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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邮码:250100。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

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

求证公正。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

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

意志和利益要求。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

意志而是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立法应贯彻群众路线面向人民群众人民参与和监督立法但立法权主体在立法中的主导性作用是群众无法替代的。多元化的立法权主体可以制定不同形式和位阶的法但立法权体系和立法体系应当是有序和统一的。立法上的民主与集中是立法民主化的两个侧面应当相得益彰。只要民主而忽视集中立法就容易走向极端民主化和分散主义只要集中而忽视民主立法就容易因缺失监督而走向异化从而产生立法随意性和立法中的“虚弱的多数”现象。民主立法务求兼顾民主与集中保持民主与集中关系的适度。全面把握立法的民主原则必须完整理解民主的现代意义。现代民主意味着主体的广泛性、行为的制约性、内容的平等性和过程的程序性。由此观之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11立法主体的广泛性是民主立法的首要表现。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有效作用于立法过程。社会公众不仅仅参加一般的立法讨论还要在立法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对立法实施监督成为最基本的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广泛性还表现为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立法权主体与立法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它包含在立法主体之中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与立

法体制相关联。建立民主的立法体制即统一有序、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实现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以体现立法

主体的广泛性是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21立法行为的制约性是民主立法的关键环节。现代民主有着多层含义权力监督与制约在一个层面上揭示了民主的深刻内涵。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包含立法在内的一切权力行为均应承受必要的制约。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都有产生异化的可能。与行政专横和司法武断相比立法权滥用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加强对立法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立法首先应接受来自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是对立法的最基本的监督立法还要承受来自

其他权力的制约在权力分立制衡体制中行政和司法对立法

的制约防止了立法者的骄横和立法行为的随意在中国现行

宪政体制下一般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向立法权挑战但

这并不表明所有立法行为都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下位阶立

法要接受上位阶立法的监督立法体制自身就是一个立法权

自高至低的监督系统。对立法行为多层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反映和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31立法内容的平等性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民主立法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过程。立法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必然形成社会上的特权阶层。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分离和对立是立法专制而非民主的表现。立法上反对特权保持权

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的第一要义。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的第二要义即是在立法上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立法过程实际上也是设定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过程。立法既要摆脱立法上“权力本位”僵化思维的影响防止权力忽视甚至无视权利凌驾于权利之上又要避免“反权力本位”极端化防止权利漠视甚至藐视权力、架空权力的现象。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权主体正确认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立法中寻求两者的平衡使其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41立法过程的程序性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民主应当是有序的民主立法需要程序保障。立法程序具有法定性特征没有法定程序的保障立法过程将陷入无序状态难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立法程序具有公开性特征立法公开被认为是民主立法的新的增长点它标志着立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过程而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过程。公开性的立法程序维护着社会公众对立法的真正参与和有效监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特97征立法程序中的征询制度、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多数通过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而这些程序性的立法制度既能保证立法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又能使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要求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从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民主。二立法既要体现人民意志又要反映客观规律法应当是人民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民主原则促成立法体现民意科学原则则促使立法反映规

律。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具有同等重要性。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必要界别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科学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实际是立法的生命源泉脱离现实的立法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生命力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扼杀和窒息社

会的生机和活力。科学立法必然要尊重实际、尊重现实。立法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没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科学理论

的指引立法容易偏失方向没有立法学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如

立法主体理论、立法体制理论、立法监督理论等立法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立法便无从谈起。科学立法必须尊重和运用科学理论。立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重理论指导和理论论证既要研究和反映客观规律又要寻求和遵循立法规律。坚持立法上的理论指导但不要沉迷于理论而使立法超乎实际坚持从

实际出发但不要沉迷于现实而使立法丢弃理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科学立法的必由之路。21关于科学与经验的关系。经验对于立法具有重要价值。不重视经验在立法上的作用将会导致立法的盲目性。科学立法必须尊重经验正确、恰当地总结和借鉴经验。立法要根据实践经验而非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来进行。实践经验必须是成熟或成功的根据成熟或成功的实践经验立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才是可行的。与经验相对的教训对立法亦具重要价值总结和吸取立法教训可以避免

