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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仅供参考咯~搞了一晚上脑袋都大了~有好几个题目实在是不想再看,就拖上来人家给我的原始版本了,见谅啦!感谢原始资料分享者,一位国公系的童鞋,虽然不认识你,o(╯□╰)o

(*是传说中较为重要的,☆是自己注的……意思是我没看这题,直接拖了人家的答案)

废话不多说了,here we go!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法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 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2.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国际条约 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国际习惯有两个要件:1物质要件—通例;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4.一般法律原则 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5. 国际法的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国际法委员会职能: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2国际法的编纂。

6. 国际法的主体 又称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次要的主体。

7.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

内容:(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

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 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四要素: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10.自卫权 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 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即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实施的犯罪实行管辖;普遍性管辖,即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如战争罪、贩毒、海盗、贩奴等。

12. 单一国 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联邦 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3.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永久中立国的义务:(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间的战争;(2)不得缔结诸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之类的与中立地位抵触的条约,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它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14. 国家豁免 指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个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管辖的权利。

*15.不承认原则 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16. 国家继承 是指由于领土的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必备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被继承的与所涉领土有关。

*17.国家债务 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

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不继承。

*18.国籍 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 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积极抵触,后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消极抵触。

我国《国籍法》(1)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对于无国籍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

19.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外交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20.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21.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22.国际地役 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的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3.国家边界 是划分国家领土的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

24海洋法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25 飞地 有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甚至完全为另一国家所包围,形成的叫飞地。

26.基线 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正常基线就是海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一系列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27.历史性海湾 是历史性海域的一种,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28.领海 受国家主权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包括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和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9. 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0.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7.国际海底区域:指大陆架以外的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洋底和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基本内容是“平行开发制度”

28.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29.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

30.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31.国家责任:即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解除行为不法性:是指国家可以合法的对抗责任主张的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主要情况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

33.反措施: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二、简答题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关系

国内法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相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除了国际公认之外,是对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有些国际强行法规则虽然是各国公认的和有约束力的,但不能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方面,更谈不上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什么是国家豁免?如何理解?(不重要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他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有两种看法: (1)绝对豁免主义。(2)相对豁免主义。

*3、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核心是商业交易,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其他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有: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55



*4、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边境是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为了边境的秩序安全、边界线维护和当地居民生活的便利等,相邻国家通常在边界两侧建立边境制度。边境制度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法的规定;二是双边条约。一般来说,边境制度涉及以下事项:

(1)维护边界标志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争端

划界程序P143

定界,标届,制订边界文件。

5、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不知道重不重要)P67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2)逆条件的承认及承认的相互性:中国在对待承认问题上不只是消极的接受其他国家的承认,还积极的规定了接受他国承认的条件,即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只有这些条件满足之后,中国政府才接受对方的承认。

4、国家继承及其法律效果是什么?P62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国家继承必备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意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否则不再继承之列。

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
(1)国家继承对条约的法律效果,纯政治性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
(2)附属于某一特定领土的条约, 应当继承。
(3)国家继承对财产的法律效果
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有条约者依条

约规定。
无条约时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国家继承对国家债务的法律效果
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应当继承;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

*5、 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时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存在国家责任;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国籍持续原则”;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6、 简述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岛屿,总面积1400多万平方公里。
1959年签订的《南极条约》建立了南极地区国际法律制度,后又签署或制定了其他有关条约或文件,形成“南极条约体系”,其主要内容有: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7、 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

(1)区域及其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用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以上行为均应不予承认。(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

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9、 简述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参考答案: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驻在国有以下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门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由商业活动;
接受国对违反上述义务的使馆发有关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标责任;或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入并要求派遣国召回:对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行为或犯罪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并要求派遣国放弃他的外交特权。

*10、简述国家责任成立的构成条件:

国家必须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及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这事国家责任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1)行为根据国际法应归于国家,这是主观要素(2)违背了国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这是客观要素。这两个要素是密切联系的,意味着只有违背国际义务且根据国际法可归于国家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1、公海的六大自由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论述题

