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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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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一.本书背景

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本书简介

《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

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四。主要内容简述

第一位特鲁派尼: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福斯特法官: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

由,认为被告完全无罪。具体理由有二: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

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唐丁法官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基恩法官维持原告有罪,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汉迪法官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第六人出现,与他四个朋友一样吃了威特摩尔,但至今才被发现。

第六位:伯纳姆法官认为被告有罪。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对于所谓“紧急避难”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第一,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第二,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第三,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几天都可以。第四,对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第五,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第六,抽签的选择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被告无罪。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位:塔利法官认为被告无罪。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让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海伦法官认为被告无罪。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被告有罪。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的观点出发,综合上述各种观点进行契约论的分析,然后提出无罪判决将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认为本案应该判被告有罪;并且认为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二位:法兰克法官认为被告无罪。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上出发,认为被告有罪。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邦德法官回避判决。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五.重点问题感悟

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

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

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问题四:契约的神圣性。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当然了,也不管他们身处何地,都无所谓,这些契约都是有效的。本案中维特莫尔提出达成那个契约,虽然中途要退出但最终还是默许了。所以它是有效的!

问题五:人的生命的价值。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谬论,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

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相反的,有时候少数人的生命会比多数人的生命重要,斯大林曾经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得死是悲伤的,一百万人的死只是在统计数字”。并不能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生命的价值。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是不克估价的

问题六:法律的目的何在?要说法律的目的,要从立法者说起,立法者的意图也就是法律的目的,同时也是广大民众的意图,希望有一个安稳的社会生活环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威慑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报复那些对人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人,矫正那些犯错以后知道悔改的人,兼而有之! 在本案中,我认为只要把法律的目的达到就行。判不判死刑待定!

问题七:法官们应不应该或者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判决所造成的影响?或者可以换一种问法,法官们应该考虑民意吗?我的意见是,如果法条不够明确的话,法官们在解释法条的时候或许可以考虑民意何在,但是如果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法官们却要强行扭曲法律,作出迎合民意的判决的话,这就是大大的不对了。还有一点就是我认为在中国应该尽可能的少考虑民意,在中国有些人的能力是非常大的,他可以让社会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表达出不是他们自己想表达的想法。这不是真正的民意,说过多的考虑民意,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以至于以后难于判案。

问题八: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先看看伯纳姆法官一样的观点。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有这样一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里不期而遇,甲和乙有世仇,所以甲在乙的水壶了放了毒药,想毒死他;丙和乙也有矛盾,也想让乙死,就把乙的水壶戳了个洞,水全漏了。最后已被渴死了。有人断言是丙害死的,因为他的动机是想渴死乙,但倘若丙不使水流光,甲即为毒死乙,丙拯救了乙,但此时甲的阴谋也未得逞,怎么分析才为真那??从伦理道德角度看甲与丙都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却从法律上会因其没有造成事实而不构成犯罪!这个情况下的道德审判与法律裁决就会截然相反,所以我认为法律和道德这个关系不应该是伯纳姆法官那样理解的。

问题九:关于紧急避难的问题。本案中那几个人能算是紧急避难吗?几位大法官的表述让我不能分清到底孰对孰错,,但就单单从辩论学的角度想问题,紧急避难,分为两部分,紧急和避难,紧急体现在时间上,我并不认为洞中的哪几个人处于一种紧急,千钧一发的状态。所以不能称之为紧急避难。

