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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临公路车祸事故

祥临公路车祸事故

●2010年3月9日晚7时50分,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辖区祥临高等级公路K110+900处发生一起3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14日15时10分,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祥临公路76+150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与起亚牌汽车相撞,造车内3人死亡。

●2013年10月7日03:30许,昆明驶往临沧孟定的云AR5012号客车(车辆核载40人,实载39人,含2名儿童,2名驾驶员)与临沧驶往昆明方向的赣K560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载2人)在祥临公路K85+520处相撞,致使1人当场死亡(客车驾驶人赵建军)、8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已送往州医院救治)、7人轻伤,无儿童受伤。

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员安全培 训,增强搞好安全生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 2、搞了安全宣传,经常进行事故和典型案例剖析,教育司 乘人员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做到安全警钟常鸣。 3、严格驾驶员的选聘关。坚持选用三年以上驾龄、5万公 里安全资历和持有客运营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坚持公司 对被聘用驾驶员驾驶技能的实践考核。 4、坚持周五安全活动日制度。 5、坚持开展好驾驶员对车辆例行保养检查,按例保检验单 报班和强制二级维护保持车辆经常于完好状况。 6、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或暂扣、吊销驾驶证的人驾驶。 7、不得酒后开车,更不能醉酒后驾车。 8、坚持中速行驶,坚持“礼让三先”,严禁强超抢会,车 辆行驶在陡坡、弯道、涵洞等危险地段,要提高警惕,谨慎驾驶。 9、行车中不得饮食、闲谈和打手机,集中精力,谨慎行驶。 10、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11、配合车站做好安全防范,杜绝“三危”物品上车。 12、春夏季节注意提醒驾驶员劳逸结合,保持足够的睡眠和 休息时间,保持充沛的精力。 13、定期检查车上配备的灭火器,经常保持其使用性能良

好。 14、冬季随车携带防滑链等器材。 15、司乘车辆都要按规定险种和标的到指定保险单位办理 有关人、车保险。 16、安技人员要坚持每天在上路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检 查、监督。 17、坚持节假日和24小时领导速写放和搞好行车事故处 理。凡发生事故的车主和驾驶员,安技科要逐个进行谈 话,帮助其他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 办法。 驾史员操作规程标准 1、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手续等证件。 2、检查报修项目是否修好。 3、做好出车的“十检”工作。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 章、不斗气、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酒后开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5、次势端正、精力集中、不闲谈、不吸烟、不吃东西、不 转移视线、双手不同时离开方向盘。 6、中途行驶,安全礼让,行驶时要保持前后车的安全距离,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交通事故案起诉状(附赔偿项目清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族 现住××市××路××号××楼××房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一:陈××,男,19××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市××路××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402526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张××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突然遭受被告陈××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追尾。××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合法程序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中,原告严重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天,于××年×月×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全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实际情况,被告一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告二做为被告一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1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11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三、被告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四***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货车所有人即被告五***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范本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范本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

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提示:民事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015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5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一: 3月1日7时许,黑龙江省哈伊高速公路413公路处(哈尔滨市呼兰区境内),一辆客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据了解,该客车行驶在事故路段时,为了躲避前方肇事车辆发生了侧翻。事故中客车右侧车体发生严重变形,事故周围散落着大量的玻璃碎片。 事发后,当地交警、路政、消防、120急救人员都已赶到现场救援。据救援人员介绍,事故已经造成了4人死亡,20余人受伤。 目前,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发生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此外,由于雪后导致路面较滑,交警部门提示广大司机驾驶员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 2015年3月3日泉州泉南高速客车重大交通事故4人死亡 3月3日23时09分许,在泉南高速B道57公里+800米处(三明往泉州方向)发生一起客车侧翻的交通事故。东南快报记者从泉州高速警方处了解到,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各方力量做好伤者救治和善后工作,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中。 据相关知情人透露,事发地点附近有一处隧道。事发之前,在距离出隧道口大约200米的距离,就已经发生了一起两车追尾的事故。随后,一部湖北开往福州的客车经过,不慎侧滑,车头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护栏处,车尾随之处在快车道上。但所幸,该事故并未出现人员伤亡。客车上的两位司机立刻下车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并组织车上的乘客迅速从车上撤离。 该知情人表示,就在23时09分许,发生侧翻的这部客车从隧道内出来后,可能是由于车速过快,与前面的那部侧滑客车发生相撞。“客车大概有滑出去20多米。”该知情人说道,出事的这部客车是从湖南开往石狮当地。在事故当中,死亡的4人都是乘客,两男两女,女性中包括一名10多岁左右的小孩。事发后,受伤人员分别被送往永春医院和泉州180医院救治,其中一些轻微受伤人员已经出院。 此外,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经向厦门市海阔天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该侧翻的客车确实属于该公司,但是对于事故一事,该公司相关人员并未对记者做过多陈述。而对于知情人所述的一些信息,泉州高速警方表示,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15年3月3日西藏越野车坠入拉萨河4人死亡 3月3日6时34分许,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境内,一辆越野车坠入拉萨河,造成4人死亡。 2015年3月5日广西横县重大交通事故3人死亡 3月5日4时许,广西南宁市横县面包车与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3月7日贵州兴仁货车重大交通事故11人死亡 2015年3月7日13时许,兴仁县城北街道锁寨村纯寨组通组生产便道上,一辆车牌号为贵EM7201的轻型自卸小货车侧翻,造成车上人员11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等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孙立成副省长迅速率省直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伤员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目前,现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0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学生交通事故案例3篇

