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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东建发〔2006〕39号

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费率(%)

1 工程排污费 0.26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0.09

3 社会保障费 2.60

4 住房公积金 0.22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2

6 安全施工费 1.50

二、有关事项:

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

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费率自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青建管字〔2006〕3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附件:

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社会保障费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

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不计取,结算时凭依法投保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

安全施工费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工程数量计算,结算时凭签证按实计算。

注:本表中“工程造价”不包含规费及税金。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泰建办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国土建设局, 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

社会保障费 2.6

住房公积金 0.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税前)1、总承包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2、单独招标的装饰、大型土石方等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8%计取。

2、有关事项说明:

(1)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2)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时,按泰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税前)。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投标时按此费率进行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计算。

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标时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莱建发[2010]38号

关于调整和规范建筑工程规费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费费率的调整

(一)调整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7〕6号)等文件规定。

(二)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

工程排污费 0.562%

住房公积金 1.5%

社会保障费 2.6%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为2.0%;其他工程为1.0%

(三)有关事项:

1、以上规费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原莱建发〔2006〕60号文件《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停止使用。

4、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二、规范措施费费率

(一)规范要求:

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9〕67号)等文件。

(二)有关事项:

1、措施费费率按照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中规定计取。

2、原莱招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底资料(招标投标部分)》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威建发〔2006〕14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及其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用及其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适用于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

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结算(不包括违规的罚款)。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8‰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目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取,仅将其作为计税的基础。

4.住房公积金:按建安工作量的4.8‰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取。

市政、园林工程凭缴款凭据按实结算。

6.安全施工费:包括《山东省〈建筑安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规定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45%计取。

单独招标的安装、装饰:按工作量的0.85%计取。

市政、园林工程因目前尚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此费用暂不计取。

三、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原威建发〔2005〕32号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同时停止使用。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济建建字[2007]3号

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省定额站鲁标定字[2007]4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投标报价、招标标底以及合同价格确定时,应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列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删减。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列安全施工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四、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施工增加项目清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施工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增加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六、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备案表》(见附表),并提交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备案表》。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执行市建委济建建字[2005]10号、济建[2005]61号、济建[20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2007年1月1日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 交底材料 (含勘误) 起草说明: 1、解决营改增后造价如何计算的问题; 2、贯彻2013国家费用项目组成和2013国家计价计量规范; 3、总结13年来我省费用定额实践经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总则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起草说明:编制依据还包括发改委财政部2016年取消了价格调节基金。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起草说明:专业全覆盖。8个计量规范的专业+4个我省新增

修缮性质工程的专业。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起草说明:定额作用的重大改变,区别对待,突出对国有投资性质工程计价活动的约束。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起草说明:本定额不适用营业税下。本定额反映了具有资质的多数企业承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发生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工程规模特别大或特别小,费率可能差异较大,应当在定价时通过总价优惠与否以及优惠幅度来考虑;施工条件包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当地政府管控差异、施工现场条件等因素,应当在定价时综合考虑个体项目的差异性。 六、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建筑

上海建筑工程取费费率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7%。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5%。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3)。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表3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1.03%。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4)。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4 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山东定额的取费费率

