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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一)

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

作为立法形式,最早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此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使无罪推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成为宪法性公民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又如1982年加拿大宪法也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尽管世界各国对此表述不一,但均毫无疑义地确认和运用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为法西斯残害平民的暴行所震惊,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首次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依据。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则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在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刑事诉讼中仍然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基

本法》第8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突破了以往无罪推定的禁区。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诉讼价值

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

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是在疑难案件中确定诉讼后果的一项证据规则,所以在古罗马诉讼中对于证明责任就形成了两条古老的规则:(1)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否定方不承担证明责任;(2)双方都提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负证明责任一方败诉。依据这两个基本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因为此时反诉人成了反诉的原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37条第1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由此而言,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不等于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举证。在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往往都会举证或者通过

其辩护人举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的举证是基于其辩护权所进行的行为,而不是基于证明责任而进行的诉讼行为。从权利的角度讲,如果不举证就意味着有败诉的风险。强调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要求在实践中不能根据被告人没有举证就认定其有罪。

(三)沉默权规则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的本质。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加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从沉默权的提出到广泛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12世纪之初,沉默权就作为辩护理由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法。在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沉默权在加强控方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有助于抑制警方的暴力、制约强大的警察权。而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关于能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一直相持不下。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引入沉默权;(2)反对引入沉默权;(3)限制引入沉默权。

笔者认为,既要引入沉默权,又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一定的限制。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如实供述义务与国际标准不相一致,而且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无助于促进取证的合法、文明化,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事实证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已经逐渐不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需要,应当逐步向“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的政策方向发展。其次,各国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但是在引入沉默权时,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有关此类限制的做法,真正吸收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而不是流于形式,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促使办案人员提高侦查素质,使他们将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查证、取证、举证上来;同时,对确属愿意坦白交待、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仍给予法定的从宽出路。两者相结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在精神。

正确理解无罪推定原则,还须对其诉讼价值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把握。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无罪推定原则以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契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无罪推定原则也必将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它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权利,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无罪推定是一种程序法则,而不是实体法则,则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无罪推定所反映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法律依据。无罪推定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同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的原则界线,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

第二、无罪推定确定了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即首先假设被告人无罪,然后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去推翻这种假设。可见,无罪推定强调的是证据裁判主义,而不是罪行擅断;追求的是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而不是形式真实;在诉讼理论上它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而不

是不可推翻的推定。

第三、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在审判实务中,往往有一些案件是无法查清的,对这一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在法治国家,无罪推定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方法。

第四、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潜在的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某个原因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这样无罪推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过去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无罪推定长期是一个禁区。在指导思想上对无罪推定有很大的偏见。认为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是典型的唯意志论,“无罪推定是放纵犯罪”、“是替犯人说话”。有的甚至说如果先推定无罪,为什么还要逮捕、起诉、审判?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的被告人是有罪的,怎么能推定无罪呢?还有的人说,我们的刑事诉讼,既不是有罪推定,也不是无罪推定,而是事实求是,事实证明有罪就有罪,事实证明无罪则无罪。这些观点完全是对无罪推定的误解。笔者认为,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决非偶然,而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现代文明国家司法程序的实际需要,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实际上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或是说明自己无罪,再往前推一步便可以想象出,这是有罪推定的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强调人权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由此看来,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的确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阻挡在我们面前的,其实是中国的封建思想。有时候,文明也是一种包袱。大多数国民脑海中的封建思想太过根深蒂固,而这些思想总会在现实生活中制约着我们,而我们竟然毫无察觉。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便是到目前为止还未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处理案件时,公诉人还是会不自觉的以 统治阶级的眼光来看待犯罪嫌疑人,这源于中国过去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比如,佘祥林案件。这也是完全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这让我想起

无罪推定原则

题目1/20 以下选项属于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是()。 ?A自由裁量 ?B专制 ?C人权 ?D独裁 解析 正确答案:C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实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前提。保障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重要标志。故本题答案为C 项。 题目2/20 关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保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是为公民带来利益的,因此无须进行监督 ?B要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确保办案结果体现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C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认真受理和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要应赔尽赔、当赔即赔 ?D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 解析 正确答案:A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和范围,认真开展赔偿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侵权。因此,A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3/20 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解析 正确答案:B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的规定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因此,本题答案为B。 题目4/20 关于人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本质上说,人权是法律权利 ?B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要求 解析 正确答案:A 人权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从本质上说,人权是应然权利,是道德权利。人权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故本题答案为A项。 题目5/20 劳教教养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是该制度侵犯了公民的()。 ?A人格尊严 ?B人身自由 ?C劳动权 ?D休息权 解析 正确答案:B 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题目6/20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

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为视角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为有三大类,即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等);政治自由和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其中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引申出的“疑罪从无”理念,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护体制。但笔者认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充分地得到贯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特别是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对人权保护的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内涵及价值(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由于古代刑民不分,故又称之为无责任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1)、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3)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证人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最早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世界上很多国家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被归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土耳其宪法》第2章第38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越南宪法》第5章第72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被看作有罪并要受刑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无罪推定原则以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契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无罪推定原则也必将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它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意在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弱小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减少并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基于此,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出发,分析其所面临的冲突与异化,结合证据裁量与情理的探究,提出了解决其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审判;情理;法理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即一方面刑法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并控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无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者的冲突正好集中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刑法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两败俱伤。”疑罪从有便可能刑及无辜,滥用刑罚权力,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疑罪从无又可能放纵犯罪,违背有罪必罚的宗旨。 [1]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否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现状 (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 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已在我国确立多年,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偏差和很多不合理的司法现象。 1.“存疑判决”的回潮 “疑罪从轻”是指案件虽然存在疑点,但依旧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上给予适当减轻的制度。当审判者发觉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也许就会觉得自己(代表审判及公诉方)存在理亏,既然双方都有不足,那么何不各退一步,顺顺利利地把事情愉快地解决了呢?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者更愿意运用减轻情节的原则,在认定有罪的同时判处一个比法律规定的刑罚相对或大大减轻的刑罚。多数法院对该判无罪的案件的普遍做出“疑罪从轻”(包括对该判死刑的,判死缓)的策略选择。[2] 2.“疑罪从挂”现象的“正当化” “疑罪从挂”是指当案件存疑无法判决时,将案件搁置,暂不做判决的做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要求判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做出。既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如何依法做出裁判呢?于是乎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 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