问题十:公平究竟意味着什么,塔利法官认为,等待他们中最虚弱的人死去,从而享用他的血肉,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我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我觉得这还算是比较好的一种做法。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虚弱并非他人为之,而是他的不幸所造成的,这一点对五个人都是一样。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政管院08 公事郝克威2008302430036 得知《洞穴奇案》这本书是通过足球队里一个法学院的同学,我问他老师要求我们读一本法学的基础书有什么推荐,他当时没有想起来,我说像《社会契约论》,《论法的精神》这样的书怎么样,他说太晦涩难懂了,于是答应回去帮我想想。当天晚上他给我发短信推荐我看《洞穴奇案》这本书,我当时听到书名的时侯我还以为这只是一本描述一个案例的简单书籍,看过之后才明白它的意义之深远。 下面一段文字是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概括:1949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L. L .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 :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其中,威特莫尔(男性,30 岁),杰克(男性,22 岁),丹尼尔(男性,34 岁),凯特(女性,20 岁),露西(女性,28 岁)。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劝他如果不这样,团队中体力最差的凯特很有可能活不下去了,威特摩尔妥协了。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 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我不想再重复书中14 位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判罚,而是希望能够阐述我对这个案例的理解。 1.生命处置权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案件中的重点就在于被杀者是否是自愿牺牲的,因为如果是自愿的,那么就不存在“故意剥夺”这一行为了。我的理解是被杀者是自愿的,毕竟投掷骰子之前每一个人都没有表达对掷骰子选出一个人来保证其他人生命的异议,那么我认为他们都认同这样的一个社会契约。而我一直坚持“契约神圣论” 我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内,社会契约应该是不可侵犯的,这五个人愿意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来帮助其他人渡过难关,这个契约在我看来不应该是非法的,更不应该是违背道德的。这个契约中有的是每个人对人性的关爱。《独立宣言》中有这样一句: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赐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既然每个人都被

读《教学勇气》读后感

读《教学勇气》有感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一书,说实话,手捧此书,很多时候心又游离于书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才疏学浅,我觉得此书所讲的内容不易理解,感觉很深奥,需要专心、投入的边读边想,边想边读。关于教与学,一直以来都是大家一直探索的问题,而在这里,帕克·帕尔默比任何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使我受益匪浅。无论对于教育者还是其他岗位的人,这本书都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尽管如此,我也不能完全理解,更不能说出自己的多少感悟,只是对书中一些重要的观点有比较深的 印象而已。 人们出于情感的原因选择教师这个职业,他们深爱着自己的学生和课程。但是,教学上的种种要求却常常使得许多教师感到激情消退以致于无力教学。我们能不能也像一些优秀的老师那样,把爱献给孩子们,用心来教,为我们的教学注入鲜活的情感?帕尔默提倡需要发展教师职业的深层愉悦,这种深层愉悦的根基在于将教学工作融入自我完整之中,如果一项工作是我们内心真正想做的,即使辛劳也乐此不疲,工作让生活充实快乐,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自身成长的机会。所以,作为教师要学会与自己的心灵对话,我们经常故意漠视心灵发出的声音,结果心灵变得缄口,对待心灵有如待友之道,不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问询,而是平和、快乐地聆听。

只有教师能和自己的心灵对话,才有可能将心灵呈现在我们的学生面前,真正的教学才能发生。总之作为教师要保持心灵的完整,让教学成为自己生活乐趣的一部分,这是读此书后我最大的收获。 本书的一个最普通的信念:优秀教学不能被降格为技术,优秀教学源自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善。和一个最简单的前提:良好的教学不在于教学技巧的纯熟,真正好的教学源于教师正直、诚实的优秀品质。这让我对教学的实质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读了《教学勇气》,我在作者的引导下逐渐回顾自己的教学生涯,拨开迷雾,认清自己的内心,即使是在寒风中摇曳的一点烛光,也坚信自己的光芒,自己的温暖那是给予一批又一批学生的关爱与呵护。我相信自己有勇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发现。 相信很多老师都有过这样的感受,我们热爱教育,同时为教育痛苦。我们不辞辛苦,我们乐意学习,我们希望自己的教学生涯充满成功。但现实往往是不尽如人意。有时我们甚至想放弃,失去了继续努力的勇气。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中呢?是学科知识的浅薄?是教育方法、技巧的缺乏,还是对学生的研究不够?反思中,我发现唯独缺少了对自己内心的关注。然而,帕尔默告诉我,核心问题是“认识自我”,是自我认同和自身完整。他说:“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们是谁。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的学科。”帕尔默说,要寻找一种与自己本性契

