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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练习题2

UCP600练习题2
UCP600练习题2

< ICC UCP 600 > 问答题

1 适用于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也适用于银行保函,对吗?

2 “相符交单”包括哪几个相符?

3 什么叫承付,议付和交单?

4 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是不可撤消的,它将被视为是不可撤销的吗?

5 信用证要求“SIGNED”或“MANUALL Y SIGNED“COMMERCIAL INVOICE。

受益人应该以什么方式签署发票?

6 汇丰银行香港分行开来的信用证,指定由汇丰银行上海分行通知并议付该笔信用证。

请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议付是否可以追索?

7 如果一个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供“独立的,一流的公司(机构)”的检验证明,在什么样

的前提下,银行才可以接受这类单据。

8 如果L/C的装运期是“ON OR ABOUT APR. 10”。请问装运期该如何掌握?

9 L/C规定装运期为“FROM APR. 15 TO APR. 30“。我实际提单日期为

“APR. 15“或“APR. 30”,是否可以?

10 L/C规定的装运期为“BEFORE OR AFTER APR. 15”。我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

4月15日,可否?

11 信用证规定“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FROM B/L DA TE OR AFTER B/L DA TE ”。如果B/L的日期是MAY 1,

则最晚交单期应该在哪一天?

12 信用证条款中规定的“上半月”是指......

13 信用证中的“月末”是指......

14 信用证和合同属不同的业务。如果信用证中援引了合同,银行是否受其约束?

15 2002年10月6日,某议付行接到开证行拒付电如下:"申请人告知我行,受益人装运

的货物为B级,而不是信用证要求的A级,单据拒付,代为保管,请联系受益人尽快解决争议。请分析开证行来电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

16 按照兑用方式的不同,ICC UCP600 将信用证分为哪四种?

17 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18 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何区别?

19 如果信用证规定“DRAFT DROWN ON APPLICANT ”,对吗?和UCP500相比,此规

定有什么区别?

20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是“JUL Y 15”。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交单必须在何时完成?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的截止日,出口人或议付行的交单必须在何时完成?

21 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7年9月10日,最晚装运日为2007年8月20日,并要求提交

全套正本提单,未规定交单期。出口公司实际装运日为2007年8月10日,问出口公司最晚于何时交单?如果上述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提交银行的仅为副本提单,那么出口公司最晚于何时交单?

22 信用证一经开出,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吗?

开证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有没有追索权?

23 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保兑行的议付有没有追索权?

24 保兑行收到远期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一套,经受益人同意的开证行电询,开证行接受

单据,并承兑了汇票,汇票到期时,开证行倒闭,款项末付,保兑行拒绝履行保兑责任,是否合理?

25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是否视为他们已经确认了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

性?如果通知行不能确认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通知行应该怎么办?

26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可以修改或撤销吗?

27 通知行应开证行的授权保兑了信用证,随后又收到了开证行发来的修改书。保兑行是否

必须保兑此修改书?

28 如果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未给予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受益人交单时,银行怎么确

认受益人是否接受了该修改书?

29 对同一次修改书内容的部分接受是否有效?

30 出口公司A公司收到开证行的一份信用证修改,修改书中规定除非A公司在收到修改

之日起5日内作出拒绝修改的答复,否则视为接受修改。对此,A公司应如何处理?

31 如果电讯传递的信用证中有“OPERATIVE L/C,NO MAIL WILL FOLLOW”文字,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如果受益人随后又收到了证实书,而且两者的内容又不一致,应以哪份为准?

32 如果电讯传递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中有“详情后告”或类似文字,受益人应该在什么条件

下才能出运货物?

33 开证行发出了开立信用证的“预先通知”,货物装船后,受益人接到了开证行撤销开证

的通知。请问开证行的撤销有效吗?

34 如果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是保兑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代付行是否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

如果代付行不履行付款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付款的责任?