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不是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 2、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根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要求法官必须依证认定事实,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根据。 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及其具体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成为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一)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一) 【摘要】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此项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本文拟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之作用。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承载起体现和尊重人权之重任。在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随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在此背景下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项原则作一次肤浅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丽亚作了最早表述。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并逐渐法律化。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也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规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此外,《土耳其宪法》、《越南宪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等都对此项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对其基本内涵却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立物。既然有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被告人一经确定,即主观地认定其是罪犯,其诉讼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无罪推定当然应是与之相反。然而,无罪推定尽管与有罪推定存在这种对立,两者还是有一致之处,即都是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结束之时(判决后),在刑事案件事实尚未搞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条件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一种主观认识。同时,无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因为假设并不是主观认定,而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定,因为这种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审判中才有意义,并不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以前,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与不足文档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及不足 [摘要]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原则,是人权实现的一项基本准则。本文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确立的意义,并剖析了构成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具体规则:疑罪从无、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沉默权。通过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现状中的问题,指出了目前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困难,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一步到位,而需要逐步实现,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人权证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1]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渊源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一、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本文将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我国的确立情况,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影响。从其确立的情况,论述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改善人权方面的重大意义。并在其论述中得出自己的一些司考,如何在我国更好的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被告人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等诸多方面探讨! 二、关键词。无罪推定,人权,法治,被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三、正文 1.1绪论 18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时代步伐,法学方面的许多思想也于此洪流中产生。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残酷的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只要还不能十分确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知道,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专制擅断走向公正民

主,盲目愚昧走向社会法治,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的历程。对于人权保护有待进步的我国,在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的法律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及发展。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丰富的内容,正如我们知道的,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未经法院审判判决 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 权力时,要保证嫌疑人的诸多权利。概而论之,我认为有以下 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权力!检察机关在有一定 的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法院依职责行使审判 权,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 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 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即形成疑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未经正当程序被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 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这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任何人在未 经审判之前是无罪的;二、任何在经过正当程序审判后,未能 被断定是有罪的人,是无罪的。这里的第二个方面讲的就是“疑 罪从无规则”。“疑罪从无规则”表达的是“经过正当程序审判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内容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

目录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 (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 (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 (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 (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 (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

刑诉:无罪推定原则

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龙会会 20104101001247 法硕(非法学)10级2班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能够使法院、检察院及被追诉的公民、法人平等对话,使诉讼向更民主的方向发展。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从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及司法等方面的欠缺着手就我国如何全面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加以探讨,并提出若干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可行性 一、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推定无罪。 1996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下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状况进行分析。 (一)现行立法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之处 1.沉默权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和陈述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这些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样极容易导致有罪推定。 2.对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的控制措施不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的法律后果,相关司法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论实践中对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单从司法解释本身而言,这些规则就是不完善的。仅仅通过无罪推定理念的灌输并不能杜绝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之适用状况 目前,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仍残留着有罪推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人犯”这一带有强烈有罪推定色彩的词语变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但一些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中旧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他们眼中这只是称呼的改变,他们仍用有罪推定的逻辑去司法。无罪推定原则首先在司法者的头脑中打了折扣,在司法化过程中必然大打折扣。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

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一) 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 作为立法形式,最早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此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使无罪推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成为宪法性公民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又如1982年加拿大宪法也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尽管世界各国对此表述不一,但均毫无疑义地确认和运用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为法西斯残害平民的暴行所震惊,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首次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依据。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则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在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刑事诉讼中仍然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基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内容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确立意义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假定原则决非偶然,而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现代文明国家司法程序的实际需要,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中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罪假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因而难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左”的思想倾向和解决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假定原则,就可以划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明确“涉嫌犯罪”与“判决有罪”的区别,从而自觉地以辩证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论为指导,切实克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有效地保障人权。 其次,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是受拷问被追究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并确立无罪假定原则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才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内容

无罪推定

论无罪推定 【论文摘要】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许多国家确定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思想,在法治道路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规则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诉讼的人,未经司法程序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要有充分、确凿和有效的证据,在依法审判确定有罪之前,不能把被告人当作罪犯对待,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侵犯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罪推定的历史背景 无罪推定源于古罗马诉讼中“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这一思想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乃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先后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无罪推定思想。 二、无罪推定的内涵 无罪推定主张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判决之前,即在判决前的侦查、审判阶段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而在法院最后判决阶段如果控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则应判其无罪。在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无法确定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被告人依法享有

沉默权,其拒绝陈述不应作为有罪的依据,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证人采取刑讯逼供、骗供和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其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三、无罪推定的规则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因此,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不仅如此,无罪推定原则还蕴涵着丰富的内容,而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7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它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适用体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在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目前,由该原则衍生出与刑事证据有关的三大规则,对于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是生来就无罪的, 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 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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