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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宪法学讲义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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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设定公权力、运行公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法。从设定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宪法是国家的组织法。从运行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宪法是民主制度法;从限制公权力的角度来说法: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成文宪法的特点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被认为具有内容上的根本性、程序上的严格性、地位上的最高性。

宪法的内容

国家的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程序、人权的保障、基本国策、宪法自身。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原生宪法、派生宪法

宪法的渊源

既指宪法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又指宪法关系主体力量的源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性法令、国际公约、宪法解释、宪法修正案。

宪法惯例

以本国国家的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程序、人权的保障、基本国策、宪法自身为内容;没有成文的法律形式,但得到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和传统。是宪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关于公权力运行的不成文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关系

受宪法的调整因公权力的运行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主体:公民、国家、民族、利益群体、政党、外国人、宪法关系的客体:物、(自然资源、国有资产)、行为(权力行为power权利行为Right)。宪法关系的特点:以right 和power的相互关系为基本内涵;以right制约power为基本精神;以power间的相互制约为重要补充

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一定的出发点。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民主、人权、法治、分权

民主:作为君主制的对称,是关于公权力的根本归属的一种学说和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政权类型。该学说认为,公共权力从根本上说属于国民全体,全体国民通过选举把公权力委托给特定团体或个人行使。它是以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代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关于公权力产生以及运行的法律制度。

人权:具有正当性、障碍性、现实性、普遍性的人类内心渴望;是内心渴望的法律化。由于公权力所具有的公益性和暴力型,决定了人权是与公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不是民事权利。一部分内心渴望,要求公权力积极的创造条件帮助实现这些愿望。而另一部分内心渴望则要求公权力消极不作为,以保障这些内心渴望得以实现。人类的内心渴望既是对公权力的要求和指令,同时也成为限制公权力的理由,形成公权力的边界。所以这些内心渴望被写进宪法,成为公权力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甚至被写进国际公约,成为普世价值。

法治

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技术手段,和“人治”相对应。他指的是,用事先制定的书面性的规则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裁判未来所发生的各种纠纷的依据。法治社会的特征是;尽可能完善的创制各方面的法律;建立富有权威的裁判纠纷的公权力,并且尽可能广泛的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培育尊重法的国民精神,使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所确定的规则。

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制定宪法,设计本国公共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思路和理念。是基于公权力的分工而创造的一种限制公权力的技术措施。这种理念认为,把完整的公权力分解成为几个平行的部分,彼此互不统属,互相制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能在暴力性和公益性、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国家

国家是一个由领土、人民、公权力三要素所组成的公法人。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属性。国家包含如下法律要素:第一,外部标志,包括国家名称、国旗、国徽、首都,元首;第二,人民,包括国籍和公民义务;第三,领土;第四,公权力,包括公权力的根本归属(主权归属)、公权力的横向分配、公权力的纵向分配、以及公权力的运行原则和具体程序。

国名的构成

地域范围、主权归属、结构形式、民族构成、根本制度、思想信仰。

主权归属

主权归属:主权即公权力,是国家作为法人所享有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它具有强制性(暴力性)的特点,可以片面决定、改变相对自然人或相对法人的权利义务的力量;同时,它具有公益性。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类型。

共和制

共和制:作为君主制的对称,是关于公权力的根本归属的一种学说和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政权类型。该学说认为,公共权力从根本上说属于国民全体,全体国民通过选举把公权力委托给特定团体或个人行使。它是以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代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关于公权力产生以及运行的法律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指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具体设置,它是对公权力的横向分配。引申为分权制衡制度的具体类型。

分权制衡的类型

1、议行合一(委员会制)

2、两权分离(议会制)

3、三权分立(总统制)

4、五权分立(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5、

议行合一

是以审议权和执行权合一为特色的一种公权力配置方式。即由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直接充任各公共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和议行合一相对应的公权力配置方式是分权制衡方式,即把审议权授予代表机关,而执行权则授予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分权制衡方式的前提是人民从道德上对代表持怀疑态度,因此主要从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出发设计宪法。而议行合一方式则是建立在人民从道德上对代表持信任的态度。它是巴黎公社首创的一种公权力配置方式。苏俄时期的人民委员会把这种公权力配置方式具体的加以制度化,并且为新中国60年代所效法。新中国在文革以后不再采用这种方式,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不再从人民代表中产生。但在理论上仍坚持此说。目前只有瑞士采用这种方式,又称委员会制。

国家结构形式:

