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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动函〔2009〕610号

国质检动函〔2009〕610号
国质检动函〔2009〕6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动函〔2009〕610号

关于印发《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

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秘签署的《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有关规定,近日秘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通报总局,允许从我国进口柑橘。现将《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落实柑橘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并加强监管。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08年6月25日草签,2008年11月19日正式签署)。

二、水果名称

葡萄柚(Citrus x paradisi)、桔子(Citrus reticulate)及其杂交种、橙(Citrus sinensis)、柠檬(Citrus limon)和柚子(Citrus maxima或 Citr us. grandis)(简称为“柑橘”)。

三、果园和包装厂注册

输秘柑橘果园、包装厂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注册,并国家质检总局(简称AQSIQ),由秘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简称SENASA)和AQSIQ共同批准。出口季节前,AQSIQ 应向SENASA提供输往秘鲁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

四、秘鲁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茶短须螨Brevipulpus obovatus、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蜜桔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木槿曼粉蚧Maconellicoccus hirsutus、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dis、嗜桔粉蚧Pseudococcus calceolariae、桔小粉蚧 Pseudococcus — 2 —

cryptus、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西非平刺粉蚧Rastrococcus invadens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enas axonopodis pv. Citri、柑橘黑斑病菌Guignardia critrcarpa

五、针对实蝇的主要措施

(一)葡萄柚、桔子、橙、柠檬,应采取针对实蝇的随航集装箱冷处理。冷处理技术指标如下:

(二)柚子不需要冷处理,但必须用塑料膜包裹。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采取有效的疫情监测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尽量减少秘鲁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保持果园、包装厂良好植物卫生状况,并做好疫情监测和控制措施记录。

2. 应要求,AQSIQ向SENASA提供疫情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3. 采摘时,来自注册产区或果园的水果,不得与未注册产区或果园的水果装在同一箱中。如果发现没有分开,则该批水果不得出口。如情况严重,CIQ可暂停相关产区、果园和出口商在本出口季节向秘鲁出口柑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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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装厂管理。

1. 采摘后出口水果,须采用加氯水(200ppm)浸泡或喷洒,刷洗、杀菌剂处理、打蜡、挑选、包装等处理程序,保证不携带秘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2. 储存仓库和/或冷藏库应具备适当的植物卫生条件,单独存放输秘柑橘果实,并满足CIA制定的相关安全存放措施要求。

3. 上述储存库、冷藏库内柑橘装运运输工具环节,应采取安全防疫措施。

4. CIQ应对水果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三)包装要求。

1. 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份),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中国输往秘鲁”的字样。

2. 包装箱应是干净卫生、首次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际木质包装措施标准的要求。

(四)冷处理要求。

1. 对来自不是实蝇非疫区的柑橘,应在柑橘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以杀灭任何可能存在的实蝇幼虫。

2. 在CIA监管下,冷处理应按照操作规程(见附件)在自动制冷集装箱中进行。

七、出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查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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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Q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实施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2. 抽样查验可在果实加工过程或对加工完成后的成品进行,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到1%。

3. 应当对包装箱上标注的原产地或代码等信息进行核查。不得携带秘方关注的活的有害生物或病原菌可疑症状。

(二)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原产地”栏中应注明柑橘生产的省,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us from China to Peru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 concern to Peru”(该批货物符合《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秘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实施冷处理的,应将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八、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一)如发现柑橘来自未注册果园或包装厂,该批水果不得出境。

(二)如检出任何秘方关注的活的有害生物或病原菌症状,该批水果不得出口。

(三)如检出柑橘溃疡病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商和CIQ应立即对产区、包装厂进行评估调查,查明发生原因,采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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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措施, 并向总局报告。

附件: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规程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检疫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

3.0℃到 +3.0℃之间,精确到±0.1℃;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必须用核准的标准温度计在塑料容器中用碎冰和净水混合物中校正(每个温度探针校正三次);

