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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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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与行政法

——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

[摘要] 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集中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结合当前的理论和实证探讨适合我国的国家与社会结构模式,并提出实现这一结构模式的途径。

[关键字]:转型国家社会

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我国的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转变,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结构向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过渡。”1这是当前转型时期的中国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矛头似乎都有同一个指向,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国家在经济生活中让位于社会;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国家权利本位向公民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更是国家对社会的限制逐步撤离。因此转型中国问题便集中到如何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

1罗豪才:《杜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一.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经济上采取了计划经济模式,与此相适应我国政治上采取了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体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独立性的丧失、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组织形式涵盖了每一个人,这种组织形式“在规模上远远胜过任何传统的社会和经济合作组织”;在城市,中国人在其工作地点受到工作单位的控制,在居住地则是受到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控制。可见在当时的条件下,每个人自我生活的社会空间几乎被完全挤压,国家权力的控制已经渗透到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这样说,彼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完全是国家进行主导与控制。

到“文革”末期,国家权力通过单位和政治化的基层组织控制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和人的每一种活动,社会空间几乎丧失殆尽,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精神活动几乎完全政治化。物极必反,社会正是在这样的国家-社会关系背景下开始触底反弹,国家和社会的博弈开始扭转近代以来国家进、社会退的局面,国家逐步后退,社会则不断向国家渗透。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国家的行政权力开始从经济和社会领域中撤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由再分配向市场转型,社会生活逐渐非政治化,国家与市民社会开始二元分化。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让家庭重新承担起生产者的角色,基层农村政府的生产功能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城市,大量的个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作用都在不断提高,他们

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他们自己做主,计划经济色彩的单位逐渐向市场经济色彩的企业转变。倪志伟这样说,“改革开放带来的一系列转变将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其直观的表现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梅菲尔更是将改革开放为中国带来的国家体制之外的社会空间的出现,描述为是一种“社会自身的、非国家整合结构的复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国家的行政权力开始退让,社会的力量开始逐渐扩大,但受到建国以来数十年传统思想以及我国特有的政治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虽然我国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自治组织,诸如各行业协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自治组织在凝聚社会力量方面所发挥的力量仍然有限,自主性较差,很多时候仍是政府的代言人。福斯特一阵见血指出,“由于中国现今所有的大多垄断性组织更多是在代表政府利益,而不是真正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可见我国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仍未发生根本改变。

二.现存社会结构带来的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从实证角度来看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1.在政治方面。

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公民能够参与国家治理,通过自身权利的维护来制约和防止国家权力的违法和滥用,真

正实现法治。而市民社会与这些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市民社会

培育了宪政文化,孕育了法治精神,形成了社会权力,唤醒了公民权利,从而分解了国家权力。而我国目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导致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制约,比如在国家立法和行政过程中,公民的参与程度较低,在对公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上,听证程序运用比例较低、效果较差。因此,在我国社会自治空间有限,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和法治社会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限制,从而“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成为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瓶颈。

2.在经济方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与完善,这与我国社会力量的发展不无关系。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逐渐成为制约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发挥主要作用、各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利益的制度设计,其核心要素便是减少国家控制,激发社会中蕴含的一切活力。我国目前在经济生活中国家对于企业仍然存在着过度干预的现象,行政权力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实例也屡见不鲜。与此相反,作为自治组织的各行业协会并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即使建立的协会也带有很大的官方色彩,没有发挥出凝聚社会力量、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当某个

企业的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时,本行业的协会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庇护。而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3.在社会方面

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最直接的影响便是我国社会的碎片化现象。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流动性明显加快,中国几千年来的“熟人社会”

