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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冀教规[200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以下简称“专接本考试”)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接本考试是为专科毕业生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相应的本科专业学习而进行的一种选拔性考试;经过选拔考试,符合条件者,可以进入省内相应的本科高校学习,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专科毕业生是指河北省普通高等院校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入学的普通专科(含新高职,下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四条专接本考试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公共课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或政治、计算机基础,全省统一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本科教育承办学校确定,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及专业综合,由各个学校自行命题或联合命题。

第五条命题与制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按照以下条件选派命题、制卷的教师与工作人员:

1、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

3、具有独立解决命题过程中专业学术问题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各本科教育承办院校应当对参与命题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命题与制卷应当采取入闱工作形式,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考试的主管部门必须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参加命题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

有关的培训(辅导)工作,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七条印制试卷必须在省保密局指定的定点印刷厂进行,与印制试卷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入闱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二) 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

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在场,并进行登记。

(三) 离开工作场所之后,要销毁(或删除)一切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信息,特别注意清理删除计算机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八条专接本考试每年春季举行,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接本考试的考点,设在承办专接本教育的本科高校。申请设臵考点,应当由本科高校的专接本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核准备案。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考点不得随意变更考务主管部门。

各考点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专接本考试的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高校纪检负责人和考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设考点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巡视1人;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试卷传递保管组、保卫组、后勤组等;由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并指定相应的负责人。

第十条各考点的考场按照以下规定安排:

1、考场一律单人单桌;每30名考生为一标准考场。

2、每个考场必须设监考员2人,并明确1号监考员、2号监考员;由考点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考务工作经验、原则性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

3、考场内外要保持清洁安静,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周边禁止闲杂人员逗留、高声喧哗。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向各考点派出巡视员,监督指导各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考点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

1、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任务和分工;

3、负责考点及考场各项设施的考前检查落实工作,做好考前准备;

4、按照考试指令,统一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监督

检查执行情况,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5、每场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答题卡、答题纸、试卷的整理与

密封。

6、确保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在本考点的安全与保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按《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的一般性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8、总结本考点组织考试工作的经验。

9、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考场监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本考场考试按规定进行。

2、在开考前15分钟,要组织考生入场完毕,以确保考生按时答卷;考生入场后,宣布考试注意事项。组织入场时,要严格验证手续,检查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有无有效印鉴,有无涂改伪造痕迹;要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面貌相符。

3、按时领取试卷等考试材料,在考场当场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4、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的地方填写或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

号等。

6、在正式答卷前、考试期间、尤其是回收答卷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答题纸(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相符。

7、考试开考10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或答题纸分别在规定位臵做出相应的标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涂划缺考答题卡的准考证号、考场记录栏的相应项目等。

8、考试开考后至结束前三十分钟,不允许考生离场。

9、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核查后当众答复。

10、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督促考生遵守《考生应试守则》(见附件2),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发现考生违纪,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对考试中的偶发事件,要在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本考点主任、副主任、联络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未经考点主任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像、摄像。

11、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念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12、各段考试终了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按照统一要求依次收集、整理全部考试材料(含答题卡、答题纸、试卷、草稿纸,以下同),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13、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材料、“考场报告单”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密封。

第十四条每个考点设巡视员若干,其中省级巡视员由省教育厅向各考点派出;考点巡视员由考试承办高校根据考试规模设立,一般为每300考生派一名巡视员为宜。

巡视员主要职责为:

1、提前检查考点的考场设臵准备及考务组织情况;

2、检查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及考试过程中执行考试工作程序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3、巡查考场的考风考纪,检查对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情况;

4、检查试卷存放、运转、交接过程中的保密情况;

5、协助考点主任处理偶发事件;考试结束,省巡视员应与考点主任交换意见,将巡视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6、巡视期间,应严守纪律,不循私情,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第十五条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组织、试卷传递、后勤、保卫等类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自觉服从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的安排,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2、考试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考试期间,维护考点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禁止其他人员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喧哗;

4、主动热情地为考生服务,作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考后的清理工作;

5、考试结束时,协同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装袋密封。

第四章考试纪律及处罚

第十六条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证件丢失的处理?