中学生交通事故案例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篇一:校园交通事故案例校园交通事故案例案例一:2012年9月22日,深圳大学两名骑电动车的学生出校门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因电瓶车速度过快,导致一死一伤。案例二: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专业的刘同学在校园里被疾驰的电动车撞成重伤。案例三:2015年3月27日,昆明理工大学2013 级学生莫某驾驶小摩托带两名同学在校道疾驰,与路边停放车辆碰撞,莫某重伤。案例四:2015年5月13日上午,在北理工珠海学院,一辆骑自行车的女大学生被校园电瓶车撞飞1米,原因是电瓶车行驶速度过快。我校的交通案例案件一:2015年9月23日11时分许,海师两名女子骑电动车

因穿梭人群空隙,不慎将军训刚刚结束解散取水杯的强某撞倒。当时导致强某头晕恶心,倒地不起,随后由120送往187医院。案件二:2015年11月16日13时30分许,海经贸学生陈某取包裹时因太重,让经过的海师学生何某帮助带其回宿舍,途中,陈某从电动车上摔下来,随后送其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案件三:2015年11月20日10时分许,海师三名男生骑电动车,与迎面骑自行车的女生因错车不及时相撞。当时就导致女生头痛,左耳流血,倒地不起。后又120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校园交通安全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驾车要做到靠右行使,如果会车一定要向右变向! 2、尽可能不要在拥堵时段驾驶摩托车或者电瓶车在校道疾驰! 3、校园内车辆时速不应超过5公里/每小时!但是控制这个速度比较困难,理论挂一档就好,相当于4米/秒 4、在道路上骑车保持精神集中,不要左顾右盼,切忌随身听! 5、驾车的同学不要单手或者作拖把等危险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 赔偿的义务。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1)死亡赔偿金。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

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2)丧葬费。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受原告的委托,由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责任认定书确定了事故的基本事实。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

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律有据.3、护理费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5、鉴定费元。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7、营养费、交通。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和打击,留下后遗症,给其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又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XX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XX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1T,实载7.92T),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XX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XX元。同时,原告XX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XX. (二)误工费 根据XX提交的《劳动合同》及XX司鉴中心(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XX从事XX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500.00元(折 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0月8日(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十级伤残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8]第00043号)的认定,被告某某驾驶的车主为另一被告某某公司的机动车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62天,出院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11%,符合十级伤残标准。”“被鉴定人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10.7%,符合十级伤残标准.”。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某某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个十级伤残”。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系福建省司法厅批准的合法鉴定机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残疾赔偿金620xx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 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员安全培 训,增强搞好安全生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 2、搞了安全宣传,经常进行事故和典型案例剖析,教育 司乘人员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做到安全警钟常鸣。 3、严格驾驶员的选聘关。坚持选用三年以上驾龄、5万公 里安全资历和持有客运营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坚持公 司对被聘用驾驶员驾驶技能的实践考核。 4、坚持周五安全活动日制度。 5、坚持开展好驾驶员对车辆例行保养检查,按例保检验 单报班和强制二级维护保持车辆经常于完好状况。 6、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或暂扣、吊销驾驶证的人驾驶。 7、不得酒后开车,更不能醉酒后驾车。 8、坚持中速行驶,坚持“礼让三先”,严禁强超抢会,车 辆行驶在陡坡、弯道、涵洞等危险地段,要提高警 惕,谨慎驾驶。 9、行车中不得饮食、闲谈和打手机,集中精力,谨慎行 驶。 10、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11、配合车站做好安全防范,杜绝“三危”物品上车。 12、春夏季节注意提醒驾驶员劳逸结合,保持足够的睡眠 和休息时间,保持充沛的精力。

13、定期检查车上配备的灭火器,经常保持其使用性能良 好。 14、冬季随车携带防滑链等器材。 15、司乘车辆都要按规定险种和标的到指定保险单位办理 有关人、车保险。 16、安技人员要坚持每天在上路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 检查、监督。 17、坚持节假日和24小时领导速写放和搞好行车事故处 理。凡发生事故的车主和驾驶员,安技科要逐个进行谈话,帮助其他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办法。 驾史员操作规程标准 1、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手续等证件。 2、检查报修项目是否修好。 3、做好出车的“十检”工作。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 违章、不斗气、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酒后开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5、次势端正、精力集中、不闲谈、不吸烟、不吃东西、 不转移视线、双手不同时离开方向盘。 6、中途行驶,安全礼让,行驶时要保持前后车的安全距 离,超车、会车时的横向距离,让车要让道让速,通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_0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一、张三、张二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6、9、30、35,《侵权责任法》8、13、22、48条,《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疆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 1、本案系侵权纠纷,两方肇事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案由》2011规定,该案由系侵权纠纷案由之下一级案由,故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

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马一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运责任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强制保险与交强险性质类似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承责险是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客运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是不允许客运经营的,也无法通过车辆年审,与交强险的性质是一样的,分散客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车外的第三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车内的乘客。 (2)承运人责任保险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者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人赔偿时,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根据《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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