解体,取而代之的是“陌生人社会”,这些造成了整个社会归属感的缺乏。我国社会中各个群体都面临着巨大的问题:在农村,空巢化现象造成了农村黑洞,传统的农村秩序被破坏;进城打工人员与城市生活的脱节和“失根”现象普遍存在;城市人口面临着巨大的医疗、教育、住房压力。这些问题的出现与社会力量的薄弱有着直接关系。各个社会群体都缺乏事关自身利益的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一百多年前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制度曾这样说,“结社的学问是社会科学之母”。此言得之,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凝聚相同利益的社会共同体的力量却是具大的。而且,而作为公民个人与政府中间地带的社会力量具有很强的缓冲作用,它通过各个共同体发挥着调节社会矛盾、疏通表达渠道的重要功能。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结构理论分析

如果以国家为纵坐标、以社会为横坐标,可以将国家社会关系划分为四种模式:Ⅰ强国家-强社会模式,这是比较理想的国家社会模式,一方面国家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具有较强的活力;Ⅱ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以改革前的中国为典型,后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往往采取这种模式,国家具有超强的能力,社会缺乏自主性和活力;Ⅲ弱国家-弱社会模式,以建国前的中国为典型,国家缺乏有效的权威,社会也较为凌乱;Ⅳ弱国家-强社会模式,以一些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为典型,国家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社会力量非常强大。

近年来关于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关系架构在国际和国内上都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也产生了很多理论学说。经过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的观点可基本为三种:一是国家高于社会说与社会高于国家说;二是“造反对立说”与“避风港说”2;三是“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绝非是非洛(克)即黑(格尔)的选择,毋宁是二者间的平衡”,即“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互动”说。3

1.“国家高于社会说”与“社会高于国家说”。这对观点本质上是肯定一方而否定另一方的作用。前者强调国家在塑造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否定了社会对于国家的塑造功能,认为社会是国家的附属;而后者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实现社会福祉的工具,是一种“必要的恶”;因此国家的干预应当尽可能少,2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1期。

3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载于《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邓正来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3页。

并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

2.“反抗对立说”与“避风港说”。“反抗对立说”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后者对前者的反抗或对抗,着眼于市民社会反抗国家、动员民众对抗官方的一面,强调市民社会的对抗性和面对国家时的整体性、一致性和同质性。“避风港说”认为,试图夺取集权政府权力或试图分享这个权力都没有意义;生活在集权体制下的人民应当投身于经济、宗教、文化等重要的组织活动,对专制政府采取冷漠态度;在处理国家—社会关系时推举消极回避的态度:将市民社会视为集权政治背景下的“避风港”,“当人们都缩进这个避风港时,专制国家也就成了一种空壳”。

3.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互动说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是由邓正来提出的,主要观点是:(1)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为其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合法的活动空间;(2)国家以抽象的立法行为确立市民社会活动的普遍规则,同时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与冲突做出协调和仲裁;(3)国家干预和调节应有合理限度,应对市民社会无力自行调节的领域(如社会宏观调节和涉及社会总体利益的领域)、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而不是政治手段进行干预和调整。

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结构实证分析——以美国为例

以上是理论界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些探讨,下面我们以美国为例从实证的角度来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结构进行分析。

美国的政治生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在国家层面,主要体现为两党冲突、总统选举、联邦机构、外交政策等等。这对于一般公民而言,主要发生在华盛顿环城公路范围内的事情是一个遥远世界中的故事。而另一种事地方层面,体现为邻里街坊组织、家长—教师协会(美国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之一)、社区行动团体等,其范围一般限于一个市镇或乡村的一个县,这里的男男女女很容易组成一个个小团体来协调分歧和确定对付共同问题的办法。对于第一种政治生活,美国人民是在某些特定的时刻进行为数不多的参与,如每四年一次的大选,再如对于某项国家政策的强烈反对。但对第二种政治生活却是积极的思考者、行动者,将其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这时“政治”不再是“他们的”而是“我们的”了。事实上,美国公民最常见的政治参与就是组织社团,参加其活动,利用社团解决社区成员面临的共同问题。最能把美国的政治参与同其他国家区分开来的也是社区层面的政治参与,其特点一是参与的人多,所谓“积极性高”,二是这种参与有效。其他多数国家在这个层面,要么无人参与,要么参与也没有用。美国政治参与之所以有这个特点,从根本上讲就是由于其市民社会的强大。强大的市民社会意味着强大的社区,同时也意味着高度参与感的公民,以及良好的参与渠道。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是有大量不受政府控制的社团组织存在,同时这些组织的成员应是具有公民意识的个人,这时公民既是被治理者更是治理者。

