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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前言

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并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个缩影。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极不平凡、令人振奋的辉煌成就。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沉着应对,迅速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2009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为大局

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人民法院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人民法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法院系统近30万工作人员努力工作的结果。为了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一、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09年,各级法院立足本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0%和52.09%;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1378875件,审执结10544736件,标的额16707.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26%、7.17%和16.42%。自2005年以来案件量年均递增5.95%,2009年案件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

在2009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61.01%;刑事案件占8.25%;行政案件占1.47%;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占1.19%;国家赔偿案件占0.01%;执行案件占23.20%;减刑假释案件占4.87%。其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当事人起诉、申请执行的案件共9267523件,占结案总数的87.89%;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和抗诉案件763950件,占7.24%;办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起的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占4.87%。

各级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审结的各类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服判而直接生效的占89.05%,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占10.95%;在全部生效案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占1.85%,经再审改判的占0.18%。

(一)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

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级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2009年,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 6436333件,审结6433585件,同比分别上升7.75%和8.41%。其中,新收一审民事案件5800144件,审结5797160件,同比分别上升7.16%和7.73%,诉讼标的额达9205.75亿元,同比上升15.72%。

——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及时制定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等14个司法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司法解释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文件

地方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化解危机:上海高院率先出台了12条意见;天津高院制订了20条应对措施;黑龙江高院加强与国有资产、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重庆等高院分别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江苏无锡市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负债总额达3亿元,近50个债权人先后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还有50多名职工代表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尝试以破产重组方式化解危机,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浙江法院形成了如杭州市南望集团“司法重整式”、绍兴市江龙集团“清偿重组式”、台州市飞跃集团“协助重组式”等涉企债务案件审理的新模式。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通过和解、重整、兼并、收购及改制等方式审结的达120件。

2009年部分高级法院发布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指导性意见

——依法审理事关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着眼于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合同案件3151716件,同比上升7.44%,审结3154347件,同比上升8.56%,诉讼标的额达6495.51亿元,同比上升16.40%。为维护金融安全,各级法院审结存款、借贷、融资、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518600件,诉讼标的额达2162.4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85%和12.14%,其中审结信用卡纠纷案件52646件,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0711件。依法审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审结3573件,同比下降4.70%。坚持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7072件,其中审结劳动合同案件127128件,同比分别上升10.78%和24.55%。

——依法审理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级法院审结财产权属确认、人身损害、宅基地纠纷等权属、侵权案件1262051件,诉讼标的额达2483.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27%和13.83%。其中,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59157件,审结产品责任案件4889件,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4177件,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783件。审结医疗、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案件631999件,同比上升9.78%。

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妥善应对2009年因房地产市场动荡带来的司法问题,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并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了11项措施。为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此类案件261470件,同比上升6.10%。

慎重处理涉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制裁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妥善处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村土地承包、农民权益保障以及家电、汽车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落实中发生的纠纷,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31914件,与2008年基本持平。其中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件39254件,宅基地纠纷案件4387件。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1380762件,同比上升4.55%,其中审结涉及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104266件,审结继承纠纷案件38036件,审结离婚案件1143267件。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做好对涉诉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下岗职工、受灾害事故影响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地方各级法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文件,积极为“保民生”提供司法保障。如河北高院制定《司法为民二十条措施》、内蒙古高院制定《关于为全区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上海高院制定《上海法院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涉及企业、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高院制定《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安徽高院制定《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制定《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海南高院制定《司法为民三十条工作措施》、西藏高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推进农牧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激励自主创新、实现技术突破、打造知名品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涉及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工作重点、司法政策、体制机制、司法解释和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共36条具体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出了全面部署;启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进一步应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突出问题,营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首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集中公开了23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做好金融危机影响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具体意见;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进一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

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统一专利侵权审判标准,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发布《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以解决此类案件的审理分工问题,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各高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如北京高院制定《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建立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蓝皮书制度的意见》、浙江高院制定《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山东高院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工作的意见》、青海高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36140件,同比上升29.65%。其中,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09件,同比上升29.73%。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审结著作权案件15180件,审结专利权案件4524件,审结商标权案件6975件,审结包括虚假广告等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87件。

——加强涉外、涉台和涉港澳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因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外贸萎缩、国际航运市场低迷引发的纠纷,对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指导。依法行使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管辖权,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正确适用法律,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民事案件11470件,同比上升15.95%,审结海事海商案件8621件,同比上升7.50%,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为我国外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与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为适应海峡两岸“大三通”后的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认可台湾地区

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制度。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岸司法文书的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工作。制定《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各级法院正确行使涉台港澳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公正审理涉台港澳案件,平等保护台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江苏等地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整合审判力量,专司涉台各类案件的审理,快速、公正、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良财务有限公司(香港注册)与上海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该案《贷款协议》中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有效,以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涉台案件3953件,涉港案件6631件,涉澳案件329件,同比分别上升12.94%、0.52%和14.24%。涉台港澳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树立了人民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了台港澳地区人员的投资信心,促进了内地与台湾地区、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交往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是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

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刑事审判任务艰巨。

2009年,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形化,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各级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71842件,审结870079件,同比分别上升0.60%和0.38%。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6746件,判处罪犯996666人,同比分别下降0.18%和1.06%。

2009年,各级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注重保障无罪的被告人不受追究,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在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1206人,判处非监禁刑291022人,免予刑事处罚17223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增加,国家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各级法院加大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全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重刑罪犯的比例同比上升了20个百分点,有力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各级法院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及时惩处暴力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加大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惩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劫、抢

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7278件,判处罪犯375091人,同比分别上升2.30%和0.82%,但侵财犯罪案件同比下降4.93%,其中抢劫案件下降2.11%,重大盗窃案件下降3.80%。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43件,涉案5696人,审结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2%和16.60%,其中144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4.78%,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被依法严惩,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政策把握和法律适用指导,有力推进了打黑除恶斗争的依法开展。

积极参与实施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判处罪犯2413人,同比分别上升20.92%和11.66%。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审结此类案件50928件,判处罪犯56125人,同比分别上升16.47%和11.56%。

——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年来,经济犯罪高发,犯罪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案10553件,同比上升2.95%。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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