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feile688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公司名称是合法有效的。×
2、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宗旨。√
3、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宗旨。√
4、不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补救。×
5、德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
6、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
7、董事会与监事会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8、董事会与监事会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9、根据最新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公司变更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1、公司不得向合伙企业投资。×
1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3、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可以抽回出资。×
14、公司的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
1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超越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则代表行为无效。×
1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超越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则代表行为无效。×
17、公司法是国内法,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18、公司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私法。×
19、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占有重要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公司活动的监管。√
2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2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22、公司解散,公司有法人资格即消灭。×
23、公司解散,公司有法人资格即消灭。×
24、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其公司债券的期限须为2年以上。×
25、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其公司债券的期限须为2年以上。×
2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由董事会决议。×
27、公司应自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
28、公司应自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
29、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债券持有人有权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且在次序上优先于公司股东。√
30、股东的出资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31、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2、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
33、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
3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5、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5-19人,当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足差额。√
36、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7、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必须有不低于1/3的职工代表监事。√
38、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有价证券、流通证券。×
39、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并可以以此对抗第三人。×
40、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并可以以此对抗第三人。×
4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42、所有的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中都需经过设立审批。×
43、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清算方式。√
4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
4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
46、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财产移至境外。√
47、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国公司。×
48、我国的公司清算既有任意清算,也有法定清算。×
49、我国的公益性社团可以采取公司制的形式。×
50、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
51、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
52、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
53、我国公司法与经济法有密切的联系,其中一些具体规定是对经济法及企业法原则的具体化。√
54、我国公司法与经济法有密切的联系,其中一些具体规定是对经济法及企业法原则的具体化。√
55、我国目前实行资本分期缴纳制,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可以分期缴纳资本。×
56、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公司都不设股东会。√
57、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
58、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可以设一名独立董事。×
59、在公司经营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这反映了公司资本维持(充实)原则的要求。√
60、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自动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