35 根据ICC UCP 600 的规定,偿付银行

A 应该仔细审单,如单证不符,则不予偿付

B 不受单,不审单,只凭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书负责偿付

C 既受单又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征得开证行同意后方予偿付

36 如果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在接到第一次偿付要求时没有履行偿付义务,开证行要向议付

行支付利息吗?

37 如果开证行所委托的偿付行没有按要求兑现偿付行为,开证行应不应该履行偿付义务?

38 开证行,保兑行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行,每家都有一段合理时间以审核和决定单据可否

接受,此合理时间为多少天?

39 L/C最晚装期4月15日,效期是4月25日,未规定交单期,如果B/L的日期是4月

3日,4月15日议付,过期没有?

40 哪一种单据上对货物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A 所有单据

B 提单及商业发票

C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其他规定,仅指商业发票,在其他单据上货物的描述可以使用

概括性用语,但不得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相矛盾。

41 信用证要求提供“商业发票”,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上仅标明“发票”字样,可否?

42 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是否接受?

43 如果信用证只提到某些条件,但并不要求提供任何单据以证明这些条件已经符合。

银行对此将如何处理?

44 发票,箱单及提单等单据的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可否?

如果接受,前提条件是什么?

45 如果单据中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地址与信用证不相同,银行接受吗?

如果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地址中有联络细节,出口单据中是否必须显示出来?

46 信用证规定了“装箱单一式两份”,而提交的装箱单没有采用载有受益人信头的纸张开

立,并且受益人没有在装箱单上签字,开证行能否以此为不符点拒付?

47 什么是“THIRD PARTY DOCUMENTS”?提单上的托运人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吗?

发票的抬头人必须是开证申请人吗?

48 开证行5月28日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全套单据,经审核发现有不符点,5月29日开证行

通知开证申请人并建议其放弃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迟迟未答复,6月5日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当日开证行通知议付行拒付并退还相关单据,受益人应该如何处理?

49 开证行,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受单据时,一般应予通知哪些内容?

50 受益人出具一份寄单证明,经复印后虽然签了字,但未注明“正本”字样,该寄单证明

是正本还是副本?

51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份数为”IN DUPLICATE“OR”IN THREE FOLD“OR“IN FOUR

COPIES”.受益人该怎么出具?

52 信用证中金额的货币为欧元,发票上金额的货币能否为等值的美元?

53 信用证数量前有“大约”字样,但金额10万美元前没有“大约”字样,我货略有超装

发票总金额为102000美元,10万美元在信用证项下议付,2千美元作托收处理,议付银行审单后已接受办理,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以发票金额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拒收,请问是否合理?

54 请分别说明运输单据的几种签署方式。

55 信用证要求出具“已装船”的海运提单,而船公司出具的是”收货待运“的多式运输提

单。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才接受这份提单?

56 L/C要求交单期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在多式运输单据中,如果

ON BOARD的日期和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同,应该以哪一个日期为准?

57 信用证要求提供“LAND-SEA COMBINED TRANSPORT B/L”,但又规定不可转运。货

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装海轮,与不可转运有矛盾。以上条款是否需要联系客户修改?

58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ON BOARD“的海运提单,在什么样的前提下,银行不拒绝接

受涉及运输的船只的船名前注有“INTENDED”的单据。

59 请说明海运提单中"转运" 的含义及表示方式。

60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在什么前提条件下,银行才接受这份提单?

61 如果信用证的条款规定货物不能转运,而向银行提供的海运提单上却印有这样的条款,

允许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这样的单据银行是否接受?

62 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3/3正本清洁提单,实际提交的单据为全套3/3,并分别注明

“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请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

63 国外来证规定“中国港口到泰国曼谷,集装箱装运,禁止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

单”,我出口公司交单时提供的为联运提单,提单装运港一栏填写“SHANGHAI,CHINA”,卸货港一栏填写“BANGKOK,TAILAND VIA HONGKONG”,并用集装箱装运。开证行拒付单据,理由为1、信用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而出口公司提供联运提单。2、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出口公司在香港转运。请问开证行是否有理?

