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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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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其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运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目录

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1)

(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1)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2)

三、美国、德国、日本与欧共体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概况 (3)

(一)美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3)

(二)德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

(三)日本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

(四)欧共体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5)

四、我国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5)

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开始逐渐增加出镜率,而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研究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分析该制度的利弊,阐明确立该制度的意义,发现现行立法的弊端并推动立法进行修正。在经济生活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还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本民族经济。目前,国内学者主要通过论文的形式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各国制度发展及立法比较等方面进行论述,更深入的研究有具体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适用除外制度的条款进行论述,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领域、烟草专卖制度等方面。本文主要通过明确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以及确立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了解各国立法概况与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做出的规定,发现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简单的建议。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主要功能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对和限制垄断,从而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参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面简称《反垄断法》)第三条,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但是适用除外制度是例外,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下文亦称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豁免制度或者保护“合法垄断”的制度①,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也包括特定的主体和个别行为。②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垄断行为并不必然违法,例如企业之间订立垄断协议的原因纷繁复杂,虽然大部分企业订立垄断协议的目的是

①徐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9期

②马俊:《论确立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1月第1期

出于限定价格或者增加市场份额限定竞争,但是也有可能只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所以,对于垄断行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认定,应当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垄断行为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大都是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同时也考虑到这些限制竞争对竞争的损害程度、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能否从中受益。①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经济学基础。人们曾经普遍认为,竞争是有利的,垄断是有害的。然而,根据事物总是有正反两面的原理,竞争带来的并不都是积极的影响,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消极的影响。竞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可能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为了战胜对手,可能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致使道德沦丧;过分的竞争还可能使消费者在商品的选择上花费太多的精力,增大交易成本,造成浪费。而垄断并非百害而无一利。因为造成市场垄断的总是大企业,它的大规模生产,科研与生产结合等都能降低产品单位成本,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于社会是有利的。所以,除了那部分对竞争造成破坏的垄断行为,还有一部分垄断行为不仅无害于经济社会,甚至是具有收益性的。第二,法理学基础。反垄断法以维护“自由的竞争秩序”为宗旨,这一宗旨决定了它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一矛盾的具体价值。在反垄断法中,基于优化结构,扩大规模经济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考虑,效率原则相对于公平原则而言被优先关注。另外,反垄断法在追求形式上的自由平等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为了平衡反垄断法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这一对矛盾,适用除外制度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量哪些垄断可以得到豁免,既使规模经济的效率得到发挥,又确保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使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得到统一。第三,政策学基础。从政府政策目标出台的角度考虑,竞争政策需要与社会发展政策相协调,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正、安全、人权保障等的共同进步,对一些更高的价值目标作出让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垄断的限制,鼓励本国企业向全球扩张,为本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开路。发达国

①王晓晔著:《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版

家尚且如此,发展中国家更只有给予一定的垄断豁免才能使发展中国家以平等竞争者的身份参与全球性竞争,因为发展中国家国内不适宜的竞争条件和严重的市场失灵状况,使其在参与全球竞争过程中明显是处于实质性的不利地位,在经济实力上与发达国家也不是同等水平。①

三、美国、德国、日本与欧共体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概况

(一)美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从反垄断豁免的立法形式上看,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其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规定豁免问题, 而是采取单行立法的形式, 在各单行法中专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事项。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主要是国会明确宣布的行业豁免,目前,美国反垄断法只对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直接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其中主要包括保险业适用除外、州行为适用除外、情愿行为适用除外、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以及体育运动适用除外等。

保险业适用除外。1945 年《麦克卡兰—飞古森法》授权州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规定只有在州政府没有规制保险业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才适用保险行业,但保险业中的联合抵制、强迫、威胁行为或协议,不能豁免适用联邦反垄断法。但近年来, 保险业正受到国会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撤销对他的适用除外。

州政府行为适用除外,是指为了保护本州的利益,州政府有时制定一些限制竞争的法律性文件的适用除外。但是州政府行为豁免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州政府明确公布的政策,二是该政策必须在州政府的积极监督之下。近年来, 联邦法院已缩小了州政府使用除外的行动范围。目前,,州政府的限价企图已处在谢尔曼法的管辖之下。

