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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ETS欧盟碳市场

EU ETS欧盟碳市场
EU ETS欧盟碳市场

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

简介

建立基础—《欧盟2003年87号指令》(2003/87/EC)

运行时间—2005.1.1至今

参与国家—欧盟28个国家

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第二阶段2008-2012;第三阶段2013—2020。

效果—2010成交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

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

交易体系

EU-ETS属于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计划。该计划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议定书》承诺的排量。排放配额的分配综合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

按照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当按照

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把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报给欧盟委员会。

制定国家分配方案考虑的主要原则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相一致,必须考虑减排的技术潜力,以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如果欧盟通过了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必须予以考虑;对不同企业或产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必须包含有对新参加者的规定;必须考虑“提前行动”产业的贡献;“排放标杆”的制定必须采用最佳适用技术,以保障这些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效技术的作用;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企业名单及其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情况的分析内容。

方案步骤

首先是确定所有可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名单;其次是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再次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以往的实际排放量;最后是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欧盟委员会在接到成员国国家分配方案3个月内要完成对分配方案的评估,评价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规定的标准,若不符合将退回并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欧盟独立交易登记系统(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对每一个排放实体配额的发放、转移、取消、

作废和库存等进行记录和管理。采用CITL电子信息系统对排放配额进行管理,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国家配额登记账户,各国政府的碳排放事务管理机构均与CITL电子信息系统连接。每一个纳入EU-ETS的排放实体也均有配额登记账户

试验成效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试验阶段虽然并非完美无缺,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考虑到该体系需协调27个主权国家的行动,而且从最初构建到实施只有3 年时间,可以说其实施效果超过其他总量交易机制。

(一)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

价格信号准确反映市场排放权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条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2005 年1 月实施时,有7 家经纪人和20 家大的能源供应商和大的银行加入该排放权市场,随着其他相关机构陆续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厚度越来越高。研究发现,在最初阶段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后,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和钢铁产业的产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说明价格信号已能准确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即产量越大,排放权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权的价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排放权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

(二)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运行总量交易机制的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这些缺陷及其改进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例如,在2005 年,所发放的排放权超过实际排放量4%,没有一个产业的排放权处于短缺状态,钢铁、造纸、陶瓷和厨具部门的排放权发放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排放权总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欧盟在排放体系实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 年低6%。

二是排放权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并且电力行业发放过多,结果电力行业并没有用排放权抵免实际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权放到市场上出售,获取暴利。在第二阶段,政府提高了许可权拍卖的比例,并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三是微观数据的缺失问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试运行时,工厂层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的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能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

(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

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台交易为主,2008 年,柜台交易占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动了排放权的期权交易。欧洲交易所于2005 年6 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从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市场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样化。

这种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又提高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

(四)提升了欧盟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针对2009 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气候变化大会,欧盟于2009 年1 月29 日率先宣布了立场。在其公布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中,欧盟做出承诺,到2020 年,其污染排放与1990 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达成国际协议。同时,欧盟给世界其他国家施加了压力,提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减排30% 的目标”。欧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标,很大程度在于排放交易体系初步实施的成功增强了其信心。正如欧盟认为:“全球碳市场可以并且应当由相联系的、可比较的国内排放交易系统建立。这将促进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减排。欧盟应当与其他国家一起,确保在2015年建立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范围的市场,在2020 年建立更广阔的市场。”

运行模式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交易的标准主要是国家计划分配的欧盟排放配额(EUA)。同时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实体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目前只允许使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s)和联合履行(jI)项目减排单位(ERUs)。

2005~2007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试验阶段

该阶段排放量的上限被设定在66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均免费分配;每年剩余的EUA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不能带入第二阶段。该阶段允许使用的CER和ERU的数量平均为总体配额的13%,各国情况略有不同。第一阶段暴露的主要问题是配额分配经验不足,有的排放实体分配到的排放额度远远大于该阶段其实际排放量,配额供给出现过剩现象。但是由于不少企业为以防万一并不会把所有多出来的EUA拿去卖,所以市场并不至于崩溃,但是还是受到了非常大的打击,现货EUA价格从2006年3月最高的30欧元跌到2007年初最低的3欧元。

2008~2012年,《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承诺期

在这个阶段里,欧盟吸取了第一阶段配额分配过松的教训,最终将EUAA的最大排放量控制在了每年20.98亿吨,对各个国家上报的排放额度仍是以免费分配为主。在这一阶段,开始引入排放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即从配额总额中拿出一部分,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放实体根据需要到市场中参与竞拍,有偿购买这部分配额(例如,德国就拿出10%的排放配额进行拍卖)。同样,第二阶段里排放实体每年剩余的EUA可用于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也不能带入下一阶段。

