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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模式嬗变的基本逻辑_公民权利的视域_鲍林强

公共管理模式嬗变的基本逻辑_公民权利的视域_鲍林强
公共管理模式嬗变的基本逻辑_公民权利的视域_鲍林强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1框公民基本权利(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序言 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是通过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实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们学习宪法,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依法行使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把履行公民义务视为神圣而光荣的使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尊严与家庭的幸福,而且关乎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 第三课公民权利 引言 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人生幸福提供保障。现在,我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权利”一词,这表明我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现实中,人们可能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别人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比较冲动,而不懂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去维护。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基本权利呢?又应该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呢? 第1节公民基本权利

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1.什么叫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2.什么叫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何积极意义? 3.什么叫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4.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及内容 (1)含义: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内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或重要性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课本P34)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公民基本权利(配套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2. 人们以是否规定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标志,将宪法分为近代意义宪法和现代意义宪法,作为这一标志的是?() A.1787年美国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D.1936年苏联宪法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 ) A. 公民在年老时 B. 公民在患疾病时 C. 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 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4.关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属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权利 D、言论自由

5. 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A. 出版自由 B. 宗教信仰自由 C. 平等权 D. 批评建议权 6.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的表述正确?() A、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因为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B、被取保候审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C、精神病患者因为无政治行为能力而自始无选举权 D、被判有期徒刑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投票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2. “二战”后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包含下列哪些?() A.联合国宪章 B.世界人权宣言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D.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二、多项选择题 3. 在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条件包括?()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完整版)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3.1《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1、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新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教案: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材料中体现了刘斐享有的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活动一:小云家的一天 设计意图:通过描述小云一家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一天的生活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其中体现的公民基本权利,并初步认知这些权利,体会这些权利对于一家人幸福生活的意义,帮助学生从具体生活中了解权利的广泛性,感受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 1.指导学生在阅读材料基础上对人物具体行为所体现的权利进行自主思考,加深对公民权利的理解。 2.学生在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答案在全班分享,提出认知疑惑,展示思维过程,开展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3.教师适时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提炼,特别是要注意引导学生从具体行为中加以提升,准确概括和表述基本权利名称,了解其具体内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二: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提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摘要]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 和扩大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和克减。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随意剥夺,文章就紧急状态及紧急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思考。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权利限制;权利救济 从国家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位阶来看,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我国2004年修宪明确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规范之中,无疑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力 (一)紧急状态的界定 1.紧急状态的概念 “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术语、还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紧急状态,都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很清晰的概念上的界定。” ①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国家享有紧急权,可以采取紧急对抗措施来应对紧急状态,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公民基本权利将受到很大影响。所以,从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来看,我国应当把紧急状态的宣布次数降到最低,只有当国家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考虑紧急状态的宣布。 2.紧急状态的特征 顾名思义,紧急状态是一种反常的国家权力行使状态,与正常的宪政状态相对应,其特征表现如下: (1)以维护国家生存为目的。当一定的区域或者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国家处于紧急情况,维护国家的生存成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唯一目的。当然,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国家生存为必要,超出此必要性的任何紧急权力的行使都是违法的。 (2)国家紧急权力的合法行使。由于国家紧急权力是超越宪法规定的,正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理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了解,是我们身为中国公民的基本要求,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和理解上要有一定把我,这样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上上可能就会变得更加主动些,同时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也更有助于我们合法地履行我们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要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有公民和两种例外的群体。公民是个与外国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只有属于我国国籍的人,才具备享有我国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两种特殊的情况是:法人和胎儿。法人是从法律上意志的人称之为法人。某一个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去登记,经过审查具备法人资格,赋予他法人的这种地位,也就是说他是模拟的一个人,便于他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当然并非所有的基本权利法人与公民都享有,只有某些少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法人也可拥有的,例如经济自由等;再者是胎儿,按理说,胎儿还并未出生,因此也只具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当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健康权不相冲突时,胎儿是具有生命权的,同时胎儿也享有继承权等。 其次,我们常常对于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关系有所混淆,应进一步辨析其间关系。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加入了世界的人权公约的国家的公民是具有人权公约来保护自

己的人权的,不同的国家国情不同,所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权利是一个是否可以做一件事情的资格,并且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形式,即为人权的法定化,而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那么,基本权利一般说来指的就是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只是权利或者说人权中的最基本的部分。 基本权利主要可分为七类:第一类平等权,第二类政治权利,第三类宗教信仰自由,第四类人身自由,第五类社会经济权利,第六类文化教育权利,第七类监督权与请求权。 平等权:现在一般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有两个除了一般性的条款之外,还有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旨在就我国现今的基本国情而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宁。平等权最特别的是它是一种包含性的权利,是包含在其他权利的实现过程中的。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含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参与政治生活、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的这种权利和自由称之为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包括两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就是有权去参加选举,选择自己代表的这种权利。一般情况下,公民都具有选举权(除了三类人例外,外国人、未成年人和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选举权则是有资格去担任候选人被选民所选择的这种权利。这个权利在我们国家仅仅指的是选择人大代表这一环节,适用范围比较窄。政治自由有六种,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主要有这六种政治自由,这是我们国家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范围。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正当性和限制原则(1)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和限制原则(1) 「摘要」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 引言:人权·宪政 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