《洞》读后感

《洞》读后感 《洞》读后感 晚饭过后,又是我最喜欢的时候——阅读时间了! 我刚关上门,它就“吱”的一声开了。是谁?肯定是妈妈!一转头,映入眼帘的果然是妈妈如春风般的笑脸。“这本书看完没?”妈妈手里正是我前些天才读完的一本书:《洞》。“当然了!”自从我看完这本由美国的著名儿童文学家路易斯"萨奇尔所写的书之后,就一直回味着它曲折而有趣的情节。 不等妈妈再次开口,我便侃侃而谈。“它是讲的是一个名为斯坦利的小男孩的故事。因为他的臭屁偷猪贼曾曾祖父,所以他的曾祖父、祖父、父亲,包括他,就没顺过。斯坦利因为偷一双臭球鞋的罪名,被送进了‘翠湖营’,开始了每天挖洞的生活。管理员大人说这是为了改变品格,”我突然停住了,想看看妈妈是什么反应。只见妈妈一副饶有兴致的样子,好像在听我讲一个神奇的传说。“可是,在挖到半截有着‘K"B’口红管后,斯坦利明白了管理员大人要他们挖洞,不是为了改变品质,而是在寻找某样东西。后来,其中一名成员——零蛋,出走。斯坦利把他找回来后,挖了最后一个洞,找到了管

理员大人在找的东西——‘死亡之吻’凯特"巴洛的宝箱。”我停了下来。“就这些?我看的可不止这些。”原来妈妈已经看过了!我顿了顿,又补充道:“这本书在写现在发生的事,还穿插了一些在一百多年前发生的一些事……” 突然,一个问题油然而生。“故事里说,在一百一十年前发生了那件事情之后——就是萨姆死后,为什么再也没有下过雨呢?老天到底惩罚了谁呢?”“你觉得呢?”妈妈又把这个皮球丢给了我。“嗯。”我歪着头想了好一会儿,才答道,“我觉得,老天惩罚了那个警官还有镇上的其他人。”“为什么?”“因 为……因为他们觉得黑人和白人是有区别的,他们歧视黑人。”妈妈没有对我的言论做出什么评价,而是问:“你喜欢哪个人物?”“斯坦利和凯瑟琳(就是凯特)。”“为什么呢?”“首先,斯坦利身上有坚韧不拔、勇于探索的精神。无论挖洞有多困难,有多累,他还是会完成‘任务’。他还会根据‘线索’去‘推理’出‘真相’。凯瑟琳不歧视其他种族,敢爱敢恨。”“那么,你有哪些收获?”妈妈一字一顿。“我们要关心、关爱所有人,不能歧视某些种族或人。”我转了转眼珠,“还有,我们不管在做什么都要坚持,只有坚持才可能获得成功。当然,我们也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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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恒的洞穴”的简单法律思考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它根据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和其他类似案件所引发的诸多关于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的问题,将当时人们牵扯到的诸多争议一一再现,虚拟了这一宗同类相食案,该案件涉及到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于是,就有了《洞穴奇案》这本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 案件事实: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那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威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线设备。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设施给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威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这当然是个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当政丨防和谐丨府官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探险者们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威特莫尔,他于是被同伴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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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个小时的时间,采用互动互动模式,把英语学科的一周知识复习、思考了一遍,并做了一部分习题,这个班里倒数的女生表现非常好,我们一起提问、讨论,她表现出思维敏捷、学习认真、主动提问等优秀的学习特点,效果非常好。家长当时一直坐在旁边,对孩子的学习表现大为舒心,因为她很少看到孩子有这种表现。 我在思考,达到这个良好的学习效果,是心灵的作用,还是技术的作用,到底哪一个起了关键作用?如果我一晚上跟家长谈教育、谈内心,会有这样的效果吗?我们的内心唤醒,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书中讲到“只要我们稍微给自己内心声音一些注意和尊重,它就会以一种更温柔的方式回应,是我们参与到赋予生命活力的灵魂的对话中”。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遵守的教师职业规则,是否也有和作

法学基础推荐书目及读书报告撰写

法学基础推荐书目及读书报告撰写 一、推荐书目 中国 1.《论语》、《孟子》、《荀子》 2.《商君书〉、《韩非子》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4.江山:《中国法理念》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任选一本) 6.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或《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任选一本) 7.冯象:《木腿正义》或《政法笔记》(任选一本)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西方 1.柏拉图:《理想国》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4.卢梭:《社会契约论》 5.洛克:《政府论》(下) 6.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8.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9.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0.德沃金:《法律帝国》 11.哈特:《法律的概念》 12.萨伯:《洞穴奇案》