重复立法上的错误和失败。立法尊重经验既包括历史的经验

也包括现实的经验既包括对国内立法经验的总结也包括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但是强调经验在立法中的作用绝不是立法上的经验决定论。在立法中尊重经验并不等于经验立法。经验立法是主观立法的直接表现它偏离现实并排斥理论迷恋甚至迷信经验最终在立法上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沼。科学立法反对立法上的经验决定论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立法规律避免主观立法和经验立法。全面把握立法的科学原则应当在认识、制度、方法等不同层面上理解科学的意义。由此而论立法的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1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注重立法效益是科学立法的根本。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说就是立法要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生产力水平低是一个主要的实际立法要从这个主要实际出发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中心任务。当前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基本的实际立法要从这个基本的实际出发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是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具体体现。因地制宜意味着立法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因时制宜意味着立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把握立法时机考虑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不能盲目加快立法进度盲目追求立法上的大而全。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立法观还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西方的立法经验立法可以借鉴甚至可以

移植但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有目的、有选择地批判地吸收、借鉴和为我所用。立法应当注重立法效益这是科学立法的明确追求。作为立法学上的一个全新概念其意义在于:立法追求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充分考虑立法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和收益。立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经济”过程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经济学的效应最大化原理树立和强化立法的成本观念和效益意识。21科学的立法体制、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是科学立法的保证。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必须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否科学主要取决于是否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无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立法体制、纯粹的一元立法体制、多元分散08的立法体制、不符合国情和没有特色的立法体制难以推进中国立法的科学化。立法调查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专家论证制度等科学的立法制度将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科学设置立法程序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才能使法案从内容到形式都得到周密审慎的研究处理使法案的审议做到民主化、规范化从而使立法真正反映多数人的意见使集体的智慧得到充分发挥。31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是科学立法的需要。立法的科学化体现在立法方法和技术上需要准确把握和科学处理几对重要关系。首先是立法时机的选择性与立法超前性的关系。立法时机具有选择性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选择时机。选择立法时机不排斥立法的超前性但立法的超前性并非指立法要超

前进行。其次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法制要有统一性又要有适应性这就需要立法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相互结合中原则性始终是第一位的灵活性是第二位的。再次是稳定性与发展性的关系。法应当是稳定的不宜朝令夕改否则会损害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法是在稳定中不断发展的。立法应当坚持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最后是总结和借鉴的关系。立法要正确对待本国的立法实践经验同时要重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不要将总结经验与立法经验主义划等号也不要将借鉴经验等于全面移植。立法要坚持总结与借鉴相结合。立法不是制造和发明法而是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表述法运用科学预测技术预见未来立法的状况和发展趋势运用科学规划技术编制立法计划运用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技术使法文件保持协调和统一运用科学的规范结构技术使法的形式符合法的内容使法规范具有逻辑性等等。三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人类社会的经验表明在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立法必须首先法治化。法治化的立法是国家和社会走向法治境界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进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法治化问题。在中国立法应当在法治的意义上展开法治原则应成为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法治原则有必要核准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人

治与法治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近代以来一直纠缠不清可以肯定的是两者关系相互对立。作为精神意义上的人治与法治前者讲求人的统治实质上就是个人或少数人统治它与

专制相对应后者则讲求法的统治实质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它

与民主相统一作为观念层面上的人治与法治人治崇尚“权力至上”权力者可以凌驾于法之上可以无视和践踏法法治则崇尚“法至上”任何人及其行为都必须受到法的规制作为实践意义上的人治与法治在人治实践中法至多是权力者用来管理

和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在法治实践中法是权力者心目中的

至上权威和行为上的最高准则权力者严格遵循权威性准则

办事违法者将受法的制裁。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区别在于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人们对待法的态度。立法是反映民意的权力活动它应与人治相排斥与法治相统一。立法者应当树立和强化法治观念摒弃立法上的人治思想在立法

实践中排除各种人治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把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要求摆在首位把确立法的至尊地位和至上权威作为立法