山东定额的取费费率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山东定额的取费费率是多少 山东预算费率表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Ⅰ类)=利润(Ⅰ类)= Ⅱ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Ⅱ类)=利润(Ⅱ类)= 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利润(Ⅲ类)= 构筑物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Ⅰ类)→\FL1=利润(Ⅰ类)=Ⅱ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Ⅱ类)→\FL1=利润(Ⅱ类)=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利润(Ⅲ类)= 单独土石方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理费(Ⅰ类)=利润(Ⅰ类)= Ⅱ类工程:措施费=理费(Ⅱ类)=利润(Ⅱ类)= 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利润(Ⅲ类)= 桩基础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Ⅰ类)=利润(Ⅰ类)= Ⅱ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Ⅱ类)=利润(Ⅱ类)= 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利润(Ⅲ类)= 规费=,税金:市区=,县政=,农村= 装饰工程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Ⅰ类)=107利润(Ⅰ类)=36Ⅱ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Ⅱ类)=85利润(Ⅱ类)=23 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17 规费=,市区=,县政=,农村= 设备安装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Ⅰ类)=65利润(Ⅰ类)=40 Ⅱ类工程:措施费=34管理费(Ⅱ类)=54利润(Ⅱ类)=30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42利润(Ⅲ类)=20 炉窑砌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Ⅰ类)=135利润(Ⅰ类)=90 Ⅱ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Ⅱ类)=112利润(Ⅱ类)=70 Ⅲ类工程:措施费=管理费(Ⅲ类)=87利润(Ⅲ类)=45 市政工程 一、道路工程 (一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二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三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F9=利润=二、桥涵工程 (一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二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三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三、排水工程 (一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二类):施工管理费=安全及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利润=

各省规费费率

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生育:1%)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费率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 工伤保险 1.50% 失业保险 2.00% 住房公积金8% 合计38%

各省工程规费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编制基准期价差+税金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 +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4、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5、大型施工机械按拆与轨道铺拆费6、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7、临时设施费8、施工机构迁移费9、安全文明施工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规费: 1、社会保险费2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利润 编制基准期价差 税金 工程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31号)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 ]17号 上海市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黑龙江省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山东的规费标准 海南省 江西省

江苏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 贵州省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法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法

附件二: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壹、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壹)建设管理费 1、以建设投资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建设管理费率计算。 建设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管理费费率 2、由于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属建设管理范畴。如采用监理,建设单位部分管理工作量转移至监理单位。监理费应根据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深度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具体 3、如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4、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率应比新建项目适当降低。 5、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组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合同约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且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交付生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运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 (二)建设用地费 1、根据征用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省、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入建设用地费,在生产运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进入营运成本中核算。 (三)可行性研究费 1、依据前期研究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

各省工程规费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编制基准期价差+税金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4、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 5、大型施工机械按拆与轨道铺拆费 6、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7、临时设施费 8、施工机构迁移费9、安全文明施工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规费: 1、社会保险费2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利润 编制基准期价差 税金 工程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31号)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 2008]17号 上海市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黑龙江省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山东的规费标准 海南省 江西省 江苏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 贵州省 云南省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附件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 版)目录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总则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 ~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 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东建发〔2006〕39号 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费率(%) 1 工程排污费 0.26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0.09 3 社会保障费 2.60 4 住房公积金 0.22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2 6 安全施工费 1.50 二、有关事项: 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 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费率自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青建管字〔2006〕3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附件: 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整理)山东省工程--取费标准

山东省市政工程取费表

山东省费率说明 费率 一、建筑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8.9利润(Ⅰ类)=7.6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7.1利润(Ⅱ类)=4.3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3.2 2、构筑物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7.1利润(Ⅰ类)=6.3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6.3利润(Ⅱ类)=5.1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4.1利润(Ⅲ类)=2.4 3、单独土石方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理费(Ⅰ类)=5.8利润(Ⅰ类)=4.7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理费(Ⅱ类)=4.1利润(Ⅱ类)=3.4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2.5利润(Ⅲ类)=1.4

4、桩基础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4.6利润(Ⅰ类)=3.6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3.5利润(Ⅱ类)=2.8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2.5利润(Ⅲ类)=1.0 规费=2.7,税金:市区=3.41,县政=3.35,农村=3.22 二、装饰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Ⅰ类)=107利润(Ⅰ类)=36 Ⅱ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Ⅱ类)=85利润(Ⅱ类)=23 Ⅲ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17 规费=2.7,市区=3.41,县政=3.35,农村=3.22 2、设备安装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43.3管理费(Ⅰ类)=65利润(Ⅰ类)=40 Ⅱ类工程:措施费=34管理费(Ⅱ类)=54利润(Ⅱ类)=30 Ⅲ类工程:措施费=25.7管理费(Ⅲ类)=42利润(Ⅲ类)=20 3、炉窑砌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85.8管理费(Ⅰ类)=135利润(Ⅰ类)=90 Ⅱ类工程:措施费=71.8管理费(Ⅱ类)=112利润(Ⅱ类)=70 Ⅲ类工程:措施费=60.9管理费(Ⅲ类)=87利润(Ⅲ类)=45 三、市政工程

