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

作者:安徽合作社网…更新时间:2014-7-31 顶★★★★★

安徽瑞福德资金互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发[2005]1号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中发[2006]1号文件:“大力培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07]1号文件:“2007年1月22号中国银监社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月4号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9年银监社与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发[2012]1号文件:“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联合社、农民专业互助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组成,并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县农业局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施政策、年度规划及设立布局工作;县农合联(县供销社)为举办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工作;县金融办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工作;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四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化解。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

办公室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农村资金互助社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社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筹建、设立。

第五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县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社风险等。

第六条坚持行业自律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组建行业协社,并制定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管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开展现场监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员制度。县监管部门确定1名以上监管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运营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设立、变更、终止信息动态;

(三)掌握发起人及从业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向农村资金互助社通报监管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

(六)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七)按要求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社团监督举报制度。由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开社团监督举报方式和相关信息。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将法人证书、监督电话及监管员名单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托管机构合作制度。托管机构是指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结算支付、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的政府技术支持单位。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1家政府技术支持单位为其托管辅助管理,并签订相关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报送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按月向市级

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月向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按月将互助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非法吸储行为。发生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发生账外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账外发放互助金,账外收入互助金占用费等账外经营行为。

(三)高利经营行为。违反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金占用费率相关规定,发生向社员收取高额互助金占用费,或向社员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行为。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不按实际经营情况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社计报告的行为。

(五)不法手段回收互助金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恶意回收互助金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对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定期审计稽查工作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要时县监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施约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可扩大至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和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县监管部门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人员发现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向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但可接受社社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其他资金。

县农合联(供销社)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过程中,应对社员的入社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应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农合联(供销社),由县农合联(供销社)

负责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及发放互助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社员范围内进行,严格禁止向非社员吸纳和投放资金。

单个社员入社资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入社资金总额的 10%;比例超过5%的应经县农合联(供销社)批准,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社员花名册,及时根据社员变动情况更新信息,并将社员更新登记情况及时报送县金融办,社员花名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二)社员所持入社资金金额;

(三)社员所持入社资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入社资金日期。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记载。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四)该成员借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新增社员、增加资金规模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农合联(供销社)同意,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核准。社员的入社资金原则上自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或入社时间不足三年的不得退出,理事长、监事长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入社资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增加社员和扩大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运营一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出入社资金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社同意,并报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备案后办理退社手续,其社员资格在完成退社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己订立合同的,应当继续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社员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入社资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社员间的资金融通需求,必须用于支持社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少于70%。社员不得将借用的互助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偿还其他欠款及

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融通活动实行市场化定价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给社员互助金的占用费率,可以参照同期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收取社员借用互助金的占用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互助社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前一天的同期县金融办公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社员发放的互助金必须体现“分散、小额”的特点,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社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15%。对前十大户发放的互助金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互助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后检查等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规范性,全面把控互助金发放风险。互助金发生风险的,互助社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的尽职调查。

单一社员借用资金时,在其入社资金额度内的,可实行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入社资金额度的,可通过社员联保、互助金质押、入社资金质押等方式进行抵押担保,条件许可下也可实行由社员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活体畜禽等抵押物进行抵押,相关评估登记部门必须做好评估登记的准备工作,以便社员前来评估登记,具体借款额度必须在资金投放限额管理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均保持在10.5%以上。要建立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际,一般在10.5%之上设置预警线,当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线时,应及时进行预警,防止其降到10.5%以下。资本充足率低于10.5%时,监管部门应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准备金率保持在13%以上。准备金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再行投放资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拨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对不按规定提足拨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较轻的,监管部门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查处意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该互助社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或擅自对外经营的;

(三)超范围经营业务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

(五)在相关部门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期限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或发放互助金。不得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交易活动。对向非社员吸收或发放互助金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吸收或发放互助金,违规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第四章责任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报告后,应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县监管部门在处置风险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引发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局、市农合联(市供销社)、市金融局。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抓好整改落实。也可视情向相关县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建议书,由县政府负责监督整改事项的落实。

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受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每年组织监管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我县所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进行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及纪律。