公权力的纵向分配,是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单一公权制和复合公权制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是由选区内获得较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的一种选举制度。他既可以用于议员选举又可以用于总统选举。多数代表则又分为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绝对多数制是由在选区内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的候选人取得该选区的席位;相对多数制是由获得该选区中最多选票的人当选。两种都有缺点:绝对多数制要求很高,候选人很难达到过半数支持率。相对多数制在参选人众多的情况下,会造成只要很少的票就可以控制公权力。多数代表制可能形成稳定的多数党政权。对大党有利,对少数派不利,少数人的利益很难被代表。还存在一个突出的缺陷:死票现象。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是由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比例代表制也有明显的弊端:照顾到少数利益会使小党林立,容易导致少数的不稳定的政党联盟,造成政治系统的动荡。在比例代表之下,由于进入国会存在“最低得票率”的门槛,因此小党为了保证当选必须提出特别激进的口号和主张,以防止选票流失。结果左者更左,右者更右,意识形态趋于极端化。

三读制度

代议机关的运行程序。主要用于立法。英国议会首创。一个法律草案要想在议会获得通过必须经过三个过程。一读程序,由议长宣读议员提交的所有草案的名称,由全体议员对这些法案是否进入下一个程序进行表决。二读程序,由提案议员对进入二读程序各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由全体议员对这些法案是否进入下一个程序进行表决。三读程序,由提案议员对进入三读程序各法案的文字等细节问题进行表决。一个草案经过三读程序即上升成为国家意志。

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宪法的分类

中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它的特点: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基本原则。以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为宪法重点。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国务院信访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宗教事务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的国家性质

马克思列宁主义之阶级斗争理论认为,一切国家,不论形式如何,其本质上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都是一个阶级掌握政权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根据统治阶级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当今世界各国分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两大类。

中国属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但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目前的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属于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

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人民”的概念虽然在外延上大于“无产阶级”,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在实质上仍属于无资产阶级专政政权。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结果。

中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他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他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既具有政党制度的属性,又具有代议制度的属性,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有中国特色的准公权力机构。

我国宪法关系的自然人主体包括哪些,他们有什么区别?

公民:见于宪法典和多部宪法性法律,如宪法典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人民:见于宪法典序言和正文,如宪法典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概念是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他指的是不包含反动分子在内的中国公民。所谓反动分子,在毛泽东时代指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分子,在邓小平时代指的是“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具体指的是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章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中的中国籍人。

居民:见于我国的两部地方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概念是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实现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回归,同时本着尊重香港和澳门的历史传统的原则,小平同志确定了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以特别行政区的名义,建立不同于大陆的地方性公权力;该公权力以地方性宪法----基本法为依据,遵循“高度自治,50年不变”的原则。原来生活在英国和葡萄牙管制下的各国居民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以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享有地方性宪法所规定的,包括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既可以选择拥有中国国籍,也可以保留外国国籍。这种做法打破了公民资格等同于国籍的宪法通例。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人权保障法。他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1、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指的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包括其他公权力,如立法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

2、享受赔偿权的权利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3、公权力只对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权四类权利被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他

权利不在保护之列。

4、受理赔偿诉讼的机关是设在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

5、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6、其立法技术特点为:把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为什么说我国选举制度着眼于选举权的实质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世界各国宪法所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却存在一些形式上的不平等现象。包括三种类型:城市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余农村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小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余大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军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余非军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认为,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是国家的应然领导阶级,农民属于非无产阶级。但是在无产阶级首先夺取政权成功的国家,普遍存在农民所占人口比例多余甚至大大多余工人的现象。为了保障工人阶级在人民代表机关中的多数地位,苏俄选举法首创农村居民(主要由农民构成)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余城市居民(主要由工人构成)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选举制度。

社会主义宪法的民族政策认为各民族一律平等。在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共存的多民族国家里,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保障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各级代表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采用了大民族聚居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余小民族聚居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选举制度。

由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普遍采用的是武装斗争的方式,军队贡献特别大。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采用了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把军队作为唯一的职业选举单位,不仅代表名额与地方代表单列,而且地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余军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这种对城市居民、小民族、军人加以政策倾斜的做法,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中被称为“着眼于选举权的实质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论述题

齐玉玲诉陈晓琪案的内容和意义

齐玉玲诉陈晓琪案的内容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

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3)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主要的事实认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出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认为:

“……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最高法院就齐玉苓案作出的批复错在哪里

该批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一件错误的批复。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如果某项权利属于消极人权,那就要求公权力要呈消极状态以保障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不受限制,例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如果某项权利属于积极人权,那就要求公权力创造条件以保障公民实现该项权利。受教育权就是典型的积极人权,此外最低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都属于这一类。宪法正是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和公权力之间的消极或积极关系来调整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秩序。

该批复所犯的错误就在于没有搞清楚受教育权是一项积极人权。它的内涵是指政府应当为本国所有适龄青少年提供免费的一定阶段的教育服务。在这项宪法权利的关系中,权利方是全体适龄青少年,而义务方恒定为本国政府。除了本国政府,再没有其他的义务方。如果真的有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件发生,只可能是这样的案件:某地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本地的小学初中收取学费和杂费。原告是当地的适龄青少年(其诉权由其监护人行使),被告是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诉讼性质为行政诉讼。

而齐玉玲案件则完全不是这样。

在本案之中,被告为一大堆不同性质的诉讼主体,其中既有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又有自然人,如陈晓琪、陈克政;同时也有事业法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和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最高法院的批复没有指出这里存在的法律关系混淆的问题。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件只能是行政诉讼,而批复却指令山东省高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本案并非一起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违法收取学费、杂费的案件,而是一起冒名顶替上学的案件。本案所涉及济南商业学校属于中专教育,不在义务教育之列。显然不适用宪法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本案的一审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性质的认定其实是正确的,这就是一起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民事案件。而最高法院却肯定的认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说,批复的内容是完全错误的,错就错在当时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正确理解宪法上所谓受教育权究竟是什么意思,望文生义,曲解了宪法。

世界上存在哪四种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制度)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见书p62-p69

为什么说:不要将民主制度神圣化

从理论上说,人民和国家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在理论上尚未得到彻底澄清。

私权说:(所有权说)

目前流行的观点是按照民法中的私权利的模式来理解公权力。所谓“国家属于全体人民”就是持这种观点。

但是民法中的六种私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亲权显然和公权力存在明显区别。

比如所有权,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说认为人民对国家享有类似对物的管领支配权那样的权力,是一种共有性的物权。但是物是没有生命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不会对人有约束力,而在宪法关系中,国家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却对人民享有强制力。那么“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之说能成立吗?

再比如:私权说认为“国家属于全体人民”,所以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有。但是如何解释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民主国家,土地都是私有的呢?

经营权说

此说把国家和人民的关系理解为股份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把公权力的运行理解为类似公司法中的经营权。也就说,人民选择政党就像公司股东会选择经理一样。但是公司企业的经理只用企业的股东汇报工作而不用向全体顾客汇报工作,而民主制度却要求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向人民汇报工作。这就等于是说,经理要向全体顾客汇报工作。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实例吗?

经营权说认为,国家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的股份公司,顾客和股东合一的股份公司。而我们知道全体顾客不可能等同于企业的股东。股东永远嫌商品卖便宜了,而顾客永远嫌商品卖贵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股份公司永远不会被要求从经济上接济顾客,而积极人权理论却要求国家从经济上接济人民。

不管人民对国家享有的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按照民主的字面含义,人民意志即为国家的意志。可是如果人民意见不一致怎么办?如何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吧人民的意志统计出来却始终没有找到完美的方法。多数代表制严重压制少数派的意见。比例代表制准确反映民意,但民意往往过于分散,使得公权力无所适从。而民主理论的重要推论:分权制衡理论甚至从根本上不承认人民意见的统一。按照分权制衡理论,人民按自己的意志选举总统,再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国会,人民又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国会可以立法约束总统和法院;总统

可以否决国会立法;法院可以以违宪为由否决国会立法。那么国会、总统、法院从理论上说究竟谁代表人民呢?如果从理论上说人民意见必然是分成三种形式,那么又如何证明“人民意见”是一个存在的概念的呢?如果不存在一个有确定内涵的“人民意见”,“民主”又从何谈起呢?就好比说,一道题有三个标准答案,那么这道题还有标准答案吗?这道题还科学吗?