二百多年来美国基本上在平稳中发展,政治上也很少发生剧烈的波动,社会既多元化但又最凝聚,国家权力强大但受到同样强大的社

会力量的抗衡。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将这些归功于美国国家与其市民社会之间稳定良好的关系,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大量的公民结社是美国人能够进行史无前例的民主实践的关键原因,他写道:“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倾向的美国人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结社,那里不仅有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商业和工业组织,而且有成千种其他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宗教的、道德的、严肃的、无聊的、宗旨极为宽泛的和极为狭隘的、成员极为众多的和极为有限的……”“在我看来,美国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其基于个人自愿的、有道德基础的社会组合。”美国政治家巴伯也认为,美国市民社会的强大有两个表现,一是存在大量社团,其数量堪称世界之冠;二是公民教育有效。

由上可见,美国国家与社会构成了“强国家、强社会”的结构,这种结构既保障了国家的繁荣又保障了人民的幸福,既保障了国家的凝聚又保障了社会的多元化,既保障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又保障了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五.转型中国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途径

中国目前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刻变动时期,转型期中国面临的很多问题的集中到一点便是如何改变现有“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通过以上理论和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最为健康有效的国家社会关系应该是“强国家、强社会”。那么如何在中国既有的国情下寻找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途径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行政实体法上明确界分政府与社会的各自范围,逐渐形成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不断发展成熟的市民社会。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与社会开始逐渐分离,但总体上仍然呈现国家大、社会小的格局,社会自治空间有限,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尚未形成,从而制约了公民参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形成。在中国当前,只有赋予社会更多的自治空间,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育,形成均衡的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国家权力应当适当的收缩,贯彻有限政府的理念,比如我国行政许可法已经有这样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类似规定可以推而广之,用法律的手段明确限定出国家权力的扩张范围,为社会自治留下一片净土。

2. 行政程序法上进一步推进公民参与。我国目前社会力量不足很大一方面体现在公民在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过程中参与度低、参与效果差。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进一步对“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相结合”做出制度安排,使公民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解决纠纷和行政权监督等环节都能够有效参与。只有在法律层面上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可靠保障,才能够激发起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只有当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成为一种习惯和信仰,社会的力量才能逐步走向强大。

3. 鼓励和促进各社会共同体进行广泛的结社。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权在个体生活方面具有维护个体尊

严,强化群体认同,体现价值多元性的生活观念和实现自由社会实践等价值。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结社权具有强化民主政治、建构法治社会、维护权力分立、促进社会自治和推动公共治理的社会政治功能。我国社会力量的薄弱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团体数量较少,参与公共生活的效果差,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国家的控制。因此,必须鼓励各社会共同体组建事关自身利益的团体组织,通过团体凝聚分散的社会力量,有效的表达集体诉求。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减少对个社会团体的干预,保障其独立性,真正实现它们作为社会力量对抗国家权力的作用。

4.促进公共空间的建立。增强社会力量不仅在于促进有形的社会组织尤其是中介性社会组织的发展,而且要关注经由言论的传播、意见的交换等渠道而实现的公共空间的拓展问题。这种公共空间,诸如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新途径的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平等性、批判性、互动性的特质,能够为公共权力合法性提供新的来源,并赋予民主政治更新鲜和生动的形式。如果说促进各社会组织的建立属于一个静态过程,那么促进公共空间的建立便是一个实现各静态的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到公共生活的动态过程。因此我们必须促进公共空间的建立与完善,真正使各社会团体有效的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

参考文献

[1]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四期

[2]李婷婷:《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论域与展望》,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六期