64 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提单上除了有“ON BOARD”批注外,是否还必须有承

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小签?如果提单上有更改,在更改处已经盖有更正章,是否有必要在更正处加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小签?

65 租船提单中,代理人签字除表明其是代表船长或代表船东或代表租船人签字外,是否还

必须注明其所代表的船长或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

66 信用证要求提供航空运单,未要求注明实际装运日期,出口公司提交的航空运单显示了

以下几个日期:

A 注有航班号以及预先打好的“FOR CARRIER USE ONL Y”栏内的日期:9月7日

B 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9月8日

C 航空运单上特别注明发运日期:9月9日

请问哪个日期应当被认为是装运日期?

67 信用证规定禁止货物转运,银行是否接受注明将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

68 如果提单上注有“SHIPPED ON DECK”字样,银行接受这份提单吗?

69 什么是清洁的提单?如果提单上批注了”SHORT SHIPPED ONE BALE”或者

“TWO CARTONS BROKEN”。是否构成了不清洁的提单?

70 如果提单上的装运日期为11月15日,与其相关的保险单的日期却是11月16日。

银行接受这份保险单吗?

71 如果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保险单据中的最小投保额是多少

72 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而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按120%

投保,问该保险单是否为合格的单据?

73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费的免赔率的百分比,而提供的保险单上却注明了承担

的免赔率。银行拒绝这样的单据吗?

74信用证要求提供“INSURANCE POLICY”,出口公司能否提供“INSURANCE CERTIFICATE”?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INSURANCE CERTIFICATE”,出口公司能否提供“INSURANCE POLICY”?

75 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在何种情况下可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可否顺延?

76 如果信用证的装运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法定的节假日,可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7 信用证中提供的货物总金额,数量,单价中出现有“ABOUT”的,是指允许原金额,

原单价或原数量可以有多少增减幅度?

78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运输货物的数量(譬如一百台电视机)是否可超过或不足,

5%的偏差是否允许?

79 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不准分批装运。根据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A 数量和总金额均不能增减

B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以内

C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以内

D 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金额不得超过90万美元

80 信用证没有是否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的条款,可否分批和转船?

81 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如果提供给银行两套“ON BOARD”的海运提单,装运日期

和装运港不同,但是船名/航次和目的地相同,银行是否接受?如果船名/航次不同,银行接受吗?

82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哪份单据的装运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期

前?

83 如果L/C规定分三批装运,出口人因故第二批不能按期出运,出口人应该怎么办?

84 银行有义务在其非营业时间内接受单据,为此,银行应设立有关的值班人员,对吗?

85 如果出口人出具的是虚假单据,银行负有责任吗?

银行对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负有责任吗?

86 银行对于条款是用外语规定的信用证是否直接转交给客户而不用翻译?

87 银行对由于通信的原因,而产生的单据递送过程中的延误,遗失或其它错误,负有责任

吗?在哪种情况下,如果单据在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付?

88 对不可抗力的范围UCP600与UCP500相比有何区别?

89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所有的银行费用,包括偿付行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90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该费用未从信用证的款项中扣除,谁将承担支付

此费用的责任?如果信用证规定通知费由受益人承担,当通知行向受益人收取费用时,遭到受益人的拒绝,通知行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

91 什么时候信用证才可以转让?

A 所有信用证都可以转让

B 只有开证行明确注明是可以转让的

C L/C中未规定可否转让,则为可转让

92 可转让信用证,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由第一受益人还是第二受益人承担?

93 信用证可以被分开转让吗?

A 可以,只要分批装运是允许的

B 任何情况下也不可以

C 只有信用证金额可以

94 信用证可以被转让几次?

95 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书后,有的接受,有的不接受。

此事怎么处理?