从实践上说流行的民主制度也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比如,选举费用高昂,要么导致对富有阶层的不公,要么导致存在各式各样的腐败,例如必然的金权政治。多数代表制严重压制少数派;而比例代表制又导致政府极不稳定。无论哪种选举制度都有利于极端民族主义势力膨胀。人民意见不一致,会产生撕裂族群的结果。除了中产阶级壮大的0型社会外,在以Δ型社会为根本特征的发展中国家,民主制度都显得非常脆弱。

我国人权立法

我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最根本的法律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还首次明确地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使保护人权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性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宪法典

这些基本权利首先体现在宪法中。《宪法》规定了公民资格和平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保护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权,弱者获得救济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和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关于消极人权的保护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指的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包括其他公权力,如立法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享受赔偿权的权利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公权力只对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权四类权利被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权利不在保护之列。受理赔偿诉讼的机关是设在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立法技术特点为:把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权的运行程序法。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司法权的运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等等。

刑法

由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往往剥夺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有权利的保障程度理所当然被用来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体现在刑法的原则上

我国1997年制定的新刑法中规定了三大原则的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样就排斥了习惯法的适用、排斥了类推定罪的发生;防止了溯及既往的犯罪和刑罚;4、防止了不确定刑的发生。

适用平等原则: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样就保障了任何犯罪人在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受到平等的对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最为对这条原则的贯彻,刑法分则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从而保障了犯罪人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判决。

第二:体现在刑罚对象上。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个别严重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体现在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上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的执行采用注射等人道的方法执行。

第三:体现在针对滥用公权力的罪名上

我国刑法设置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与虐待被监管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罪。这些罪名都是保障公权力的运行不侵犯人权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恒定被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政权置于责任状态之下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许可法(略)

行政处罚法(略)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上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4年人权入宪后,我国第一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旗帜鲜明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为一项基本原则,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治安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人权保护的价值趋向。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体现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不仅体现在总则上,而且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这又首先体现在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此外,还存在被公安机关错误处罚的可能。所以,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显然非常重要。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处罚对象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这4种特殊违法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我国重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以及对老年人、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被处罚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第二,体现在处罚程序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例如,在询问查证方面,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对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作了限定,即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为保障被处罚人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而且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为保障被处罚人的隐私权,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而且还明确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为保障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规定公安机关在检查有关物品和公民住所时,不得少于2名警察,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又如,在作出处罚决定方面,为保障被处罚人的知情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而且,还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为保障被处罚人的救济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体现在执法监督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特别是在保障被处罚人人权方面作

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等11种违法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狱法》

在《监狱法》中,涉及保障罪犯权利的就有20多条。如《监狱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信访条例》(略)

关于积极人权的保护

《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其目的在于为那些因资金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司法程序中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提供免费的服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此后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2003年9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规定,公民对六种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

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还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义务教育法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劳动法》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略)

婚姻法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就业促进法(略)

社会保障立法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档次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

社会保险监督

国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缴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保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举报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罚款,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罚款。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人权立法同西方国家人权立法之间的冲突

死刑设置与死刑废除冲突

世界上有些国家取消了死刑。联合国人权公约也鼓励各国废除死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多达50多条(款),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70多种。与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显然严厉了许多。

维护国家统一和人民自决权冲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刑法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叛国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颠覆国家政权)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些罪名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规定的人民自决权、绝对自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绝对自由的言论自由权相冲突。

供述义务与保持沉默权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该项供述义务显然是与“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保持沉默权存在态度上的差异。

户籍管理法规与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冲突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公布实施的,至今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只能建立地方性社会保障而仍然有效。户口制度:把人口分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带有终身制和世袭制的特点,从而造成了城乡之间的人们在身份、机会、待遇以及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等方面的区别,并且限制了人口的迁徙和流动。

劳动教养法规与人身自由和司法权利的冲突

在我国,主要针对吸毒者党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被劳动教养者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但就其长期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言,与刑罚中的自由刑很接近。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而不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被教养者享受不到辩护权和上诉权。

特许制对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的限制

我国对出版、集会和结社的管理采用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在预防制中采用的又是严格的特许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的和平集会便是非法的。又如,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实际上规定了结社的双重许可。特许制对出版、集会、结社的限制当然要大于报告制(备案制)和追惩制,有时甚至会造成这些自由的不能行使。

工会法对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的限制

《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都规定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但两者的基本精神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权利主体方面,公约中是“人人”,而工会法中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从而把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排除在外。

其次,工会法第13条对组织工会权加以限制,因为该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在工会的活动方面,公约规定的是“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工会法则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关于罢工权的冲突

《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第8条(甲)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我国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罢工的自由,1982年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当时主要考虑为了社会稳定,并且认为在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不应当再以罢工作为争取权利的手段,现在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以及权利观念的变化,为了实施公约,应当恢复罢工自由的规定。该公约第8条(甲)项,规定了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该项已声明保留。