从2013年开始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阶段据了解欧盟将会对第三阶段的交易机制进行大幅度改革,以避免内部市场失灵。同时还要扩大纳入排放体系的行业范围,强化价格信号作用以引导投资,创造新的减排空间,减少总的减排成本,提高系统效率。此外,以拍卖方式分配的配额比例将逐步提高。

波动的配额交易经历

2006年5月前,EUA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曾上涨到30欧元/吨。2007年的价格开始下降,在EU-ETS运行的第一阶段临近结束的约六个月时间内,价格在10欧元附近一直持续。到了2007年年底价格一度上升到22欧元/吨。2008年上半年价格也居高不下,2008年7月1日更是创下了28.73欧元/吨的历史最高纪录。直到2008年第三季度以后,价格才开始下滑。此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现货价格一路下降,2009年2月触底反弹,目前维持震荡整理态势。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无功而返进一步加重了现货价格的盘整趋势。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11074454.html,日期: 2010-01-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特征 《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5年初试运行,2008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拍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05年开始实施时,覆盖25个国家,罗马尼亚与保加利亚于2007年加入该体系),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 分权化治理模式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只是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一、导言 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由于无节制的排放而带来的危害,气候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合作探索寻求规制该问题的方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制度设计的《京都议定书》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其他排放。议定书规定国家间可以进行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配额,来用于本国的发展。 在不同的国家碳排放交易有不同的形式,各国都在积极寻找适合本国的交易形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根据王陟昀博士对碳排放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概念是源自于排污权。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目的。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碳排放

交易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的,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以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位约束条件,以此来对二氧化碳进行管制的一种手段。碳排放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单个排放主体下发排放配额,各单个排放主体只能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碳排放,排放需求低于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排放配额有偿转让给排放需求超过配额的主体。依据笔者的理解,笔者认为以上解释能比较全面的概括碳排放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以投入到市场中进行交易和获得利润的稀缺资源。这样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并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来节约碳排放权指标,既可以为未来发展而进行储备,也可以投入市场获利;另一方面,若企业为实现减排目标需承担较大的成本,可以通过向碳市场交易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由于这种碳排放模式是建立在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很多方面,王文军对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的介绍,该作者把碳交易体系的范围界定与总量目标的确定,分配机制问题,碳抵消制度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四个方面作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方面的内容。笔者较赞同将碳排放交易体系划定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碳排放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全球碳交易体系概览-InternationalCarbonActionPartnership

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呈现快速发展 全球首个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ETS) 于2005年投入运营——即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U ETS) 。至2015年的短短十年时间,已经有遍布四大洲的17个碳交易系统相继出现,所覆盖的地区GDP总量已占全球GDP的40%。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府考虑采纳碳市场作为节能减排的政策工具,碳交易已逐渐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ETS) 是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政策工具,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政府对一个或多个行业的碳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纳入碳交易体系的公司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就需要有一个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它们可以获取或购买这些配额,也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配额交易。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碳市场简报 #3 2015年10月 全球碳交易体系概览 每个碳交易系统都是独一无二的 筑、航空等(详见图表)。 占全球 GDP的40% 全球每五个人中就有两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或计划开 展碳交易体系 个国家个城市 个省或州除RGGI外所有 除日本埼玉 日本东京 和瑞士 外所有 中国北京 韩国 日本埼玉 括号中的国家/地区代表其碳市场涵盖的是上游行业 中国上海 中国深圳 日本东京 中国北京 美国加利福尼亚 加拿大魁北克 新西兰 韩国 中国上海 新西兰 韩国 新西兰 韩国 新西兰