山东取费费率

山东取费费率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8.9利润(Ⅰ类)=7.6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7.1利润(Ⅱ类)=4.3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3.2 构筑物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FL1=7.1利润(Ⅰ类)=6.3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FL1=6.3利润(Ⅱ类)=5.1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4.1利润(Ⅲ类)=2.4 单独土石方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理费(Ⅰ类)=5.8利润(Ⅰ类)=4.7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理费(Ⅱ类)=4.1利润(Ⅱ类)=3.4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2.5利润(Ⅲ类)=1.4 桩基础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4.6利润(Ⅰ类)=3.6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3.5利润(Ⅱ类)=2.8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2.5利润(Ⅲ类)=1.0 规费=2.7,税金:市区=3.41,县政=3.35,农村=3.22 装饰工程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Ⅰ类)=107利润(Ⅰ类)=36 Ⅱ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Ⅱ类)=85利润(Ⅱ类)=23 Ⅲ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17

规费=2.7,市区=3.41,县政=3.35,农村=3.22 设备安装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43.3管理费(Ⅰ类)=65利润(Ⅰ类)=40 Ⅱ类工程:措施费=34管理费(Ⅱ类)=54利润(Ⅱ类)=30 Ⅲ类工程:措施费=25.7管理费(Ⅲ类)=42利润(Ⅲ类)=20 炉窑砌筑工程 Ⅰ类工程:措施费=85.8管理费(Ⅰ类)=135利润(Ⅰ类)=90 Ⅱ类工程:措施费=71.8管理费(Ⅱ类)=112利润(Ⅱ类)=70 Ⅲ类工程:措施费=60.9管理费(Ⅲ类)=87利润(Ⅲ类)=45 市政工程 一、道路工程 (一类):施工管理费=14.20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88劳保基金=3.14利润=12.81 (二类):施工管理费=11.36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13劳保基金=2.97利润=7.10 (三类):施工管理费=10.21安全及临时设施费=3.67劳保基金\F9=2.65利润=3.62 二、桥涵工程 (一类):施工管理费=16.4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45劳保基金=3.74利润=12.85 (二类):施工管理费=13.71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65劳保基金=3.64利润=7.16 (三类):施工管理费=12.8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14劳保基金=3.35利润=3.93 三、排水工程 (一类):施工管理费=18.46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41劳保基金=4.08利润=14.63 (二类):施工管理费=15.29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56劳保基金=4.01利润=7.80 (三类):施工管理费=11.82安全及临时设施费=3.71劳保基金=3.07利润=5.25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本定额未列出的总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单价措施项目费 具体内容详各专业工程定额“措施项目”分部。定额未列出的单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一、总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解释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解释 1、材料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是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5%。 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 ① 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② 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施工单位计取60%。 ③ 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材料单价,已包括采购及保管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应含卸车费用),未包括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检测项目等氏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水泥、石灰、各种砌筑砖和砌块(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和钢绞线)、钢结构用钢材、焊条以及钢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和螺栓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和抗折试块、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一般鉴定、检查所涉及的上述建筑工程材料(砂、碎石、水除外)的检验试验费,按占材料费的3%o计算。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相应材料单价,已包括检验试验费。