出版管理条例对绝对自由的出版权冲突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的是最严格的特许制。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

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古兰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20xx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xx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 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A 、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A 、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 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 、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A 、人大常委会主任 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 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A 、委员长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 宪法1 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A 、 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 则1 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1 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A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1 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A 、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1 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A 、 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平等 原则1

宪法期末考试试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 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A.自觉遵守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A.法律规范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是 A.一致的B.对立的 C.矛盾的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A.无法可依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A.一般人的行为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 A.国家领导人废除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法是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 A.大陆法系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 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A.依法办事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D.权利本位【】 11.中国古代儒家主张

A.主要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应当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其作用也日益增强 D.商品经济发展,经济手段日益重要,法律因为其稳定性而使自身作用大为削减【】 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对立面是 A.自由主义思想B.个人主义思想 C.封建特权思想D.官僚主义思想【】 14.我国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 A.自由原则B.民主原则 C.平等、公平原则D.发展【】 15.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是 A.提高人民文化水平B.加强普法教育 C.强化精神文明建设D.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6.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待宗教一般采取 A.政教分离政策B.政教合一政策 C.政教并重政策D.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7.科技进步的可靠保障是 A.优越的经济环境B.稳定的政治环境 C.良好的法律环境D.卓越的人文环境【】 18.法的制定是 A.国家专有的活动 B.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共有的活动 C.统治阶级的一般活动 D.统治阶级政党特有的活动【】 19.在全部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议案的审议 C.法律议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2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章要报国务院和下列哪些机关备案?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常委会【】 21.调整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应该划归为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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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资料大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 A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 、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 导。 C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以上都不对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 A 、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 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C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 D 以上都不对 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 1、1982 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C 、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A 、国家政权机关 C 、群众 D )。 B 、实事求是 D 、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 B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团体

大会( )。 A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 B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 条例 C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 以上都不对 6、 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 ( )人以上联名,可以 推荐代表候选人。 A 、三 B 、七 C 、十 D 、十五 7、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 ( ) 在 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 、苏俄1918宪法。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 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 D 、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9、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 10、 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 能做到的就规定。 反之,则不 能规定。(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A 、请愿自由; B 、迁徙自由; C 、罢工自由; D 、“四大自由” 11、 中国近代史上,首次使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是( ) A 、沈家本 B 、康有为 C 、梁启超 D 、郑观应 12、“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设有宪法” 这句名言出自 ( ) A 《人权宣言》 B 、《独立宣言》 C 、 1787 年《美国宪法》 D 、 1791年的《法国宪法》 13、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是( )。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A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 C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 B 、国家推广计划生育 D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

讲义题的文本

1. ★Listen to part of the conversion between a student and her academic adviser M:Janet! Nice to see you again. Ready to plan you schedule for this semester? W: Yeah, I already look at these register classes. And I hope to take the business law and intro the finance with this coming semester. M: That sounds good. And it always best plans the courses in your major first and then fit out the requirements on the electives then. W: I like to take one other business course but I am sure which one? M: How are about an economics course? W: I took one class last semester and got a lot of it. M: Oh, that’s right I remember you tell me about it. Well, let’s see what else you need? W: I need another English course and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宪法资料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从时间上看,宪法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概念: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宪法学具有以下一般特征:科学性、阶级性、规范性。 宪法学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1、现实性与纲领性相结合 2、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 3、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 4、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有助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二、法律意义:有助于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理论意义:宪法学不仅是专业课,而且也具有理论课的性质,宪法学涉及国家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同时对学习其它法律专业课有帮助意义。 四、实践意义: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对实践有许多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本质 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中央电大《宪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3

试卷代号:210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期末考试宪法学试题及答案(汇编) 五、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1)宪法对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2分) (2)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2分) (3)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2分) (4)宪法对经济的作用;(2分) (5)宪法对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2分) 2.我国的国家结构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形式? 答:(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2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酌 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 单一制国家。(2分) 1.为什么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 级专政。”(2分)这就是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点上是一致的,其主要表 现为: (1)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政权,工人阶级的 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2分) (2)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分) (3)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也是一样的。(2分) (4)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 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2分) 2.我国划分行政区域时所依据的原则是:(1)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2分)(2)有利于各 个地区的经济发展;(2分)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知识学习总结要点考试复习学习要点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复习 (一框)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的构成: 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宪法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3.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4.宪法是根本活动准则的表现: ①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5、中国共产党如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②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③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6、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7、.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8、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 9、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0、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问题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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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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