(一)互助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需有指定分管金融的领导,明确

为本辖区资金互助社负起属地协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县金融办汇报辖区内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县金融办防范和处理好本辖区内金融市场稳定工作。

(二)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要明确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协管工作的分管领导。依据各自部门责任,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

(三)县金融办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单位,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好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辖区内金融风险。金融办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管评价工作,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对失职、渎职行为要实行问责。县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员检查考核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并适时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托管单位。托管单位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专户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监管,承担托管单位的相关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检查和审计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监管部门可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监管部门门

户网站或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共同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年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

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镇财政各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政保障供给的能力,根据省财政《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

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岀资金监管 1、日常经费支岀监管 、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外岀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 、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20XX 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20XX元至5000元的先由镇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批。

政府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总结【可编辑版】

政府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总结 政府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总结 我乡在县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努力,不断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积极培植财源、完成财政收入109万元、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管,促进了我乡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根据工作要求、制定了资金监管中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等制度,做到资金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全年累计公开公示40余次,抽查补助类资金11次,巡查项目8个次;累计监管支出资金共1635万元,其中:预算资金388万元,涉农类补助资金40个共742万元,项目(包括补助类项目)资金15个共505万元。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建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乡长为副组长、财务人员及相关职能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梧桐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乡财务人员具体抓落实,确保了对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 二)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传递财政资金监管信息。 一是建立信息通达机制。为建立健全信息通达机制,我乡投入资金,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网络宽带等办公设备设施,改善办公条件,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充分利用县局局域网络,与县局保持联络,及时上传下达政策资金信息。从而确保了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我乡设置专线电话为举报电话,并向广大群众公布,安排专人负责,随时接受各单位反映情况和广大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 三是建立监管台账机制。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分类登记入账,建立资金监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抓好信息公开,及时公示监管信息。 利用政务平台、村务平台,设立了公示专栏,公示各类惠农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等内容以及项目资金的资金来源、项目概要、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中标施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基本信息;便民服务中心利用电子显示屏幕、触摸屏、广告牌、宣传栏等形式分别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 四)加强资金监管、及时组织抽查巡查。 抽查巡查是落实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对监管实施效果起到重要督导作用,我乡积极协调、组织有关职能站所对各类财政资金实施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及时发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有效防止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全年共开展抽查巡查工作3次,抽查巡查补助性资金11大项,项目类资金8个。 五)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 一是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监管。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面清理预算外收入,日常支出按照定额、定项、专项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各类支出标准。对临时性、突发性和大额支出或调整,要经乡党委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安排支出。

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新编版)

编号:YK-JH-0151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新 编版) The formulation of the work plan can review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previous plans, sum up some experience, and make continuous progress.

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新编版) 导语:在你制订工作计划的时候,你可以回顾以前做的计划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一些经验,因此你会不断地进步,每一次制订的工作计划都会比前一次的好一些,因为以前制订的计划项目已经付诸实施或已经完成,完全可以从中总结出哪些方面好,哪些方面不好,因此,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可以提前预防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让你做起事来得心应手。本内容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年是我市爬坡攻坚和实现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xx”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扩大内需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大力支持经济发展;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全力“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更加重视改善民生;稳步推进财政改革,加强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全年地方财政收入安排127510万元,同比增长18%。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开展财源建设,积攒发展后劲 一是要抓紧落实国家扩大需政策,加快项目规划和申报,全力以赴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二是要保障项目推介包装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方案]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方案]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

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二章监管工作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资金和项目政策文件信息的下达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发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对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项目,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使其及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将有关资金项目文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使其便于督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二)对于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负责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项目等信息下达到乡镇财政,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资金项目、额度等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组织协调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补助性资金监管 (一)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及时宣传、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上报前,要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并由补贴对象签字认可。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并由领取人签收,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

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总结

涉农资金备案系统监管工作总结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重点与热点问题。近几年以来,为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四个一号文件,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有力地促进了当前我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监管中发现,我乡涉农资金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今年以来,乡为进一步确保涉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从源头上遏制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涉农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有效确保了上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服务全乡新农村建设。 一、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自接到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联合下文要求强农惠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的任务。为切实加强我乡强农惠农资金清查工作的落实,我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我乡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有力地促进了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做到清查项目应清尽清、应查尽查,同时完善了本乡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证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不存在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现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报账制;能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存在资金滞留现象;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

