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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其中,农民自建住宅仅适用本条例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鼓励和扶持性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因地制宜

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第十一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三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民用建筑节能,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对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和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制度。

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确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项目能耗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应当如实告知经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能耗指标。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项目能耗指标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项目能耗指标。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

用建筑节能标准和项目能耗指标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民用建筑,其中央空调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出具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未进行节能查验或者节能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约定保修期限高于五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居住建筑共用部位保温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改造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既有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列入节能改造计划: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申请的;

(二)业主所属单位相对集中的。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已列入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既有民用建筑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既有民用建筑不得列入节能改造计划。

对属于历史优秀建筑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修缮、热源系统改造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既有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的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额。

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超出年度用能限额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统

计,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三十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第三十一条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网、换热站及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并将数据如实报告城市供热管理机构。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对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项目使用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五条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第三十六条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

(二)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

(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第六条(环节流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工业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估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可向各审批部门进行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在线平台)西安政务服务网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在线平台,必须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2008-08-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3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10-01 发布机关国务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21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1页共9页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 第2页共9页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推进绿色建筑的探索与创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引导陕西省绿色建筑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9?109号),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实施陕西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 (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加强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发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提升陕西省绿色建筑建设层次和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指导小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标准定额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人员为组员,在厅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相关工作。 (二)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改办)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受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档案和评审工作档案,接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的咨询事宜。 (三)西北综合勘查设计院、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单位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中的相关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检测等工作。 (四)成立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5187-90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 (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 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今年5月至 6月,我们就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对 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对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针对这 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一、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执法监管等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成效显著。 ——学习宣传,建章立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XX年10月开展了建筑节能宣传月活动,XX年4月16至18日举办了XX年春季住宅暨建筑节能科技博览会,多家优秀墙材企业及房地产公司参加活动并展出了节能产品,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节能、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xxx”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和文件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市建委先后制定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西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试行)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试行) 1总则 1.0.1 为规范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特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 1.0.3 审查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5、《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 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10、《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1]92号); 1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T221) 18、《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19、《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2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1、适用于我市的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等。 1.0.4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方案设计有关节能的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建筑方案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 1.0.5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划布局、建筑形体设计、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2基本规定 2.0.1 审查是否包括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 2.0.2 审查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说明 ①工程项目概况; ②节能设计依据; ③节能技术措施,包括建筑规划布局、建筑形体设计、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技术措施。 2)节能设计相关图纸 ①总平面图; ②建筑四个朝向立面图; ③主要楼层平面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法规? 答: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就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总结近年来开展国家机关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从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从严,

陕西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陕西建筑节能墙改办

陕西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陕西建筑节能墙改办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的现实必然要求。根据《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4号)、中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省围绕城镇化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着力推动墙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开展“限粘、禁实”(指城市限制使用粘土砖和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简称。下同)和建筑工程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工作,全面完成了“十二五”确定的目标任务。 1、完成了全省80个县城“禁实”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80个县城全面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共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127家,淘汰落后产能约13.5亿块标砖;改造实心粘土砖企业32家,新增新墙材产能约3.8亿块标砖,全省“县城禁实”任务基本完成,并向乡镇及广大农村推进。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和商洛五个城市启动“城市限粘”工作。

2、新型墙体材料得到较快发展 ,全省新型墙材企业共981家,综合产能164亿块标砖,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7%,比提高10.5个百分点,超目标任务2个百分点,以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生产格局基本形成。开展多项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产品生产应用项目研究,结构不断优化,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建筑节能与保温结构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建筑质量水平。 表1 “十二五”末新型墙材构成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生产线示范项目90余个,扶持新墙材促进建筑工业化重点项目12个,省级扶持资金投入约1300余万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约28亿元。省级扶持资金投入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增长60多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导向作用。 3、新墙材推广应用比例不断提高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75.8%,比提高10.8个百分点。“十二五”期间,扶持农村节能示范住房项目31个,累计补助户数5044户,建筑面积104.81万平方米,省级补助资金1736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附件: “十二五”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一、单位基本情况 1 单位类型:国家机关(),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其他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单位层级:省级公共机构(),地(市)级公共机构(),县(区)级公共机构()。 3 你单位是否是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是()否();你单位是否是节水型单位,是()否()。 二、能源资源消费情况 2015年,你单位用能总量吨标煤,用能总人数人,人均能耗千克标煤/人, 1 与2010年相比下降了 %。 2 2015年,你单位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千克标煤/平方米,与2010年相比下降了 %。 3 2015年,你单位用水总量吨,人均水耗吨/人,与2010年相比下降了 %。

