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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秀伟,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1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永伟,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1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祥,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1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玉星,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

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1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西林,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谭宏昆,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1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学志,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1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保红,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玉珠,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12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浚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恕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秀伟及其辩护人王绍斌、被告人潘永伟及其辩护人杜学广、被告人李祥及其辩护人郭永生、被告人耿玉星及其辩护人陈西林、被告人谭宏昆及其辩护人王洪玉、被告人周学志及其辩护人梁保红、被告人王玉珠及其辩护人李恕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浚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3日建议本院延期一个月,2009年9月3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秀伟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因计划生育等问题与本村村民李××发生矛盾,便产生报复的念头。2008年11月18日18时许,邢秀伟来到被告人周学志家商议让其找人教训李××,周学志遂找来被告人潘永伟、王玉珠进行预谋,后邢秀伟承诺事成后给其2200元钱作为报酬。当晚,邢秀伟为潘永伟、王玉珠指认了李××的家

门。期间,王玉珠打电话让张海军(另案处理)买了三根铁锨把作为凶器。

2008年11月21日20时许,邢秀伟指使周学志当晚对李××进行报复,周学志通知潘永伟,王玉珠因家中有事未去,潘永伟遂又召集谭宏昆、李祥、耿玉星前去李××家,谭宏昆负责看车,潘永伟将李××骗出家门外南30米处,潘永伟、李祥、耿玉星三人持棍朝李××身上乱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腹部及胸部致失血性休克

合并血气胸死亡。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邢秀伟、谭宏昆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11月23日,被告人潘永伟、李祥、耿玉星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的供述,证人邢永均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调解协议及收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故意伤害

罪追究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邢秀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受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邢秀伟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过程,揭发了同案犯;3、被告人邢秀伟系初犯,悔改态度明显,并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4、同案人的行为超过了邢秀伟对被害人的伤害要求;

5、被告人邢秀伟案发前是一位好干部。综上,建议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邢秀伟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永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永伟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只是想替他人教训一下被害人,社会危害性不大、潘永伟系初犯,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2、潘永伟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家属已经获得物质赔偿,潘永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宽容;3、潘永伟的个人行为不会造成受害人死亡,在本案中潘永伟所起的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而言较小。综合上述因素,建议对被告人潘永伟能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祥属于自首;

2、被告人李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3、被

告人李祥案发后能够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属初犯,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李祥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耿玉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耿玉星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耿玉星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2、被告人耿玉星在作案后的次日就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殴打受害人的经过;3、被告人耿玉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4、被告人耿玉星是受人指使,帮助打架,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劝同案人李祥投案自首。

被告人谭宏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宏昆的行为构成自首;2、被告人谭宏昆具有立功表现,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08年12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谭宏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学志的事实;3、被告人谭宏昆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4、被告人谭宏昆是从犯;5、谭宏昆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总之,谭宏昆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周学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学志应为本案的从犯;2、潘永伟等人的伤害行为不是造成被害人李××死亡的唯一原因。李××被打骨折后,神志清醒,根据医学救护常规,对于骨折患者,发现后,应让其原地不动,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治。本案中,李×仁发现受伤后的李××,即将

李××搀扶家中,从而可能导致李××骨折断端刺破胸膜造成大出血致死;3、被害人有过错,其家属已经得到赔偿;4、本案结果超出了邢秀伟对周学志等人的要求,出乎周学志意料;5、周学志无前科,出于义愤,帮助邢秀伟找人教训被告人符合人之常情,且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考虑以上情节,希望对周学志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玉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玉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仅参与了犯罪预备行为,应以犯罪预备论处,且王玉珠是在预备行为没有终了之前,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中止。王玉珠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王玉珠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秀伟任浚县新镇镇庄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处理“村民低保”、“计划生育”及村内事务过程中,曾引起被害人李××对其不满,李××也曾于酒后发牢骚,并到邢秀伟家吵闹滋事。邢秀伟便产生找人教训李××的念头。2008年11月18日18时许,邢秀伟找到被告人周学志,与周学志商量找人教训李××之事。周学志遂找来被告人潘永伟、王玉珠预谋教训李××的事情,邢秀伟并承诺事成后给潘永伟等人2200元作为报酬。当晚,邢秀伟为潘永伟、王玉珠指认了李××的家门。期间,潘永伟指使王玉珠给张海军(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张海军购买了三根铁锨把。