的使命从而实现立法的法治化。21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法制通常是指法律制度但其含义不限于此比如说法制建设

即关涉到立法、行政、司法等若干方面法制还可解说为“法的制约”法治通常是指与人治相对的一种观念但其含义也不限于此比如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被视为一种

治国方略。法治与法制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两个相通的概念。

它们首先是一种精神和观念其次是一种制度形式再次是一个动态过程最终是一类理想的社会样态。法治和法制精神表达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法治或法制观念是“法至上”或“法的统治”法治或法制的核心是普遍守法。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也应守法这是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全面把握立法的法治原则必须完整理解现18代法治的意义。现代法治意味着权限的法制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过程的法定性。由此推之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11立法权限的法制性是立法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立法的法治化必然要求立法权的法制化。立法权的法制化宏观上要求民主、科学地划分立法权限并使之法制化微观上要求法案的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和法的公布权的归属和界限都应由法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权限的法制性表现了立法权的制约性。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但它不是也不能是没有范围和限制的。立法权的限度由法明定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受到法的规制。立法权不能成为专断性的权力它要承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随着中国宪政的改革和发展它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对来自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立法权限的法制性还预示着立法权的权威性。立法权的法制化一方面限制和消除了立法权的专断性另一方面又确立了立法权的权威性使立法权具有极大的权威、极高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妨碍立法

权的行使。这两个方面的结合能够保障立法权民主、科学地运行而这正是立法法治化所追求的最高境界。21立法内容的合法性是立法法治化的自然追求。立法内容的合法性首先体现为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在民主宪政国家宪法是一切立法的依据不合乎宪法精神和规定的立法均为违宪立法。立法内容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规定是判断立法内容合法性的基本标准。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其次体现为立法内容的统一性。在等级有序的法体系中不同位阶的法应保持协调一致。低位阶的立法须有法的根据或不与上位阶法相抵触。没有法的根据或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其内容即不具合法性。立法的法治化追求的就是通过实现立法内容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而维护整个法制的统一。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再次体现为立法内容的良善性。合法性不仅仅具有形式意义实质意义的合法性确立了“恶法非法”的命题。立法的法治化关注立法内容对人的基本尊重对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人道主义态度。31立法过程的法定性是立法法治化的当然选择。立法权只有在法治的氛围、立法制度的规束和法定程序中才能避免滥用。只有实现立法过程的法定化以制度约束立法行为才能将各种人治因素如长官意志、主观随意性、权力干预和干扰等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净化立法环境和立法过程。法制的尊严与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密切相连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的法容易获致人们的认同和遵从从而确立法制的权威。法制的权威与

法的严谨性、稳定性也紧密关联而只有通过法定立法程序产生的法才有严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四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三项立法原则相互需要、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贯彻立法的始终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

意义。贯彻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必须更新立法观念提高立法者素质加强立法制度建

设改进立法作风运用先进的立法技术。11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更新立法观念至为根本。立法贯彻民主、科学、法治原则最大的障碍是思想观念。人治思想在立法上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直接导致了立法工作中的“依人为法”和“以言为法”立法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随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的变化而变化个人意志横行于立法领域。只有消除人治思想强化法治观念才能不断推进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官本位”思想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崇尚、仰拜权力的传统观念直接影响着立法的价值选择从而形成了立法上权力与权利关

系的倾斜执法中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无视权利的存在以至

于出现侵犯和践踏权利的现象。正本清源权力与权利应当构建一种对等关系树立“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立法新观念有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长期以来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认识局限于“实施法律上的平等”、“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或否定立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区别对待不可避