[3]吴从环:《改革后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第1期

[5]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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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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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离石县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任建国,男,29岁,山西省孝义市高阳煤矿司机。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 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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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而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强制性补偿案件、赔偿裁决案件的一方不服 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凭他人房屋、租借(租用)他人交通运输工具、播放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行政法作业1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作业作业作业1111((((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2013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111 结合所学知识,撰写小论文。(在下更题目中任选一题,字数不低于1000字。本题10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二)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事符合常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是关于行政 法毕业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 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 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 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 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 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 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 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 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 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 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 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 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 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 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 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 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 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 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 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

【毕业论文选题】86个行政法

86个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主体 3、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4、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探讨 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6、论行政立法 7、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 8、析行政许可标准和范围 9、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 10、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11、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2、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13、论行政强制执行 14、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关系之探讨 15、论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 16、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17、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设想 18、论行政诉讼的功能 19、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20、试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21、行政判决之研究 22、浅析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之研究 2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

25、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6、论行政立法体制 27、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功能 2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9、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30、论行政强制 31、行政赔偿制度研究 32、行政指导研究 33、论行政许可 3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5、行政越权与滥用权力研究 36、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37、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38、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39、论显失公正行为 4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1、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 42、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43、论行政法治原则 4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5、论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46、论行政行为的条件与后果 47、行政合同研究 48、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49、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50、行政执法研究 2

行政法学论文题目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论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 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论行政授权 论行政委托 论行政管理相对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论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要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比较研究 论行政立法程序 论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论事实行政行为 论行政命令 论行政规则的法律地位 行政立法技术研究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原则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程序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越权无效原则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论行政裁决 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论听证程序 论行政处罚权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界定

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论行政法律责任 论行政侵权责任 论行政赔偿责任 论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认定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 论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论行政赔偿程序 论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原则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论行政法复议程序 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 呼童烹鸡酌白酒,儿女嬉笑牵人衣。 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 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 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 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行政法与地方法规硕士论文题目开题选题

[1]孙宇. 生态保护与修复视域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黄佳宇. 行政信息公开研究[D].吉林大学,2015. 志鹏学术论文微信:lxs12321 [3]马心伟.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完善研究[D].郑州大学,2015. [4]田璐.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5]任旭锴. 北京雾霾治理:政府主导的多主体合作模式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6]朱振宇. 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专项立法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5. [7]柏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管机制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董丽君.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4. [9]王昌森. 关于构建环境规划法的思考[D].中国海洋大学,2014. [10]段振东. 行政同体问责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4. [11]赖成喆. 移动通信系统中的认证和隐私保护协议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12]卢玮. 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3]宋怡欣. 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4]丁晓华. 海峡两岸国家赔偿标准之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5]米谷. 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化的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6]张启发. 《中国土地法大纲》与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

[17]相焕伟. 协商行政: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D].山东大学,2014. [18]秦凌. 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研究(1912-1949年)[D].湖南师范大学,2014. [19]殷向杰.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D].南开大学,2014. [20]孙鹏举.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21]张征宇.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2]唐庆会. 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3. [23]赵宁.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4]陈龙. 当代中国医疗服务公私合作研究[D].云南大学,2013. [25]吕建华. 中国海洋倾废管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6]王刚. 沿海滩涂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7]徐伟.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8]李娜. 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9]管洪博.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0]康贞花.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1]杨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2]王崇敏.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D].武汉大学,2013. [33]丁婷.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13. [34]林森. 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35]宁雷. 论学生体育权利[D].北京体育大学,2013. [36]王星元. 论警察权的控制与规范[D].吉林大学,2013. [37]杨杉.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8]李辰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3.