第十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列行为之一且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取消其该段所有考试科目成绩,并由所在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经考务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考生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接本考试选拔资格,并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生替他人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生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当场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如实记录,并立即宣布停止违纪、作弊考生的考试,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清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认定处理的程序:

(1)、收集并保留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由两名以上监考或者考场巡视员写明考生违纪、作弊的事实经过并签字确认。

(2)、监考人员在“考场报告单”上做详细记录,将当事人连同身份证件、准考证送到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将当事人的准考证扣留,由工作人员二人以上问明情况,并应当允许考生充分申辩,由考生当场写出书面材料并签字。

(3)、考试中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4)、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任签字后,连同《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见附件3)存根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将根据考场报告单、评卷专家鉴定表及相关材料作出处理。

(6)、所有违纪、作弊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及“考场报告单”应当保存一年。

第二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由所在高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予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错误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专接本考试条件的学生或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二十七条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在阅卷中同一考场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达1/3的,则取消该考场全部考生的考试成绩;同一考点若有1/10以上考场被取消考试成绩,则取消该考点的设考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

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对涉嫌违纪、作弊的考生,由考点高校在事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考生所在学校寄发《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生源学校、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认定、对考生进行处理的要求。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的《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诉途径提出申诉。

第五章试卷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专接本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一条各考点负责人到省教育厅指定的公共课(含联合命题课程)试卷发放及回收点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并负责相关过程的交通及安全保密工作。

1、各考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押运工作。

2、押运试卷过程必须做到:

(1)出发前要对指定的专用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用专车接送试卷,押运人员不少于两人,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3)乘火车接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两人以上押运。

(4)押运人员应定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试卷运送途中的情况。

3、运送试卷到达考点之后,各考点应立即向省教育厅传真发出《试卷送达回执单》(见附件4),回执内容包括试卷数量、封袋完好情况,并经考点负责人、试卷保管人及保密室保密员同时确认签名;随回执还应附上试卷保管的值班安排。

第三十二条各考点要设臵专用的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和考试完毕不能即时送走的答卷。

1、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铁门、铁窗、密码铁柜。

2、试卷保密室至少设臵两道锁,分别为: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派人掌管,但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3、试卷入柜后,应在柜门门缝贴上考点考务主管部门制作的“试卷保密专用密封条”。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应在保密状态、无第二人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设臵密码,决不允许有第二人知道密码。

4、各考点领导小组应选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并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正式在编职工,担任试卷保管工作;并安排好值班人员,明确其职责。

5、公共课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试卷和答卷按要求送达省教育厅指定的考试材料回收点。经材料接收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6、各本科院校的专接本专业课考试试卷同样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7、评阅试卷期间的答卷保密室要求同本条。

第三十三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涉密资料(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各高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阅卷工作应遵循“严格、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更改答案;阅卷过程自始至终要掌握“宽严适度”、“首尾一致”;阅卷工作应当集中人员在统一时间、统一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三十五条专接本公共课考试阅卷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并成立阅卷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主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阅卷点所在高校主管校领导担任。阅卷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试卷的评阅工作,对试卷的评阅质量、分数的核对登统、试卷的保管、保密及阅卷工作的进度负责。

阅卷点设立阅卷、复查、核分、登分、质检、成绩录入、试卷保管、后勤、保卫等组;各自对阅卷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十六条阅卷程序及要求

1、认真整理试卷。试卷收齐之后,阅卷点将各考点送来的试卷进行拆封、整理。试卷袋拆封时阅卷领导小组负责人必须在场,对于密封有问题的试卷袋要及时处理、登记。对每个试卷袋中的试卷按“考场报告单”所填内容进行清点,然后进行密封装订和编号,清点结果与记录表所填内容不相符的,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2、做好试评工作,统一评分标准。正式阅卷前,阅卷领导小组应组织部分阅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试评。针对考生答卷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归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出试卷每道题如何具体给分、扣分的《评分细则》,作为教师阅卷的依据。