三、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 2015年,你单位(含下级公共机构)共有照明灯具只,其中高效照明产品只,LED等半导体光源只,年节约用电度。 2 你单位(含下级公共机构)是否有数据中心,有()没有(),若有,共计个,平方米;若有,“十二五”期间,是否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是()否();若改造,改造个数个,面积平方米,年节约用电度。 3 “十二五”期间,你单位(含下级公共机构)推广使用节能插座个,年节约用电度。 4 你单位是否有食堂,有()没有();若有,共有灶具个,其中节能型灶具个; 其中,“十二五”期间改造使用节能型灶具个,年节约吨标煤。 5 “十二五”期间,你单位实现供热计量面积平方米,其中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平方米;有个燃煤锅炉,共计蒸吨,实施燃煤锅炉等热源节能改造蒸吨; 实施建筑围护节能改造平方米; 通过以上措施,年节约吨标煤。 6 “十二五”期间,你单位(含下级公共机构)实施太阳能热水项目集热项目个,太阳能采暖面积平方米; 太阳能光电利用项目个,装机容量 KW,年发电度;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项目个,制冷采暖面积平方米;通过以上措施,年节约吨标煤。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

. 融水县金山丽园小区工程 节 能 监 理 细 则 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年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2) 二、监理依据 (5) 三、质量控制流程、要点及措施: (7) 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21)

一、工程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融安县桔香南路136号东侧,西侧与融安供电公司电力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641.4㎡,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位于融安中医院宿舍相邻,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9层综合楼,由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本工程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泗顶供电所生产综合营业楼,总建筑面积为785.98㎡,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地上二层,抗震设防为丙类。 节能措施: (一)、建筑总平面布置 1、总平面布局没有足够的自然风入口和出口,建筑群室外空间气流顺畅。 2、建筑物朝向以南北向为主,主里面迎向夏季主导风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降低空调负荷。 3、在满足日照间距和卫生间距的前提下,尽量拉大建筑间距,强化小区内的空气通风换气。 4、采取立体绿化系统,地面绿化确保规定的绿地率,不做或少做硬质铺地,该做透水地面,减少地面热反射,避免“热导效应”,阳台绿化,入户花园、屋顶花园等空中绿化可提高绿化率,并起到遮阳降温作用,有利于节能。(二),单位设计 1、组织良好的穿堂凤。尽量使每户或每室均有两个朝向可开门窗采光通风,有利于夏季降温,降低空调能耗。 2、适当控制窗墙面积比,使窗墙面积比尽量满足节能标准的规定,特别

是东、西外墙,宜少开窗或开小窗、不开窗。 本工程居住部分的窗墙比:东0.04,南0.44,西0.04,北0.32,平均窗墙比为0.21. 本工程公共部分的窗墙比小于0.40时,玻璃的可见透射比不应小于0.4,外窗传热系数住宅4.5,商铺一。 (三)、外围护结构主要节能措施 1、屋面:采用3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隔热。K=0.87,D=2.616. 2、外墙:采用具有良好热工性能的200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居住部分墙体平均平均K=0.80,平均D=3.38; 3、外门窗各朝向窗墙比、遮阳系数、可开启面积、气密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利用阳台、露台、外廊、挑板等遮阳,不再另设估计遮阳设施。 四、节水节能措施: (一)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 (二)卫生器具及其配件均选用节水型,并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 (三)空调节能措施:住宅安装分体空调,由用户自行安装,但其能效比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要求(能效比为:2.7)。 五、节电节能措施: 走廊的照度为50lx,Ra为60;门厅照度为100lx,Ra为60;过道及楼梯间采用节能型吸顶灯,照度为20lx;各户照明功率密度不宜大于7W/m2;各功能房间照明照度不宜大于以下值:卧室75lx;卫生间100lx;所有照明灯具必须应选用节电型。