碳市场简报 #3 2015年10月 全球碳交易体系概览 关于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 (ICAP):ICAP是一个面向全球各个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平台,旨在探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最佳实践,推动相关交流合作。 它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技术对话,知识共享和能力建设。更多信息请关注 ICAP 网站,点击 ICAP 的全球碳市场地图 获取更多信息,或关注我们的推特账号 @icapsecretariat . 现存碳交易系统正愈趋完善,并相互联接 第一代碳交易系统汲取这些年来的经验教训,正在不断改进设计。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 (RGGI) 由美国东北部及大西洋中部的九个州合作开展,在2012年,它们成功推行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改革,并由此被认为是美国最新推行的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清洁电力法案)的最佳执行工具之一。在欧洲,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 的结构性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改革的第一步是引入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帮助碳市场应对外部因素如科技变革或经济波动的影响。目前,新西兰正准备对其碳交易系统进行第二轮政策回顾和调整。 另外一个主要的趋势是碳交易系统的相互联接。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共享其市场,允许跨系统的碳配额买卖。在201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成功联接系统。2015年,运输燃料行业被囊括进该联合系统,两地碳市场总份额由此翻一番;如今系统已覆盖两地85%的社会总排放量。加拿大安大略省宣布了建立碳交易并将其联接入加利福尼亚—魁北克碳交易市场的意向。东京作为全球第一个城市级别的碳交易系统,最近成功与琦玉市(Saitama) 的碳交易系统联接。除此之外,经过多年谈判,欧盟如与瑞士碳市场联接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预计将很快实现联接。 新兴碳交易体系正在涌现 如今,亚洲正在成为发展新兴碳交易系统的热点地区。2015年,韩国成为继哈萨克斯坦后又一推行全国碳市场的亚洲国家。韩国碳市场是目前仅次于欧盟碳市场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系统。与此同时,中国正在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2017年初全国范围内的碳市场建设做准备。届时中国将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体系。另外,自清洁电力法案开展以来,美国各州对碳排放交易的兴趣与日俱增, 建立新的碳市场或在已有碳市场的联结都有新的可能性。 圆圈的大小显示了所对应的碳市场大小的粗略估计。 覆盖范围指的是碳市场在其对应的经济体总排放中的占比。 覆盖范围% (2016)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交易主体是

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交易主体是 (A) 欧盟各国的排放实体 (B) 自愿加入的企业会 (C) 附件1 国家之间 (D) 美国西部五个州内企业 2.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决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的试点工作。下面哪个城市不是低碳试点城市?() (A) 上海 (B) 南昌 (C) 贵阳 (D) 保定 1. 第一次工业革命从1765年第一台()的诞生开始 (A) 蒸汽机 (B) 汽车 (C) 轮船 (D) 火车 2. 受到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气候变化对()的影响远大于其他发达国家。 (A) 中国 (B) 日本 (C) 英国 (D) 美国 1. 目前世界上风电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是 (A) 荷兰 (B) 中国 (C) 法国 (D) 比利时 2. 生态文明秉承()、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A) 征服自然 (B) 尊重自然 (C) 掠夺自然 (D) 1 1. ()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 (A) 低碳经济 (B) 绿色经济 (C) 循环经济 (D) 传统经济

2. 我国电力生产结构以()为主 (A) 水电 (B) 火电 (C) 核电 (D) 风电 1. 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前夕,中国政府提出要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 (A) 16% (B) 32% (C) 40%~45% (D) 45% 2. 低碳生活是通过转变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在保证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A) 减少 (B) 不变 (C) 增加 (D) 保持 1.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对购买发动机排量1.6L及以下节能型汽车在全国范围内每辆补贴()元。 (A) 1500 (B) 3000 (C) 6000 (D) 10000 2. 低碳产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 (A) 中国 (B) 美国 (C) 日本 (D) 英国 1. 德国航空税的税收金额将取决于到最终目的地距离,到目的地距离在2500~6000千米的航班,将对每位乘客征收()欧元的航空税 (A) 8 (B) 25 (C) 45 (D) 60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分析

