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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2017年第4期 No. 4 2017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11期

Sum No. 211

§民法典编慕系列专题:民法总则编§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梁慧星

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 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 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 贝!1,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 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彳了为;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6-0766 (2017) 04-005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 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 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

《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 法律的存在形式。?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 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 和传统”。《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 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 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 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 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 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作者简介:梁慧星,四川大学特聘杰出教授(北京100732)

①三和一博、平井一雄:《要说民法总则》,东京:苍文社,1989年,第5-6页。

②梁慧星:《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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