2000字行政法论文行政事业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2000字行政法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保护资产,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促进单位经济健康成长而在单位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核算较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涉及环节较少,内控度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财务收支无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如何通过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财经纪律的目的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现状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2001年6月财政部颁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内,但主要在企业单位实行,却没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度详细解释,而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少。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 有的单位认为建立控制制度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而这种人力、物力的耗费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又难于确定,因此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目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少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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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 摘要:作为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缺的权力,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字:自由裁量权、司法变更权、程序控制、规范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 关于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上是这样规定的:指的是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就可以滥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易受各因素影响,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个发面。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其法律理念亟待提高。更何况行政执法人员是人不是神,每个人情感、利益、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些因素

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另外,公民权利意识不浓,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备,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2000元;客车超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 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是适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行政权也随之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 __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保障 __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

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 __。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相对而言。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 【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从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可依之法,不可谓不完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给政府行政权的运行编织了一疏而不漏的法网。此外,行政法制领域的改革与创新也可谓轰轰烈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改革逐步推进;行政听证、政府采购、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机制也相继设立。然而检视现有立法的实施情况与具体机制的运行实效,我们会遗憾地发现,行政实践中可依之法虽有,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难究”的情形却常存:价格听证,意味着必将涨价;政府采购,只采贵的,不采廉的;信息公开,成常态,公开成例外……更为甚者,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为明显。行政部门已经从以前的无法可依、依权便宜行事的“初级阶段”过渡到牢牢掌控立法主导权,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写入立法之中的“高级阶段”。行政权以合法的名义运行,损害的却恰恰是公共利益与公众的个人权益。换言之,这种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绑架之下的行政立法,实非“良法”。如此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 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近代意义行政是国家权利分立的产物,而现代国家权利又出现了交叉和混同的状况,要定义行政的含义十分困难,全世界的学者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致有“国家意志执行说”、“排除说”、“形成意义说”、“实

行政法论文: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

行政法论文: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

行政法论文: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部门行政法学逐渐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值得关注。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存在研究方法单一、研究领域过于集中、缺乏足够理论支撑等弊端。因此,应当重视理论创新,突出部门行政法的特色;同时,要不断拓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与实践需要相契合;更为重要的是,部门行政法研究要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出发点和依归,解决真问题。 关键词行政法研究现状完善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是在研究范式上,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取得长足进步。在研究范式上,无论是以拓展政治生存空间为己任的政法法学,还是以行政法制实践为核心的立法法学,都开始逐步让位于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方面更加多元的社科法学。这就意味着行政法学已经逐步走向了“全方位、开放式、多元化”的发展轨道,学术性和科学性大大提高,逐渐步入成熟阶段。其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行政法学不再仅仅围绕立法对行政法学总论部分进行精雕细琢,开始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通过对问题背后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一般或特殊情况进行梳理,进而抽象出一般行政法原则或规则的部门行政法研究。

1研究热点初现 目前,我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从出版的专著来看,主要集中除警察行政、医疗行政、军事行政外如下几个领域。 (1)教育行政法。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开始,高等教育领域就逐渐纳入到行政法学研究之中,近期关于这方面的专著较多,主要有:李仁燕著《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金国华主编《教育行政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邢鸿飞、秦雪峰著《高校行政法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高家伟主编《教育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敬波《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吕艳辉、康琳娜《行政法视野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等。 (2)海关和海事行政法。这方面的行政法学研究与海事法相互交叉,出现的论文较多,主要从行政法视角进行研究的专著有:严励主编《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郑中义、李国平编著《海事行政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红编著《海关行政法》(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等。 (3)经济行政法。这是一个范围不确定的研究领域,

行政法小论文

行政法论文 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一种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国家行为。所以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还有来自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的监督。所以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我国行政法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有共同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确定我国行政法的概念的时候,应当既有合理吸收外国的理论营养,又要符合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的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有3个特点:由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非常广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极为繁杂并且总是处于迅速变化之中,因而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而且行政法形式多样,数量庞大。另外,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当然,行政法律规范的这一特点并不影响把共同的行政程序独立出来,不影响行政程序法的独立存在。 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有必要着重讲述一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尤其是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决定将中外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进行比较。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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