程序规范实施,从县到乡、村层层把关,严格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此次自查,我乡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为使管理职责更加清晰、资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我乡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研究制定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配套措施,并积极创新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理财,不断提高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在乡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村民代表等人担任监督员,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三是推行政务、村务公开,把涉农资金项目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让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了解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抓好重点监察。除了加强面上监督外,将农业、水利、畜牧、扶贫、农机、民政、计生、卫生、中小学等部门定为重点监察对象,乡纪委除了重视群众举报外,还经常到重点监察对象“查、看、测、评”,对其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四、严查违纪行为。乡纪委通过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注意在工作督查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查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对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截

2019年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3篇

2019年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3篇 20xx年财政所工作计划篇一 为搞好xxxx年的财政财务工作,强化资金管理,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地进行,各项任务措施都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及时、准确地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真正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努力做好财政预决算工作,严格执行年初预算,确保全年收支平衡 xxxx年,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在今年县财力趋于紧张的情况下,我们将努力做好财政预决算工作,年初做好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年中严格按照年初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年终做好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工作,务必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乡财政所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效促进全乡惠民项目及其他项目顺利推进。 三、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增强乡级财力 xxxx年,在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寻求新的发展,为此,乡财政所将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密切联系,力求上级部门的支持和政策倾斜,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增加可支配收入,为我乡各

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特别是争取资金做好xxxx 年一事一议惠民项目。 四、严格执行《机关内务管理制度》,加强乡级财务管理 (一)费用开支管理 乡财政的所有开支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开支的原则,凡遇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必须由具体经办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造好预算,报分管领导核实,经乡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且开支额度必须控制在审批范围内;其他日常零星开支在报销时,必须发票正规,填写规范,票面相符,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财政所所长对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签字,并于一周内到党委书记处签批,最后到财政所进行报销。 (二)拨款管理 乡财政所对在乡上有拨款的站所、村队的拨款事项及额度做到心中有数,针对类似村级转移支付的拨款事项要编制好拨款计划,并报书记、乡长知晓。在拨付款项时,坚持所长管印鉴,出纳管支票的原则,由出纳根据领导签批的款项及额度开据转账支票后,再交所长审核盖章后方可办理。在拨付财政专项资金时,乡财政所做好参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票据管理 乡级财政票据管理实行领退制,从县财政局统一购买,用完后再到县财政局统一核销。为加强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由乡财政所出纳负责管理,机关各站所、村委会需开票时,只能在乡财政所代开,不予领用。 五、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管和督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xx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管理机制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村扶贫开发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同意,再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订立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验收、上报报账资料等。 2、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聘请村老年会、村民代表各1名,组成扶贫项目工程监督2人小组。负责监督扶贫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参与项目验收。 3、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建(中标)单位和项目工程监督小组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二、项目资金核算 1、严格按照村财乡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扶贫项目工程类款项原始凭证,须有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签字后支付。 2、聘请的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监督时所造成的误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在项目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3、项目工程款采取施工进度、先建后补方式进行支付,

且须全额开出有效票据。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50%;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拨付4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先建后补项目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一次性拨付补助款。 三、项目监督管理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结合争取的项目资金情况,在季初或月初在村务会上研究提出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按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纪要。 2、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安全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适时公开。