免地要产生特权现象。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和法治观念的深刻体28味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认识不断深化“立法上平等”已成为立法民主化的主要追求。“立法上平等”观念的确立将对中国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21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提高立法者素质至为关键。毋庸讳言立法者的素质制约着中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程度全面提高立法者素质是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程度的关键。立法者应当具备相当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立法“站位”只有站位于一定的政治高度立法者才能摆脱各种利益的干扰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立法者应当具有较高的立法专业素质立法者的立法知识和理论水平直接决定着立法者的立法能力。立法者只有掌握相当的立法学知识和理论才能认识和把握立法规律自觉按照立法规律进行立法活动才能使立法准确地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从这一角度讲立法还应多吸收专家、学者参与。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立法者应当具备人文主义精神素养具备尊重人、关怀人的情操理解人权和自由的价值。立法者加强人文主义修养有助于推动立法对个体、社会、人权、平等、自由的特别关注。如果说立法观念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第一动力立法者的素质就是第二动力。31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改进立法作风至关重要。立法应当坚持群众路线面向社会和大众

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脱离群众的立法容易偏离人民的意愿。只有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立法作风才能客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中国新闻法在哪

中国新闻法在哪? -------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原因 09编辑出版 张晓雯0905020061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新闻产业体系,新闻节目的种类和数量也实现了高速增长。同时,为促进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在新闻法制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专门新闻法规、规章和条例。这些新闻制度对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新闻媒体无端被告侵权、虚假有偿新闻、贿赂新闻工作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不良事件,且大都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究其根源,可以说新闻法立法缺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给予特别救济使然。这也成为中国新闻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缺陷。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在中国,新闻自由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会不会造成对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冲击。 新中国建国五十多年,还没有一部《新闻法》。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遭受到任意的限制和摧残,至今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几十年来,广大人民要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上,都有相当多的代表和委员,提出制订新闻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议案,但是都得不到理睬。 中国的新闻法迟迟不能出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中国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危机瞭望的功能,既有对政府工作进行行政部门体制外的监督的权利,同时又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以正确舆论引导人。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体制不同于西方(如美国)号称的新闻自由原则,新闻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利”,而是纳入国家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所以新闻事业是在国家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管理和引导之下的一种行业。事实上,我国新闻管理活动很多是依靠政策来运行的。 2、我国的新闻事业刚刚起步,对于它的规律与内容了解甚少,目前我国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看中国新闻法

我看中国新闻法 关键字词:历史、西方新闻法中国新闻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在现代,新闻法治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行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法国、意大利、瑞典、芬兰等一些国家,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美英日等国都属于这种情况。 在过去的一些时间中,由于有很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新闻法对新闻自由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约束,现在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国新闻立法产生了两种趋势:第一,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度、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第二,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这两种趋势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整个新闻业和新闻思想的发展和进步,有了更大的新闻自由空间,使新闻在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在我们的印象中,西方的新闻是比较自由的,西方的新闻法也是比较完善的,在西方,记者被贯以“无冕之王”的头衔,他们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也正因为他们担当如此的重任,才应该受到法律更好地保护。而众所周知,我们中国的媒体是由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都属于官方媒体,并且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媒体能否实现它的监督职能存在很大的折扣。 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我们可以看到,在1949年以前,中共领导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等,都曾高举新闻自由的旗帜,同执政的国民党的新闻检查作斗争,为民说话,深得民心。但到了1949年以后,“新闻自由”变得敏感了,实在是让人费解。也有人说,《新闻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 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 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柳斌杰谈“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3日在做客强国论坛访谈时就网友普遍关 注的“为何中国没有《新闻法》”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柳斌杰说,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 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经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 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很多同志不了解,以为我们没有这门法律,其实我们这门法律已经是很系统的。 为什么没有上升到《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曾经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讨论的一个问题,正像网友所说的,曾经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多次讨论过。为什么现在没有出来?柳斌杰对此进行了解释。 《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不是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都没有《新闻法》,很多人不是崇尚 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你是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还是保护当 事者的新闻自由,这个角度是很难选的。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 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 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加之目前我国 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你还不了解它,你还不掌握它,它将来会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 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 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 播都有规定。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护理法规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款有任何冲突。 二、护理法必须符合本国护理专业的实际情况。 护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经济水准和政治制度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实际,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假若脱离本国实际,势必难以实施不仅失去其先进性和科学性,且无生命力。 三、护理法要反映科学的现代护理观 近几十年来,护理学从护理教育到护理服务,从护理道德到护理行为。从护理诊断到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估乃至护理咨询,护理管理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检验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法应能反映护理专业的这种垄断性、技术性和义务性特点,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社会效益的合法性。 四、护理法条款要显示法律特证。 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征,故制定的条款措辞必须准确精辟、科学而又通俗易懂。