2008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邢秀伟电话告知周学志李××在家,并让周学志通知潘永伟去教训李××,潘永伟接到周学志通知后,又纠集王玉珠一同前往,王玉珠因家中有事未去。潘永伟遂又召集谭宏昆、李祥、耿玉星携带张海军购买的铁锨把,驾驶两辆摩托车一同前去李××家。在新镇镇庄头村村边,潘永伟让谭宏昆留下看管摩托车,其伙同李祥、耿玉星进入庄头村。找到李××家后,潘永伟将李××骗出家门约30米后,又将李××推翻,并伙同李祥、耿玉星持棍朝李××身上乱打,后逃离现场。后李××被路人送回家中,由村医诊治时,已不治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腹部及胸部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2008年11月22日、2008年11月23日,被告人邢秀伟、谭宏昆、潘永伟、李祥、耿玉星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谭宏昆投案前,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学志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由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邢秀伟的供述。证明邢秀伟因恼怒李××因村务事情对其的不满和威胁,2008年11月18日晚,便与周学志商量找人吓唬教训李××。2008年11月21日晚上邢秀伟所雇用的人对李××实施了殴打行为,致李××受伤后死亡。邢秀伟于案发后主动投案。

(2)被告人潘永伟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18日晚6、7点钟,潘永伟接到周学志电话后和王玉珠到周学志家,与周学志、邢秀伟商议由邢秀伟支付2200元(其中200元是油费)费用,让潘永伟找人修理教训李××。邢秀伟并说吓唬吓唬那个人,也别打那么狠,当晚并去指认了李××的家门,途中,潘永伟让王玉珠安排张海军购买铁锨把备用。2008年11月21日晚上7点多钟,潘永伟接到周学志电话后,伙同谭宏昆、李祥、耿玉星携带张海军购买的铁锨把,驾驶两辆摩托车去新镇镇庄头村对李××实施殴打行为,王玉珠因其妻子生孩未去。谭宏昆在村边看着摩托车。案发后,投案自首。

(3)被告人李祥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21日晚上大约7、8点钟,潘永伟打电话让李祥和耿玉星去新镇镇。李祥和耿玉星到镇上见到潘永伟和谭宏昆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在

镇上车站附近等着。后他们将三根铁锨把拆断分成四节,四个人每个人一截,潘永伟说去教训那个人一顿,也别打恁狠。

到村里后,潘永伟让谭宏昆看车,潘永伟将一个老头(李××)从家叫出来夯翻后,李祥和潘永伟、耿玉星用棍朝那个老头身上打。2008年11月22日晚上,李祥听说他们打的那个人死了,便到公安机关投案。

(4)被告人耿玉星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21日下午6点多钟,耿玉星和李祥在一起时,潘永伟给耿玉星打电话让他们两个一起去教训一个人。到新镇镇庄头村后,潘永伟让谭宏昆看车,领着耿玉星、李祥进村对那个人(李××)实施殴打。停了一天,耿玉星听说那个人死了,便到公安机关投案。

(5)被告人谭宏昆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21日下午谭宏昆和潘永伟在新镇镇上吃饭时,潘永伟接了个电话后说去庄头村打个人,后潘永伟又叫来耿玉星、李祥到一个照相馆拿了四根木棍一同到庄头村去打人。到庄头村北面,谭宏昆在停车的地方看车未去,等潘永伟、耿玉星、李祥打过人回来后,他们四人便逃离现场。2008年11月22日谭宏昆到公安机关投案。

(6)被告人周学志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18日晚上6点多钟,邢秀伟以李××对村里的事不满到处滋事为由,到周学志家,让周学志找个人打李××一顿,周学志通过谭宏昆找来潘永伟等人,与邢秀伟共同商定让潘永伟去教训李××,并

由邢秀伟支付2000元钱,另加200元油钱的事情,邢秀伟当晚为潘永伟指认了李××的家门。2008年11月21日6点多钟,邢秀伟打电话让周学志通知潘永伟等人前去打李××,周学志遂打电话通知潘永伟去庄头村打李××。

被告人王玉珠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18日晚上,王玉珠接潘永伟电话后,伙同潘永伟到周学志家,潘永伟说“庄头村支书(邢秀伟)找人打架,给2000元钱你去不去”,王玉珠表示同意。之后,王玉珠和潘永伟、庄头支书去认地方。途中,潘永伟让王玉珠电话安排张海军购买三四根铁锨把。2008年11月21日,潘永伟让王玉珠去打架,因王玉珠的妻子在医院快生孩子了,王玉珠未去。