96 第一受益人在把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时对原证的哪些条款可作必要的改动?

97 第二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出口单据,能否绕过转让行而直接向开证行寄单?

98 第一受益人在首次被要求而未能以自身的汇票和发票去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

时,或者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发票中有了第二受益人发票中没有的不符点,而且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将采取什么措施?

A 转让行放弃这一业务

B 转让行有权将转让信用证下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单据迳寄开证行。

C 转让行有权自己出具发票并将收益归己

99 当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后,那么第一受益人将来有可能收到的该信用

证的修改是否也必须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100 一个开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否可以要求将此信用证已产生的收益或将产生的收益分给第三者?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 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 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 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 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 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UCP600主要条款

UCP600主要条款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2、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3、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4、"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5、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6、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7、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8、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9、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10、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页脚内容1

11、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12、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13、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14、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15、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 16、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 17、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18、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19、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 20、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 21、商业发票: 页脚内容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复习过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 C 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对照共75页word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对照版) 作者:国际商会易水寒译阅读2912次更新时间:2007-3-29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审单时间的变化 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 2.变化的原因: (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 (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 (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案例: 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 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 (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 (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 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 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 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 (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 (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 案例 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 2.600新增: 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 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 案例:

UCP500和UCP600的区别

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 UCP500与UCP600区别如下: 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倒5天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5.单据遗失风险承担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担。 6.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UCP600规定除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或被通知方必须完全一致外,其他地方出现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不需要一致(必须在同一个国家),电话、电传等详细联系资料银行不予理会,这些规定有望减少实务中的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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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600 英文中文 FOREWORD (2) INTRODUCTION (4)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10) ARTICLE 2 DEFINITIONS (11)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 (13) ARTICLE 4 CREDITS V. CONTRACTS (14) ARTICLE 5 DOCUMENTS V.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15) ARTICLE 6 AVAILABILITY, 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15) ARTICLE 7 ISSUING BANK UNDERTAKING (16) ARTICLE 8 CONFIRMING BANK UNDERTAKING (17) ARTICLE 9 ADVISING OF CREDITS AND AMENDMENTS (19) ARTICLE 10 AMENDMENTS (20) ARTICLE 11 TELETRANSMITTED AND PRE-ADVISED CREDITS AND AMENDMENTS (22) ARTICLE 12 NOMINATION (22) ARTICLE 13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S (23) ARTICLE 14 STANDARD FOR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24) ARTICLE 15 COMPLYING PRESENTATION (27) ARTICLE 16 DISCREPANT DOCUMENTS, WAIVER AND NOTICE (27) ARTICLE 17 ORIGINAL DOCUMENTS AND COPIES (29) ARTICLE 18 COMMERCIAL INVOICE (30) ARTICLE 19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31) ARTICLE 20 BILL OF LADING (33) ARTICLE 21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36)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 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UCP600..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关于UCP600的实施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 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 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 第一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 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

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 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 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 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 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 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 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 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 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 开始时间

ICC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英文对照

ICC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英文对照)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解释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修改 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 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提单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及由此引发的货款支付问题,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3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 商会第7次年会首次制定了信用证的完整标准条文,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 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UCP在信用证领域发挥了巨大影响力,成为最权威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同时,国际商会又多次对 其加以修订,最终形成的UCP600。一、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4条第1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 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 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目前,我国相当 部分的外贸企业在业务中,仍对信用证的独立性未能正确理解。往往 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来决定合同的执行,而忽视了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后,企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银行支付货款。而我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并不了解信用证此种支 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往往漠视信用证的独立性,在此类诉讼中简单 地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交易相混合,而这种轻率的判决几乎毫无例外 的在国外引发诉讼,并对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无对信用证的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通过司 法解释和公布的指导性判例来加以规范。其中,尤其以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最重要的文件。同时,最高法院近年也通过公布部分信用证案件的 判决来进一步对信用证领域的纠纷的裁决加以引导。二、信用证独立 性所要求的单证相符信用证的独立性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以何种 标准来判断受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 行为”。即银行在确定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时是以受益人提 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符合,则银行可接单;如不符, 则可拒绝接单。UCP600规定了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作为银行是否接受

