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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名词解释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各省制度略有差异)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武汉市为例)

“要有住房,因为安居才能乐业;衣食无忧,孩子能上好学;平时少生病,生病少花钱;老了有保障。”

——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畅想的每个市民的理想生活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武汉市早在2002年8月份就启动了廉租房政策,对住房紧张的低保家庭实行配房租赁、租金补贴、租金核减3种不同的保障方式。据了解今年底全市廉租房将达到两万套。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7个中心城区)

1、廉租房租金补贴: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二)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

申请廉租房补贴者应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住房租约或者住房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低

保家庭的,须出具低保证。申请人可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再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房产局分阶段审核、批准。

(三)廉租房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按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按目前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7元。以无自有住房的三口之家计算,最低收入家庭每月可领到租金补贴360元,低收入家庭可领到252元。

三、廉租房规划与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廉租房是中国出现贫困群体的产物

由于改革的分化,我国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城市已出现了不少买不起房的穷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寻求一种新形式的住房,那就是政府提供的廉价出租房,甚至是完全无偿提供的免费福利房。所以,首先我们要认清廉租房出现的背景,那就是为社会贫穷者提供的住房。廉租房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范畴。政府如果不能及时提供廉租房的供给,便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群体的生存质量。

市场经济是区分优劣和产生贫富的竞争经济,但市场经济也是一个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福利经济。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被淘汰者和那些低收入者,政府和社会仍然有义务和责任担负起他们能保持基本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共享经济发展的好处。

(二)廉租房是市场掠夺性竞争的结果

这些年里,中国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只有一条腿走路,那就是完全靠市场,尽量市场化。但市场经济是个能者淘汰和掠夺弱者的经济,在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甚至不劳也得的市场规则下,房地产资源会最大限度地聚集到富裕群体的手中。而如果让这种竞争性的市场模式继续下去,我国很快会出现一大批贫无立锥之地的城市居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坚决地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份额,照顾那些毫无竞争力的贫困和低收入群体。

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同时,必须市场与政府两条腿走路。市场是在不断扩大人际间的贫富差距,政府要干的活就是尽量减少这种差距。

廉租房与经济住宅房和市民出租的房屋性质不同,廉租房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廉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它是具有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物品。廉租房的性质不只是表现在政策性、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方面,还要考虑运用它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

(三)廉租房具有计划经济的特色

目前我国有最低工资标准,但没有最低住房标准,许多贫困的低收入群体住在狭小肮脏的环境里。政府并没有将最低住房标准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失误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政府已经有能力实施最低住房保障计划,并且,政府应当将这一计划当作今后的主要目标。本着节约环保的精神,廉租房的每套建筑面积应当在70平米以下,人均居住面积应当在20平方米左右。

凡是低于这一标准的城市公民和在城市工作的民工,都有权利申请廉租房的权利。

四、廉租房现状

随着廉租房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了解逐渐深入,在认识到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06 年年底,全国657 个城市中,已有512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总数的77. 9%;全国累计有54. 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 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 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 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 4万户。同样,以2006年年底为限,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为70. 8亿元,仅当年一年就达到23. 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 /3。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从1993年的17. 8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28平方米。

五、廉租房建设的实施保障

(一)缩减经适房比例

今年武汉市将上市9000余套经适房,完成供应后,全市持有资格证但未买房者不足万户。从去年至今,武汉已连续两年不再下达新建经适房计划。近年来频频扩容的保障房体系,不仅包括经适房、廉租房、动迁安置房,还包括一个新的形式公共租赁房。那些买不起经适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人群,将是公租房的保障对象。

1998年后经济适用住房为部分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但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到效果的同时,也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对购买对象审查把关不严;对建设标准缺乏有效控制,户型面积偏大等问题。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要针对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逐步取消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保留廉租住房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政策。(二)发行国债

廉租房的性质是政府投资建房,政府委托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来建廉租房和管理房屋。按照目前房地产每年开发资金投入的情况,廉租房在全国一年需投资3000亿元到5000亿元,这些钱只能从国债中来。

中国政府必须至少发行1--2万亿的国债,在最近几年里进行廉租房的建设。以每年发行5000亿国债计算,可连续发行4年。廉租房项目的实施,既可以启动国内的内需,增加内部消费,减少出口压力,又可以消化即将到来的生产过剩的威胁。廉租房计划对于宏观经济具有非常良性的作用。特别是它将极大地改善中国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匡扶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将有限的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为人民大众所服务。