13.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自选书目 不愿读推荐书目的,自选一本自己感兴趣的与法律有关的书籍,在第二次上课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报给我。我确认后读书报告可以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 二、读书报告的要求 1.从推荐书目中选择至少一本撰写一篇读书报告,不少于3000字。 2.6人组成一个小组读书会,选出组长,每两周在课堂上做一次读书报告,每次两人,每人15分钟,其他组员对报告做点评。报告及点评由组长全程记录,当堂递交,并作为组员期末报告的加权分数。 3.读书报告只能以个人身份撰写递交,署上姓名、学号和专业。 4.第八周当堂以书面(打印、手写均可)形式递交。 5.期末读书报告占总成绩的50%,其他50%由平时成绩构成,以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为主。 三、读书报告类型及其撰写 1.专题型读书报告 例: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某一概念、理论、制度、观点的源流要搞清楚,对所读书目的观点赞同、反对要写清楚,自己的主张要有。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 a. 提出主题 b.学说整理 c.观点争议 d.总结 涉及到部门法专题还有 e.比较法考察 f.实例 2.心得型读书报告 例: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 要求:作者在这门书中主要传达了哪些观点,你的启发或收获,赞同还是反对。 为了了解一本书的写作背景,一般还需要阅读: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作者:陶路秀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萨伯 法律思想独立存在,不受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色。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首席法官根据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者受困洞穴,水尽粮绝,极度饥饿,他们集体决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获取生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