(8)同案人张海军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18日晚上,王玉珠打电话让其买三四根铁锨把,后将铁锨把放在自己经营的巴黎照相馆门前的空调机上,并打电话告诉王玉珠说买好了。案发当天,潘永伟等人将铁锨把取走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邢×亮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18日晚,其接到邢秀伟的电话,让其带人去指认李××家,后自己就带着一个年轻人前去指认。

(2)证人赵×英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天,其丈夫李××说自己让三个人打一顿,后经本村村医邢太民查看,随联系

车准备去医院,一会儿李××就死亡的事实。

(3)证人李×仁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1日9点多钟时,在李××家丁字路口那儿见李××在那儿躺,后将李××送往家中的过程。

(4)证人邢×民证言。证实其到李××家中后,发现李××已经没有心跳了,后来发现瞳孔扩大,已经死亡。

(5)证人李×福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当晚在本村东北角看见三四个年轻人在路边站着说话的事实。

证人李×民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当晚看见自己家屋后的地边小路上有一个年轻人在那儿站着等人的事实。

证人李×和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当晚赶到被害人李××的家中后,看见李××躺在床上,听赵×英说李××被三个不认识的人打了一顿。之后经本村的医生邢太民检查后,说人已经不中了,停了一会儿,李××就死亡了。大概晚上10点多钟,李春文打110报警了。

证人牛×光证言。证实了张海军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其门市部买了三根铁锨把的事实。

证人李×娥(被告人邢秀伟之妻)的证言。证明因村委工作的事,邢秀伟与李××之间有矛盾,李××曾到其门市吵闹,并将货架上的一些东西弄翻。

证人蒋×菊、李×田、侯×国的证言。证实李××因其女儿违犯计划生育被处罚及其要求办理低保未被评上等原因与邢

秀伟有矛盾,并对村委有意见。听说李××还去邢秀伟家闹过事。

证人李×敏(李××之兄)、李×武、邢×均、谷×海、李×位、史×朝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后邢秀伟等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和解的事实。

80ffuezg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了被告人潘永伟、耿玉星、李祥、谭宏昆在新镇镇庄头村停车现场的情况及被害人李××被打现场的情况及现场遗留

物等事实。

80ffurix16`%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鹤)鉴(尸检)字[2008]08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腹部及胸部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河南省公安厅(2008)豫公刑技法DNA鉴字第67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所检庄头村东北机耕路拐弯处东4M 处地面上提取的烟头、在庄头村东北机耕路上提取的编为4(4)号的烟头是谭宏昆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所检庄头村东北机耕路拐弯处东10M处地面上提取的烟头是李祥

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所检庄头村东北机耕路上提取的编为4(1)号、4(3)号的烟头是耿玉星所留的几率大于

99.9999%;所检在庄头村东北机耕路上提取的编为4(2)号的烟头是潘永伟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80ffuogc26w%年龄证明。证实被告人邢秀伟、周学志、潘永伟、李祥、谭宏昆、王玉珠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耿玉星出生于1991年2月2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80ffun?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3)延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玉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10日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80ffuclb8?%浚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谭宏昆、李祥、耿玉星投案的情况及谭宏昆在归案前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周学志的情况。

80ffuoum16D%调解协议。证明邢秀伟等被告人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由邢秀伟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4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

另,被害人近亲属赵×英等人的陈述,印证了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和解的事实,证明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0ffurhm72p%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明提取扣押木棍一根。

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尸检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查明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理认为,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邢秀伟、谭宏昆、潘永伟、李祥、耿玉星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耿玉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玉珠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及伙同潘永伟认识被害人家门的行为,因其妻子生育孩子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以后直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玉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

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及上述辩护人及被告人周学志、王玉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的

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耿玉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耿玉星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邢秀伟的辩护人辩称“同案人的行为超过了邢秀伟对被害人的伤害要求,受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潘永伟、李祥、耿玉星的辩护人辩称“在本案中潘永伟所起的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而言较小”、“被告人李祥、耿玉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谭宏昆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宏昆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学志的辩护人辩称“周学志出于义愤,帮助邢秀伟找人教训被害人符合人之常情”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玉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玉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仅参与了犯罪预备行为,应以犯罪预备论处,建议法庭对王玉珠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王玉珠是在预备行为没有终了之前,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玉珠是因为家中有事而未能完成犯罪行为,不是出于其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且王玉珠没有阻止同案人实施的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也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王玉珠辩护人有关王玉珠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邢秀伟、潘永伟、李祥、耿玉星、谭宏昆、周学志、王玉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秀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潘永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李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耿玉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

11月22日止)

被告人周学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王玉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止)

