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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发现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发现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发现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管理人识别出破产企业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后,需要对该情形进行调整,以更加真实的反映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负债关系,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一)账务调整

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后,一般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会根据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出具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管理人、审计机构、破产企业管理层三方应积极的针对债务人账务调整事项进行沟通。管理人或审计机构在检查出债务人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时,审计机构会出具调整建议及调整分录,此时需要债务人管理层及财务相关人员的配合,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做调账处理,债务人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需注意的是,通过虚增收入来虚增利润,对虚增的收入及应收账款予以冲回时,涉及到的增值税事项,要积极与税务机关及收票的下游公司沟通解决,尽量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予以规范化。通过其他途径虚增的利润,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增值税,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如按照正常的账龄补提坏账、根据企业现有的资产状况确定资产减值金额、遵照合理的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对账务进行调整等。

(二)涉税事项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企业虚增利润多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是主观故意行为,在没有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干涉,要求其调减应纳税额。《税收征管法》虽然没有规定因虚增利润多缴的税款不能退回,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各方面考虑,很少有税务机关会同意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付下游客户,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所以也不太会有企业主动承认虚增利润要求退税。

由于债权申报期限及人员限制,税务机关在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时往往并不会对破产企业先全面税务稽查之后再行申报,一般根据税收征管系统记录进行债权申报。对于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形,在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涉税事项,争取多缴纳税款的退回,并在清偿税收债权后,要求税务机关配合出具税款结清证明。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复习过程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它是税收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例:一户亏损的企业,税务稽查在检查以后,调增了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亏损数额就应该相应的减少,企业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到第二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企业的这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还是原来的数额。……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 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贷:银行存款 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1、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或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2、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或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必须注意的是: 1、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1、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

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 1、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2、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四、所得税 1、实行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计算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 (1)收到本年度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2)收到以前年度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2611814.html,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一、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 (一)、营业税的账务调整: 营业税检查中,对应补缴税款的问题,涉及到账务调整的内容,本年和以前年度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若查获额在本年度,则账务调整为: ①对需要调整查获额的账务

企业分红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企业分红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一) 2011-01-07 10:30 1,股东分红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⑴所有股东是企业,股东分红给企业时,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企业与企业之间,税率不同,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率差额。⑵独资企业,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⑶有限责任公司查账征收企业,分给个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注:年终利润分配,股东分红的金额多少?是依据董事会的决定,来进行分配的。)第一步:(从利润分配先转到应付股利) 会计分录: 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 贷:应付股利 ⑵(支付给个人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如股东其名字多,可造一张表统一发放)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20% 贷:现金 ⑶到月底交税时(用税票作为凭证)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间股东分红(这股东是企业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 贷:应付股利—某企业(附董事会决议) ⑵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某企业贷:银行存款 注:将汇款单和收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内 如果企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时,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25%,乙企业所得税率20%,差额5% 收到甲企业汇来分红款时,假定是10万元 ⑴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⑵补交5%差额时,10万元×5%=应补交0.5万元企业所得税 交所得税时。借:投资收益0.5万元 贷:银行存款0.5万元 还剩下9.5万元,转到利润分配 2,用所有者权益增资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集体企业如:国营厂、集体厂、福利厂、校办厂等。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国家资本金、集体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的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到个人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的,按股息红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假定1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个人资本金(假定10万元)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10万元×20%=应交个人所得税2万元) 会计分录:代交个人所得税时, ①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②收回时 借:现金20000 贷:其他应收款—某个人所得税20000(将收据和税票附上,做原始凭证)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根据上面几个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申报纳税之时作相应调整,而不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据此在处理“视同销售”差异时要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上则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两者差异通过期末调表不调账、以表代账的形式来达到统一。具体到实务中,一般就是在样品业务发生之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1)用于新建项目。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工程贷:银行存款等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贷:在建工程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借: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外贸企业入账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贷:补贴收入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empirenews.page--]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计算免缴税额时: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免缴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 理规定》解读 关于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曾经发布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 993]8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文件。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业务的发展变化,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施行,财会[2012]13号及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 16]36号)等制定,因此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规定中既明确了增值税会计核算应该使用的会计科目与专栏,也进一步说明了这些会计科目在特定业务中如何使用。本文主要介绍科目与专栏的设置与核算记录的内容,以及一些常见业务但是稍复杂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 一、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二、进项税账务处理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三、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时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四、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五、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一、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税费核算的一级科目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的有关科目设置在该科目下,是二级科目,共有10个。这10个二级科目有“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等专栏,各科目与专栏,及其核算或记录的具体内容见下表。 10个二级科目与专栏,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设置10个二级科目中的3个二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不需要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及专栏。 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标准化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技巧》提纲