关于对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的调研报告 (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2-07-27 浏览量:)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财政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我们组织力量对全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财政建设情况 全市共有84个乡镇(办),其中:设置乡镇财政所65个,占全部乡镇(办)的77.38%;沁水县14个乡镇实行了“乡财县管”;城区有5个办事处,分别只有1名财政工作人员。全市乡镇财政共有正式人员236人,平均2.8人/所,其中:行政118人,事业85人,工勤33人。现有办公场所面积达3508平方米,平均41.76平米/所。从各县(市、区)情况看,城区设1镇7办,财政所3个,分别是北石店镇、西上庄办事处、钟家庄办事处;共有正式人员14人,其中:行政7人,事业6人,工勤1人。泽州县设17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60人,其中:行政36人,事业18人,工勤6人。高平市设16个乡镇(办),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53人,其中:行政20人,事业11人,工勤22人。阳城县设17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55人,其中:行政30人,事业21人,工勤4人。陵川县设12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27人,其中:行政10人,事业17人。沁水县有14个乡镇,在2010年推行“乡财县管”核算模式后,撤销了财政所,各乡镇只保留了1-2名财政工作人员,共有27人,其中:行政15人,事业12人。 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 (一)监管范围及内容 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涉农资金共计10大类40小项。分两个渠道拨付:一是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机关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民政救灾资金、村级管理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及县财政下达的部分项目资金;二是县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农经站或会计服务中心的村级账户和农户“一卡通”账户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和专项资金。 账户设置。除沁水县的14个乡镇外,其他乡镇财政所一般都设有四个账户:预算内、预算外、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退耕还林资金专户。沁水县在2010年推行“乡财县管”核算模式后,该县乡镇的预算内、外账户余额全部转入乡财县管中心账户(仍保留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和退耕还林资金专户),账务由乡财县管中心核算。预算内资金账户主要核算从县(市、区)财政局国库账户拨付给乡镇的各项资金,这些资金年终决算时统一在决算报表中体现;预算外资金账户主要核算需要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目前绝大多数乡镇已无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监管方式及成效 健全制度。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县(市、区)按照财政部财预[2010]3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保证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建立了政务和财务公开公示制度。通过会议宣讲、发放宣传单及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农廉网”等方式,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并将公开公示后留存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备案存档。 完善机制。建立了乡镇资金监管信息畅通机制。为保证信息上下通达,以农廉网、财政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篇一:财政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财政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一、分管工作 我分管财政监督检查科,分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兼管非税局费政股和财政票据工作。 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 1、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2、对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内审,做好财政内部监督工作。 3、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 4、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 5、按要求报送检查工作报表 6、完成省市财政各项考核目标。 7、完成临时交办工作。 三、今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制定了201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对201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审。 3、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先后开展了城建资金收支检查、乡镇卫生院资金收支检查、乡镇卫生院债务认定。 4、圆满完成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检查了城建、 交通、环保、县医院、一中。 5、圆满完满省厅、市局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任务和迎检工作。今年4月份,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我县校园中小学校安工程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8月份,市纪委、财政先后对我县的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和验收;9月份省财政厅重点检查组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了,兼顾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小金库”问题资金情况重点检查重点。我和财政监督检查科的同志按照上级要求,首先对以上部门资金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部门单位。同时,对省市检查组做好接待工作做好检查工作预案,精心做好接待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做好迎检。省市检查组对我局的财政监督检查迎检工作很满意。专项资金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6、财政信息调研工作,今年以来,我局报送的《推进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的思考》的调研文章被省厅监督处推荐,被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政监督》2011年第五期全文刊发。我和永平同志承担的科研课题《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研究》被省厅授予全省财政科研课题成果奖,全省通报。 在邯郸市财政局开展的财政监督调研活动中,我局报送 的调研课题3篇,为县区最多。我局报送的《构建财政大监督工作格局的调研与思考荣获一等奖,市局给予了通报表彰。 四、今后三个月工作打算。 现在距年底仅有三个月时间,时间非常紧,要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目标,财政监督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一是要按照财政监督工作计划和领导安排,做好对外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对照省市财政监督考核内容做好考核内容相应的文件基础资料准备工作,早下手,把工作坐在前头。 三是在财政监督信息方面加大力度争取多编信息,编好信息,多上信息。 四是是与省厅市局监督处搞好对接,争取财政监督考核取得较好位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浅议如何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浅议如何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发表时间:2016-03-25T14:31:06.3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5期供稿作者:徐宝平[导读] 仪征市马集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是我国整个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是财政资金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的"终端"环。 徐宝平 仪征市马集镇财政所江苏省仪征市 211400 摘要: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的最基层、最基础的环节,财政预算执行和国家政策落实的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乡镇财政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完善乡镇财政监督机制的建设,对于切实提高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有效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保障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安全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一、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 乡镇财政是我国整个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是财政资金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也是财政服务"三农"的窗口。