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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办事指南 2017 国家海关总署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25 点击数量:
一、事项名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三、机构设置
武汉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管部门:武汉海关办公室法规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
四、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应当出具收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者变更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备案费。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五、办理材料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六、办理流程
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办理流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从武汉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武汉海关法规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6.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三)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四)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放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海关书面通知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办理流程:
(一)海关依据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
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
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

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2.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3.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四)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五)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七、办理地点
海关总署: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
武汉海关: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5号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九、联系电话:详询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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