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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

论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
论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

文章编号:1671—8178(2003)02—0062—03

论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

朱虹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湖北孝感432000)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专题中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权力制约的论述,全面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对于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更好地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99年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颁布执行以来,各地开展了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制约权力方面发挥了反馈、公证、处理纠正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等积极作用。

按照制约权力的种类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1、对决策权的制约作用。就是通过检查领导干部行使决策权的情况和效果,科学界定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提出进一步完善决策权管理的建议所发挥的作用;

2、对行使权的制约作用。就是通过检查领导干部具体行使法定或专项授权的情况,防止滥用执行权所发挥的作用;

3、对监督权的制约作用。就是通过对法定的监督检查部门的领导干部行使监督权的再监督,促进正确使用监督权所发挥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权力都具有制约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制约的优势与局限性

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属于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范畴,是重要的权力制约形式之一。与人大、纪检监察、司法及社会舆论等制约权力的形式比较起来,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有自己特定的优势,也有自己固有的局限性。只有准确地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制约的优势与局限性,才能扬长避短,有效发挥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制约权力的优势

1、依据的法定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有《审计法》的规定,又有中办、国办的文件规定,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许多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制约的法定性。

2、程序的规范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严格按照《审计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工

[摘要]文章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制约的主要内容、优势和局限性,对加强、改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审计;经济责任;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 F239.4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 2003—04—08

[作者简介] 朱虹(1962—),女,湖北省随州市人,副教授,审计师,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副主任,主要研究教育管理、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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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地,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程序也是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特征,使它有别于一些临时性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保证权力行使人的民主权利。

3、结果的权威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行机关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完全依据审计获取的事实证据,对照法律、法规进行评价,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约权力的局限性

1、对象确定的依赖性。这是由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决定的。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这就决定了制约权力的审计行为的具体实施及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

2、内容的专一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检查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在内容上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是以资金管理权为主,对其他权力的制约,也只能以资金管理及效益情况为基础。

3、手段的局限性。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权限的设置,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中只有经济处理处罚权,没有组织人事管理处理权,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报权也是有较多条件限制。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成果的运用,也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围绕有效制约权力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按照制约权力的要求进一步找准目标,突出重点,完善措施。

(一)要以制约权力为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权力制约,是进一步深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科学思路,也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定位,仅限于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没有上升到权力制约的高度来认识,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按照权力制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思想,自觉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围绕有效制约权力,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不准和受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影响,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的确定上始终没有走出两个误区:一是对权力的行使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审计内容不加区别,严重时甚至在审计文书中出现单位和人不分的情况;二是对各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共同点—权力认识不足,以至对各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长期难以统一规范下来,实际操作中五花八门。经济责任审计权力制约目标的确立,从理论上很好地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界定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特别是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各类领导干部具体不同的权力,也就是各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因此,全面认识权力、科学配置权力、认真监督权力,既是作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作好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搞好对各级各类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按照科学制约权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审计自主权,授予经济责任审计机关自由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权力,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有足够的独立性,以便对权力的制约及时有效,解决好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审用脱节和事后审计等问题;二是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5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00年五部委文件精神,目前,各地都建立了5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干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纪检监察的协调事实上落空,5部门的信息沟通实际不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目前,很有必要将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发挥好3个监督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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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的整体效果。三是要通过经费保障和强化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监督,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防止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与被监督对象进行权力交换。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7.

[2] 黄道国.经济责任审计指南[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2:19-21.

[3] 张康之.评政治学的权力制约思路[J].人民大学学报,

2002,(1):4-5.

(特约审稿人:王金莲)

On the Role of Audit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upon Right Restriction

ZHU Hong

(Financial Dept., Hubei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Xiaogan 432000, Hubei, China)

Abstract: Connected with the practical audit work, the author of this essay analyzes how audit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limits right, and puts forward how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restriction of audit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on right by analyzing its main content, features and limitations.