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视角不同,所得结论自然不同,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好不精彩。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请愿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结果既不失刑罚的权威性,又诠释刑法人道的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密,彼此间的反驳让人拍案叫绝,精彩的语录更给人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读完某一作品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这时就有必须要写一篇读后感了!千万不能认为读后感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1 有幸读了帕克·帕尔默著的《教学勇气》之后,使我的心灵为之一震,才明白自己对教学、教师认识过于简单,过于肤浅。《教学勇气》使我对教学,优秀教学和优秀教师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 帕克·帕尔默谈到教学中的困惑源自三个方面:学科,学生,还有自己对自我的认识。学科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而更为复杂的是教导自己认识自己。如果仅仅从学科和学生两个方面去认识教学工作的复杂性,作为一个教师只要精通学科知识,学习足够的教学技巧,使得自己处于引领学生精神的地位,我们就可以引导学生去复制这个世界。当我们对学科以及对学生的认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自于我们对自我的认识,依赖于关于自我的知识。当我们不了解自我的时候,我们就不了解我们的学生是谁,也就不能懂得我们所教的学科。然而在我工作的时候,我和同事经常会抱怨现在的学生教起来怎么越来越难了,越来越多“来自地狱的学生”;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都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从这些抱怨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理解教学,我们也是在这个角度上来进行着我们的教学,很少从认识自我这个角度来理解教学,去理解我所教的学科,去认识我所教的学生。在帕尔默看来我们教学的目的就是去简单的复制这个世界,而不是在改造这个世界。 这个世界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我们要想让我们的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去复制这个世界。作为教师就不能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去理解教学,教师应该去理解自我的知识,认识自我,把自我和学生、学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体,去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因此,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仅是有精深的学科知识,好的教学方法,正如帕尔默所说的真正的好的教学不能降低到技术层面,真正好的教学来自于教师自身认同与自身完整。在每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新的观点——第十五个观点 姓名:白云 学号:3090100860 班级:工科试验班0967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第十五个观点 一.作者简介: 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简介: 1.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2.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及其结论: (1)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 (2)观点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3)观点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1、教导自已认识自我 “然而另一些时候,教室却如此毫无生气、充满痛苦和混乱——而我却对此无能为力——此刻的所谓教师就像无处藏身的冒牌货。于是敌人远处不在——那些格格不入的学生,那些我自以为熟知的学科,还有那有赖此业谋生的个人苦衷,都与我作对了。”想不到名人也有这种情况出现,我还以为就是我们这些平庸人才会出现毫无生气的教室。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不知遇到多少次是这样的情况,多么沉闷的课堂而又那么无耐,以致我们有时会厌卷教学,怕给学生上课。 “这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体验过快乐和痛苦的时日,而且其痛苦时日承受的煎熬仅仅源自其所爱;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不愿望把自己的心肠变硬,因为他们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那是肯定的。不“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根本不会想认真读这种书,不会去想改变自我,这样的书不会引起读者的共鸣。 在这里帕尔默讲了引起教师困惑的三个主要原因:认识学科、认识学生、认识自我。“首先,我们教授的学科是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的,因此我们有关学科的知识总是残缺不全,无论我们自己如何致力于阅读和研究,教学对控制内容的要求总是使我们难以把握。其次,我们教的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要清晰、完全地认识他们,对他们快速作出明智的反应,需要融入鲜有人能及的弗洛伊德和所罗门的智慧。”第三个原因:“我们教导自己认识自我” “而就优秀教师而言,认识自我与认识其学生和学科是同等的重要的”。同时阐述三者的关系,强调了认识自我的生要性。“当我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是谁。我只会在我经受不了检验的生命阴影中,透过重重的墨镜看学生——而且当我不能够清楚地了解学生时,我就不能够教好他们。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教的学科——不能够出神入化地在深层次、个人的意义上吃透学生科。” 2.教师的内心世界和外部景观 “教师很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因为他们是如此普通且无反击之力的群体。”的确如此,教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金钱,更没有权势。特别是当今的中国,教师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匆忙的教育改革中,我们忘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我们继续让称职的教师所如些依赖的意义和心灵缺失,仅仅依靠增加拨款、重组学校结构、重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在案例中思考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这是一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 案例:A与B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A与B吊在悬崖半空中。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A、B两人的重量,因此A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大叫救命。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A开了一枪,结果A中枪身亡,B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问甲的责任? 讨论甲对A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A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A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若是,那么甲对A构成假想防卫①,应对A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若认为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A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A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甲是否对B的死亡负责,则须确认甲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也可以直接采用客观归责说。 首先,需要对A的行为进行讨论,A为了自身的生命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B的生命权益,采取了割断下方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A在深山登山攀岩时因钢钉脱落而吊在悬崖半空中,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两人的重量,属于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而不得已须损害B的生命权益。这里存在争论的是,保护的法益(A的生命)与牺牲的法益(B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时,应如何处理?这个探讨实际上已经跨越了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范畴,而是在讨论紧急避险的本质。 关于这点,国内外刑法学中,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二分说是战后占德国主流的观点,代表者主要有李斯特、阿里斯多德,该说也被称为“区别理论”,即对紧急避险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某些场合,是违法阻却事由,在有些场合,是责任阻却事由。该理论也在德国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德国刑法典》在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中分别对正当化的紧急避险和免责的紧急避险做出了规定。两分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违法阻却为基础的 ①假想防卫,又称误想防卫或错觉防卫,我国通说认为,其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错误地进行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通说认为其主要有三个要件,一是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而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行为人要具有防卫意图,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给无辜的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生存只有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成为可能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被告人行为的正当性。福斯特的判词集中体现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这与特鲁派尼法官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站在特鲁派尼的立场,或许可以说福斯特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造成司法僭权。我们看看福斯特是如何回应这一潜在挑战的,“我前面运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再笨的女佣都知道,当她被告知‘削掉汤羹的皮,撇去马铃薯的油脂’时,她的女主人只是口误而已……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作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基恩接下来讲道:“本案的所有困难从何而来?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在成功挑战目的解释论后,基恩法官提出了民主政治中立法至上的原则。“从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法院有义务忠实适用制定法,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在这一基础上,基恩法官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维特莫尔的生命”。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这让双方在前四轮的较量中打成

