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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号权等等。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海关保护四大类。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

我们海关聘请了成龙作为海关形象大使,足以显示国家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国家每当制定一个战略或实施一个国家行为时,都有它背后的背景渊源。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压价销售、恶性竞争。

我们很多协会的朋友肯定能够理解,许多生产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无论是擅自傍名牌使用他人商标,还是非法使用法人专利,那么由于事先,这些侵权企业没有任何品牌宣传费用即广告费,也没有市场开发开拓费用,更没有技术研发费用,加上侵权产品质量低劣,那么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侵权产品价格普遍低于正规合法产品。如果不加以海关保护,那么这些侵权产品就会大量的抢夺正规合法产品的海外市场,从而使国外客户、消费者坐收渔人之利,国内企业、国内老百姓,我们国家都是受害者。并且正规产品生产厂商很难行使法院诉讼、工商举报、公安举报等手段进行维权。因为,侵权企业往往是订单生产、晚上加工、不需库房,即产即装即运,权利人无法进行调查取证。那么面对海外市场,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海关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避免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信誉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提升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在我国逐渐取消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后,能否具有稳定和完备的法律环境就成为外商来华投资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稳定国内商品的对外营销渠道

经过多年的经营,我国许多知名品牌都已经在国际市场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有稳定的国外产品代理商,如不加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么久而久之,这种稳定的销售渠道就会

被破坏。因为正规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国外受众也就是市场重合,但是销售渠道不同,价格品质不同。举个国内的例子,代理商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正规代理商、加盟商柜台上摆的是正品,销售出去的确是仿冒品。

可见,上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的意义和我们行业协会的职责基本重合,行业协会有什么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一句表述,我认为比较贴切: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有很大改善,但较发达国家相比依然不足

1、1995年10月1日,全国海关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建立时间已有十几年的光景,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日趋完善成熟,政府2008年出台《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一些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做为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一项战略资源,因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一些企业将知识产权视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手段,这充分表现在他们强烈的保护意识和积极主动的实际行动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3、我国海关目前查处对象以商标侵权为主,以主动查处为主,海关总署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总数:11255,其中:商标权备案:6649 著作权备案:518 ,专利权备案:4088。申请备案的外企占了相当的数量。我们国内的企业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这就需要发挥我们行业协会的作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效制止侵权商品进出口

1、10万只假“adidas”商标标牌在马尾海关被查扣

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模具、商标牌、编织袋等一批货物,运抵国为坦桑尼亚。马尾海关审单关员发现报关单存在较大侵权嫌疑。当天,查验关员在集装箱后部上侧发现了一些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BC”商标标识牌后,立即对全部25袋商标牌进行彻查。果然发现了10万只被“FBC”商标覆盖的“adidas”商标标牌。经阿迪达斯公司代表确认,这批标牌为假冒品。

2、拱(gong)北海关扣留一马来西亚籍旅客携带出境的仿造“福娃”钥匙扣

前不久,拱北海关隶属湾仔海关在珠海湾仔口岸旅检现场出境通道查获一马来西亚籍旅客携带印有仿造“福娃”标识涉嫌侵犯2008北京奥运会专用标志的钥匙扣300件。

3、昆明海关在旅客行李中查获侵权MP3播放器

昆明机场海关旅检现场关员在对昆明至孟加拉达卡航班进行例行查验时,在两名外籍旅客的行李中共查获涉嫌侵犯SONY公司商标权的MP3、MP4播放器619台。

4、经美国耐克公司相关人士确认,北京海关查获的31双耐克鞋为假冒,属侵权商品。

五、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两种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海关在两种情况下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依申请扣留

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扣留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 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我国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扣留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扣留

依职权扣留,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扣留有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担保一般来讲,现金、汇票、支票、银行保函或其他海关认可的合法财产都可以。

(5) 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举措------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主动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二)可申请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三)海关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共有人如何备案,比如一个商标是3个人共同注册的,是三个人都必须提出还是一个人提出备案申请即可?那么只要有一个共有人提出其他共有人就没必要再次提交。

(四)备案所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权利证明文件

申请商标备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申请专利备案: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 1 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 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申请著作权备案: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

3、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4、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期限为10年

原来是7年,现在是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六)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费用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实行“一权利一申请原则”,即一份备案申请书只能申请一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1、权利人的名称、姓名、注册地、国籍、有效联系方式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名称、姓名、国籍必须是全称,不能使简称。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实际经营地址、电话、传真等,能够在海关第一时间有效联系的方式均可。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即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专利、版权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企业的详细名称、许可期限、许可生产销售范围、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等。不提交这些,有可能把授权生产的合作者查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使用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商品类别、产地、进出口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大致价格。

