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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2014-07-29老宋ArchiCracker

2013年10月至今,在经历了7版草案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终于拟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老宋打算分2-3期跟大家分享每条规范背后的故事。

所谓内天井,就是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户必须穿行,且是某户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因视觉卫生需要,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居住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居住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超过1.5m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

在公共通道作为主要承担通勤功能的前提下,老宋并不建议搭板赠送,因为面积赠送有限,不宜改房,同时内外视线干扰严重,致使用户的私密性很差,即使开高窗,问题也是一样存在。

对于复式建筑而言,此种做法至今都是神一样的存在,天井+走道基本可以实现3m的进深,保证赠送面积的同时,复式上层得以通透,可谓一贱双貂,何乐不为!

规范对围闭式内天井有3点限制要求:

1.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1个。

2.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围合的内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3~4层前后打通一个宽度不小于3m的开间。

3.底层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这种改造一定要考虑采光,两个方面:

1.改造后户型的进深是否合理;

2.内天井的通风采光功能是否因改造而减弱甚至丧失;

若无影响,那么就大胆的策马奔腾吧!

所说的功能性凹槽,就是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且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

功能性凹槽在类板式、内廊式建筑中使用较多,在深圳住宅项目较少利用这一赠送方式,建议“射鸡湿”同行们多多思考,多多开发出更多使用功能凹槽的住宅户型。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对于刚需户型来说,利用凹槽+内阳台改房是一个非常不错的组合,因为凹槽可以节约部分阳台指标,这对于本来阳台指标就不足的小户型来说,无疑是一个较大的利好。

室外透空: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作为3户及以上的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传统的T6以下的点式住宅基本就告别了结构连板,那么是不是就不能再做了呢?肯定不是。

老宋原本以为高层建筑的结构连板就这样被华丽的砍掉了,后经仔细研究发现,实现结构连板还是可能的,比如上图户型示意就具备使用连板的条件,而且此版规范并没有对连板的比例做出限定,这就对一些梯户比较高的小户型有利许多。

超高层跟以往一样,可以正常做结构连板,只是比例由原来的5%-10%,统一限定在了3%。

室内透空: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

凸窗,即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妈蛋,终于修改完了,希望大家可以感受到我对你们浓烈粘稠的爱。

爱你们的老宋,祝大家一周都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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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 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4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深圳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深圳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11 8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5.3 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 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12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14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15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工程设计规范》GB50019-2004 1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9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条例》1993.12 2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2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2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3 《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BJ01-607-2001 2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2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2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9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3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3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3-2002 3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7-2001 3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18580∽18588-2001 3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3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GB50011-2001 3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39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2003 4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41 《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方法》。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完善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饰设计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暂无国家专项标准,行业急需规范的情况下,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经我会常务理事会2001年12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希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以切实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水平,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进步。 实施中有修改意见,请与我会设计委员会联系。特此通知。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 深规土〔2015〕75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11月25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 2.3 建筑部件名词5 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 3.1 建筑面积7 3.2 容积率12 3.3 建筑覆盖率12 3.4 透水率13 3.5 绿化覆盖率13 3.6 建筑高度14 3.7 建筑栋(座)数15 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 4.1 总体要求17 4.2 建筑退线17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 4.5 道路系统20 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 5.1 地下空间24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 5.3 玻璃幕墙25 5.4 建筑立面设计25 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 6.1 建筑分类27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 6.3 公共配套设施29 6.4 住宅建筑32 6.5 宿舍建筑35 6.6 办公建筑36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 6.8 商业建筑39 6.9 城市综合体41 6.10教育建筑41 6.11 垃圾转运站42 6.12 公共厕所43 6.13 附设式停车库44 6.14 厂房45 6.15 新型产业建筑46 6.16 仓库47 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 A.0.1 非功能性凹槽51 A.0.2 室外透空空间51 A.0.3 室内透空空间51 A.0.4 建筑层高52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 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 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 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 D.0.2建设场地分类57 D.0.3建设场地要素57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深圳城设计促进中心

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 项目概况 一、地理位置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南环路以北,东接八号路,北靠尖岗三路,西临尖岗湖,项目占地面积3682.8平方米(约5.5亩),容积率≤5.5,建筑高度≤80米,绿化覆盖率≥30%;项目总计容面积20255平方米,其中办公10000平方米,酒店8000平方米,商业2155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100平方米。停车数量223辆。 二、整体区块 本项目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钟表基地总部,光明新区公明南环路以北,东接八号路,北靠尖岗三路,西临尖岗湖,东北面为尖岗公园,交通方便,自然资源丰富。钟表产业基地位于深圳光明新区,环境优美、位置优越;处于宝安机场、蛇口港、深圳口岸30分钟经济圈内;毗邻京港高铁广深港客运专线、深圳地铁6号线站点。核心区面积1.2平方公里,市、区政府累计投入逾10亿元;扩展区700平方公里,已汇集手表企业668家,2012年实现产值210亿元;辐射带动区1953平方公里,依托深圳,服务全国,走向世界。 三、周边介绍 项目南侧的南环大道和东侧的八号是基地交通干道,接通新区行政中心、且接近高速路口,交通非常便利。与生活购物中心相距2-3公里。周边有多个办公区域,生活条件较为完善。 四、规划依据 1、《用地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 2、用地红线图、宗地图 3、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标准 4、本设计任务书 5、《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6、《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地块控制性规划要求 (一)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1、建筑退让红线要求:各侧建筑24米以下部分≥6米,24米以上部分≥9米。 2、地块西南角须设置用地面积≥200平方米的集中式公共空间,其布局须与西南侧相邻地块(用地方案号招牌挂2014-20M-0001)的公共空间相衔接,无条件对公众开放。 3、裙房应沿周边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及公共空间布置,统一采用骑楼或挑檐形式。 4、容积率≤5.5 5、建筑密度≤65% 6、绿化覆盖率≥30% 7、建筑高度及层数≤80m 8、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光明新区有关绿色建筑国家一星级和低冲击开发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尽事项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设计规则》及其他技术规范要求。 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表:

深圳市技术标准

深圳市技术标准 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13 深圳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形式审查 (3) 4 居住建筑 (4) 4.1 总平面图 (4) I 控制项 (4) II 可选项 (5) 4.2 平面图与立面图 (11) I 控制项 (11) II 可选项 (12) 4.3 绿色建筑专篇 (13) 5 公共建筑 (17) 5.1 总平面图 (17) I 控制项 (17) II 可选项 (19) 5.2 平面图与立面图 (23) I 控制项 (23) II 可选项 (23)

5.3 绿色建筑专篇 (26) 附表1 居住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 ......................................................... x x 附表2 公共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 ......................................................... x x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推进深圳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与统一深圳市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的自查和审查,制定本审查要点。 1.0.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深圳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方案设计文件的自查与审查,其他建筑的自查与审查可参照执行。 1.0.3 本审查要点的标准依据是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4 本审查要点中的控制项必须满足,可选项中不少于总项数的60%应满足。 1.0.5 深圳市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的自查工作由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同步进行,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绿色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居住建筑)见附表1,绿色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公共建筑)见附表2。 规划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与传统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步进行,主要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内容的抽查。 1.0.6 本审查要点由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审查要点编制组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3月19日最新版《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讨论稿20140319

第1章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 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 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 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 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 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 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 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10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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