西安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西安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实施步骤提示 安照2008年10月1日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实施步骤提示如下: 第一步:“自查”。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专篇进行详读(若看不懂,可邀请设计单位进行讲解),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的围护结构保温措施、提供采暖系统、热计量表及温控装置进行检查,若现场发现没有按照设计文件内容进行施工或漏项的部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步:“验收”。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内容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求①建筑节能计算书、②施工图审查意见、③建筑施工总说明、④设计变更、⑤施工工艺、⑥进场保温材料性能、⑦材料厚度、尺寸相同。各单位分别填写验收合格表、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第三步:“资料装订”。第二步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装订顺序要目”,将基本资料类、设计文件资料类、自验资料类、保温材料类及其他资料共5项内容装订成一册,上报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 第四步:“核查”。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如仍存在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同时,未按照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项目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通报; 第五步:“检查评分”。经核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筑节能与材料处组织专家(若属市政集中供热的项目将与市政公用局共同组织)现场进行检查和评分; 第六步:“专项备案”。经检查合格,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七步:“返还押金”。10个工作日内返还新型墙体材料押金。

房建监理实施细则范本(恒基).

XXXXXX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专监手签字) 审批:(总监手签字) 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3) 三、监理工作流程 (4)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5) (一)施工测量工程 (6) (二)地基基础工程 (7) (三)模板工程 (8) (四)钢筋工程 (9) (五)混凝土工程 (10) (六)砌体结构工程 (11) (七)地面和楼地面工程 (12) (八)门窗工程 (13) (九)抹灰工程 (14) (十)屋面工程 (15) (十一)给水、排水、采暖工程 (16) (十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 (17)

一、工程概况(根据实际情况写上)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类型及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要求质量标准: 要求工期: 该工程的设计简况:(根据实际情况写上)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等。 (二)、业主有关批文。 (三)、设计文件: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经设计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等)。 (四)、经审批的监理规划。 (五)、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主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2020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概述课程自测及答案

单选题(共5题,每题6分) 1 .十八大将( )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当中 ?A. 保护生态环境 ?B. 保护环境 ?C. 生态文明建设 ?D. 建设美丽中国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 .十九大报告将()现代化建设总目标 ?A. 保护生态环境 ?B. 保护环境 ?C. 生态文明建设 ?D.

建设美丽中国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3 . 2035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 ?A. 坚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 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C. 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强国 ?D.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4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以 下不属于其主要内容的是 ?A.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 ?B.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C.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 ?D. 公共机构节能奖励措施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5 .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是 ?A. 加强用能管理 ?B. 降低能源消耗 ?C. 制止能源浪费 ?D. 提高能源效率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多选题(共5题,每题 7分)

1 .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包括 ?A. 经济、产业、资源空间布局不协调 ?B. 部分地区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 ?C. 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不合理 ?D. 生态承载力不足 我的答案: ABCD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暂无 2 .关于资源环境的战略部署,我国了开展一系列根本性、 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其中包括 ?A.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 ?B. 推进顶层设计 ?C. 深入推进体制改革 ?D.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有效开发能源 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五章节能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节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经营、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能方针]节能遵循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

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和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广西居建2007建筑节能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材料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 工程名称:xxx 设计编号: 建设单位:xxx 设计单位: 计算人: 校对人: 审核人: 计算日期:2012年9月17日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 一、建筑概况 二、计算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4. 其他相关国家及地方规定 三、有关说明 1、本建筑节能计算方法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和《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2、本建筑节能设计取值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3、当节能设计中规定性指标有一项或若干项不达标时,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45/221-2007) 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通过本次节能设计,使本建筑达到或超过《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45/221-2007) 规定的节能设计水平。

四、建筑大样 1层平面 2层平面

3层平面 4层平面

五、模型观察 六、工程材料 材料名称编 号 导热系 数λ 蓄热系 数S 密度 ρ 比热容 Cp 备注W/(m.K) W/(㎡.K) Kg/m3 J/(Kg.K) 水泥砂浆 1 0.930 11.370 18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混合砂浆18 0.870 10.750 1700.0 1050.0 钢筋混凝土 4 1.740 17.200 2500.0 92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挤塑型聚苯乙烯保 温板 22 0.030 0.320 28.5 1647.0 加气混凝土碎料找坡层26 0.220 3.590 7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 热工设计规 (GB50176-93)》 卷材防水层28 0.170 3.302 600.0 1470.0 坡屋面瓦29 0.930 10.583 1800.0 920.0 砖渣混凝土空心砌33 0.410 6.230 1300.0 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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