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遵守各项财经法规、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抓好以下五个方面重点环节: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开展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需要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此要成立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市镇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镇财政所作为实施财政监督的主体,根据内部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的不同,明确各自在财政资金监督中的岗位职责,负责财政监管日常业务。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研究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财政监管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2、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按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要求,我镇先后制定并下发了《镇级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市镇联动工作实施意见》、《财政预算资金及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相关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将制度执行情况与单位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评先评优、干部任期审计相结合,确保我镇资金监管有章可循,做到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标准化的流程规范对各类资金的监管。 3、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对纳入 “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并重点抓好公开公示、抽查核实两个环节。通过实地察看和电话回访,重点对民政补助对象和各类惠农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核实,检查各村上报补助对象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补助对象是否足额领到补助资金。 4、加强对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管。对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从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资金拨付必须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决算报告。对在我镇范围内实施的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资金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项目信息后,对照其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报告,并建立资金监管台账和抽查巡查情况记录。通过实施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冒领和骗取财政项目资金行为的发生,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别是在农桥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农村环境整治等财政补助项目,财政所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参与了监督与管理,使上述财政补助项目实施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直接直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有效杜绝了财政资金被截留和挪用。 5、加强对财政日常收支的监管。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将全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收入全部解交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收付中心凭审批后的支出票据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办理直接支付,使各单位的财政收支直接处于财政的监督之下。 二、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在监管意识、人员配备、信息沟通等方面与财政资金监管要求还不相适应: 1、监管意识不主动。部分乡镇在收支和日常财务管理上没有按照财政财务制度办事,开支随意性较大,支出管理全凭主要领导“一句话”说了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乡镇领导凌驾于预算管理之上,乡镇财政内部监督成为一句空话。有的乡镇领导主要精力在于经济发展和资金筹集,资金监管意识不够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展,轻监管”、“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 2、人员配备不到位。目前,我市乡镇财政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般在5人左右。随着乡镇财政职能不断增大,特别是惠农补贴政策多、补贴资金总量大、补贴项目涉及面广。乡镇财政普遍存在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经费不足现象。按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凡是有财政资金的地方,乡镇财政都有监管责任,单凭财政所的人手要监管到位显然不现实。往往应接不暇、疲于应付。 3、信息沟通不流畅。乡镇财政对某些资金来源性质不明,资料信息不能共享,导致政策执行的相关进度、数据等信息滞后。乡镇财政除农桥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参与全过程监管外,其他财政补助项目因涉及部门多,乡镇财政在项目前期申报参与少,加之上级财政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一些专项资金,监管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来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资金信息不流畅,专项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针对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镇开展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和改进镇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1、完善基础管理,健全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内控管理,规范财政各类账户的核算和处理,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大额资金支取审批制度,定期于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加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加强审核,严格按序时进度审批拨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基础台帐登记和基础资料的归档整理,使财政监督做到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

财政局度监督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18年财政局度监督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18年,我县财政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点工作,服务财政改革、促进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推进绩效监督和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使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整个过程,确保财政政策有效落实和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为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一年来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做法 一年来,我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市部署和要求,在县财政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围绕《xx县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和市县财政、财监工作重点,认真学习贯彻全省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体制,按照“收支并重、内外并举、监管结合”总体思路,积极探索,求真务实,规范实施,认真组织开展一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8年度,共检查23个单位和项目,提出整改建议92条,受到政府和局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都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的经验与做法是: (一)结合本县实际,成立了xx县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全面推行管理性监督,形成监督检查局牵头、各职能股室全面参与监督和日常管理监督的“大监督”格局。一是推行业务股室管理性监督。各业务管理股室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年度内至少安排并独立完成对2个单位或项目(所管理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二是发挥监督专职机构牵头协调作用。财政监督局牵头协调各业务股室制定年度财政重点检查计划,并完成自行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任务。三是强化乡镇财政监督职能。四是对预算单位监督检查,推行综合管理性监督检查。五是推行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在对财政资金核算、支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