3.2 任何读数超出0℃± 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官方检疫机构或AQSIQ授权的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 6 —

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 水果运抵时,SENASA将使用

4.1中所述方法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检疫官员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并确保水果包装箱及堆垛间空气流动畅通;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探针位置为:

(a)1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冷处理全部过程应须在授权检疫官员监督与指导下进行;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2℃或以下。

4.5集装箱在装进水果至少30分钟前开始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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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集装箱内只能装入同一种水果,水果堆垛高度应相同,以确保空气的流通。

5. 集装箱封识

5.1 由经授权的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柜门进行封识。

5.2 运输过程中实行冷处理的,封条只能在秘鲁入境口岸由SENASA官员开启。

6. 温度记录及确认

6.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柑橘的集装箱离开输出国到秘鲁第一靠港运输期间进行冷处理。

6.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SENASA。

6.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秘鲁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SENASA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SENASA完成温度探针再校正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秘鲁之前中止冷处理(如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 SENASA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

7. 文档

7.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 8 —

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7.2 柑橘入境时,需向SENASA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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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柑橘检疫通知

抄送:办公厅、法规司、通关司、动植司,检科院、标法中心,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9年9月10日印发

录入:王晓川校对:黄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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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号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 号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 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 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第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2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 1 —

“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特制定“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 — 2 —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 135号)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相关资料下载: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doc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 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内容,是节能审查的基础参数,对不符合项目应当进行修改。审查重点如下:(一)锅炉设计文件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热力计算书、介质流动阻力计算书。 (二) 锅炉结构方面主要包括:炉膛结构、燃烧系统、受热面、检查(修)门(孔)、炉墙、省煤器、空气预热器。 (三)监测计量仪表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能效测试和控制计量孔(点)。 (四)锅炉辅机方面主要包括:鼓风机(一次、二次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泵和蒸汽泵、水处理系统等。 具体审查项目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项目表”(见附件1)进行。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 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

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五、做好衔接。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 2 —

国质检动函20076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急件国质检动函〔2007〕6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往俄罗斯水果、花卉和蔬菜 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俄罗斯联邦兽医及植物卫生监督局再次向总局通报2007年1月24日至7月11日期间我输往俄罗斯的27批水果、花卉和蔬菜违规情况,主要问题是:在鲜苹果、桃、杏和李等水果中检出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16批,在切花上截获西花蓟马4批,其他7批为水果、蔬菜植物检疫证书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实际货物不相符或者无植物检疫证书等(违规情况见附件)。俄方对上述违规货物采取了禁止进境或销毁处理。这是自2004年以来俄方第4次向我通报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出现的问题。这种情况如得不到改进,可能导致俄方对我相关农产品采取暂停进口的极端措施。为进一步加强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输俄农产品贸易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调配检验检疫人力资源和配置必须的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管,确保输俄水果、花卉和

蔬菜符合俄方检验检疫要求。 二、各局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输俄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花卉种植基地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建立追溯体系,幵及时将注册名单报总局备案。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水果、花卉,不得受理报检。 三、各局要加强对输往俄罗斯水果果园与包装厂、花卉和蔬菜种植、加工、包装、出口装运等各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管,针对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西花蓟马等病虫害建立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健全农药残留等农用化学品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安全卫生及质量水平。 四、各局要加大对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的检验检疫把关力度。报检时,认真核实报检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加大抽查比例,収现俄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一律不准出境,或采取除害处理措施。要认真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以确保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实际货物包括品名、数重量等项目相符。 五、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产地局要及时将输俄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花卉和蔬菜种植基地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病虫害防控和农残监控等情况通报口岸局,口岸局要及时将口岸查验収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反馈给产地局。 六、各局要加强对出口水果、花卉和蔬菜企业的指导与监管,要求企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规栺、数量、供货商信息、进货时间、流向等内容),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根— 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质检锅[2003]249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质检锅[2003]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国质检函[2001]320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 2001-8-15【大中小】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函[2001]320号 发布日期:2001-8-15 执行日期:2001-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持证上岗率,经研究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人员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锅容管特操作人员; (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人员; (三)锅炉水处理人员; (四)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五)锅容管特焊接人员。 二、操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规则进行。培训考核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报发证机构存档。 三、发证机构要建立操作人员档案,建立操作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和结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并按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要求上报,传输有关信息。 四、人员资格证包括正本(见附件二)和副卡(见附件三)。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副卡。人员资格证均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制作,由考核单位填写,发证机构核准颁发(具体的填写要求见附件四)。 五、在本通知颁布前已经使用统一证件的地区,可以继续使用。2002年7月1日起,新考核合格,取得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操作人员资格证。 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结构 一、数据库基本内容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见附件)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 (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 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 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指导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