《标准化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技巧》提纲 课程背景: 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制度和现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标准化账务处理,能否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实施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经营与壮大。但是,企业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缺乏税务筹划水平与能力,导致违规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十分严重。由此可见,如何有效提升企业标准化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技巧,已成为企业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课程收益: 使学员系统掌握企业标准化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技巧,提升实操能力。 课程时间:2~3天,6小时/天 授课对象:中高层、财务人员和相关岗位 授课方式:故事案例导入、讲授、案例分析、课间活动、讨论提问、互动点评、课程总结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标准化账务处理 第一讲标准化账务处理的概念 一、标准化账务处理的含义 二、标准化账务处理应遵循的依据 三、标准化账务处理应达到的规范化要求 第二讲会计六要素的确认条件与逻辑关系 一、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 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 第三讲标准化会计账簿、账套的设置与账务处理程序 一、标准化会计账簿设置 二、标准化会计账套的设置和标准化账务处理程序 第四讲货币资金与应收项目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项目 第五讲存货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存货的计量 二、原材料收发核算 三、其他存货的核算 四、存货清查与期末计价 五、存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第六讲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三、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第七讲固定资产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概述 二、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六、固定资产清查的期末计价 七、固定资产计价的特殊问题 八、固定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第八讲无形资产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概述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与转让 三、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四、无形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第九讲负债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流动负债 二、非流动负债 第十讲所有者权益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实收资本(股本)的核算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三、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 四、留存收益的核算 第十一讲收入、利润与利润分配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收入 二、利润与利润分配 第十二讲所得税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所得税核算的方法程序 二、计税基础的确定 三、暂时性差异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五、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六、所得税的账户设置及核算 第十三讲成本费用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成本费用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

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_1

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所得税前利润是否有关等。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毕业论文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00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七)、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①查获额为本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如查获额属于本年度需要调整损益的错漏项目,可直接调整本期损益账户。 例如,查明某企业本年某月份多转主营业务成本20000元(法定税率33%),可以直接调整当年损益,调账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本年利润同时 20000 借:所得税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这样处理不仅正确地补缴了税款,也保证了企业本年度利润表的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检查当年的账务进行调整时,为了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先调整当年有关的“非连续性账户”,从而确认当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所谓“非连续性账户”,是用以反映每一个会计期间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的损益和编制“利润表”的损益类账户。这类账户的余额在年终结账时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年终结账后无余额。 ②查获额为以前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一是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的账务调整 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或查获额在期末元余额的账户,一般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假设上例为检查以前年度,调账会计分录应为: 调整上年损益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计算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 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 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小规模)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等账户。我们建议增设“应交税费——增 《小企业会计准则》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增值税具体业务实例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入账申报(属帐外循环、漏进漏出) 本年度: 属于以前年度: 需补入库,如果有合法凭证可以列支,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再作纳税调整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 补出库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现金——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一会计结转过程,如果会计上以前年度是亏损,就相应弥补了。 但所得税上弥补(调增所得额涉及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根据稽查报告调整CTAIS。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包括补缴流转税后涉及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及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计提的盈余公积等。 属于本年度: 入库(看在哪一环节落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生产成本)(现金) 出库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 问题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换债券价值。可交换债券在税收上也有不利之处,交换时,债券成本与普通股的市场之间差价被当作资本利得,计入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一)发行人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发行环节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或作相反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3)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投资收益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

增值税纳税检查后企业如何调整账务处理知识讲解

增值税纳税检查后企业如何调整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

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计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某生产机电产品的工业企业上年度8月份售给甲厂A 产品200件,售价总额250000元,成本总额160000元,企业作如下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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