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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准法”律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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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准法”律学理论

作者:田璐

来源:《北方音乐》2019年第07期

【摘要】早在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周秦时期,我国的律学理论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开始采用三分损益法来计算音律,这在《管子》《吕氏春秋》等文献中均有记载。周秦以后的律学家,由于三分损益法不能回到始发律“黄钟”,所以在三分损益十二律的基础上继续生律。本文将着眼于两个部分进行分析:《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法、《吕氏春秋·音律》与《史记·律数》中生律次序的比较。

【关键词】三分损益法;生律法;弦长比值

【中图分类号】J616 【文献标识码】A

一、《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法

我国律学理论中最早记载三分损益法的是《管子》一书,此书的《地员篇》中说: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

通过这一生五音的三分损益法记录,既可以得知其五声音阶五个音的律数,又可以推算出它们之间的弦长比例关系,演算过程:1×34=81(宫),81×(1+)=108(下徵),108(1-)=72(商),72×(1+)=96(下羽),96(1-)=64(角)。

可视作在琴的同一条弦,若设琴全弦长振动部分为1.08尺发出下徵音,则0.96尺处发出下羽音,0.81尺处发出宫音,0.72尺处发出商音,0.64尺处发出角音。

二、《吕氏春秋·音律》与《史记·律数》之间的比较

(一)《吕氏春秋》为战国秦相吕不韦集门客所作

该书的《音律篇》在《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生五律的基础上,又扩展到三分损益上下相生至十二律。《音律篇》云: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②

(二)《史记》的生黄钟术、律数和生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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