六、廉租房建设的社会意义

廉租房的出现将极大的改善中国稀缺的土地资源利用,调整畸形的房地产价格,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回归合理和有序,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房地产业的面貌。把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安居责任从房地产业发展中剥离后,政府在房地产调控方面除了可以抑制房地产投机,还可以间接的干预房价。

七、参考文献

1、武汉严查廉租房违规出租出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813230332.html,/news/2011-09-23/1499491.html

2、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后期管理暂行规定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813230332.html,/site/show.aspx?id=806&cid=7

3、2011中国城市蓝皮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813230332.html,/xwzx/gnsz/gdxw/201108/03/t20110803_22585738.shtml

附录:

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后期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确保廉租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和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武房发〔201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后期管理,是指对已交付入住的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以及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廉租住房权属和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租赁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动态管理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后期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是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年度配房租赁计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武汉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印制。合同应当明确房屋性质、座落、租赁期限、计租方式和标准,以及使用规定等内容。

第八条各区房管部门应当按《廉租住房房源分配清册》确定的人员名单,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领并组织配房租赁家庭签订《武汉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计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条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按月向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收取租金。

第十一条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廉租住房租赁经营管理工作。各区房管部门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廉租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活动之前,须经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其签订《武汉市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管理的房源数量、租金收缴额度、管理费用、委托期限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金由专业机构代收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缴存至委托其租赁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立账管理,按期上缴财政专户。专业机构租赁经营管理费用,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其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10%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照《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02号)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承担。

廉租住房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是指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安全合法地使用廉租住房行为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与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承租家庭使用廉租住房进行管理。承租家庭应确保在租赁期限内,由本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向他人借用、出租,不得作其他用途,并及时、足额缴纳住房租金。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收回住房:

(一)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者调换使用廉租住房的;

(三)非法转让、抵押承租房屋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经催缴仍然拒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破坏附属设施的;

(九)承租廉租住房期间,购买他处住房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经调查核实的;

(十一)其他应当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形。

第十七条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委托管理的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配房租赁家庭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使用行为。

廉租住房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维修,是指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并结合日常巡查等工作,对廉租住房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功能正常、状态完好。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入住的廉租住房室内维修,按照房屋权属,分别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按国家和省市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出保修期的,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维修。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维修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应急服务维修。

小修是指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室内地面、墙面及顶棚修补;厨卫防水和止漏;门窗检修;烟道、垃圾道疏通修复;阳台等结构构件维修;室内给水系统小修、局部更换;卫生设备的维修及更换;排水管道、检查井等疏通;室内供电设施的维修及更换。

中修是指修复一般性损坏,即是在保持房屋墙体结构不进行变动情况下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大修是指修复严重性损坏,即是需要变动墙体结构,拆换主体构件。

应急服务维修,是指对影响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正常生活,包括水管破裂、电气线路老化短路、下水管道堵塞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维修。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维修由承租家庭或委托专业机构向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指派专人到达现场勘查,确定维修范围和维修等级。

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受理应急服务维修,应当即时指派专人到达现场勘查,并于12小时内组织开展维修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维修属于小修的,可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实施。廉租住房完损等级评定为一般损坏或一般损坏以上需要维修的,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并与其签订《维修工程合同》,明确工程维修的范围、开竣工时间、执行标准、质量保修、违约责任和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维修前,应当先行勘察。中修以上维修项目还应有维修设计方案并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并严格按照国家《房屋修缮标准和范围》和房屋修缮工程规程进行施工,确保维修质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四条单项维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施工;单项维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须通过招标或邀标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维修须由维修单位向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填报《廉租住房维修申报单》,并附项目维修方案和预算。单项维修项目预算金额小于3000元的,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施工;单项维修项目预算金额3000元以上的,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委托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机构预算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维修项目完工后,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承租家庭进行联合验收。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填写《廉租住房维修项目验收单》,分别由相关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凡验收评定不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预算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合同约定核拨工程款项;预算金额3000元以上的,按市财政局指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核意见书核拨工程款项,工程款项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维修单位帐户。维修项目的监理、审计、招投标等费用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经检验评定合格的维修项目,维修单位须向委托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与维修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年度廉租住房维修计划,编制廉租住房维修经费预算,经市、区房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廉租住房维修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是指各区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后,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口、申请时间、资格取得时间等相关信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进行长期公示。

第三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可以按照保障类别、分阶段进行。各区房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保障资格复核工作计划,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复核工作。廉租住房资格复核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