一、前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处在对化石能源高度依赖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量骤增,对全球气候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识。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管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三种,各有优劣。管制手段简单直接,但实施阻力大,监管困难,管理成本高昂;碳税实施较为简单,但最优税率难以确定,增加税种存在立法障碍;碳排放交易则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的激励,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且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低碳化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启动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最重要政策工具,在欧盟气候政策中占据核心地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成功运行实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的转化成跨国性的应用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高度关注,具有全球性的研究价值。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是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量控制规定了体系内所涵盖的设施可排放的温室气体最高限度,创造了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从而建立起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总量控制之下,欧盟为所覆盖的市场主体分配碳排放配额,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出售和购买配额。截止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共经历了三个实施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监测、报告与核查,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交易机制与市场监管,履约与处罚为核心交易体制。 (一)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 基于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与关键基础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质量将直接影响交易的运行效果及减排目标的实现。为了获取精准的基于设施的排放统计数据,欧盟颁布了2003/87/EC号指令明确了实施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制度,并于2004年1月会发布了第一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以及炼油、烧焦、矿石缎烧、钢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及造纸共9种生产活动的核算方法及报告规则,为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一阶段的成功实施奠定了数据基础。结合第一阶段的实施效果和运行经验,欧盟委员会对原有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第二阶段的监测与报告指南。在第二阶段的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分别加人了氮氧化物以及航空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方法。在第二阶段的实践和探索基础上,欧盟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将原先实施的法律依据由指南上升为法规,新法规对数据的等级做出了更清晰的要求,制度所采取的方法更为科学,增加了受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强调了监测计划作为企业核算、报告与第三方核查主要依据的重要性。 从检测、报告与核查流程来看,设施运营者定期提交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其中,监测计划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实体的基本信息、排放的计算方法描述或者测量方法描述、数据源等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监测提交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如期执行;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后进行公开,第三方核查的内容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的选择、计算排放总量的方法、测量方法的选择和实施等,所有信息和数据需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信度、准确度才能被核准,若报告没有核准,配额将不能用于交易。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在气候等环境问题上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同时也开辟了国际经贸合作的新领域,形成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缓解温室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对排放权交易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本文主要在以下这些方面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并进行简要评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想与构建等。 1 国内研究成果: 1.1 碳排放权交易 1.1.1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 杨华(2008)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是增强大气的恢复能力,三是减排的经济可行性促成了潜在的碳交易市场,所以《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共同催生了碳交易的出现,形成了碳交易市场。并且提出碳排放权供给是碳交易的属性及其财产法基础。 1.1.2碳排放权交易的分类 于天飞(2007)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 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 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1.1.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曾鸣(2010)分别从基于目的和基于配额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来分析国际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得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占比超过整个交易量的90%,配额交易的源头是排放贸易机制,该机制主要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目前已形成国际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1.2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刘伟平,戴永务(2004)认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 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 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EU ETS欧盟碳市场

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 简介 建立基础—《欧盟2003年87号指令》(2003/87/EC) 运行时间—2005.1.1至今 参与国家—欧盟28个国家 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第二阶段2008-2012;第三阶段2013—2020。 效果—2010成交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 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 交易体系 EU-ETS属于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计划。该计划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议定书》承诺的排量。排放配额的分配综合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 按照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当按照 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把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报给欧盟委员会。 制定国家分配方案考虑的主要原则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相一致,必须考虑减排的技术潜力,以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如果欧盟通过了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必须予以考虑;对不同企业或产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必须包含有对新参加者的规定;必须考虑“提前行动”产业的贡献;“排放标杆”的制定必须采用最佳适用技术,以保障这些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效技术的作用;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企业名单及其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情况的分析内容。 方案步骤 首先是确定所有可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名单;其次是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再次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以往的实际排放量;最后是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欧盟委员会在接到成员国国家分配方案3个月内要完成对分配方案的评估,评价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规定的标准,若不符合将退回并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欧盟独立交易登记系统(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对每一个排放实体配额的发放、转移、取消、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11074454.html,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张妙仙林道海 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1期 摘要: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碳排放权已成为新兴的交易客体,国际碳排放权的产生与发展,既为我国带来机遇,也使我国面临挑战。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与完善我国碳排放市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从法律、政策、信息透明度、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碳排放权;市场机制;法律构建;信息透明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1-0072-05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简介:张妙仙(1983—),女,江西吉安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林道海(1967—),男,浙江平原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基础学系主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项目“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R2010084。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政治、经济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减缓气候变化、改善环境的共识下,全球都在进行不懈的探索,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会,美国和欧盟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新一轮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上,我国在迎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程度和地位还比较低,迫切需要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良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推动其向前发展。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兴起与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碳排放产生的温室效应影响越来越明显,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原来区域性关注的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环境问题,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了“排放权交易”,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通过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发展 发表时间:2010-6-3 17:49:26 该信息被浏览了2051次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到底为经济问题。其义有三:一,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类经济活动;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障碍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冲突;三,气候变化的有效解决必须依靠经济手段。 许多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消耗归咎于我们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错误。[1]―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instrument),如税收,收费,补贴和可交易许可,在欧洲被广为运用来解决环境问题。 排放交易是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来达到减排目的,从而控制排放的一种经济政策工具。而排放交易机制则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在交易机制下,公司或工业部门被授予一定数额的信用(Credit)或许可(Allowance,亦译为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的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多排者或从少排者购买许可,或面临重罚。因此,多排者为多排放的污染物付出代价,而少排者通过出卖剩余的许可而得到经济激励。此外,机制还能激励排放企业积极主动发展新技术降低排放。如此,社会能以最低的成本达到减排的目的。 排放交易最初是美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创新制度,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在美国基于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在限制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控制酸雨方面的经验。有一点讽刺的是,在1997年当美国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强力推行排放交易制度时,欧盟是强烈反对的。但是小布什上台并决定美国退出[2]这是一个挫败的经验,因为争议并没有给建立一个可实行的气候政策制度带来任何的切实结果,反而在上面浪费了诸多的时间和精力。在1990年代后期,伴随着对美国二氧化硫减排交易的成功的关注的增加和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经验的积累,欧盟对―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instrument)的支持逐增。随后―污者买单原则‖和―基于市场的方法‖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如《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欧洲环境署,1996)[3],《环境税和单个市场的变化:来自欧洲委员会的信息》(欧洲委员会,1997)[4],《环境效益》(欧洲环境署,1996)[5]等。2000年发布的《温室气体绿皮书》(欧洲委员会,2000)正式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主要部分。[6] 2001年10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排放交易指令》草案,并在2003年正式颁布。但是发布草案到正式颁布之间的2年中,对草案有多次的讨论和修订。2001年草案的发布启动了合作决议的程序,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会审议、修订和批准(或否决)该指令。欧洲议会在2002年10月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结果是欧洲委员会2002年11月再提出一个修订草案。2003年3月,欧洲理事会同样要去欧洲委员会再提出一个修订草案。随后,在2003年7月22日议会和理事会达成协议并最终采纳理事会的建议草案,并在2003年10月13日正式颁布,即Directive 2003/87/EC。 欧盟排放交易经历了一个从追随者到领导者的转变。很明显,欧洲一开始是紧密追随和学习美国的减排交易计划。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开始运作之前,欧洲有四个非常重要的减排交易项目,它们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提供了许多经验。第一个是英国减排交易机制(UK-ETS),它在2002年启动,英国政府和本国排放工业之间达成《气候变化协议》,为了增加《协议》的弹性,