UCP600部分主要条款

UCP600 中的主要条款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2、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3、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4、"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5、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 (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6、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 (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7、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8、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9、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10、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11、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12、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13、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UCP600中英对照

UCP600中英对照 UCP600中英对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英文对照对照版(ICC UCP600 中英文对照 版)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 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UCP600英文版

FOREWORD This revision of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commonly called “UCP”) is the sixth revision of the rules since they were first promulgated in 1933. It is the fruit of more than three years of work by the International C hamber of Commerce’s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ICC,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1919, had as its primary objective facilitating the flo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 a time when nationalism and protectionism posed serious threats to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It was in that spirit that the UCP were first introduced – to alleviate the confusion caused by individual countries’ promoting their own national rules on letter of credit practice. The objective, since attained, was to create a set of contractual rules that would establish uniformity in that practice, so that practitioners would not have to cope with a plethora of often conflicting national regulations. The universal acceptance of the UCP by practitioners in countries with widely divergent economic and judicial systems is a testament to the rules’ success. It is important to recall that the UCP represent the work of a priva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t a governmental body. Since its inception, ICC has insisted on the central role of self-regulation in business practice. These rules, formulated entirely by experts in the private sector, have validated that approach. The UCP remain the most successful set of private rules for trade ever developed. A range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contributed to the current revision, which is entitled UCP 600. These include the UCP Drafting Group, which sifted through more than 5000 individual comments before arriving at this consensus text; the UCP Consulting Group, consisting of members from more than 25 countries, which served as the advisory body reacting to and proposing changes to the various drafts; the more than 400 members of the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who made pertinent suggestions for changes in the text; and ICC national committees worldwide which took an active role in consolidating comments from their members. ICC also expresses its gratitude to practitioners in the transport and insurance industries, whose perceptive suggestions honed the final draft. Guy Sebban Secretary General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12.No13 0 摘 要 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同时,有关信用证的诈骗、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促进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笔者对信用证最新版本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其产生背景、内容、作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背景 UCP500 UCP600 作用 1 产生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条款的定义、术语等缺乏统一、公认的标准和解释,各国银行往往依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办事。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为了调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以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的名称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新的运输技术和运输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以及在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又对其作过多次修改,颁布过多种版本。首次修订本颁布于1951年,编为151号出版物。自1962年颁布的第2次修订本第222号出版物起,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以后又先后于1974年、1983年和1993年分别以第290号、第400号和第500号三个出版物颁布第三、第四和第五个修订本。 浅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卫 莉 (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UCP500》在实行了12年以后,国际商会对《UCP500》进行了修改。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了“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开证行如采用该惯例,就可在信用证中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办理。” 2 《UCP600》与《UCP500》之比较 《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在全文结构上的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而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查找相关条款。虽然《UCP600》(共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更加易读易掌握,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了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 2.1 关于《UCP600》的实质性变动1 count = 0; while (!StackEmpty(S)) { Pop(S,i); Printf(i,vertices[ i ].data); ++count; for (p=G.vertices[i]. firstarc; p; p=p->nextarc){ k = p->adjnexr; if (!(--indegree [ k ])) Push(S, k); } } if (count < G.vexnum)return ERROR; else return OK;} 4 结束语 在计算机课程教学中合理、有效地使用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一次革命,对高职教育更有特殊的意义。“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案例”教学法只是现代教学方法中的一种,要优化课堂教学,就是多种教学法的综合运用。每个教师都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和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企业欢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徐翠霞, 数据结构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严蔚敏, 数据结构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3] 李春葆, 数据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解释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修改 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 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提单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 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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