5、已知的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出口商、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主要包括:法院认定侵权的生效判决、裁定;工商、版权行政部门认定侵权的行政处罚书等;海关曾经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权利人经调查取证,掌握的证据。

备案费用是800元一件,如没有备案成功,会予以退还,不同于商标注册。并且,在10年有效期内申请续展、变更,不再缴纳备案费,也不同于商标。

6、变更的情况:申请人名称变更、代理人或联系人变更、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变更、授权许可使用变更

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非强制性,但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

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八、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的情形

1、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全或无效;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法规保护

(1)超期:商标:10年未续展;发明专利过了20年,实用新型超过10年,著作权作者死亡50年

(2)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九、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人忽视备案,影响监管效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而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实施海关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却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二)权利人消极维权,给海关执法带来困难

去年,一家贸易公司向佛山海关申报出口汽车制动摩擦片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商标专用权。海关先后两次与权利人的代理人联系,但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批汽车制动摩擦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显然,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最终使海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涉嫌侵权货物只能被放行。此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与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等消极维权情况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效,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权利人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时,要求非常迫切,而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三)保护自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海关产权知识保护是把“双刃剑”。有关企业在扎紧“篱笆”,寻求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自觉约束行为,切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依照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1年内有2次或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将降至C或D类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知识产权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从而避免因非恶意侵权而被海关扣留货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特殊情况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海关备案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比一般商标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跨类别保护,保护范围扩大,不限定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也就是说,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那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海关备案,在海关查处时是否能够扩大保护范围呢?也就是我海关备案的驰名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但海关也可以查处化妆品?对此,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我认为,对于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海关备案中,应当予以注明,之后查处过程中可以进行跨商品类别查处扣留,对于没有在海关备案中注明的,需要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商标驰名的相关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商标局或商评委裁定书等,海关可将相关货物予以查处、扣留。

(二)、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具有有用性价值性,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等。一般来讲,客户名单、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价格策略、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那么海关在查处过程中,十分有可能获得上述信息,如销售对象、正常厂家价格情况、数量、货物主要特征、知识产权鉴别方法、产品的防伪技术等。那么对于这些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海关能否向对方透漏?我认为,生产单位、发货单位、货物名称和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主要是使用商标的情况,使用什么商标,可以提供给权利人,对于数量,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提供,但是对于运抵国、收货单位信息、单价等不宜告知,或不宜直接向权利人提供,而是在有关人民法院、公案等司法、行政部门取证时,予以配合。

(三)、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同时受到法律保护,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从另一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中进口并销售受该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商品。无论是专利、版权,还是商标权都存在着平行进口。以商标权为例,NIKE注册商标持有人耐克公司在泰国(出口国)生产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中国贸易公司(进口商)擅自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中国(进口国),而耐克公司或耐克的商标被许可人也在中国取得NIKE商标专用权。在平行进口中,涉及多种利益,包括商标权人、进口商、消费者的利益和进口国市场秩序。那么,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否有权进行查处呢?一般而言,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一定区域市场后,在该区域内的任何转售行为应当不再构成侵犯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体到出口进口而言,各国规定各不相同。美国认为平行进口为侵犯商标权,而韩国则不认为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我国也有地方法院判决此类为商标侵权。但,至今没有法规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海关不应主动以职权对平行进口予以查处,而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查处。

(四)、非商业性侵权货物的有限豁免

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家,通常都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为禁止进出境货物,同时对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少量非商业性侵权物品采用有限豁免,不以侵权货物查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也遵循这一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也就是说,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侵权物品,可以不以侵权查处没收。这也很好理解,比如一个大哥全身假名牌,包括内衣内裤服装鞋袜,有一天要出国,出关时,海关稽查小姐发现这大哥全身假名牌情况,说,脱下全身衣物,包括内裤,海关没收,净身出国。这不现实,也不合情合理。

十一、正确认识行业协会在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作用

我们知道,行业协会总体来说有三大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1.提供服务。首先为企业服务,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其次,为政府服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更重要的是,应当逐渐参与到行业立法等活动中,所以,行业协会必须专门设立法务部门,研究行业相关法律,比如食品工业协会你要研究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系列法规。那么提到食品安全法,目前有个十分有意思的情况,就是明星代言食品。前两天全国人大刚刚通过对《食品安全法》修改,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争议很大,因为食品企业是工商部门批准设立、国家质检或卫生部门批准,设立人的股东承担在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电视台进行广告播放,而最终却明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1000拿出200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质检部门批准成立,800万请明星代言,中央电视台播出广告,结果出现集体食品中毒事件,开公司的仅承担200万投资内的责任,大不了公司破产倒闭,国家质检等部门、电视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明星却要倾家荡产去赔付受害者。这明显不公品,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估计不多了,有也是代言费翻倍,因为风险大了。