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所明文列举或确认的权利,不在宪法文本规定之中或未为宪法明示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但事实上,立宪过程中,除了那些被统治者认为不符合本阶级利益而不予确认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权利外,还存在着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应被宪法确认但实际为宪法所漏列的情形,由此就使得宪法权利推定成为必要。宪政经验亦表明,在欠缺权利普遍原则和权利推定原则的立宪模式中,国家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公民权利的极度流失或消减。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明示基本权利,还包括推定基本权利。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财产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下述原则:(1)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不能只见限制,不见权利;(2)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3)明确化原则。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文意,应具体明确;(4)司法审查原则。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公民相对人可提起司法审查。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及其限制的必要性 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 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个权利群: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1]。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的权利。对这些分类法,笔者只有一个不同意见:应将公民财产权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类权利。公民财产权是一种自由权,对抗国家不当侵犯,公民经济权利是以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为主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是公民从国家得到受益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财产权与属于社会权的公民经济权是一对对抗性权利,将它们划为一类并不合适。 依据传统的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分法,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划分为此两大体系。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在于:自由权所依奉的理念是自由,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国家不必对自由权做任何的行为。自由权在其最基本、最狭窄的意义上就是个人排除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以确保个人自由决定与自由行动的权利;社会基本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如通过促进就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社会保障来帮助公民实现。自由权一般称为公民的消极权利,社会权又称为受益权,一般称为公民的积极权利。从广义上讲,不论是公民的消极权利还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原则上都要受到限制,但限制的原因与方法有根本区别。从原因上看,公民积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公民,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外,多数尚未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基本原因还是经济条件的限制,国家财力的不支。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从限制方式看,一般认为公民积极权利是一种纲领性权利,只有国家立法将其具体化后,公民才能实际享有;公民消极权利是一种具体性权利,国家立法只是限制权利的边界。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原则上仅指对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能否受限制,能否被其他权益压倒,取决于相应方有没有更高的价值。公民基本权利非常重要,但无限制的行使会毁损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美国著名大法官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 教学目标 1、树立权利意识,能够正确行使权利。 2、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解我国公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 教学重难点 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师: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他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他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二寒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320元收入。2003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刚满18岁的刘斐对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师:刘斐享有法律赋予的许多权利,大家都说说刘斐都享有什么权利? 生: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出版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 师:这些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今天我们就来研讨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 二、讲解新课 活动一:致小泉的一封公开信 背景材料:2006年8月15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东京悍然第六次参拜了供奉有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八年级(1)班的同学对“小泉拜鬼”一事,深感气愤。 活动内容: 请同学们拿起手中的笔,就小泉参拜靖国神社一事,写一封致小泉首相的公开信,以示中国人民对小泉这一行为的强烈抗议。 学生列出提纲,小组内交流。 教师引导:针对学生写的内容进行引导评价。我们进行的这个活动,都直接或间接的行使了哪些政治自由权利呢?

教师小结:我们行使了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政治自由的权利。 活动二:小剧场 我们的新朋友刘斐遇到这样一件难事,请你帮助他她。 开学的第一天,刘斐和小周到文具商场选购文具。文具店里熙熙攘攘,购买文具的人很多。她们反复挑选后,觉得没有合适的,准备到别处选购。这时商场的女经理和保安走过来,对刘斐说:“请跟我们到办公室。”“为什么要到办公室?”“我们怀疑你偷东西。”“我没有……”不容刘斐分辨,经理和保安已经连拉带推的把她拉到办公室。这时刘斐委屈的哭了起来。经理叫保安在门口守着,然后恶狠狠地对刘斐说:“怪不得商场老丢东西,原来是你们这群小毛贼做的好事。”说着便强行搜身。这件事给刘斐带来了很大的心理伤害,整天忧心忡忡,无心学习。 探讨: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刘斐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教师归纳: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假如你是刘斐,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教师归纳:要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商场的法律责任。要求商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3)从这一案例中,你受到了什么启示? 教师归纳: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只有具备人身自由,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活动三:漫画赏析 爷爷:“二丫头,女孩能看懂这个就行了!你今年已经14岁了,要早点外出打工挣钱了。” 师:请评析爷爷侵犯了孙女的哪些权利? 生:我国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 师:假如学校让你去做爷爷的工作,劝说他让孙女读书,你会怎么说? (提示:从受教育对于个人和国家的意义来说) 活动四:论坛是与非 奥运会上,刘翔夺冠,女足失利,小刚等奥运迷在互联网上对女足教练张海涛肆意辱骂,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受享有公民权利在个人成长及参与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体味公民权利对个人、家庭、社会及国家的价值 能力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懂得享有这些权利的重要性;知道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了解其实现的具体方式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材料中体现了刘斐享有的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活动一:小云家的一天 设计意图:通过描述小云一家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一天的生活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其中体现的公民基本权利,并初步认知这些权利,体会这些权利对于一家人幸福生活的意义,帮助学生从具体生活中了解权利的广泛性,感受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 1.指导学生在阅读材料基础上对人物具体行为所体现的权利进行自主思考,加深对公民权利的理解。 2.学生在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答案在全班分享,提出认知疑惑,展示思维过程,开展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3.教师适时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提炼,特别是要注意引导学生从具体行为中加以提升,准确概括和表述基本权利名称,了解其具体内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二: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提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016法宣在线普法试题答案

2016法宣在线普法试题答案 1、(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o A.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o B.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o C.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o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o A.公民在遭到抢劫时 o B.公民在疾病时 o C.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o D.公民在年老时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o A.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o B.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o C.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o D.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4、(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o 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o B.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o C.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o D.事实上平等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o A.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o B.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 o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o D.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o A.受教育权 o B.劳动权 o C.选举权 o D.环境权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7、(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o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o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o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8、(单选题)具有我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 o A.获得批准 o B.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o C.出生在中国 o D.具有中国国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9、(单选题)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o A.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公民 o B.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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