租金补贴保障资格复核集中在每年6月份开展;配房租赁轮候对象的资格复核,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约前进行;已享受配房租赁对象的资格复核,在与其续签廉租住房租约前进行。

根据工作检查、审计以及群众举报等情况,各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开展保障对象的资格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区房管部门要会同区民政部门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就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配房租赁保障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人口变动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已享受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对象户籍迁移至现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对象现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现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本辖区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对象范围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房管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前,应当向保障对象送达《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通知书》(附件1),并在30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组织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收入和住房状况变动情况,并就变动后是否仍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复核。

资格复核结果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已发放租金补贴家庭

1、家庭收入、住房条件无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金补贴;

2、家庭收入、住房条件虽有变化,超出低保待遇但仍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范围的,租金补贴标准由低保家庭保障标准调整为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

3、经核实,超出廉租住房现行保障条件的,一律停止计发该家庭租金补贴。

(二)拟实行廉租住房配房租赁的保障对象

1、经资格复核,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或者虽已发生变化,但仍属于配房租赁保障范围的,应及时通知保障对象签订租约并安排入住;

2、对经济收入或者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房租赁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配房租赁资格。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配房租赁的保障对象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现行保障条件的,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迁出现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迁出或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经资格复核,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出现行保障条件,但他处无住房且腾退困难的,可给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宽限期过渡,过渡宽限期内按公有住房标准收取租金;宽限期满仍不退出的,按照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指导价收取租金。

第三十七条资格复核工作结束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当于10日内向需调整保障标准和不符合现行保障条件的家庭送达《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结果通知书》(附件2)。

原保障家庭退出廉租住房的,各区房管部门应当督促原承租家庭结清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并查验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完损情况。

第三十八条腾退的廉租住房,由各区房管部门纳入当年配房租赁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继续用于解决本辖区内其他符合配房租赁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九条廉租住房资格复核或调查处理完结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在5日内更新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公示系统数据。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信息应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确保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要增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多渠道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

廉租房管理制度和职责

1、负责管辖范围内廉租房、直管公房的全面管理工作; 2、确保完成租金任务; 3、协调处理管区转租、转让、搭建等违章行为,确保管区不产生新的欠租户; 4、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每周组织房管员学习廉租房、直管公房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一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6、每周至少有三个工作日下管区,督促房管员工作,协调管区管理; 7、确保管区内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1、负责管区范围内日常管理工作,为住户提供服务; 2、要熟悉掌握管区房屋、租户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座落、面积、租金,租户姓名、家庭经济状况、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建立管区信息台帐; 3、租金按月收缴,按月考核。季度内每月分别达到30%,70%,100%的收租率。确保租金及时入库,租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缴存银行专用帐户。 4、管区内不允许产生新的欠租户; 5、每季做一次租金报表,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报至房管股; 6、发现管区私自搭建、转租、转让等违章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同时在第一时间报所长; 7、管区必须设立常驻服务点,每周至少有三个工作日在区,并做好工作记录; 8、定期下户宣传廉租房、下管公房法律法规、确保一个工作日之内报送住户维修单; 9、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管区要有1-2名关系良好的联络员; 10、确保管区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维修主管工作职责 1、施工员受理保修单后一般情况当天处理,特殊情况不能超过三天并及时上报工程股,否则每超过一天扣施工员工资30元。 2、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不当,认为造成材料损失的由施工员责成责任人照价赔偿,否则将在施工员当月工资中扣除材料款。 3、施工员应建立好材料台帐,认真做好材料出入库记录,每月未由工程股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对台帐与实际库存材料不相符而施工员又不能说明材料用途而造成材料流失的,由施工员照价赔偿。维修工具由施工员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员照价赔偿。 4、施工过程中施工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否则将责任划分对施工员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5、雇佣民工原则上由各所施工员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工程股可随时调配,施工员应积极配合。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 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 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 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也随之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现阶段住房不公平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最近几年来,我国廉租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本文在了解廉租房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分析了我国廉租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对此尽享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就必须有效地解决群众住房消费这一民生问题;通过对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提出了一些我国可借鉴的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廉租房制度的建设的对策和建议,进而促进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全面发展,更好的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公共政策,分析 引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拉动经济、保增长、扩内需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廉租房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尤其引人关注。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廉租房”的概念,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

年8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城市廉租房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0年底前,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X围。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房条件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一、定义 (一)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与其他房产相比,廉租房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对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廉租房实行只出租不售出,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对国民,具有公共福利和以及社会保障性质。其以两种形式居多,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廉租房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虽然建立时间不短,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程度有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健问题之一。 (二)公共政策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物业服务和使用监管制度