Key Words: audit;economic responsibility;right restriction

网上所见词坛先驱张志和小传

浅水

笔者执教古代文学20来年,所用过的各种版本的《中国文学史》和《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教材及相关参考书,都没有提供词坛先驱张志和的准确生卒年,其生平介绍也都很简单。杜晓勤新著《二十世纪隋唐五代文学研究综述》第十四章第八节中的《张志和及其词研究》,列举了大量相关研究情形,亦未见突破性进展。近在网上浏览,发现《自然与文化·名人名家·文学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1578399.html,/lyzt/whkmain1208.htm)所载《张志和小传》较为详明,可惜作者未提供其资料来源。现照原样转录如次,以飨天下同仁。

【张志和】(714-774)唐代著名词人。原名钆龟龄(“钆”字疑衍——笔者),字子同,号玄真子。祁门县灯塔乡张村庇(“庇”字疑衍——笔者)人(张氏祖籍浙江金华,先祖迁至祁门定居——原注)。张志和16岁时以明经及第,先后任翰林待诏、左金吾卫录事参军、南浦县尉等职。有感于宦海风波和人生无常,在母亲和妻子相继故去的情况下,弃官弃家,浪游江湖。唐肃宗曾特赐给奴婢两名,称“渔童”和“樵青”,张志和遂偕婢隐居于浙北苕溪与言(“言”应为“霅”——笔者)溪一带,渔樵为乐。时间长了,张志和的哥哥张鹤龄担心他浪迹不回,便出钱在绍兴为弟弟盖了一片可以长住的庭院,供张志和晚年安居自娱。774年,张志和前往湖州拜会刺史颜真卿,不慎在东游平望绎(“绎”字疑为“驿”字之误,或为衍文——笔者)(今江苏省吴江县境内——原注)时落水身亡。作为中唐较有影响的文学家,张志和主要以《渔父词》闻名天下:“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境象闲逸,动人至深,不仅在海内久咏不衰,在日本等国也广为传诵。张志和是世人公认的词坛先驱,对词这种韵文形式的产生有不可磨灭的贡献。有《玄真子》3卷和诗词9首传世。

另一署“朱启辉作并供稿”的网络资料《“半鳞渔话”(十三)——<渔歌子>引出的词坛佳话》(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1578399.html,/banlin13.htm - 10k )也提供了部分与上述小传大同小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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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在那些确确实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他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给司法机关以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最后的决定,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腐败这颗毒瘤的存在关乎民心相背,国家安危。而世界各国成功反腐经验无不是在加强力度空前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因此,我们党和人民必须拿出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找出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更大民意参与反腐体系中,铲除腐败这颗毒瘤。 一、腐败滋生的原因 目前,腐败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腐败发生的范围在扩大,腐败程度上有所加深,腐败手法更加复杂,形式更加隐蔽,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的症结应从两个方面分析。 1.1、党员干部自身缺乏感恩、敬畏之心,底线迷失。 在众多贪官的回忆录和悔过书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官员上任伊初誓言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及期望,用毕生的精力贡献社会和人民,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干部缺乏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缺乏向养育自己的人民感恩、缺乏对党纪国法的的敬畏,相反的他们要百姓无条件地敬畏干部,视党纪国法为儿戏,自甘放纵堕落的同时对人民的感恩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逐渐消失殆尽。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下,认为拿点不是违法,至多是违规违纪,这种政治底线上的迷失,生活上的糜烂,导致经济上的腐败,道德上的败坏。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归根结底,这些干部放松了政治素养的学习,权利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1.2、法律法规约束不力、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公权力缺少刚性制约 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处于试行阶段,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约束力不大、震慑力不足、惩处力不强,政策层面上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粗线条的缺点,一些“模糊”问题得不到具体化,故而还未施行就遭受执行难的瓶颈,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扭曲甚至违背了决策层的初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近年来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无形中扩充了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强化了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力度,增加了公权力的“分量”和“含金量”,从而扩大了腐败分子的“活动空间”。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

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分析论文

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分析论文 一、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止”。阿克顿解释权力腐败的铁律:“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造成我国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原因主要有: 1、制约行政权力的机制严重欠缺 我国尚未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使权力失去制衡,从而利用或滥用手中的权力却可能不受制裁,或者往往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制裁,致使某些严重渎职犯罪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当遇到权力行使对象不明、范围不清,或有利可图时,行政越权就可能发生;当遇到不利情况时,就可能利用权力进行规避。 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不遵守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的有关的法律限制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无法预测一切将来发生的事件,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行政机关据自由裁量权可以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权解决了法律滞后和利益冲突的很多现实问题。行政机关存在着以习惯代替法理的思维惯性,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只考虑到政府的管理效率与便利,而不考虑公民权利保护。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都应受到控制。在法制建设上,我们还是相信大卫·休谟的假定原则:对可能或潜在的无赖,只有从法律程序上予以循规蹈矩。对于重刑主义和道德修养教育,不能迷信其作用。 3、非正常的“权力崇拜” 行政领导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权力崇拜”。从历史根源上看,漫长的封建****制度推崇个人独裁专断,行使权力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政治根源上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性差,缺少制约与监督;从经济根源上看,比较落后的生产力和不发达的经济状况,使社会生产与分配关系矛盾突出,诱使权力行使者谋取私利。因此,在“权力崇拜”这一意识支配下,领导者有可能为追

