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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中国青年作家协会第二届征文大赛征稿

2016年度中国青年作家协会第二届征文大赛征稿

一、征文主题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转发了民间组织管理局官网刊文《大曝光:中国社会组织网设立曝光台,公布多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首批公布名单。

请以“香港社团并非‘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中国领土上的香港社团思考”为主题。

二、征文时间

201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已收到时间为准)。

三、征文要求

应征作品为电子文本,主题统一为“2016年度中国青年作家协会第二届征文大赛参稿”,稿件中需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投稿邮箱:liangkeshuaxio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9779071.html,,文章体裁、字数不限。

四、文章采用

优秀作品将征集到

5星文学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9779071.html,/portal.php

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http://cila.iwa.hk/portal.php

中国青年作家协会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9779071.html,/

支持媒体: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官网、5星文学网、5星文学社、5星微博(作家自媒体平台)、5星文学网官方微博、5星文学网官方博客、5星文学网微信公众平台、5星诗词网、青年文学网、青年文学论坛、中国作家

论坛、猎焦网、四川文化网、中国士兵网、探险号、星闻娱乐网、71大众网、普宁文化网、凤舞九天文学网、秋月文学网、草根文学网、人人文学网、潇湘文化网等。

五、奖项设置

本次征集活动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

香港社团并非“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转发了民间组织管理局官网刊文《大曝光:中国社会组织网设立曝光台,公布203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首批公布名单。

“离岸社团”是指: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的组织,名为社团、实为公司……

该名单第二段有句话这样写道:“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境内敛财”。

这句话中提及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究竟是指首批公布名单中公示的203家社团?还是指所有“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是指所有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如果是前者,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公布的所谓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逐一调查取证过没有?

笔者认为《大曝光:中国社会组织网设立曝光台,公布203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一文第二段有句话没说明白。容易让读者们误解,难道世界上所有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都是为了敛财吗?

什么是离岸社团?笔者百度了一下,按百度解释:“离岸社团是指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的组织。离岸社团名为社团、实为公司,实则利用境内外的管理差异和信息上的不对称,打法律的“擦边球”,游走在监管的“空白地带”。

“海外”是指: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之外的地区,港澳台地区不属于海外。港澳台地区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不能被定义为离岸社团,其注册行为更不属于境外注册……

“海外”这个词语是什么意思?笔者又百度了一下,按百度释义:指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之外的地区,其中中国大陆包括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港澳台地区不属于海外。

按“海外”一词理解,港澳台地区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不属于海外社团,若再按百度对“离岸社团”一词的释义:“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的组织……”来理解,香港地区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根本不能被定义为“离岸社团”,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社团不属于境外注册。

在香港以公司形式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属于企业社团,和“非营利组织”不同,可资本运作

如果这些社团并非在外国登记注册,而是在香港以公司形式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那么“企业社团”和“非营利组织”想必还是有区别的,既然是企业性质的社团,那么存在收费行为是解释得通的;因为这些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没有政府拨款扶持,平时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只能自行筹集解决。

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公布的名单标题用词和行文用词分别引用“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这两个词让人看后很不舒服,因为名单中很多社团都是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企业一般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管,不属于民政部监管。其次,“离岸社团”一词用来曝光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非常欠妥,难道香港就不是中国的领土吗?

民政部如定义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为离岸社团、境外社团、非法社团、境外注册、山寨社团均不妥,此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相勃

什么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

自古以来,香港就是中国的领土,如果用“离岸社团”和“境外注册”一词来曝光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读来似乎有点“排斥”和“分裂”的味道。

民政部刊文作此用词,恐怕容易误导社会舆论,甚至容易误导人民群众戴着“有色眼镜”看待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此举不利于祖国和平统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相勃。

其次,每年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数以万计。俗话说“凡事有个先来后到”,如果这些社团是从香港合法登记注册在先,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民政部曝光台公布名单时,定义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的企业社团为“山寨社团”非常不妥!文字表述明明可用:香港社团、企业社团、同名社团、香港企业社团等更为清晰准确的词汇,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公布名单时却非要在文字上打“马虎眼”,将这些社团统统定义为“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

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应更正“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这两个用词,因为名单中大部分社团属于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这些社团不属于境外注册,不属于离岸社团,更不是山寨社团。

民政部监管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是否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存在冲突?

很多人民群众发起成立社团需在各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一般归民政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个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监管着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存在矛盾冲突。因为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好吧,就算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均由民政部监管;请问那些在各级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平时就没有收费行为或者接受社会各界捐助赞助了吗?难道这些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平时所有活动经费都是民政部拨款扶持的吗?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全国性社会组织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不到,是否属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其次,让人费解的是《民政部公布第七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一文第二段写道:“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将继续更新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社会公众可在线检索,亦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按上述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不到,就可定义为没有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那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全国性社会组织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不到,请问这些全国性社会组织是不是“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

请问这些全国性社会组织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了吗?如果没有,请问这些“权威”和“非山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是否应该作作表率先登记注册一下?

其次,请问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权威”和“非山寨”全国性社会组织,国家有拨款扶持吗?如果有,为何还要收取会员费?再者,申请加入这些全国性社会组织用不用请吃饭?用不用找关系?用不用送红包?

近年来,个别地方民政部该解决的问题没解决好,不该解决的问题倒是挺积极。为何那么多转业复退军人因为安置和福利问题经常在互联网和微信朋友圈发出各种质疑和不满的声音?