请愿行为适用除外,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要求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采取措施限制贸易等请愿行为的适用除外。因而它不是商业行为, 而是政治行为。

劳工工会和集体谈判协议,是指雇主之间、雇员与雇主之间、雇员之间因雇佣条件而产生的争议的适用除外。1932 年《诺里斯—拉戈尔迪阿法》明确指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工作调价和工资待遇的行为,但是工会不应该通过与非工会组织的联合来达成此目的。

①范晓雁:《适用除外制度之理论基础初探》.《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1月第18卷第1期

体育运动的适用除外。美国对体育行业豁免主要是针对棒球,,因为按照谢尔曼法的最初看法,它不是商业活动,所以在今天没有被作为商业活动对待。其他商业性的体育活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

近年来,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外, 其他适用除外制度如保险业适用除外、州政府行为适用除外、请愿行为适用除外、体育运动适用除外等都趋向于严格。①

(二)德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德国在《反限制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了反垄断豁免的行为和行业。根据《反限制竞争法》,德国反垄断豁免的领域较宽,包括卡特尔豁免、纵向协议豁免、市场支配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和特定经济领域(行业) 的豁免。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 条至第8 条对卡特尔豁免的规定,下列7 种类型的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1) 条件卡特尔;(2) 专门化卡特尔; (3) 中小企业卡特尔;(4) 合理化卡特尔;(5) 结构危机卡特尔;(6) 其他卡特尔;(7) 部长特许卡特尔。卡特尔要得到反垄断豁免需要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批准, 因此卡特尔豁免是一种行政审批制度。

(三)日本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日本是反垄断豁免领域最宽和反垄断法律规定最详细具体的国家。从形式上看,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在日本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禁止垄断法》第6章规定的知识产权行为、一定的合作社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适用除外,以及已经废止的自然垄断的固有行为、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的适用除外;二是《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施行令》等反垄断法相关法令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三是《中小企业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特别事业法令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从实质上看,根据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宗旨的关系不同,日本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确定性适用除外和倒退性适用除外。确定性适用除外是指某些行为与反垄断法竞争秩序维护的立法目的相协调,故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该类适用除外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一定的合作社行为、自然垄断的固有行为。倒退性适用除外是指某些行为虽被反

①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析》.《现代法学》2004年02月第26卷第1期

垄断法禁止,但因产业政策或其他政策目的使其具有正当性,故不得不承认其合法的适用除外。其正当性基础则在于有利于产业政策等政策目标的实现,但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相违背。倒退性适用除外适用于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和一定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①(四)欧共体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欧共体在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制度上采取了成批豁免和个案豁免的制度结构。成批豁免是指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特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从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1 款的禁止规定之中豁免出去的制度。目前, 欧洲理事会所做出的成批豁免规定中的行业豁免主要包括对农业部门、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空中交通、海运、保险部门的豁免。个案豁免是指如果协议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1 款管辖,而且不能享受成批豁免,则可申请个案豁免。欧洲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行政职能就是批准个案豁免。依81 条第3 款的规定,个案豁免要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1) 有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利于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2) 消费者能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3) 不对企业施加对这些目标的实现并非必不可少的限制;(4) 不会致使企业有可能在相关产品市场的重要部分消除竞争。个案豁免的授予不是绝对的,在很多方面有附加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涉及豁免期限,或要求当事人定期向委员会报告等。委员会往往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根据条件而变化,有时只要求企业提供年度账册、联合组织成员名单以及拒绝加入者的名单,也可以对被豁免的当事人的个别合同或经营行为进行详细调查。②

四、我国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对于适用除外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采取了“依法豁免”的模式,即一个反垄断协议只要符合了《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就可以被视为得到了豁免,除非该协议受到了反垄断法的指控。我国采取“依法豁免”模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初期缺乏执法的人力和财力,另一方面考虑到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方面的改革趋势,特别是欧盟竞争法在这个方面的改革。

以下对《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逐项进行阐述:

①王玉辉:《日本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及启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3卷第一期

