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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行执字第16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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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行执字第16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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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东行执字第1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东行执字第16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晨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涛,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X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X年12月2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

了人防费缴纳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1X)474号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鲁价费发(201X)83号文(关于调整人防建设

收费通知)、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东价费发(201X)83号文(关于

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甲方)

和东营市晨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就乙方写字楼工程人防建设费的缴纳

签定了人防费征收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写字楼工程项目,根据建筑面积2957

平米,层数6层,以每平米25元计算,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人防费73925元。乙方在首次缴纳36962.5元后,余款于201X年6月29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由甲

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签订合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第一期款项,

至今尚有36962.5元未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人防费征收合同,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逾

期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X年10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须于201X年 11月15 日前向申请人自动缴纳人防费36962.5元及自201X年6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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