能审查和监管”。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

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 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进行。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二)制造要求。 制造此类产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锅炉或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机构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08]8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8〕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确保我国产品的良好声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总局决定,从今年3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重点产品分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质检系统根据国务院的统

一部署,认认真真开展了各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了整治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按照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8年,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仍然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对自查和验收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一些难点问题、容易出现反弹的问题,要坚持不懈地抓,保持高压态势不松劲。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非法进出口食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证后监管制度,确保食品质量不滑坡。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批关系人民健康安全、关系北京奥运举办、关系国际声誉的产品,继续采取专项整治行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开展新一轮的专项整治行动,再打一场特殊战役。 (一)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质量安全进行再整治、再提高。重点产品是: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汽车配件、絮用纤维制品、人造板、装饰材料、洗涤用品等十类产品,其中,前五类列入第一批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是:有过质量违法记录、国内外消费者投诉、国内外媒体曝光、国外通报和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无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重点区域是:上述产品的集中产区和进出口量大的口岸、货物集散地。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查处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严惩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切实解决家具等五类产品中甲醛、苯、重金属、有害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切实解决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生物问题。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

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_国质检特函〔2013〕84号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安全监察,使用前出厂文件检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与节能的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事故预防、事故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定期检验、设备购置、维修、改造、隐患与故障处理、停用、报废等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以下人员应当按照本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一)电站锅炉、长输(油气)管道、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服务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A级、B级)以及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1; (二)除前项所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外,或者特种设备数量不少于50台(套,注)的使用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2。 注:管道每1000m折合为1台。 第五条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质检特函[2010]24号 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10〕24号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时,应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签字人是否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签发报告时是否在本单位执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上没有注明执业单位的,应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公布在网站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单位为准。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适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逐步向执业化发展的需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包括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并有权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聘用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检验检测人员方能在聘用单位合法执业,其所从事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在其执业的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签字。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 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 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确认符合技

质检检函[2012]69号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督查机制的通知 2011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函〔2010〕1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各直属局均完成了各自的全面自查并提交了自查工作总结,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整改;总局检验司对选定的三个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对其自查工作进行了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抽查情况,对全国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情况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不仅发现了各地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找到了一些差距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下称废物原料督查)工作制度,建立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逐步提升,现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考评 废物原料督查内容主要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督查内容及相关文件标准的要求。今后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具体内容按照《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

表》执行。督查工作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9分以下的列为下一年的督查工作重点对象。受总局表扬的可另行加分。 二、督查周期及对象 总局每4年完成一次对全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对各直属局及所辖分支局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直属局至少每2年完成一次对所辖分支局及办事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分支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自查,并对所属办事处工作进行督查。 总局根据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来源国和/或地区、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种类、进口量等要素进行评估,确定抽查对象。直属局根据辖区内各分支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对象,一个周期对所辖分支局督查一遍。 督查方式可采用巡查、抽查及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机构的工作常态进行检查。 总局检验司及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计划。 三、人员组成 总局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由总局检验司牵头并带队,以总局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组成员为主,适当吸收部分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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