公租房物业服务和使用监管制度 为加强公租房物业的科学化和正规化管理,使我所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公租房的特点及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宗旨与行为规 一、管理宗旨 公租房项目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它具有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等特点,各级政府非常重视,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将坚持“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安全高效,外和谐;住户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职工行为道德规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3、尊重领导。听从指挥 4、仪容仪表,举止端庄。 5、态度诚恳,待人热情。 6、关爱集体,爱护公物。 7、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8、钻研业务,技能熟练。 9、团结合作,互助友爱。 10、艰苦奋斗,厉行节约。

第二部分各级职责 一、物业管理组组长职责 1、在主管所长的领导下,按照物业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2、负责所管辖区域公租房物业的全面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和 目标。 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上级物业管理工作的 指导和监督检查。 4、负责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 5、负责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不定时听取职工的 意见和建议,适时改进工作方针和方法。 6、加强组织领导,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职工 综合素质。 7、负责审订物业管理与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物业服务 人员的使用和考核等。 8、负责协调对对外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9、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 服务形象。 10、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 二、物业管理员职责 1、在管理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组长完成各项任务。

廉租房制度和我国的基本政策

[参考文献] [1]包宗华.住宅与房地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J].经济 研究参考,2005,(76):38-44. [3]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卢有杰.全面分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J].城乡建设,2004,(4):40-42. [6]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万婷.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1届区 域经济学专业硕士论文. [8]周宝妹.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三、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发展和建设情况、存在问题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认识

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认识 摘要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我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从复苏到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市住宅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因此,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成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自1998年提出廉租房制度构想,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年,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并在一些城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廉租房制度的推行仍然十分缓慢。关键词:住房问题;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家庭 0前言 住房是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格和住宅价格迅速上涨,使得部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买房难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作为现代城市的社会问题之一,住房问题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产物,具有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双重含义。从社会方面来说,房地产的暴利使大量社会财富在短时间内流向少数人的手里,引起财富杠杆发生严重倾斜,最终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的动荡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从经济方面来说,房地产吸引了大量资金,造成我国在工业、制造业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投入降低,使我们经济的科研含金量降低,并使产业的制造成本提高,给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留下隐患。特别对每个个体来说,飞速上涨的房价,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消费负荷,甚至出现了“房奴”这样的字眼,未来消费已经严重透支于住房,这对其他领域的消费会造成较大影响,形成不平衡的消费结构,因此住房问题对我国是一个集社会、经济为一体的重大问题,而这个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重中之重是如何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问题。 1廉租房保障制度综述 廉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住房相关的社会保障的重要体现,其基本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根本宗旨——是为解决达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并且住房困难家庭(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出的救济政策,是为提高该人群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所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住房领域的拓展,也是住房制度对社会保障的体现。 1.1我国廉租房保障制度建立前提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选择。首先,由于工作强度、人的能力、技能存在巨大的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必然产生高、中、低收入阶层,在住房市场化的过程中,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其次,由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年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的数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收稿日期:2009211211 作者简介:刘海燕(19742),女,安徽淮北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讲师。研 究方向:经济学。 第9卷 第1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9No.12010年2月J OURNAL OF HUA IB EI PROFESSIONAL AND TECHN ICAL COLL EGE Feb.2010 ?经济管理? 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海燕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 摘要:我国廉租房制度在运行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是政府在住房领域中面临的核心内容,也是各地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提出完善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新思路,希望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对策;住房保障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275(2010)0120070202 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我国廉租房制度思路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廉租房制度在运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反思和完善。 一、廉租房制度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资金来源存在的问题 :首先,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其次,以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作为支持;最后,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这三种渠道从运作情况来看,都存在现实上的问题。作为中西部解决发展差别比较大的国家,各地方政府能够安排的财政资金不仅差别较大,数目也非常有限,而我国低收入家庭在这些地区占的比重却更大。另外,土地出让金是受地方商品房市场发展状况制约的,稳定性很差。再加上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否应该不分对象地普遍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目前社会上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现阶段,由于地方上资金的稳定性和充足性难以保障,使得我国廉租房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收效并不理想。 (二)保障面狭窄造成廉租房制度运作困境 保障面过于狭窄是现阶段廉租住房保障面临的最大困境,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家庭。从目前低收入群体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新住房弱势群体。按照彼得“水桶定律”的理解,社会问题是否出现,最终取决于这个社会中承受能力最差的群体。所以,住房问题的解决,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政府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这对维护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 可是,从落实的情况来看,廉租房制度不仅对城镇“双困”家庭的保障尚不到位,对农民工的居住权利的保障更无从谈起,这是一个需要各地区积极主动去完善现有廉租 房制度的问题。 二、完善廉租房制度新思路的探讨 (一)在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框架下,建立地方性廉租房制度 我国从1998年开始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矛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起点低,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又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难以制定统一标准和统一的政策。因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04年9月发表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只提出一个大体框架,缺乏应对住房保障制度运作中问题解决的系统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在国家已经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下,作为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补充,不同省、市往往根据本地区在廉租房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着眼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因而建立更具体、详细的地方性廉租房制度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在建立地方性廉租房制度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住房保障的目的与原则;(2)住房保障的对象和方式;(3)住房保障责任的归属;(4)住房保障的监督;(5)住房保障的房源;(6)住房保障的管理机构和权限。 (二)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作为资金来源的补充 我国国有大企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等行业,这些企业实力强资金雄厚,遍布各省市地区。在地方政府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企业的参与纳入地方廉租房制度建设中来。并且,这种对资金来源的补充方式经过一些地区的实践检验,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极大的减轻了政府负担。 例如,位于安徽省北部的淮北地区,矿产资源得天独厚,为中国的五大煤炭基地之一。该市的淮北矿业集团,拥有24对大型现代化矿井,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08年以来,淮北市便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平台,探索和推进共建廉租住房模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该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精神和省建设厅的? 07?