五、护理立法要注意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性,一国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国法律中孤立的长期存在。所以,制定护理法必须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峰,注意国际化趋势,使各条款尽量同国际上的要求相适应。如随着护理服务范围的扩大,社区初期卫生保健护士日益增多,需对护士的种类、职责范围赋予新的规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与护理相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也需要从护理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等等。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内容。考生须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掌握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考题以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为主,可能出论述题,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不高。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上确立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亦即基本原则。另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对局部的行政法规范及其适用领域具有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真题·单选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B ) A.民主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科学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含义(P67)(名词)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二、具体内容(P67) 1.法律(狭义)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情况。 (1)法律绝对保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律相对保留 《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1)法律优先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提示】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产生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 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体情况选择采用。 3.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适用领域不同;

我国新闻法立法过程回顾

新闻法立法回顾 ●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 ●1985《新闻法(试拟稿)》 ●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 ●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 ●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 ●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 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言论自由的内容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 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 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 幻灯片21 言论自由内容 ●1持有主张 ●无内容、性质、价值之分 ●不得强迫接受某一主张 ●2表达、传播 ●信息的编写加工、传输 ●媒体自由/新闻自由 ●3接收 ●信息的收集(通过各种渠道) ●跨国界的媒体(卫星电视、互联网等) ●有权知道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 幻灯片22 言论自由 ●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 幻灯片23 言论自由理论 ●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 ●自治(self-governance) ●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 ●宽容(tolerance) ●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 幻灯片24 言论自由宪法保障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19条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护理法是指国家、地方以及专业团体等颁布的有关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的一切法令、法规。从入学的护生到从事专科护理实践的护士,从在校培训到任职后的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从护理教育、医院护理到护理专业团体等均有涉及。不同的内容或程序有不同的护理法规及不同的制定和颁布者。各国现行的护理法规,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令。可以是国家卫生法的一个部分,也可以是根据国家卫生基本法制定的护理专业法。 第二类,是根据卫生法,由政府或地方主管当局制定的法规。 第三类,是政府授权各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有关会员资格的认可标准和护理实践的规定、章程、条例等。 除上述三类以外,如劳动法、教育法、职业安全法,乃至医院本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护理实践也具有重要影响。 护理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纲、护理教育、护士注册、护理服务等四大部分。 总纲部分阐明护理法的法律地位、护理立法的基本目标、立法程序的规定,护理的定义、护理工作的宗旨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及其社会价值等。 护理教育部分,包括教育种类、教育宗旨、专业设置、编制标

准、审批程序、注册和取消注册的标准和程序等,也包括对要求入学的护生的条件、护校学制、课程设置,乃至课时安排计划,考试程序以及护校一整套科学评估的规定等。 护士注册部分包括有关注册种类、注册机构、本国或非本国护理人员申请注册的标准和程序,授予从事护理服务的资格或准予注册的标准等详细规定。 护理服务部分,包括护理人员的分类命名,各类护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项专业工作规范、各类护理人员应达标准的专业能力、护理服务的伦理学问题等,还包括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护理人员进行处理的程序和标准等。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