3、客观题的机读卡由省教育厅安排专人负责读卡、登分。

4、阅卷点要制定统一的记分和合分方法,记分要规范,合分要准确。

外语作文题、数学和政治主观题应由两人分别评阅。在一定幅度内取两个分数的平均值。如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小组讨论决定。其它题目一人一题单独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小组讨论解决。

阅卷点要建立严格的复查制度。对评阅后的试卷,小组要逐题复查,避免评分有误或评分显失偏颇。阅卷领导小组要抽查已阅试卷,防止偏严、偏宽或宽严不一及错判、漏判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阅卷保密与纪律

1、设臵专用的阅卷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阅卷室。阅卷期间,阅卷现场的所有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2.试卷严格按绝密材料进行保管。阅卷点要建立保密室,制定保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收发试卷,完备试卷收发手续,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地点。发放的试卷,评阅后当天收回,集中在保密室保管。严防试卷丢失或发生交接错误。

3.试卷成绩登统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密封试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和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4.阅卷期间,任何人不得查询考生的成绩,在省教育厅正式通知成绩之前,任何人不得提前泄露考生成绩。

5.要注意做好阅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持清洁,注意防火、防盗。

第三十八条成绩复核与登统

1、试卷复核与计算小分均应在试卷册密封状态下进行;

2、成绩录入数据库分别由两组人员分两台微机进行,登统完毕将两组数据库进行比较,如有差异,应调阅试卷,检查各题小分后予以修正;

3、考试成绩登统完毕,由省教育厅和各本科高校及时上网公布。

第三十九条成绩公布7日内,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考点的考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考点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核实成绩确有出入的,经考点主任同意,将查阅情况连同考生试卷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予以改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发布的与此考试有关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河北省教育厅。

附件1

河北省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附件2

河北省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熟悉考点位臵,了解考场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得进入考场。

二、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丢失身份证者的处理办法?

三、外国语水平考试客观题部分及计算机课程考试的答案要做在统一制作的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划;外国语水平考试主观题部分和其它科目的考试的答案要做在答题纸上,要求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蓝、黑色油的圆珠笔。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其它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位臵。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生一般应在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时间。

五、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已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验。

六、除在答题纸(卡)规定的位臵按要求填写(用钢笔或圆珠笔)或涂划(用铅笔)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双色笔答题,写与试题无关的内容?,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退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交出所有考试材料后,可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八、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答案必须做在指定位臵上,做在其它位臵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扣除所涂题的分数。

十、考试中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不准夹带有文字内容的材料,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

十一、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准吃东西。提前退场者不得在考场及其周围逗留。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题纸(卡)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纸(卡)收齐,核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起立并顺序退出考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考场,否则,按作弊处理。

附件3

河北省专接本选拔考试

《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样本

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

№:姓名:(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违纪作弊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_;

违纪作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被送达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考试结束后,此存根连同违纪证据交本考点,由考点送省教育厅保存)-------------------------------------------------------------------------------------------------

河北省专接本选拔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告知书(一)

№:_______________同学:

你(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在河北省专接本统一考试___________________科目考试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考试(1)违纪,(2)作弊,我厅依据《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做出:□单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有权按照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河北省教育厅

年月日-------------------------------------------------------------------------------------------------

河北省专接本选拔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你校学生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在河北省专接本统一考试___________________科目考试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考试(1)违纪,(2)作弊,我厅依据《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你校。请你校按照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在7日内必须做出处分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河北省教育厅

年月日

附件4:

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

试卷送达回执单

注:此回执必须在试卷送达后一小时之内传真返回省教育厅(传真电话:0311-********、8706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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