②唐要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 年第1 期

(一)经营者之间“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订立的协议可以简称为“研发协议”。对经营者之间的“研发协议”进行豁免是因为改进技术可以推动技术革新,研发新产品可以推动新产品的问世,这些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竞争,而且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但是,这种合作如果是发生在研发成果即将被推向市场或者已经被推向市场的阶段,就可能得不到豁免,因为这个阶段的合作存在共谋价格、限制数量或者分割市场的可能。

(二)经营者之间“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而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标准化或专业化卡特尔”。其中,标准化协议是指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为统一产品的规格或者标准而订立的协议。此类协议可以提高产品相互间的可替代性和兼容性,从长远来说有利于推动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便于他们对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专业化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订立协议的企业之间进行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投入和产出,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

(三)经营者出于“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目的而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简称为“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其是指中小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而在生产、研究和开发、融资、管理、广告宣传、采购、销售等方面进行的合作。豁免这种卡特尔的目的是推动市场有效竞争,其有助于中小企业实现生产经营合理化,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单位产品的成本,同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利益。一个中小企业合作的卡特尔要得到豁免,一般需要考虑到这样的合作能否导致市场势力以及中小企业合作的方式、程度以及市场上现有的合作等多种因素。

(四)经营者出于“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简称为“公共利益卡特尔”。这种卡特尔区别去其他卡特尔的原因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由于界定的不同,给竞争执法机构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法律上或者经济政策上没办法解决的豁免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一种比较恰当的方式。

(五)经营者“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而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简称为“结构危机卡特尔”。其是指在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批准的一种卡特尔,目的是在市场萧条、

产品滞销的情况下协调行业或者部门的生产能力,以避免生产过剩。

(六)经营者“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简称为“出口卡特尔”。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出口卡特尔的理由有:第一,出于反垄断法保护本国市场竞争的目的;第二,我国出口企业在外国经常遭遇不公平的反倾销诉讼,因此有必要协调出口产品的价格,以避免因相互之间的价格战而导致的产品价格过低;第三,各国立法豁免出口卡特尔的趋势。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称为“其他卡特尔”。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该条款可以豁免的其他卡特尔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除本法规定的豁免外,其他法律如果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作了规定,这些协议依据这条规定可以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二是国务院在本法规定的豁免情况之外所规定的其他豁免。①

除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对于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还散见于本法的其他个别条款,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垄断行业、知识产权、特定行业(农业和对外贸易)以及中小企业兼并和限制竞争的协议等。②

以下对我国《反垄断法》除第15条以外的其他适用除外制度进行简单阐述:(一)国家垄断行业。《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为了规范此类垄断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本法第二款对上述经营者还明确提出了法定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参与竞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之所以要研究开发该智力成果,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允许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垄断性的权利,有利于鼓励科技发展,提高技术,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福利,增强国际竞

①王晓晔著:《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版

②①徐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9期

争力。

(三)特定行业。第一,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农业是关系一个国家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其性质决定它不适合过度竞争,再加上我国的农业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规模一般较小,还处于需要扶持和提高专业化程度的阶段。因此,需要在国际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大环境下对那些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关键或基础作用的民族产业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第二,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6款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将能够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的限制竞争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禁止范围之外。我国做出如上规定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一般惯例。

(四)中小企业兼井或限制竞争的协议。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这一点在上述的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亦有所体现。

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还规定了豁免垄断协议需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二是这种限制竞争能够给消费者带来适当好处。

在程序方面,证明一个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举证责任由指控违法行为的原告或者反垄断主管机构来承担。如果经营者主张其垄断协议应当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由该经营者承担该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所规定条件的举证责任。

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建议

从总体上看,我国反垄断法设置的适用除外制度基本是合理的,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企业竞争力整体偏弱、农业基础较差等实现因素,适用除外的范围基本涵盖了需要扶持的行业和特定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程序也分设直接适用与事前申报审查两种程序,符合反垄断执法的需要,同反垄断立法的趋势基本吻合。然而,我国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制度仍有不尽完善之处:第一,在立法模式上仍然采取行业豁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自然垄断(国家垄断)行业的豁免过于宽泛。第二,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除列举了豁免具体条件外,还规定了豁免的兜底条款,极易导致豁免条件的不断拓展,使豁免条件形同虚设。第三,对农业的豁免规定与反垄断法的其它规定衔接不够,失之过宽。第四,对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的豁免规定还要进一步细化。在此,立足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提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适用除外制度的建议,为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执法指南提供参考。建议如下:第一,严格限定自然垄断和国家垄断适用除外的范围;第二,缩小并细化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第三,细化经营者集中的适用除外条件;第四,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种类;第五,适当限制农业适用除外的范围。①