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和主要机制

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和主要机制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来源于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1997年12月11日,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国家则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 ■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 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新华网哥本哈根12月8日电(记者郇公弟尚军)世界银行8日在哥本哈根发布报告,介绍碳融资实施10年来的情况。世行称,碳融资如今已成为全球碳市场的基石,但在资金规模、效益评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所谓碳融资,是指为了落实《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世界银行建立不同 的碳基金,由发达国家企业出资,来购买发展中国家或其他发达国家环保项目的减排额度。 自2000年世界银行设立首个碳融资基金以来,10年间已经发展到10个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现有的10个基金用途不同,比如“生态碳基金”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_问题与对策_周文波

2011年第3期 总第75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O.3,2011Serial NO.75 —————————————— —收稿日期:2010-10-15 作者简介:周文波,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南昌理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陈 燕,南昌理工学院助 教,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与能源枯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发展低碳经济战略,以此作为新一轮产业竞争、经济增长竞争、技术竞争的工具。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发展始终走在世界的前端,实现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间的有机结合。亚太地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在积极筹建各自的碳排放市场。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积极推进新政,联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建立。中国作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因缺乏完善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没有定价权,只能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份额,让国内企业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的低端位置,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多年的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经济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我国能在京都协议第二阶段顺利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碳排放权交易,减轻这一阶段的减排压力,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王江,隋伟涛(2010)阐述了我国当前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发展机遇,并对我国在碳排放权博弈中应采取的策略进行了总结与归纳。但是作者没有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分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遇到 的问题,以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刘伟平,戴永务( 2004)阐述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和意义,并就碳排放权交易中各国初始碳排放权的合理配置、碳排放权交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等。但是作者没有就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王宪明(2009)只是单纯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上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而没有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我国完善碳排放权市场提出具体建议。本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周文波1,陈 燕2(1.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南昌理工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 被广泛采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施和完善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 题。比如,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存在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碳排放源难于监测和控制、气体排放 权初始分配制度缺失等问题;从微观经济角度看,存在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碳排放权交易定价不合 理、排污收费标准较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借鉴较为成熟的欧盟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机 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加强政府政策的宏观导向,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配置、健全碳排 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以及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以实 现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快速、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低碳经济;配额;环境交易所 中图分类号:F 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3-0012-06

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 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上) 2010-3-10 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11月26日,我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向我国施加巨大的压力,而且也是切实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支柱。该体系试验阶段(2005年~2007年)的运行为欧盟履行《京都议定书》,运用总量交易机制促进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寻求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借鉴欧盟制定交易体系的基本理念和实施经验,转变我国碳排放的治理思路,加强市场机制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作用。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特征 《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5年初试运行,2008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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