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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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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帮助纳税人及干部(职工)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顺利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局将2011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以问答的形式编印

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一。今后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税基类

1、问:2011年,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金额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国债持有期间,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时,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问:企业国债转让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债转让损益如何确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损益。企业取得的国债转让损益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成本按照如下办法确定:⑴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⑵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4、问: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上述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

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实际所有人在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企业代持股权,才准予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非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企业代持股权,应按照法律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代持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委托方从代持方取得的收益(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应按照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5、问: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6、问: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

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7、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8、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9、问:根据税收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义,纳税人是否承担其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举证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由上述规定可见,纳税人负有证明其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举证义务。

10、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除原有的自行申报扣除项目外,原来的资产损失审批扣除转变为如今的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1、问: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分为哪两种形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11)96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申报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应按《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申报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2、问:哪些资产损失应分别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上述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3、问:企业2011年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损失当年扣除的,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专项申报年度扣除。

14、问:企业因2011年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否在追补确认年度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

行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追补确认造成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不得退税,只能在追补确认及以后年度逐年抵扣。

15、问: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⑴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⑵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⑶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16、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而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将承担哪些涉税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资产损失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合协作,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资产损失并已税前扣除的,税务

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7、问: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发生的借款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8、问:企业发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优惠类

1、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问:居民企业哪些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项目所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以上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

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当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问: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发生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是否应取

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⑴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⑵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⑶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⑷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一旦出现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并提请有权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特别强调的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是否可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问: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6、问: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应当强调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企业,

资格复审未通过的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8、问:国家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

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征管类

1、问: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需要以会议费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管理,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费用结算清单等内容的相应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表审核时,对企业列支的会议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上述备查资料。

2、问: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及备案类报送资料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直接向有权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附件中规定应报送的审批(备案)资料。

(三)有权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报送时限及资料具体要求可在新余地税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相关表格及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税务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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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

从企业所得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从企业所得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 异 为确认、量、记录应税税源、税基的税收会计也就应运而生。由于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损失时遵守不同的原则,从而导致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记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税收法规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差异,即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国家税收机关必将运用政权的力量,要求企业会计核算的过程和结果,按照税法及税收会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下面就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进行阐述。 财务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企业,而税收会计核算的主体是征收机关。企业作为纳税人,既要履行合理的纳税义务,又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征税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则要依法征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第一,财务会计的核算主要是遵循国家的企业会计制度,正确的计量和确认企业的收入、费用及损失,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外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当局提供真实有用的,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从不同的角度来使用会计信息以达到各自

的目的。对于企业的股东、潜在投资者、管理当局来说,他们所需要的则是在将来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进行决策必要的信息,做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最终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其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或通过对该企业进行投资来抵免企业债务等经济活动的可行性。 第二,税收会计核算则是按现行税法和缴纳办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以征税为目的,准确核定税源、税基,挖掘企业所有的收入,在税收法规内严格限制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从而实现应税税源和税基的最大化,依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的原则,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上交,达到调节国家经济、公平社会分配的目的。 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上,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税收会计既遵循权责发生制,又遵循收付实现制,或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混合制。财务会计主要是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相同的经济内容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不同的方法;而税收会计主要是依据税法对企业的收入、费用及利润进行计量和确认,在核算方法的选择上带有较浓的强制性和统一性。 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反映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及结果的资金运动过程;税收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2 3 4 5 6 7 8 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2 3 4 1 2 应在5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 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内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所得税收入范围确认、收入的计量和收入确认的时刻等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使企业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要紧包括收入会计准则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除此之外还包括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筑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处理及收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报,必须在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所得税收入的差不多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收入、收益及利得业务差不多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与会计相关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收入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 一、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1.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人员能够遵循会计准则进行职业推

