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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案件简要案情

简要案情(行政练习)

2009年6月27日11时20分,玉带路派出所民警张学斌、李富铨巡逻至红塔区好吃街2排9号家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在争吵,经调查了解,该两名男子为李银福和李学忠,二人系邻里关系,2009年6月27日11时许,李银福和李学忠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李学忠用一个木棍将李银福打伤,随后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李学忠口头传唤到玉带路派出所调查询问,经鉴定李银福的伤构成轻微伤。

处理:1.对此事作调解处理;2.调解不成,按相关程序对李学忠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涉及的法律条款:

1、口头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简要案情(刑事练习)

2009年03月12日09时20分,包建平打电话报案称:2009年5月11日日7时30分其发现:在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1号“齐家大院”被人撬窗子进入,被盗两瓶剑南春酒、一瓶泸州老窖紫砂大曲、一瓶水井坊、两瓶飞天茅台酒、尚善玉溪烟2条、现金2500元,共计损失5300元。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刘子勇报110称:其放在红塔区瓦窑13队28幢8号二楼出租房内的一部惠普牌6400型笔记本电脑,于2009年5月10日18时至2009年5月10日19时30分间被人开锁入室盗走。损失合计:3000元人民币。

抓获经过

2009年5月10日19时50分许,任海龙、陈开亮巡逻至红塔区南北大街乡镇小区门口发现李鹏程形迹可疑,经当场盘问检查,发现其携带一部惠普牌6400型笔记本电脑,民警经当场盘问,其说不清该笔记本电脑的来源,民警对其继续盘问。经继续盘问其交代了电脑是同伙杨秀红盗窃所得,杨秀红现暂住南北大街许家湾5幛10号出租房。民警任海龙、陈开亮于2009年5月10日23时10分在红塔区南北大街许家湾5幛10号出租房进行传唤,但杨秀红未按时到案,2009年5月12日8时许派出所将杨秀红拘传到案。

嫌疑人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鹏程,男,彝族,1987年11月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家庭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腊戛底村委会他达莫75号,身份证号码:530427************。

犯罪嫌疑人杨秀红,男,彝族,1985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家庭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腊戛底村委会他达莫62号,身份证号码:530427************。

案件侦查情况

1、2009年03月12日凌晨零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鹏程窜至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1号“齐家大院”,以梅花起子撬窗入室后再撬开该饭店总台酒柜盗走两瓶剑南春酒、一瓶泸州老窖紫砂大曲、一瓶水井坊、两瓶飞天茅台酒、尚善玉溪烟2条、现金2500元,共计损失5300元。

2、2009年5月10日下午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鹏程伙同杨秀红、李鹏程窜至红塔区瓦窑13队28幢8号二楼刘子勇的出租房内,将受害人刘子勇摆放在房内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损失价值1000元。

嫌疑人处理情况

1、对李鹏程继续盘问,对杨秀红刑事传唤;

2、对二人刑事拘留三日;

3、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

4、杨秀红因在羁押期间发现患严重疾病,2009年5月20日取保

候审,保证金5000元。

5、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

1、继续盘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

项。

2、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3、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4、刑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5、延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条。

6、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7、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

十六条。

8、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

9、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柏家文:027743 普建荣:027826 殷国文:027470

施翔:027847 李海斌:027437 瞿绍堂:027703

犯罪嫌疑人李鹏程,男,彝族,1987年11月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家庭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腊戛底村委会他达莫75号,身份证号码:530427************。

犯罪嫌疑人杨秀红,男,彝族,1985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家庭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腊戛底村委会他达莫62号,身份证号码:530427************。

犯罪嫌疑人李海生、杨秀红、李鹏程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秀红、李鹏程涉嫌盗窃案,由受害人包建平、刘子勇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鹏程、杨秀红已被抓获。该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1、2009年03月12日凌晨零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鹏程伙同杨秀红窜至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1号“齐家大院”,以梅花起子撬窗入室后再撬开该饭店总台酒柜盗走两瓶剑南春酒、一瓶泸州老窖紫砂大曲、一瓶水井坊、两瓶飞天茅台酒、尚善玉溪烟2条、现金2500元,共计损失5300元。

2、2009年5月10日下午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鹏程伙同杨秀红、李鹏程窜至红塔区瓦窑13队28幢8号二楼刘子勇的出租房内,将受害人刘子勇摆放在房内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损失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秀红、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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