*1、 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1)国内法优先说:19世纪末一些德国公法学家极力倡导,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派生出来的,国际法的效力依靠国内法。(片面的)

(2)国际法优先说:20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西方学者倡导,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效力依靠国际法。(片面的)

二、二元论:19世纪末期发展起来的,倡导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完全分离,又称为平行说。它的合理之处在于认识到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体系,但将二者之间的差异绝对化,并否认二者之间内在联系时错误的。

三、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非常明显,有各自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主体、特定的形成方式和特定的实施方式。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密切联系的:

1两者有很多共性:

①都在一定社会发生法律规范的作用,国内法在国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社会;

②都有一整套行为规则和

制度来调整其与适用对象的关系;

③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

④都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

2 两者之间是互相配合、补充和渗透的:

①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要考虑到国内法的要求。

②国际法、国内法都为一国的政策服务。

③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 。

④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国际义务。 3密切联系的原因

①.两者的制订者都是国家。

②国家的对内政策同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相互配合、牵制而相辅相成 。

③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与国内法调整的国内社会关系存在密切联系。



2、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P25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原则。☆

新中国对旧中国的继承问题,只能是政府继承问题。按照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享有中华民国及其他前政府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及权益,但对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要区别对待。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是:

(1)关于条约: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卖国条约、镇压人民革命条约;继承有利于国际和平、有利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交往的条约;对原来不适应两国关系的条约加以修订;对边界条约一般予以尊重,但对于有争执的边界具体对待;未经中国成人的就条约中国不予接受。

(2)关于国家财产:新中国政府对之前中国政府在国内外的任何财产享有继承权利。

(3)关于国家债务:恶意债务不予继承;合法债务进行协商。

(4)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权益。继承和恢复之前所有既得合法权利和地位。



4、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1)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是:一国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由一国自行决定;一国无禁止外国人离境的权力,不过可以规定适当的条件,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驱逐出境。
(2)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标准: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

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差别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但是歧视待遇是违反国际法的。



5、 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l)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
(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6、 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是旨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人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和追逐,继续进和垤公海将其拿捕和物体的国家

*7、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P169

联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权利也有重叠,为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三款规定:“本条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按照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区别:(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法律根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必须经过宣告;

(2)二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

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及所及范围不同,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所有资源,包裹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8、 试述使馆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

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3、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4、使馆有通讯自由
(1) 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 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 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 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 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5、使馆免纳关税;

6、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7、使用国旗和国徽。、

*9、 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P214 (包括论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理论依据是职务需要。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3、使用国旗和国徽;4、使馆档案及文书和使馆的财产不得侵犯;5、通讯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7、行动及旅行自由。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2)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受接受国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权;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非以下四种情况:①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的

继承事件的诉讼;③外交代表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④外交代表主动提起的诉讼。

(3)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4)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以明示方式表示放弃

4、免纳捐税 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家属,即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2、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再该国永久居留者,享有全部特权与豁免。但有以下限制:(1)执行职务范围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理豁免(2)免纳关税仅限于最初安家时进口物品(3)行李不免除海关检查

3、事务职员,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就其执行公务之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税,免于适用接受国的保险办法。

四、案例:

1、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2、无害通过制度的条件:

条件:

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研究或测量活动

目的在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4、 国家责任的援引:

如果同一国际不法行为使数个国家受害,则每一个受害国可自行分别原因实施了该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的责任。在有数个国家应为同一国际不法行为负责人的情况下,每隔一国家应分别对它造成的行为负责。这种责任并不因为一个或若干个其他国家也应对同一行为负责而有所减轻,但是,说还过所得的补偿不得超过所受伤害。而且,一个责任国可能对其他自认过的任何追索权也不受影响

5、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大陆架公约》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在无协议的清苦抗下,除特殊情况另定疆界外,其疆界应使用等距离中间线来确定,即“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规则。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

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公平解决”。

国际实践和国际私法判例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公平不近指划界方法的公平,还有结果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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