2.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企业、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3.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协助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

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讲,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向会员单位宣传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海关保护的重要性及基本的运作程序,强化企业的维权意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

1、通过各种途径及时获得各国知识产权海关方面的侵权信息,及时通知企业维权或者应诉,以保证在时间上占有主动。

2、协助企业积极维权,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3、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维权和应诉成本,并且提高效率。

4、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及时纠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并发现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督促其改正,从而使企业避免因非恶意侵权而被海关扣留货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为实现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规范会员职能,应当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

比如:建立行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平台,建立专门行业知识产权或法律相关网站,开发相关的行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软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等。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你对知识产权有多少了解?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案情简介 多年来,青岛某公司开发的产品得到中东市场的高度认可,但一段时期内不断地有海外经销商向公司投诉,海外市场上有大量的侵权商品,价低质次,对市场造成很大冲击。该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投入很大的精力,不仅注册了商标,也获得了专利,但对海外市场的保护效果均不太理想,公司也找不到维权的突破口。为此,该公司咨询律师,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该公司已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良好的权利保护基础,为打击出口到海外市场的货物的侵权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侵权商品对其海外市场的冲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其重要选择。 一、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保护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种类,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这都属于海关保护的范围。 二、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执法有两种模

式: 一是依申请保护,即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申请扣留有关货物; 二是依职权保护,即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后,有权主动中止其通关,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依职权保护是海关的主要执法措施,查处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5%以上。 因此,该公司首先应当将自己主要的商标和专利在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取得海关依职权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权利人再交任何费用。 三、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可以向海关举报或者申请扣留。该公司在市场维护中将收集到的有关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证据,提供给海关,例如货物名称、收发货人名称、运输工具、集装箱号等,将有助于海关有针对性地查扣侵权嫌疑货物。 四、《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根据条的有关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海关进一步加大进出口侵权货物查处打击力度,这对于震慑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有着较好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 of the P. R. China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C, Customs Law in order to implement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e foreign economic trade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nd safeguard social interests.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by customs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to use a trademark, copyrights and the rights related thereto, and patent rights that are related to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and that are protected by PRC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 The State prohibits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that infringe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ercise the relevant powers stipulated in the PRC, Customs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4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request customs to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customs for adop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Article 5 Consignees of im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and consignors of ex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shall truthfully declare to customs the detai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 import or export goods, and shall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Article 6 When implementing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trade secrets of the related parties. PART TWO RECORD FI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在借鉴了发达国家海关的经验并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l)申请书及其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

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随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交备案申请书的时候应当随附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等与备案有关的文件、证据,并缴纳备案费。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海关须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l)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l)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19年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努力典型案例奉上,侵权商品涉及知名品牌衣物、鞋帽、手表、眼镜、手表、药品、摩托车、砂轮片、柴油机等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 No.1 江门、天津、长沙、乌鲁木齐、石家庄海关查获企图出口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权货物系列案 江门海关持续加强对通过中欧班列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关注度。通过风险分析布控,查获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土耳其,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JIALING”商标专用权的跨骑式摩托车387辆,案值153.2万元。 天津海关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辖区企业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保驾护航。2019年4月,天津海关从权利人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了解到,孟加拉国市场出现侵权砂轮片,影响公司品牌声誉,侵占公司市场份额。经分析研判,迅速启动区域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宁波海关查获浙江省诸暨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假冒“TJWELD”商标砂轮片共计280箱77750个,价值人民币6.6万元。 长沙海关在关注中欧班列的同时,也关注通过海运渠道输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侵权高风险货物。通过布控,查获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孟加拉国,涉嫌侵犯欧科蕾、雷朋、阿迪达斯、耐克、阿玛尼等15个知名品牌的眼镜29630副、衣物640件。 乌鲁木齐海关通过重点布控,多次在输往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的货物中,查获夹藏的侵犯华为、小米、潍柴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耳机、手机壳、汽车配件等侵权货物82批次,涉案货物数量79494件。 石家庄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的大量货物,普遍申报为无品牌商品,侵权风险较高,并据此开展风险布控,连续查获4起货物出口至越南、菲律宾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侵权案件,查获侵权货物共2380件。 No.2 郑州、福州、沈阳、大连海关寄递渠道查获侵权邮包系列案 郑州海关强化对关区寄递渠道整体态势进行认真细致的综合分析研判,根据侵权邮包不同流向的特征及案件当事人无法查清且高频率寄递侵权物品的情事,探索通过集中并案模式办理寄递渠道侵权案件10起,涉及查获的侵权邮包2385批次。 福州海关结合关区寄递渠道物品进出口情况,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专项风险分析研判,共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2320批次,查获侵犯“NIKE”“ADIDAS”“LV”“APPLE”等30多个品牌运动鞋、无线耳机、保温杯等物品5.18万件。 沈阳海关针对寄递渠道侵权货物“口岸漂移”的特点,结合“双十一”网络购物节时间节点,确定高风险商品精准施策,对进出境重点邮包实施100%查验,共查获侵权邮包2047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备案申请须知 备案申请须知 (1)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1) (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1) (二)谁有权申请? (2) 二、备案的申请 (2) (一)备案申请的步骤 (2) (二)备案申请的资料准备 (3) (三)备案申请的提交、撤回与审核 (4) 三、备案费缴纳与录入 (5) 四、备案的作用 (5) 五、备案权利的终止 (7) (一)备案的注销 (7) (二)备案的撤销 (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请阅读以下须知: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谁有权申请?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二、备案的申请 (一)备案申请的步骤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注册为系统用户。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用户信息并提交海关总署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取用户授权。成功后系统会以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2、录入并提交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保护系统后,应按照相关提示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 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附件大小不能超过系统限制,文件的格式为pdf格式,图片格式须为JPG或者BMP,有关附件及图片应当清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doc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系统网址为: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 系统首页:

一、查询备案信息。 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 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

得出查询结果: 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

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第一步: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 第二步: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

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 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

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正式向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如一切无误,系统会提示“注册成功”: 在注册成功提示页面,可以进行“打印”或“保存”注册人信息的操作。同时系统也已经自动将注册信息发动到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试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报关员试题) 单选题: 1、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文件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A、20天 B、30天 C、20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d 2、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A、30天;8年 B、60天;10年 C、6个月内;10年 D、3个月内;8年 标准答案:c 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则海关放行扣留货物。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20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c 4、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A、10个工作日 B、20个工作日 C、30个工作日 D、5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d 5、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A、10个工作日 B、20个工作日 C、30个工作日 D、5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c 6、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因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情事。 A、商标专用权 B、著作权 C、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D、专利权 标准答案:a 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向海关提供的总担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一、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和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江门海关由法规处统一接受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联系电话:3263875 3263878,传真:3263907)。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四)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处理: 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会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五)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流程和时限。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二、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的调查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常见问题解答权威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常见问题 问题单列表: 问题1什么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 问题2什么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问题3备案申请是怎样的流程? 问题4为什么要注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的账号? 问题5备案联系人需要什么资格,有什么作用? 问题6一份备案申请可以申请几项知识产权? 问题7备案申请的费用是多少?如何缴纳? 问题8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 问题9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的时间是多长? 问题10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 问题11备案到期后,能否续展?续展是否需要再次缴纳费用? 问题12备案失效后,可以续展吗?如果不能续展,怎么处理? 问题13系统中的被许可人有什么作用?如何添加或删除? 问题14因转让等原因需要注销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怎么办理? 问题15客户已经转让知识产权给我,但是迟迟不去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影响公司货物进出口,我应当怎么办? 问题16我要更换代理人,在系统内我无法修改,应当怎么办理? 问题17我遗忘了备案系统账户和密码,怎么办? 问题18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 问题19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 问题20通过银行缴纳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备案费,不知什么原因被银行退回。我核对了你们网上提供的账号,没有发现问题。 问题21备案被驳回后,我应当如何办理? 问题22为什么我上传的照片在网上无法显示? 问题23我已经缴纳备案费用了,在备案系统中为什么显示“未到帐”? 问题24如何申请退费