结论

随着全球政治进步和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的普及与完善是大势所趋,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依反垄断法相伴而生,两者相得益彰,互为补充,共同担当着维护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促进社会公益的重任。综上所述,各国都通过立法对适用除外制度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包括我国《反垄断法》亦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对适用除外制度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此外,由于时间比较仓促,资料不够完整,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更深入的探讨留待以后继续深究。

①黄进喜.《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东南学术》2011.(1)

参考文献

[1]王晓晔.《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徐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法制与经济》2009.(9)

[3]马俊:《论确立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8.1.(1)

[4]范晓雁:《适用除外制度之理论基础初探》.《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18(1)

[5]王玉辉:《日本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及启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13(1)

[6]唐要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6 .(1 )

[7]王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利弊分析》.《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2)

[8]陈军杰.《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科技经济市场》2006.(7)

[9]黄进喜.《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东南学术》2011.(1)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目次一、的提出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四、结语一、问题的提出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 目次 一、的提出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 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 四、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因此,具有“准公法”性质的法一直被排斥在外。这是因为,经济法是一国意志和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国家干预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而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双边冲突规则在这一领域显得无能为力。事实上,在这一领域总是适用内国法,外国法被拒之门外。随着国际经济的,国与国之间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一国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容入到国际经济循环中,由此,带有“准公法”性质的经济法逐渐被他国承认并接受,这是各国法院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问题。对于这一“准公法”域外适用所引起的法律冲突,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与规则已很难适用,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调整经济冲突法的方法。本文以竞争法作为切入点,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的原因和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实践,随着加入WTO与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我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内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始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烟草公司案”时就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对一英国公司享有管辖权,并判定一家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划分市场的协议违反了《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之后,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发达国家推行的强权政治,这种域外适用一方面受到许多国家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被更多的国家接受。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仿效美国的做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理论和实践依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

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 至第8 条都是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第28、29、31 条还规定了农业、信贷机构、保险业和体育转播的适用除外,[4]足见它对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视程度。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限制。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有适用除外制度,源于二者根本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性,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自有其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其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运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目录 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1) (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1)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2) 三、美国、德国、日本与欧共体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概况 (3) (一)美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3) (二)德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 (三)日本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 (四)欧共体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5) 四、我国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5) 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开始逐渐增加出镜率,而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研究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分析该制度的利弊,阐明确立该制度的意义,发现现行立法的弊端并推动立法进行修正。在经济生活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还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本民族经济。目前,国内学者主要通过论文的形式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各国制度发展及立法比较等方面进行论述,更深入的研究有具体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适用除外制度的条款进行论述,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领域、烟草专卖制度等方面。本文主要通过明确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以及确立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了解各国立法概况与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做出的规定,发现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简单的建议。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主要功能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对和限制垄断,从而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参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面简称《反垄断法》)第三条,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但是适用除外制度是例外,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下文亦称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豁免制度或者保护“合法垄断”的制度①,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也包括特定的主体和个别行为。②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垄断行为并不必然违法,例如企业之间订立垄断协议的原因纷繁复杂,虽然大部分企业订立垄断协议的目的是 ①徐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9期 ②马俊:《论确立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1月第1期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 外之观察 关键词: 适用除外豁免竞争政策 内容提要: 本文就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日本竞争法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地位、范围和性质。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