中国新闻史期末复习 方汉奇

第二章 《察》世界上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威廉米怜,主要内容宗教 《万国公报》林乐知,内容为宗教宣传淡化,时事色彩强烈 《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郭立士,我国本土上出版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内容由宗教、俗 理道德和科学文化组成,文学通俗、宣扬西方文化优越 近代在华外报的历史作用:1外人在华办报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殖民主义文化侵略活动 2在华外报客观上促进了中西文化交流 3在华外报的办报经验为中国民族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循环日报》创刊于香港,王韬担任主笔,我国近代第一家鼓吹变法自强的报纸,抵御外敌而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以政论为灵魂 王韬与郑观应的新闻思想:1办报立业2上传民意下达政令,达内事于外,同外情于内3自由思想4文风直抒胸臆5招人应知识广博6制定报律 第一批国人自办报特点:1创办者自身份比较复杂2报刊一般是私营性质3都是洋务运动的支持者和宣传者4表现出的亲率爱国思想5参照外国报刊模式6报刊外境困难(经济读者少)7主要集中在汉口、香港、上海、广州 维新派的主要报刊: 康有为《万国公报》:以论讲洋务为主,后改名为《中外纪闻》 上海强学会《强学报》:政治色彩更浓 梁启超《时务报》上海、梁启超任主编、维新派最主要舆论阵地,发行量最高的国人报刊维新派办报特点:1开创了新的报刊政论文体2新闻报道中夹带评论3改进编辑工作4重视采访工作5运用图书 历史贡献:1向读者进行资产阶级思想的启蒙教育2向读者进行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3推动维新运动发展,促进变法实现4冲破了封建统治着对报刊出版的限制5开政治家办报先河,提高了报人、报业社会地位6推动了民族近代新闻事业发展 第一次办报高潮的特点:1报刊数量多2办报地区广(内地)3报刊种类多(文娱性,主流宣传维新变法政论) 报章文体:王韬首先在循环日报上使用,在梁启超在《时务报》上运用的最好 特点:半文半白,平易畅达,笔锋常带感情,又是还加以口语和外来语,是文言文与白话文之间的一种过渡体。为“五四”运动白话文开创先河。 第四章清末 《中国日报》孙中山创,香港。陈少白主编。兴中会创办的第一份籍贯报,中国最早宣传资产阶级革命的报纸。 特点:不仅是革命党人的舆论宣传阵地,也是他们的重要活动据点,这种既是舆论机关又是联络机关的组织形式,后为多家革命派的报馆所继承 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原因:慈禧新政---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发展 特点:1办报主角有资产阶级维新派变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派2报刊的政治斗争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3办报地区扩大,《京话日报》4读者面扩大,面对普通市民,文字更加通俗易懂 《京话日报》彭翼仲创办于北京,十分注意与底层读者密切联系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

以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

以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 随着新闻媒介对案件报道介入的增多,媒介审判越发成为公众对媒介行为关注的焦点。关于媒介审判,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新闻媒介究竟应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舆论引导作用,引发学界和业界的深入思考,通过新闻立法而规范媒介行为的呼声不断走高。 媒介审判:规范媒介行为的起点 1.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特点 (1)事件主体多具显着性 纵观我国近些年被热议的媒介审判现象不难发现,构成此类现象的事件主体基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主体的显着性较强,都是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和反馈的热点事件或人物。 2011年的“药家鑫案”堪称媒介审判的代表。该案被媒介报道后,因其残忍恶劣的作案行径,成为当地的区域性话题。然而随着媒介曝光其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采访受害人家属、撰写主

观性评论文章等介入性内容不断出现,公众情绪被极大程度煽动,这种群体情绪迅速蔓延,甚至淹没了一些媒介关于真相的挖掘。 (2)网民意见影响力增强 随着新媒介的不断发展,受众被赋予更自由的媒介话语权。互联网为受众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时代,而微博的兴盛更是让每个受众真正变身新媒介用户,握紧话筒,随时随地发表意见,网民意见逐渐开始发挥强有力的舆论影响,在新的媒介生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由于网友基数众多,优势意见往往会形成螺旋效应迅速扩散,最终演变为“压力集团”,反过来对媒介和相关涉事方施压。 因而在一些媒介审判现象中,总能看到媒介以“舆论”之名发声。很多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在审理判决过程中,网民意见也于无形中对司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影响 (1)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媒介审判最直接也是最显见的影响就是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在案件调查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公平公正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予首先保证的前提。然而媒介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却在不同程度上左右着司法。在媒介审判中,媒介所认定的事实往往来源于线人爆料、记者采访等方式获得的案件事实,相对于司法程序的法定证据事实而言,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判断,缺乏合法性和客观性。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邮码:250100。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

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 求证公正。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 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 意志和利益要求。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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