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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中心管理制度规程汇编

目录

引言 (3)

一、安全管理规定 (4)

(一)目的 (4)

(二)适用范围 (4)

(三)依据 (4)

(四)管理方针及原则 (4)

(五)安全责任 (4)

(六)消防管理规定 (6)

(七)治安管理规定 (10)

(八)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1)

二、进场管理规定 (12)

(一)主(承)办单位进场手续 (12)

(二)主场承建单位进场手续 (13)

(三)特装展位承建单位进场手续 (13)

(四)参展商进场手续 (13)

(五)其他单位进场手续 (14)

三、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4)

(一)基本规定 (14)

(二)特装展位施工管理 (16)

(三)布展延时加班管理 (18)

(四)承建单位信用管理及相关处理规定 (19)

四、物业管理规定 (20)

(一)展馆本体设施设备管理 (20)

(二)广场、绿地保护 (22)

(三)清洁管理 (22)

(四)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23)

五、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23)

(一)给排水使用 (23)

(二)用电管理 (24)

(三)压缩气体使用 (27)

六、环境管理规定 (28)

(一)环境管理基本规定 (28)

(二)流行疾病、传染病预防 (28)

七、会议室及餐饮管理规定 (29)

(一)会议场地管理 (29)

(二)餐饮管理 (30)

八、广告管理规定 (31)

(一)总则 (31)

(二)发布管理 (32)

(三)展厅悬挂管理 (33)

(四)摄影和摄像管理规定 (33)

九、商务活动管理规定 (34)

十、展馆承运管理规定 (35)

十一、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36)

十二、展览内容合法性保证规定及其它 (37)

十三、附则 (38)

(一)合法性声明 (38)

(二)违规处理 (38)

(三)免责声明 (38)

(四)相关概念解释 (38)

(五)管理规定附件 (39)

附件1××会展中心展会安全责任书 (40)

附件2进馆作业安全承诺书 (43)

附件3展会主(承)办单位指定主场承建、承运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45)

附件4 展会现场签单结算授权委托证明书 (46)

附件5 展会基本情况说明 (47)

附件6 展会主(承)办单位许可进馆施工特装展位汇总登记表 (50)

附件7 ××会展中心安全押金扣除标准 (51)

附件8××会展中心清洁押金扣除标准 (54)

附件9 展馆损坏物品押金收取(赔偿)价目表 (55)

引言

为了规范××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会展中心”)的展馆场地(简称“展馆”)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会展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展会的进场、施工、安全、消防、设备设施使用、环境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进行了界定。

本规定主要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及主场承建单位使用,在双方签约场地租赁合同时,同时提交本规定作为合同附件。会展中心应提前将本规定提供给展会主(承)办单位及主场承建单位,主(承)办单位及主场承建单位应详细阅读本规定,并将相关内容向参展、参会单位传达。

本规定所指展会包括展览、会议、展销及其它大型群众性活动。

本规定解释权归××会展中心。

一、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会展中心安全管理,保障所举办展会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会展中心范围内所举办的展览、会议、展销及其它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5、《××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6、《××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

(四)管理方针及原则

管理方针和原则:××会展中心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方针,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五)安全责任

1、主(承)办单位责任

1.1制订展会安全管理方案和展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1.3配备与展会(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1.4为展会(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

1.5保障临时搭建的展位、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1.6组织实施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展会现场安全隐患;

1.7对参加展会(活动)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影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8接受安监、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监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9与合作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并督促合作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2、场馆管理单位责任

2.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2.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2.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2.5对展会(活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3、参展商责任

3.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展馆和展会秩序;

3.2在参展过程中,遵守展馆和主(承)办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3.3对本展位范围内或因本展位原因(包括人员、施工)造成安全事故负责;

3.4保障临时搭建的展位、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3.5负责展位搭建的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施工行为;

3.6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馆;

3.7服从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3.8 负责展期本展位内展品和个人财物的安全。

(六)消防管理规定

1、在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1.1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黄线范围内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1.2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此类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

1.3展期内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动火作业的,须根据《××会展中心动火作业管理规程》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及中心认可;

1.5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部不应存油;

1.6在展馆非指定区域吸烟;

1.7在展位搭建时使用其它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1.8在展位内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1.9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

1.10 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能大功率电器;

1.11在标准展位加装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

2、展区规划及展位施工

2.1在筹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要求规划展区,禁止超出规定范围设置展位。在展区规划中,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占用展馆消防通道、堵塞展馆安全出口。布展时,展区搭建范围必须与展会安全申报时的展区规划资料保持一致,凡是与原报批图纸不符合的,会展中心将不予认可,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2.2在全部展馆使用,且仍然不能满足面积需求时,严格按限制条件使用二楼大厅。二楼大厅展区