被告人谭宏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凤喜

审判员张素英

审判员黄海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孙消烊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找法网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致他人轻伤或者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 评析(一) 一、李洪钧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1999年12月初,因他人与王长钱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李洪钧、王朴(已判刑)帮他人找王长钱要钱时与王长钱产生矛盾。同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王朴等人到济南市经二路120号原康南大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与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王朴赶到酒店外欲上前拉仗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朴要刀子,王朴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被划伤后逃离现场,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与王朴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水果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钧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洪钧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洪钧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 【案件点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的两个问题,一是防卫与相互斗殴之间的区别,二是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1. 从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双方先前存在某种纠纷的案件,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承认行为人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是因为认定双方都是抱着加害对方的目的,故属于相互斗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防卫权。但是,事前的纠纷与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存在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即便案件是由双方的争端、纠纷所引起,但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双方先前存在争端就否定防卫权的存在,更不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有所预见和准备就一概排除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而应当准确地分析究竟谁是率先发起不法侵害者。在本案中,王长钱、王长鲁等7人主动找到李洪钧对其实施围殴,面对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李洪钧当然有权实施防卫。因此,一审判决仅将王长钱等人的殴打看作是纯粹“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而没有认定被告人李洪钧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明显存在错误;二审判决对此进行的改判是正确的。 2. 《刑法》第20条对防卫限度的判断设置了两个规定。一是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性规定,二是第3款关于特殊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判故意伤害罪多少年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12600003.html, 判故意伤害罪多少年 故意伤害罪,是我们日常生活里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那么,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了三档,现在,赢了网小编马上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指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故意伤害罪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

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刑法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支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田,又名刘二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朱顶镇梁巷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红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红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定,2004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红田与朱志兵(在逃)、贺士金、张运柱四人开四轮机到朱志祥的重晶石矿上帮朱志祥拉设备,矿上四川籍工人甘中明等人以矿主朱志祥欠他们工资为由不让刘红田等人拉设备,为此,刘红田、朱志兵与甘中明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对甘中明拳打脚踢,致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被摘除。经五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甘中明的损伤属重伤。 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田无视国法,因琐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因同案人未归案,无法分清主从犯,且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亦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红田始终不承认殴打了甘中明,故此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上诉人刘红田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刘红田的供述证实,其上去拽甘中明时二人都摔倒了。 2、被害人甘中明的陈述证实,其倒地时有二个人用脚踢自己。 3、证人朱志祥、张运良、贺士金、张运柱、江永志、陈善刚、李锡良、何梅林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拳打脚踢甘中明的事实经过。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5、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围情况。 6、被害人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刘红田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红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经查,上诉人刘红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判根据上诉人刘红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田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洛阳刑事律师代理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案件解析】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 1. 是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最新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死亡,这无疑也对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征分析 摘要:所谓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使行为人出于激愤或在感情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当场实施伤害,或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不道德或有其他过错,致使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形。本文着重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相关职能部门提高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故意伤害;特征分析 一、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会角色关系分析:双方关系主要表现为陌生人关系。从分布情况看,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陌生人角色关系类别比例最大。原因是当陌生人之间发生争执后,必会有一方当事人在言语谩骂上处于优势地位或是先行侵害对方,加之陌生人之间的冲突多具有偶发性、临时性和易快速升级等特点,另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先行挑衅或人身侵害的刺激下,极易因激愤而当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另外,这与北京城市节奏快,人性淡漠,陌生人之间发生冲突易冲动好面子且少有人劝阻,以及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等事实也是密切相关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10年9月21时2时许,驾驶自己的套牌出租车在阜永路附近路边,因拒绝搭载本案被害人徐某,徐某将周某的车门踢坏。之后,周家山因气愤而对徐某头部、胸部拳打脚踢,致徐某轻伤。案发当时代高某、曹某等人只是在旁边围观,均未上前进行劝阻。 二、从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绝大部分发生在故意伤害