教育名著-读书笔记

爱你需要勇气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有感 隋福太 读了《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这部书,就仿佛跟着作者进入到了教学中未知的“自我”领域进行一次旅行。美国教育家帕克. 帕尔默在一系列富有洞察力和说服力且充满激情的著作中,加深了我们对什么是教育与受教育者的理解。 帕克在他的《教学勇气》一书中这样说: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很多教师非常热爱教学,但他们却时常遇到很多困难,并因此感到无助和恐惧。是的,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初上讲台时如履薄冰的紧张,辛苦的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时的烦恼,满腔的热忱得不到理解时的苦闷,在理想和现实的巨大落差面前的无奈。有时,那热爱教育的心会怀疑、会动摇、会退缩。 作为一个教师,该如何在热爱教学的同时又不失勇气呢?这种勇气又来自哪里呢? 帕克以他的实践经验给出了我们答案:他提出了作为一个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技巧之外一个特殊的、不被人重视的领域——教师的内心。他指出了好老师与不好老师的区别:他认为,好老师有一共同的特质:一种把他们个人的自身认同融入工作的强烈意识;而不好的老师把自己置身于他正在教的学科之外——在此过程中,也远离了学生。而好老师则在生活中将自己、学科和学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好的教师具有联合能力,他们能够将自己、所教学科和他们的学生编织成复杂的联系网,以便学生能够学会去编织一个他们自己的世界。好老师形成联合不在于他们的方法,而在于他们的心灵——即人类自身中整合智能、情感、精神和意志所在。帕克是这样生动地描述这种联合能力的:“当优秀教师把他们和学生与学科结合在一起编织生活时,那么他们的心灵就是织布机,针线在这里牵引,力在这里绷紧,线梭子在这里转动,从而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精密地编织伸展。”他进一步阐述,对热爱教学的教师来说,教学牵动着教师的心,打开教师的心,甚至伤了教师的心——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教学的勇气在于有勇气保持心灵的开放,即使力不从心仍然能够坚持,那样,教师、学生和学科才能被编织到学习和生活所需要的共同体结构中。 作为一个教师,我们很容易理解他的这种所谓的“联合力”,每一个教师,不论他优秀与否,肯定都过几节自己满意的课,这些成功的课是他把自身、学科和学生结合得最完美的。帕克认为:好的教学来源于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问题比技巧更重要。 作为教师,想要成长,想要做个好教师,该怎样才能找到自身、学科和学生的最佳结合点呢?以我对本书的理解及自己的教学经验,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勤学习。 作为一个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教学理论。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生活学习,向我们的学生学习。谈到向学生学习,许多老师可能会皱起眉头感叹:我们的学生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我们的学生真的是一代不如一代了吗?当我们的学生坐在电脑前娴熟灵巧玩着游戏,嘴里唱着周杰伦的说唱词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有优于我们的能力。帕尔默的发现是:教师要让自己处于不断的自我更新、自我变革之中。如果不学习,教师很快就会陷入不适应、不稳定、不平静的恐惧之中。正如《孙子兵法》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的知己、知彼主要通过学习。 2)多钻研。 教师要钻研教材、教法、研究我们的学生,特别是在备课的时候,要把握教材的要求、重点、难点,了解学生的实际认知,以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正如那些名师所说:一堂精彩的课,功夫在课外。例如,听名师于漪老师的课,可看出她的功夫全在课外,首先是修身、好学,而后是管理自己的课堂。俗话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实践是教学的主要阵地,帕尔默就是以他的导师为榜样,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寻找到一种与他的本性更契合的教学方式的。 3)保持心灵的开放。 帕尔默认为: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比技巧更重要,作为教师,我们要成长,就必须作一些学术以外的事:交流内心生活。“今天我们怎样当教师?”——许多人都问过于漪这个问题。她的回答是,首先必须追求人格的完美。于漪的这种人格的完美与帕尔默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应该是一致的。一个优秀的教师,他的心灵应该是开放的,他有勇气把他的一切展示给学生,包括他的思想、他的内心世界,他不仅在教学科,而是在教自己——即展示自己。陶行知说: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生活中有教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 帕克告诉我们,教师的威信、教师在课堂的那种泰然自若的定力,来自教师的内心。当教师唤回了自身的认同和自身的完整时,也就是他的人格趋于完美时,就有机会在学生们的内心获得默契的回应和共鸣。因此,教师应该经常与自己的内心对话,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倾听来自心灵内部的声音,这样我们才有资格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这不只是为了我们的工作,更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正如帕克所说:“方法固然重要,然而,无论我们做什么,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去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我们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 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热爱你的工作,你就是它的主人;如果你恨它,它就是你的主人。”愿我们都热爱自己的工作,愿我们都能找到教学的勇气、保持教学的勇气——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看完萨伯的《洞穴奇案》,我真真被它所感动。它所说的大部分角度都是我们能想到的。但是却是无法用如此精炼的语言这么全范围,多角度的论述出来。当然陈福勇、张世泰的英语、法律功底可谓是功不可没。 萨伯说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史上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1)洞穴探险者案确实是很吸引人。我看后也是思虑万千。对威特莫尔我表示同情。但是要我赞同对余下的5位幸存者判处死刑。我真是于心不忍。他们也很是无奈。一方面是对生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杀害威特莫尔和食人肉的罪恶感。海伦法官认为人在那种条件下,食人肉是无可奈何的。认为即使是品德高尚的人也会这么做。但是。特朗派特法官却认为,人们食人肉自保是必须的。宁肯一起饿死,也不能再夺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活下来。因为生命是绝对价值。没有5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生命价值这种说法。我不知道我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做。我想着是大多法官判决此案的瓶颈吧。 我看完这本书,整整花了三天。之前开始看的时候可能是太随意了点。没看懂。而且是那种看了就忘了的那种。后来我明白这并不是一本让人娱乐的小说。它是一本14名法官精心分析的结果。出于对这些智慧的尊重。我重新很认真地看了一遍。虽然仍有很多地方是我看不懂得。但在我看懂的部分。出现了很多令我感动的句子和论点。 福斯特法官认为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有句法律谚语说“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而刑法的目的是促