剖析廉租房制度的问题与策略

剖析廉租房制度的问题与策略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失业、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很低是他们显著的特征。显然后两种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制度失衡的市场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无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们住房问题的解决政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视,也配套出来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许多地方也推行了针对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种种因素制约,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扰廉租房建设踌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土地和资金瓶颈制约廉租房制度实施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廉租房源的供应量和当地的房价成反比,供应越多,房价就越不可能上涨,这也意味着也越不可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税费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公司公租房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服从国家颁发的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公租房所有权属于甘肃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中检联公司行使管理权,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转租或改变公租房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否则公司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入住协议。 第四条员工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或违章搭建。 (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按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四)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一律交纳押金300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他人的; (四)利用租住公租房从事经营(“门面”)活动的;

(五)在公租房内酗酒、赌博者; (六)其他违规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退房规定 (一)凡是在公司租住公租房的员工,办理移交完所有的工作,包括公租房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二)若房间设施有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三)在移交手续上有总经理签字方可退房,不然押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卫生情况 (一)公司每月方可检查公租房卫生一次,卫生不合格着限期整改; (二)两次整改不合格着公司全体通报批评一次。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 咨询题:什么是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是什么意思? 我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治理方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一般住房。XX年3月我国在《城镇廉租房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修改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治理方法》。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广州等在内的多个都市的廉租房制度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出台了适合各地事情的廉租房治理试行方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廉租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中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保障的对象是都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般住所,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日子标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构建面向住房弱势群体的都市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供应对象明确。廉租房制度是具有挑选性的社会政策,属于社会救济型福利,其保障特点是范围窄、标准低。惟独符合各地点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能够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 2、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再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则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在一定阶段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赋予租金减免的方法。 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政府的主导作用体如今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保障对象和范围及享受标准作出规定,并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和筹集房源的渠道,并且,进行有效的行政治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4、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治理等。 5、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从国际经验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形成了三种基本保障方式: 一是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直接建筑公房的住房供应支持方式,即政府经过设立特意机构,提供运营资金负责建设和治理; 二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政府金融支持非营利机构建房的间接参与办法,即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实行贷款利息补贴的方法,支持非营利机构进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 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买房者减税和租房者进行发放房租补贴的支持方式。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进展中国家,都别同程度地发放住房补贴,以帮助住房支付能力有限的低收入家庭能在住房市场上租到合适的住房。 国际经验也证明,由于各国在社会历史背景、都市化进展速度和各种政治社会力量具体形态等方面有差异,住房政策的形成和进展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所以,绝大多数国家并别仅仅从社会因素思考住房咨询题,促进经济进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也是各国决定住房保障方式的重要因素。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名词解释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各省制度略有差异)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武汉市为例) “要有住房,因为安居才能乐业;衣食无忧,孩子能上好学;平时少生病,生病少花钱;老了有保障。” ——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畅想的每个市民的理想生活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武汉市早在2002年8月份就启动了廉租房政策,对住房紧张的低保家庭实行配房租赁、租金补贴、租金核减3种不同的保障方式。据了解今年底全市廉租房将达到两万套。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7个中心城区) 1、廉租房租金补贴: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二)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 申请廉租房补贴者应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住房租约或者住房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低 保家庭的,须出具低保证。申请人可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再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房产局分阶段审核、批准。 (三)廉租房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按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按目前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7元。以无自有住房的三口之家计算,最低收入家庭每月可领到租金补贴360元,低收入家庭可领到252元。 三、廉租房规划与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廉租房是中国出现贫困群体的产物 由于改革的分化,我国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城市已出现了不少买不起房的穷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寻求一种新形式的住房,那就是政府提供的廉价出租房,甚至是完全无偿提供的免费福利房。所以,首先我们要认清廉租房出现的背景,那就是为社会贫穷者提供的住房。廉租房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范畴。政府如果不能及时提供廉租房的供给,便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群体的生存质量。 市场经济是区分优劣和产生贫富的竞争经济,但市场经济也是一个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福利经济。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被淘汰者和那些低收入者,政府和社会仍然有义务和责任担负起他们能保持基本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共享经济发展的好处。 (二)廉租房是市场掠夺性竞争的结果 这些年里,中国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只有一条腿走路,那就是完全靠市场,尽量市场化。但市场经济是个能者淘汰和掠夺弱者的经济,在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甚至不劳也得的市场规则下,房地产资源会最大限度地聚集到富裕群体的手中。而如果让这种竞争性的市场模式继续下去,我国很快会出现一大批贫无立锥之地的城市居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坚决地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份额,照顾那些毫无竞争力的贫困和低收入群体。 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同时,必须市场与政府两条腿走路。市场是在不断扩大人际间的贫富差距,政府要干的活就是尽量减少这种差距。 廉租房与经济住宅房和市民出租的房屋性质不同,廉租房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廉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它是具有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物品。廉租房的性质不只是表现在政策性、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方面,还要考虑运用它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 (三)廉租房具有计划经济的特色 目前我国有最低工资标准,但没有最低住房标准,许多贫困的低收入群体住在狭小肮脏的环境里。政府并没有将最低住房标准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失误之一。