_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_的四点不足

1622007.09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 □沈李洁 (上海海关上海200434) 摘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TRIPS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62-02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其知识产权诉讼的三项诉请中有一项直接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关,而另一项则间接相关。虽然美方的要求部分超出了TRIPS协议的基本保护要求,但同时也显示出《条例》在立法技术和执行程序上的一些不足。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过宽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是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客体,即海关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局限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4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 TRIPS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则有7种,分别是版权和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条例》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TRIPS协议的专利等同于我国的发明专利,而TRIPS协议的工业设计则范围小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仅要求其成员必须对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提供边境保护,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成员则“可以”规定同样的保护程序。因此《条例》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方面其实已超越了TRIPS协议的要求。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象的范围,学者间存在不同看法,有些认为宽,有些认为窄。崔国斌认为美国ITC(国际贸易委员会)与海关之间分权和配合的制度较为合理。ITC 职权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诸多领域,海关的职权范围则仅限于商标权、版权、商号等侵权产品的进口行为。对海关职权的严格限制,区分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差异,符合海关出入境货物控制行政机关的性质。①然而TRIPS协议要求的仅是最低保护限度,目前众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已超越最低保护限度。 笔者认为目前的保护对象其实与海关的能力并不相符。专利权,特别是发明类专利,由于其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一线海关关员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发现侵权商品。我国专利权边境保护的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的数量,2000年为19.3%,2001年为6.3%。②2006年,侵权货物仍然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③而大部分国家普遍将专利权的边境保护工作交于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其保护效果明显优于我国。而地理标志这类知识产权,通常与商品的产地直接相关,而产地信息则会显示在发票、提单等报关资料中,由海关在关境加以保护,其效率和成本就大大低于境内保护。 为更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我国有必要将专利排除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外,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边境保护,免除海关承担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定义过窄 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分别是《条例》与TRIPS协议中对于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的定义。 《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条款规定,享有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何谓“知识产权权利人”,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此也没有说明,只是在部分条款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享有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的权利。而在已经被废止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曾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作过相应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由于没有其他文件的说明,这一解释是否继续沿用,尚处于未知状态。 TRIPS协议也没有对权利持有人作明确定义。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权利持有人则广泛定义为知识产权的初始权利人、继受权利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相较而言,美国等国家关于权利持有人的定义,能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更为科学、合理。 在现有规定下,我国商标权的继受人和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都不能独自享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各项权利,其备案、侵权商品的扣留请求权都必须依赖于权利人的配合方能进行。而海关的执法也可能面临着真正的知识产权受损害人不能保护自己权利,而名义上的权利人却事不关己不予配合的情况。但在具体案件 法制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年#月%&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产生的。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执法方式经验不足,更有待提高。本文是对我国与欧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相比较与研究。 关键字:中国、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特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协议中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立法既要与TRIPS相一致,又要体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我国第183 号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更近一步。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TRIPS规定:“本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我国的立法上与TRIPS 保持一致,完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性质。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执法机关的性质、程序、特点、结果等方面看,是公权介入私权的保护,即,以行政救济为主,辅之以刑事救济。性质定

位的理由,首先,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决定着管理方法的行政性。其次,救济方法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行政救济的特点,比如,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不需要权利提出申请。第三,救济内容是以扣留嫌疑货物为主。扣留权是公权的权利表现。第四,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比如,海关对权利人请求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的条件依照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批,经审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申请,海关予以驳回。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1)主动保护也称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嫌疑侵权货物时,依职权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在TRIPS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主动保护有如下特点。第一、主动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这是海关主动保护的提前条件,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采取主动保护。第二、海关保护是事前保护。海关对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可以作出申请海关扣留或不申请扣留的意思表示;若提出扣留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所扣留货物等值价值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金。第三、海关保护是综合保护。海关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对不能认定为侵权状况的货物,海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对构成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对侵权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本条既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权,又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 那么,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有哪些?保护效果如何?企业应如何最大化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收发货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防范通关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除案例三为海关总署公开发布外,本文所引用和探讨的案例,均为笔者或北京德和衡其他律师亲自办理,为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均隐去真实名称和姓名,并对案例做适当修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基本知识 案例一: A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石油勘探设备制造商,已在中国取得“*****数据的传输方法和系统”专利,B公司亦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A公司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在美国进行。2014年2月,A公司获悉B公司将在中国某展会上展出涉嫌侵权产品,故向展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希望海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阻止B公司将载有相关专利的产品带入中国境内。海关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并立即设置了相关布控

指令,但A公司并不掌握B公司相关货物的进口物流信息,且时间非常紧迫,因此海关未在进口环节查获B公司进口货物。之后,A公司发现B公司产品已经在展会上正常展出。为提高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A公司在展会之后立即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备案。 该案反映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作用 笔者曾经接受过一个咨询,甲、乙两公司同时向境外某国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甲公司为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向进口国海关举报了乙公司侵权货物的入境信息,进口国海关经调查,依法对乙公司出口的侵权货物做出处理,甲公司的举报行为取得“良好效果”;乙公司试图以牙还牙,也准备向中国出口地海关举报甲公司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向笔者咨询举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上述咨询需求虽略显荒谬,但确实也集中体现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作用:在出口环节,海关将成为侵权货物在中国的最后一道物理屏障;在进口环节,则是遏制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除了商标权外,中国海关还可以对专利权、著作权进行边境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的实施办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着作权人及着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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