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而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所以说,他们应该使用自然法。这是我听过适用自然法的最有意思的一种说法。之前,认为在法律规则,原则没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然法。很抽象。同时。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精神比法律文字更重要。而基恩法官则有着与之完全相反的观念。他的观点有种恶法亦法的味道。他崇尚立法至上。他否定法官把法律与道德混同。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割,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基恩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法官宣誓效忠的是联邦的法律,并不是自然法。所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联邦法律条文。根据法律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正义观念。同时,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有很多,不同的案件对法律来说都体现出不同的目的。如果一味强调法律目的而忽视法律文字,就会出现法官造法,出现司法混乱的局面。福斯特和基恩就像是两位战士,你来我往。思维缜密,很有意思。 而这14位法官中的两位女法官很是吸引人。从妇女强奸案中推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结论。海伦法官认为从妇女强奸案中妇女被迫同意被强奸并不意味着妇女同意强奸。妇女有意思并不代表妇女故意。因为,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得出洞穴探险案中被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且海伦认为人在那种情况下,即使是品德最为高尚的人最后都免不了要吃饭,最终会被饥饿推倒顶点,到了那一刻,他也会杀人。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_心得体会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教学勇气读书笔记,感谢您的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 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读《教学勇气》我很感动,这是一部唤醒教师心灵的书,我从中了解到了自己内心的弱点,自己心灵的需要 甚至有时候,它帮我治疗了心灵伤痛,提升了人生观念,让我的心对过往不再耿耿于怀,有点儿像毕淑敏所说“心轻上天堂”的感觉。 从中,我找到了自己教学中的根本问题---“自我认同”,尤其是职业的认同。我觉得,这个认同在这个浮躁时代太不容易了,因为我们大多数老师还“处在“为生存而挣扎”的时期”很多时候老师们渴望的不是“内心领域的关注”,而是“能在教室里生存下去的点子、窍门、技能”,我也处在这个时期。 书中还说“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所谓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其实是敏锐地感受自我,感受自我内心的教学体验,是否快乐、是否紧张、是否慌乱、是否享受?如果不快乐,那么这堂课其实是一种折磨。洞悉内心本质是教师个人的“自我认同”,其中起到很重要作用的一项是职业认同,是否认同自己职业,是职业幸福的关键,也是课堂灵气的关键。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的家长身上。我上周开了一次家长会,从中分享了“自我认同”的理念,我说,我们的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源,也出在“自我认同”上,自我认同的缺乏,导致了各种家庭教育问题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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