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① 其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调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矛盾的软化剂。多数情况下,保护具有自由与公正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一种状态,状态是运动的、变化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一定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静止的状态或从动态的状态,从长期的效果或从短期的效果来判断,其结论是不一样的,如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对中小企业的各种卡特尔行为的保护,就是为竞争的市场结构培育长期的竞争要素等。从长计议,培养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这样的责任只能由国家来承担,从而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竞争政策本身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仅有竞争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政策。为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连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桥梁,是调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矛盾的软化剂,有了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就能相互协调,有效实施。 最后,各国反垄断法均将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例外纳入竞争法的框架内加以统一规制。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现实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法律、法规依然大量存在。客观地讲,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失去了作用,但有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依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立至少具有两点意义:其一,就是为将来在整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今后政府再考虑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时,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一切与竞争政策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在明确其目的与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后方能实施。其二,就是要说明在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在面临着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并且还一时不能完全废除的大量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桥梁作用与协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与条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对于它的适用除外范围的判断,是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则完全取决于政府制定该适用除外的目的是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禁止卡特尔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 Antitrust Law 制作人:吴越马洪雨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 ?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

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 competion 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 垄断竞争垄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寡头垄断独占垄断 Oligopoly monopoly

?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 意见稿第3条规定: ?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 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 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 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 ?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 (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 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 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 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 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垄断的概念相当复杂,在经济学、法学研究中,人 们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没有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经济学家们经常将垄断视为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形式,它是指一家厂商供应整个市场,不存在竞争。 ①显然,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 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 处罚性。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 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②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其次,依照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这一点是经过产业组织学派的充分论证了的。因此,经济学家们常说“垄断竞争是特别重要的”。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 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 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包括因特网接入提供者,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和因特网内容提供者)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即计算机代码,而非实体性的物品(通讯设备是例外)。智慧财产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对应于边际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创造出来,生产额外拷贝的成本很低。③新经济的这一特征决定 了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才能产?????绻?狈κ谐÷⒍狭α浚?谐≈魈褰?詹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概述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某一国为了防止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却对本国市场有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效果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最初阶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域外适用的效力都没有做出具体成文法条的规定。依据传统国际法中的法条规定: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随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为"主观的属地管辖"原则:即某一国法律不仅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有拘束力,且对于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行为的结果会在本国内产生,或行为虽然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是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情况都有管辖权。在当今国际社会,若是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市场的竞争必定会受到国外限制竞争或垄断竞争行为的冲击和影响。 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国际趋势。从1945 年"美国铝公司案"确立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后, 越来越多的国家级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国与国之间还展开了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作。美国和欧盟于1991年9月签订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可以说是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双边合作协定。我国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肯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3.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也是我国现实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贸易不断开展,其中也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一方面可以积极的限制域外垄断行为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消极的阻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的适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只有中国应该在法垄断法中对域外效力做出规定, 才能避免因法律无规定而无法对外国企业侵害我国经济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也可以对于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适用起到阻却和震慑作用。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与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1.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过于简单,设计不够周全。依照法条的规定,即使相关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发生在海外,只要这个行为影响中国市场或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市场就要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但在实际执法中,我国对在国外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具体问题要一定会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如果一味适用反垄断法,就很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反对,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联合抵抗,不仅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之间的纠纷。 2.法律用语模糊,立法具有局限性。首先,"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之中的"限制"、"影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各处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的能力是不同的,没有具体标准的规制会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第一章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 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操纵程序 三、经营者集中的例外 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第二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点 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和危害性 三、垄断豁免 第三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 二、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益的救济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并购、收购和合并的概念区分(难点)

T0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T03:经营者集中的分类(难点) T04:禁止集中的情形(难点) T05:企业集中的例外(难点) T06: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点 T07:行政垄断的分类 T08:垄断豁免的情形(难点) T09: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难点) T10: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益的救济 正文 第一章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 (一)概念区分:并购、收购和合并 1、并购是企业合并(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进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

并购的形式一样包括吸取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有时还包括托付书收购(Solicitation Of 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 Co ntest)和受托治理式兼并。 2、收购(Acquisition) 收购(acquisition)亦称“购买”或接收(take over),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通过购买,一家公司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操纵权。所不同的是,收购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名词,接收则非法律用语,仅仅是“取得操纵权”的代称。 3、企业合并(Merger)(也称“兼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企业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1)吸取合并(Merger):即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现存公司中,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即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原先的公司消灭。 公司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定,旨在明确合并企业之间的资格变化,理顺合并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爱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交易安全秩序。对企业合并意图在所不咨询,由公司意思自治。 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是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要紧体现对企业经济力量的集中(concentration)上。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阻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要紧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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