浅谈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1578399.html, 浅谈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作者:李慧萍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要: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权力的行使需要有效的监督作为保障。本文基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就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展开讨论,并提出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权力制约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201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为此,笔者现就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课题浅谈几点看法。 1 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形势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实践看,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主要领导干部。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一把手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2 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是时代和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监督是权力的单向运行,是权力授予主体控制被授予权力的行使,以保障权力行使符合授予意图。制约是权力主体之间权力的相互钳制,以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具有权力运行的双向性。但监督与制约都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都体现了对权力的控制。 第一,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教育、纠偏、惩戒和保护等职能,其调查和政纪处分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行政监察机关要把监察监督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和严格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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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 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既“以权制权”。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孟德斯鸠将在《论发精神》中就提出:“从食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观点。中世纪时期,马西利则公开宣称主权由人民制约神权由王权制约。他将权力制约表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王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来自人民。他明确指出“市民全体或是全部之多数者是最高权力者”,他们不仅拥有立法权,并且具有限制、纠正行政人员行为的权力和免其职务的权力,立法高于行政权;二是对神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是国家。在后来,洛克的分权主义提出来之后,美国则欣喜地传承了这一思想并得以体现。权利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权力-权利处于对峙状态,只有为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防止恣意妄为,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从市民社会-政府二元结构说,只有限制后者,才能保证社会平衡稳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doc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 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 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 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 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 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

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 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 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 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 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 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 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 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 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 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

浅谈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浅谈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一、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权力运行的部门化。体现为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体化程度低,权力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各自为政。我国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种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行政权力的运行,造成了权力更多的集中在某些部门手中。这种部门化的现象将影响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效能提高的一大障碍。(二)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异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异化是行政权力运行中的非正常现象,表现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弱化、扩张、人格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弱化即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权力运行的扩张即行政权力超越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范围,权力的行使超越了自身的权限范围。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人格化即使行政权力以个人意识为依据,破坏了行政权力的客观性,从而表现为行政权力人格化倾向明显,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三)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系统不完善。控制系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权的权限小。本应合理的配置行政权的地方,存在行政权力权限小的现象,必要影响政府正常行政行为的行使。二是行政权的滥用。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造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现象。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缺乏。权力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把违法

滥用权力的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更好的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一)公务员整体行政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行政道德是行政体系的重要根基,是指引政府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良好的行政道德可以指引公务员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察民情、规范行政行为。目前公务员整体行政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表现为公务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保持良好的素质形象。全体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代表着国家形象,是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二)公务员权力意识定位的错位。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政府政策的顺利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公共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大众谋取社会公共利益,但公务员权力意识定位的错位,有的公务员没有充分意识到行使公共权力的最终目的,而是把权力视为自己以权谋私的工具,滥用手中的职权,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三)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不规范会导致行政权力的部门化和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出现。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不规范表现为行政权力运行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遵循自身的运行程序,不安程序办事。表现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非法地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三、针对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建立行政道德评价和奖惩机制。正确的道德评价可以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一定的

论述题库大总结(基本原则)

论述题库大总结 建议考前再看,希望那时候你们还能记住有这么一份东西。次有,一定花点功夫把他背下来,到时候考场上写论述题时才有内容,而且速度很快。再者,如果不知道从哪些方面论述时,也一定要把字数写够,而且要足够工整,像法治、法的价值、人权这些都是必备万金油。 1. 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 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

第九章风险管理原则完整版

第九章风险管理原则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主要介绍了风险及风险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本章所介绍的概念和方法对于企业制定正确有效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考生应该认真学习掌握。 本章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风险的定义及分类;(2)风险管理的概念、内容和意义;(3)企业风险管理程序;(4)风险管理策略及其特点;(5)风险管理文化。 本章考试的题型一般为客观题和简答题,但对本章的一些基础知识的理解是解决案例分析题的必要前提,近3年平均分值为8分。2012年主要考点集中在风险的类别、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策略,学习本章内容同样要注意与其他章节相结合。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风险概览 一、风险的定义 风险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这是一种主观的看法,着重于个人及心理状况。从这种观点出发,风险是指在一定情况下的不确定性,此不确定性意指:1.发生与否不确定;2.发生的时间不确定;3.发生的状况不确定;4.发生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不确定。 (二)事件遭受损失的机会 这是一种客观的看法,着重于整体及数量的状况。该观点认为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的各种活动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亦即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经营活动,并且用概率表示可能性,企业经营活动损失的概率愈大,风险亦愈大。 二、风险的特性(★) 三、企业可能面对的风险种类(★★★) 在商业活动的层面上,企业可能面对的风险可分为两大类: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行业风险及其影响因素(2011年综合) 行业风险是指在特定行业中与经营相关的风险。考虑企业可能面对的行业风险时,以下几个因素非常关键: 1.生命周期阶段(行业周期性分析)。企业会经历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及最后的衰