甘肃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甘肃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序号工程项目计 算 基础取费标准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ⅠⅡⅠⅡⅠⅡⅠⅡ 1一般建筑工程A3.720.172.590.171.770.171.060.17 2一般安装工程A1291.34181.34121.347.211.34 3大规模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A3.620.162.530.161.720.161.030.16 4大规模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A1111.137.411.135.021.133.281.13 5修 缮 工 程单独拆除A1101.057.061.054.801.053.111.05 拆除及安装A1271.15171.15111.156.621.15 拆除及建筑A3.500.142.410.141.640.140.980.14 6市 政 工 程道路、桥涵A3.620.162.440.161.650.161.010.16 集中供热、燃气、给排水、路灯A1281.20171.20111.206.401.20 7园 林 绿

化 工 程绿化工程A1201.10111.10 堆砌假山及塑假石山、园路、园桥及园林小品工程A2.530.121.540.12 8仿古建筑工程A3.100.131.550.131.210.13 9包工不包料工程A1111.137.411.135.021.133.281.13 10外购构件工程A1.760.111.360.110.950.110.530.11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A1271.30171.309.541.305.721.30 注:1、本规费系2004年版《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之规费,来源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造价管理文件汇编》2004年版第11页。 2、表中的取费基数:A---直接费(非直接工程费) A1---直接费中的人工费(非直接工程费)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及计算规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鲁建标字[201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11月11日 总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 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 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 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 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 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 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 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本规则中的费用计价程序是计算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的依据。其中,包括定额计价和工程 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依据文件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依据文件及费率表 1、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估算) 2、临时设施费(按建安工程费的1%计算) 3、勘察设计费 3.1前期工作(3000万以上项目根据计价格[1999]1283号文估算) 附件一: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附件二: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粤价[2000]8号) 单位:万元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文件粤价[2000]8号)

3.2工程设计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3.3工程勘察费(根据按照设计费的30%计)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经地勘室和测量室复核;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费由地勘室和测量室提供,并附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过程。 小型工程勘测费可按设计费的30~40%计算,应由地勘室和测量室复核。 3.4工程造价咨询(按照建安工程费用的0.3%计提) 4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深价[2000]183号文《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计算)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

(2)、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标准: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收取0.3%。 (4)、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取费标: 5.招投标交易费(深价[1999]130号) (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 1、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1.2‰收取; 2、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以上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1‰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0.9‰收取; 3、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别特大型工程如需超标准收费的,应另行报批。

各省工程规费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编制基准期价差+税金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4、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 5、大型施工机械按拆与轨道铺拆费 6、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7、临时设施费 8、施工机构迁移费9、安全文明施工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规费: 1、社会保险费2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利润 编制基准期价差 税金 工程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31号)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 2008]17号 上海市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黑龙江省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山东的规费标准 海南省 江西省 江苏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 贵州省 云南省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总说明 1、为适应建筑工程计价需要,统一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和计算方法, 规范工程计价行为,规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 称各地区(部门)编制本地区(部门)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3、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直接费所列的措施费,为各专业通用项目, 各专业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由各地区(部门)自行补充。 4、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间接费所列的规费,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 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本规定未列入的、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由各地区(部门)自行补充。 5、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附件中的各种计算公式供各地区(部门) 在编制本地区建筑工程费用时参考。 6、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附件中各种计算公式的基础数据,凡国家 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计算。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区(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建筑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8、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9、间接费包括:规费、施工管理费、财务费 10、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1、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测量放线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材 料二次倒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缩短工期措施费、工程定

位复测工程交点地场地清理费、脚手架搭拆费、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12、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 13、施工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螺丝帽、固 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税金、其他。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 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 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 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 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 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时间的工 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 资。

山东省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速查-2017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6]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 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1日

目录 总说明 (1) 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 一、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3) 二、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10) 第二章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1) 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21)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22) 三、计费基础说明 (23) 第三章建设工程费用费率 (25) 一、措施费 (25)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 (28) 三、规费 (31) 四、税金 (33)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33) 说明 (33) 一、建筑工程 (34) 二、装饰工程 (38) 三、安装工程 (39) 四、市政工程 (40) 五、园林绿化工程 (44)

总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 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本规则中的费用计价程序是计算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的依据。其中,包括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七)本规则中的费率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其他计价活动的重要参考(其中规费、税金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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