布置图,必须一并纳入展区规划,报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二楼大厅做展区使用时,只允许搭建标准展位(如铝制等环保材料),严禁木质等可燃、易燃搭建材料,展位高度必须限定在4米内。使用中,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占用和遮挡该区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2.3主(承)办单位在进行展区规划时,通道宽度应根据最高人流量进行计算得出,展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应为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展区规划中消防支通道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现;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应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米;

2.4展位和展示区域的顶棚宜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墙面、地面应该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搭建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弹力布、纱制品装饰展位;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饰材料,需在施工申报时提供材料样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燃烧性能达到B1级(难燃);

2.5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6展厅内四面合围度大于75%的展位或展示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两个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该展位或展示区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疏散出口采用敞开式,净宽度大于5米,且该区域最远点至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2.7特装展位结构性封顶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展位总面积三分之一,如超出必须增设灭火和报警设备;

2.8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遮挡;

2.9展厅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应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

全部自动开放;

2.10展区内不应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或储藏间。

3、室外展场施工

3.1在全部展馆使用且仍然不能满足面积需求时,严格按条件设置室外展场,室外展场方案必须经展馆同意后方可实施;

3.2室外展场的规划不得占用展馆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不得对展馆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影响;

3.3室外展场内搭建的展棚规模如达到临时建筑标准,主(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将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

3.4室外展场搭建展棚,应采用A级或B1级材料,每座棚面积不得大于4000平方米,棚与棚应保留8米防火间距,棚与展馆应保留有10米防火间距;

3.5棚内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要求,按50平方米/具4KG干粉灭火器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3.6棚内消防通道规划应根据人流计算得出,疏散出口设计应达到疏散距离要求。

4、电气安全

4.1展位施工中必须具有专业电气图纸,进场施工的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熟悉和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不得违规、违章作业;

4.2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设备线路的电线电缆除穿暗管敷设外,应采用无卤低烟型电线电缆;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护保护措施;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3承建单位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4.4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跨过通道时,安装高度必须超过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缆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上警示胶带;

4.5标准展位如要增加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其它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由展会主(承)办单位指定的服务商负责安装,特装展位如用电量超出原申报容量,必须向展馆重新申请。展馆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标准展位私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特装展位超申报容量用电行为进行处罚;

4.6标准展位插线板距地不得小于80厘米,在3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易燃物品;

4.7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8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4.9 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4.10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4.11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接地及警示措施;

4.12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建筑本体原设计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4.13展位如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如因展商(承建单位)自带的电缆线或灯具、及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于展商或承建单位在标准展位基本配置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开关跳闸,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负荷及电源。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会展中心整改措施的,会展中心有权对展位进行断电或停止施工处理;

4.14会展中心展位采用二级漏电接地保护方式供电,参展商须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如果参展商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设施与会展中心的二级漏电接地保护有冲突,导致无法正常供电而自愿放弃漏电接地保护装置的,应在预租时提前提出要求。参展商必须签署“自愿放弃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安全承诺书》,会展中心依据《承诺书》要求,将漏电保护开关更换成无漏电保护的塑壳开关;

4.15 展位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等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电缆线;

4.16标准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仅限用于小型家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禁止在该电源插座上使用电炉、烤箱、微波炉等高耗能大功率电器;

4.17加热、加工型等大功率电器应申请独立电源,提前申报,并经会展中心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展位超负荷用电及跨展位用电;

4.18展厅内临时设置的电加热设备,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布置、操作台均应适用不燃材料;

4.19基于安全防火需要,会展中心将根据主(承)办单位要求,在每天展会闭馆前停止展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供电需求的展位(如24小时供电需求的),须提前向服务台申请24小时不间断供电;

4.20因违章、违规接驳安装和用电,而造成人员伤害、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会展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七)治安管理规定

1、展会主(承)办单位在与会展中心签订“展馆租赁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会展中心展会

安全责任书》;

2、在办理进场申请手续前,主(承)办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展会或活动的安全报

批工作;

3、参展、布撤展人员和工作人员须佩戴主(承)办单位或会展中心制发的识别证件,按要求在

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会(活动)区域;

4、展会期间,主(承)办单位负责安排专人,对进出所租赁区域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放行。

5、经主(承)办单位授权的工作人员有权在展会(活动)区域内查验票证;

6、参展商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

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主(承)办单位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派人看守等保全措施;

7、展会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或指定区域外的任何地方;

8、展商或其他人员将展会(活动)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主(承)办单位出具的放行条,经查

验后方可放行;

9、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时,会展中心有权要求主(承)办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

10、主(承)办单位负有处理展会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责任;

11、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中心同意,按照会展中心工作人

员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拍照区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会(活动)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12、为维护展馆红线内公共秩序安全,会展中心有权对展馆红线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1)从事任何未经会展中心许可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销售、宣传,私自承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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