近年来,个别地方民政部该解决的问题没解决好,不该解决的问题倒是挺积极。为何那么多转业复退军人因为安置问题和福利问题经常在互联网和微信朋友圈发出各种质疑

和不满的声音?个别地方民政部在处理转业复退军人安置问题和福利问题方面,让多少曾经保卫祖国的转业复退军人感到失望和寒心?

建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密切关注各级民政部平时履职尽职能力,建议中纪委从上到下好好查查各级地方民政部是否存在行贿受贿、贪污公款、挪用公款、铺张浪费及变相行贿受贿、变相贪污公款、变相挪用公款等问题。

建议个别民政部领导好好屡屡工作思路,多做点利国利民的事情,把真正该解决的问题解决好,不该解决的问题,没必要为求政绩,一味作秀!

参考文献:《中国领土上的香港社团思考》

中国领土上的香港社团思考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感

内容提要:本文就当下香港社团未被中国内地普遍认可这一现象,客观辩证探析。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可视为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社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护。

近年来,中国内地民间的全国性社团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90%的民间社团均为中国公民在香港注册后在内地从事经营和开展活动。有人认为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中国内地并不认可。这是一个关系到国人团结,文化繁荣,强国战略的研究课题。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常识和收集到的部分新闻资料,分为三个层面尝试探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了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尽管这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文件。但这份法规文件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不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还具有最

高法律地位。

宪法、法律、法规这三者,什么最大?宪法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言最后一段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

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据2015年6月25日新华网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

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草案将宪法宣誓的誓词,统一为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请读者们留意,这段誓词虽然只有65个字,但这段誓词开头便强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可为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在中国内地进行活动被某些记者、专家、律师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甚至被贴上“民间非法组织”的标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阐释来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一条强调:“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个标题中词汇的排列顺序来看,我想小学语文及格的人都能从这个标题中看懂一大截。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上半句记载:“香港自古以

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这还没完,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又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再次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是谁误导中国内地排斥香港社会团体

中国内地普遍存在排斥香港社团的现象,试问这种现象和美国的“种族歧视”现象,还有香港的“反水客”现象又有何区别?

那么,是“谁”给香港社团扣上“民间非法组织”这顶帽子?是那些匮乏基本政策法律知识常识的编辑记者,还有那些煽动造谣企图破坏国人团结的反华势力。而帮凶则是那些妄自评论、质疑、排斥香港社团的专家们。

其实,给香港社团扣这顶“帽子”有些欠妥。既不利于国人团结,又不利于强国战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记载:“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我对56个民族大团结的理解,自然包括香港在内。

形成上述原因有四个方面:(一)个别媒体记者严重匮乏法律法规知识常识;(二)中国内

地社团对香港社团的排斥;(三)很多读者未曾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常识;不少律师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咨询都回答得模棱两可;(四)一些香港社团在中国内地非法谋利,严重影响了其它香港社团的声誉。

有的媒体在披露时,惯用:香港协会、境外社团、非法组织等笼统词汇,原本曝光的是个别香港社团,结果“个别”变成了“一片”,其它无辜的香港社团也被一片“抹杀”了。

不可否认,中国内地是有一些从事非法谋利的社团。但记者和专家不能因此将所有香港社团

“一棒打死”,或将其定义为“民间非法组织”。加上中国内地社团本身有些“排除异己式”的思想观念,久而久之使得香港社团在中国内地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被降低。

但是,话说回来。中国内地社团的发展现状其实也不容乐观。

2007年7月,先后有76家媒体报道了“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

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处罚。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

2015年1月21日,中纪委在官方网站就书协“官气”太重问题再次发文警告“领导干部不

要到艺术家的盘子里抢肉吃”,还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热衷于到艺术家协会谋取一官半职,可以说是‘蔚为风尚’。君不见某个省份的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竟达几十人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

2015年5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

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2015年4月27日至5月3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国家发改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均涉及中国价格协会。

由此可见,考量一个社团是否正规和权威,不能仅凭:主管主办单位、行政级别、登记注册

地、社团名称、会员人数来进行“表面考量”;还应当通过该社会团体本身的宗旨、制度、行动、成果来进行“本质考量”,最需要考量的是,该社团为会员和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对社会发展进步做了多少贡献。

香港社团在本国活动违法一说过于牵强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一词的【释义】1.言谈;谈论。2.言词;发表的议论或意见。因此,撰写此文,讨论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的普遍发展状态是中国公民的自由。

“结社”一词是何意?意思是组织团体。也就说,除了言论自由,中国公民还有出版书籍、组

织团体、参加集会等自由。所以,中国公民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社团,然后在本国领土组织集会,开展活动,被定为违法一说,未免过于牵强。

如果认为论据不足,那么再看看200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1号《取缔非

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请大家注意,上述内容(一)所强调的“未经批准”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批

准,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批准。上述内容(二)所强调的“未经登记”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登记,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登记。如果再综合上述内容(三)的话;那么只要是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又没有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怎么能被定义是违法呢?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一词,是排在最前的,可见我们最先需要遵守的应该是宪法,其次才是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都不能和宪法对抗,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那些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看都没看,就

直接下结论定义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属于“民间非法组织”的记者、律师、专家,我想问问你们: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领土吗?难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吗?难道香港市民就不是中国人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当你们没有遵守宪法,草率定义香港社团为“民间非法组织”的时候,请问:“你们是否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上述内容认为不妥。那么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总纲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最后,我想告诉读者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3]《习近平: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14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大网

[4]《国家主席总理就职时拟向宪法宣誓》2015年6月25日.引自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主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中国青年作家协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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