论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2]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洛克认为上述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在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并且特别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他说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洛克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并且他还对司法权的独立趋势和制约作用缺乏敏锐的感觉。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既立法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关于司法权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认为第三种权力可称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可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3]国家权力是不能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的,否则公民的权力没有保障。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的相互制约。在他看来,一个自由的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了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如将联邦与各州的纵向分权与制衡也纳入分权体系之中,主张设立两院制的国会以使其相互制约并与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衡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所出现的弊端,对“三权分立”理论有过深刻地批判,但他们从未完全否定“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合理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现代社会主义“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最初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启蒙学者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 [5]恩格斯还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制评论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如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毛小玲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四川617002) 摘要:权力,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靠国家强制力所拥有的支配和指挥的能力和力量。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作为一种社会客观现象,权力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了合理有效的制约。因此,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进一步走向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权力;权利制约;法治;道德制约; 构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任务。只有建立科学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执政党的权力才不会走向腐败,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保证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所谋,才能保证权力的廉洁运行。 一、权力制约的作用 就权力的产生来看,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 在权力制约与法治关系的理论方面,西方学者论述得最早、最多,可以说,权力制约和法治关系的理论起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p194)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制约论的萌芽。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

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2]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⑴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来赋予执掌者的,没有人民的支持,没有法律的赋予,就没有权力;⑵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⑶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⑷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试论行政监督对行政管理效率的制约机制

试论行政监督对行政管理效率的制约机制 试论行政监督对行政管理效率的制约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学中,把行政监督定义为“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意即“监督行政”。本文将从“监督行政”这个角度来探讨行政监督对行政效率的制约机制。一 、行政效率与行政权力的内在联系及其行政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行政效率作为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其本质内容是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向和运行时效的反映。因此,我们要研究行政监督对政效率的制约机制,必须先从考察行政效率与行政权力的内在联系以及行政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入手。 行政效率的内涵,首先是行政效果的问题,其次才是行政时效问题。在负效果的情况下,谈论时效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在正效果的情况下讲究时效,才具有实质性意义。而行政管理的正负效果,正是行政权力的运行存在两个相反方向的反映。对此,恩格斯有过透彻的论述。他在考察了国家权力(暴力)的产生和发展史后,对国家权力在历史中的作用得出两点结论:“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这种权力加强了。第二,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

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主要部分,更为集中地反映了国家权力的两重性作用。它通过制定和颁布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和采取行政措施,对国家内政、外交、财政、经济、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体现权力的运行方向,或是朝着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轨道运行,或是朝着相反方向运行。前一个方向将使行政管理取得正效果,后一个方向会使行政管理出现负效果。不论朝哪一个方向运行,行政权力还具有加快或拖延其发展速度的威力,以加深行政管理效果的程度。可见,行政效率的高低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政权力是行政效率的驱动力,行政效率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外在表现。 既然行政效率取决于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向和运行时效,那么,提高行政效率,其前提是使行政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但是,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主要部分,随时都存在逆向运行的可能,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凡国家都是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与社会相分离的力量,具有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本质特征。由于强制他人服从是国家权力的永恒的特性,这种强制力不仅能够左右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向,控制和维持社会秩序,而且能够使任何活动或行为获得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因而它在被运用的过程中,极易对行使权力的主体产生腐蚀作用,为主体随心所欲、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提供实现的可能性。所以,要保证行政权力高效地沿着正向运行,以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第四章-自考法学类宪法学(一)试卷与试题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 第四章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简答题 参考答案: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答案: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参考答案: 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15分] 1.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15分] 2.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15分] 3.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15分] 4.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20分] 1.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李振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

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臵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以人或机构作为“执政中介”的做法,使任命权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官员的产生主要是上级领导的旨意,人民群众的意见起不了决定作用。这种不恰当地扩大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任命的范围,致使用人领域成为腐败现象的多发地带。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逐步扩大公开民主选拔的比例,用制度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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