断 企业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差不多要素:(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3)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操纵。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入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 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差不多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或者收益,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能够进行职业推断。 2.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413116875.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企业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3月,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2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财产价款12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5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3.6 B.20.6 C.27.2 D.41.2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10万元。己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2013年度经审核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83 B.8.83 C.9 D.10 4.2013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万元。 A.294.5 B.310 C.325.5 D.330 5.在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规定中,损失数额较大的指的是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A.5% 5% B.10% 10% C.15% 15% D.10% 15%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A.企业购买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B.企业提供中介代理收入 C.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D.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收入 7.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亏损15万元,2012年度亏损10万元,2013年度盈利12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2013年应纳企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教程文件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 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科日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 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 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 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 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 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各行业负税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最新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等。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且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5)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6)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下列两项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但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

企业、个人2018 年最新涉及主要税费种类及征收比例 一、增值税 2018 年5 月1 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 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5% 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级 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 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 人(不合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 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原增值税项目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6% 销售或者进口: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2%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 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 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10% 邮政服 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10% 电信服 基础电信服务10% 务 增值电信服务6%

【会计论文】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会计论文】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会计论文】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摘要]: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产生较晚,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完整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尚未建立起来,所得税会计实践也有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2007年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是一种适度分离的关系;新企业所得税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督、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字: 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影响与促进 绪论 :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达到9672.2亿元,所得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在统一税收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也将对企业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及实施意义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 2006年2月15号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与原制度相比,在纳税人、纳税义务、税率、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税收优惠等方面均有突出变化。

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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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标 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案例: J公司为服装公司,在2014年5月店庆时进行了一次促销活动: 购买服装满399元,赠送精美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的外购价格为35元/本; 购买服装满899元,赠送J公司生产的单肩包一只,该单肩包生产成本为70元,销售价格为399元; 购买服装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所有购买J公司服装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一张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请问:J公司的各种促销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分别会产生哪些税?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有可以筹划的方法? 案例分析: 1.满就送外购产品(满399就送外购笔记本)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这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本方案下,对外赠送笔记本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也称随货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本质上笔记本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399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笔记本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笔记本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不过笔记本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35元,相关计算如下(假设产品售价为400元,产品成本为100元): 应纳增值税=(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 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实务中,如果发票货物项目中不体现笔记本,且发票清单上也不显示笔记本的,某些税局偏向将该种捐赠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笔记本需视同销售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J公司可按购入价35元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2.满就送自产产品(满899送自产单肩包) 增值税: 同第1点,对外赠送单肩包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企业也随之发展和壮大起来。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所得税也发展着变化。目前,税收收入已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①。同时,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井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只允许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允许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事项进行核算②。本文通过对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几种常见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介绍比较分析,发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1.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常见方法 1.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方法,所得税纳税额是依据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适应的所得税税率来计算确定的。应付税款法的理论基础是所得税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所得税是由于本期的收益而产生的法定费用,它与其它各个期间的收益毫不相干,因此应该由本期的收益来承担。利用应付税款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无论是对永久性差异还是对时间性差异均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所得税费用是税法意义上的费用,而非会计意义上的费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简单,容易掌握, ①陈伟珍:《所得税会计及其核算方法》,《会计之友》2006第5期 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3月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增值税计算题: 例1、某洗衣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以下业务:( 2008年4月自考 (1)向某商业批发公司销售甲种型号洗衣机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 (2)向某零售商店销售乙种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1404元(含税)。 (3)向某敬老院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10台,每台价值1000元(不含税)。 (4)外购机器设备1台,每台单价2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设备已验收入库。 (5)外购洗衣机零配件支付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0元。其中10000元配件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而退货,并收回货款1700元。 (6)该洗衣机厂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本月共取得运输劳务收入10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依据税法规定,该洗衣机厂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分析: 根据上述材料,该洗衣机厂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及步骤是: (1)甲种型号洗衣机销售额中不含税,直接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500×950×17%=80750 元(1分) (2)乙种型号洗衣机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再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00×1404÷(1+17%)=120000 元 销项税额为:120000×17%=20400 元(1分) (3)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 10×1000×17%=1700 元 (1分) (4)外购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分) (5)外购洗衣机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不予抵扣,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0-1700=6800 元 (1分) (6)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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