公租房管理制度

修武一中学苑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租房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本县以外户口的教师。 2、刚毕业未婚教师。 3、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已婚教师(必须出具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4、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可申请入住公租房。 5、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有早读、晚自习的教师,在行政楼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安排公租房。 6、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和学生需家长陪读的优先安排高三年级,需提供村委会开具进城务工证明或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7、学校贫困生原则不安排公租房。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1、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租赁程序由教师或家长填写租房申请表,班主任、年级主任、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领导小组审查后,按租赁方案安排租赁;租赁协议期满后,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有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住的,本人向学校公租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原房屋居住。一年租期满后本人不主动申请租赁或未一次性缴纳押金,则自行搬出租赁房;若本人调离或退休,在调离或退休后一周内

搬出租赁房。 2、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合租、转让或转借。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租金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不得拖欠房屋租金。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按时交纳卫生费(0.4元/平方米月),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或一学年;水电费(根据学校水电费收缴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 5、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对学校安排的房间进行改造,如确实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房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改造。 三、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房管局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租赁人获得申请后,缴纳住房押金800元。 四、公租房财产管理: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教师住房前,需签订房屋财产协议,退租时经检查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公租房补贴规定:1、单身教师(主要指刚毕业未婚教师),本人申请后学校安排入住公租房,每年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婚后继续在公租房入住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2、公租房入住其他教师,家庭条件确系困难的,本人向学校工会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由工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六、其他要求: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政令〔2010〕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省长 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

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问题及未来发展

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问题及未来发展 摘要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愈显突出。因此,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建立廉租房制度,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廉租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即利益再分配。所以,只有全社会中的所有中低收入居民共同参与的分配,才是公平的分配。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本文集中阐述了廉租房制度的概念及特点,围绕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深层次的原因,就如何完善廉租房制度提出了个人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全文分四个部分:首先,是对廉租房制度进行概述。其次,是对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接着,是从认识层面、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指出了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是从认识、制度、操作三个层面探索了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问题;对策 引论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住房商品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被削弱,恰恰相反,由于住房问题的特殊性,政府应加强对住房开发、建设和分配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住房制度,尤其是面向低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问题实质上是低收入阶层及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廉租房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市场的运行、住宅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关文献资料表明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相关政府决策部门对住房保障作了大量的研究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研究虽然涉及到了廉租房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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