犯罪之前,如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谩骂、挑衅、先行侵害等。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下面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前,如被害人挑衅、伤害被告人在先。这种情况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最为常见。第二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行为之时,常见于互殴案件中。第三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还可能发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后,如由于被害人延误治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更大的伤害后果。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性质分析:大部分表现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被害人的污蔑挑衅行为,被害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以及被害人借钱不还的行为等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法律上的过错、道德上的过错及习惯上的过错。谈及法律上的过错,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最常见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或其亲属加害行为在先、酒后寻衅滋事、与被告人的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行为,引起被告人报复而加害被害人。谈及道德上的过错,应当以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以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来评判道德标准。故意伤害案件中,违背道德的过错通常表现为,因琐事引发冲突后被害人恶语相击、侮辱推搡被告人,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被害人争抢摊位、宅基地,就餐后拒绝支付费用以及被害人在饭店无端摔打餐具等等有悖道德的过错行为。谈及习惯上的过错,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侵犯风俗习惯或违反交易习惯而最终引发犯罪。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docx李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摘要】: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审查,还是对案件的裁判,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无疑是法官、检察官最为信赖的论证工具。在对故意伤害罪 的推理中,司法三段论也凸显了重要作用。所以,用司法三段论对故 意伤害罪进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故意伤害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我所选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均是来自北大法易网,在所提供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中,我又仔细挑选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大前提是在主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四、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损害他人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小前提是要有事实,事实又分为生活事实、证明事实和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应按照生活事实或者原始事实经由证明事实到达法律事实,即由证据来反映法律事实。 在我所参考的判决书中,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重要有 (一)物证 1、犯罪工具,如行凶时所使用的凶器;

司法刑法分类历年真题试卷4及答案解析

司法刑法分类历年真题试卷4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 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 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诈骗罪 3.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 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 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 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4. 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 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 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 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 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5.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 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 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D: 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6. 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 A: 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B: 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 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D: 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

2018年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 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一中刑终字第37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延飞,男,18岁(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灵寿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 长安街一分队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延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2月6日作出(201X)西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延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 问上诉人董延飞,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延飞于201X年8月2日零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A2-16房间即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长安街一分队保安员宿舍内,蓄意报复此前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的被害人杨 晓华,乘杨晓华睡觉时,持木把尖刀将杨晓华扎伤,致杨晓华肝脏右前叶距下 缘5cm有一宽约5cm伤口,由右前向右后方向,深约15cm,内有出血,经法医 鉴定为重伤。被告人董延飞后被抓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晓华的陈述,证明自己和同事董延飞在工作中有过矛盾, 201X年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办事处城管队保安宿舍内 睡觉时,右胸突感疼痛,醒来后看见董延飞右手持刀站在床前,董延飞随后又 用刀将自己左上臂扎伤,后自己拨打报警电话。 2、证人李贞其的证言,证明201X年8月1日中午,董延飞和杨晓华打了架,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城管队保安宿舍内睡觉时, 被“啊”的一声吵醒,自己醒来后看见董延飞站在杨晓华床前,自己立即将董 延飞拉开,并将宿舍内的灯打开,自己看见杨晓华坐在上铺床上,胸部流血, 后自己看见董延飞的下铺床边有一把西瓜刀。 3、证人李文斌的证言,证明201X年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城管中队保安员宿舍内睡觉时,被叫声吵醒,在同事李贞其开灯后, 看见杨晓华坐在上铺床上,身上全是血并用手捂着右胸下侧,董延飞躺在下铺,其床边放着一把刀,自己随即质问董延飞是否其扎伤了杨晓华,但董延飞并未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罗兢发布时间: 2010-05-26 15:27:38 近年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该类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宁和谐的重要因素。近日,该院对近三年审结的150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 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在三年来审结的150件170人故意伤害案件中,男性167人,占98.2%,女性仅3人,占1.8%。 “民转刑”案件比重较大。在审结的150件案件中,有129件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邻里关系、家庭矛盾等小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占86%。 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明显。涉案170人中,25岁以下有37人,占21.8%。这些人大多聚集在网吧、游戏厅、广场、酒吧等场所,成帮结伙,争强好胜,倚仗人多势众欺凌他人,为一点小事甚至一句话便大打出手。 犯罪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素质较低。涉案170人中,农民有65人,占38.2%,无业人员有44人,占25.9%。两者合计有109人,占总人数的64%以上。有的案件原本是被告人有理,却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和正当途径解决,最后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被告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物资等方面的赔偿。 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170名被告人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的有165人,调解率高达97.1%,最终适用非监禁刑的32人,占18.9%。 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一方面很少思考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代价认知不足,片面以为自己占理,或者认为打架是小事,不知道还要进行赔偿、甚至可能判刑,从而做出过激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不够全面、深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健康成长的引导。有一些未成年人辍学或义务教育读完后流入社会,但其处于没有劳动能力阶段,家庭和社会教育、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他们无所事事,引发了不安全因素。 就业率不高,收入低引发犯罪。大量企业改制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无业人员的迅速增加,这些人长期闲散于社会,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部分基层组织没有发挥治保、民调等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治保、民调等机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综合治理等措施无相应机构进行落实,致使一些普通

20190406段波YY讲民法2019—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优加题目已打印-7页文档资料

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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