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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探究

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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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探究

关键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理论界对此认识不一,各国实践也大不相同。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目前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针对我国实践中平行进口的问题提出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1平行进口的界定及成因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也称作“真品输入”,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既然称之为“平行”进口,必然存在两种进口行为,一般把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的合法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授权的第三人的进口则称为平行进口。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平行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不同于“黑色市场”上的非法渠道获得的商品;第二,该进口商品是知识产权人已经生产并销售的“正宗商品”,而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第三,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即平行进口商本身是没有进口权的;第四,平行进口商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在进口国受到法律保护。

平行进口发生于国际贸易中,其主要原因是各国经济科技水平、市场需求、劳动力成本和消费者偏好等因素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产品在不同国家存在价格差异,加之平行进口商分销与转销成本低,使得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的零售价高于外国的批发价,在这种价差利益的驱动下,自然会产生平行进口。

2 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产生平行进口的国际背景是: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尤其是几个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使得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便利的途径在很多国家取得保护,再加上国际贸易的繁荣,平行进口就越来越突出了。目前,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理论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这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范文.doc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 张晓东 摘要:2012年吴英案的审结一度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中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问题。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拉开了中国金融业体制改革序幕。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去探究中国民间借贷的出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关于其内涵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流的学说概括起来有: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这似乎从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含义,但仍未从正面回应什么是民间借贷。国内多数学者从倾向于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晓东(2005)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动。戴建志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姜旭朝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是民间融资泛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也不带有公有制色彩的融资活动。 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 当前民间借贷的乱象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

联,正是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导致民间借贷活动难以得到规范,问题层出不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分散,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庞杂,条文分散,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全面规制民间借贷活动,大多都从一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且位阶较高的规范较少,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其直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条文寥寥无几,而且笼统模糊,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剩下的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全面地规定哪些借贷活动是非法借贷、特殊借贷主体的准入门槛、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利率、借贷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从刑法适用角度来界定非法集资,其他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反映与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问题。 2.监管过严,监管主体不明 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金融业实施监管的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落实到民间借贷方面,监管主体却成了形式上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应当怎样监管、各自监管哪些方面、何时介入等都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规范加以规定,这无疑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不到位,具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 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

国际贸易热点问题分析

目录 前言: (2) 第一部分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 (2) 热点一:中国经贸 (2) 热点二:中外经贸关系 (2) 热点三:贸易保护 (3) 热点四: 国际商务 (3) 热点五: 法律问题 (3) 热点六:贸易争端 (3) 热点七:服务贸易 (3) 热点八:加工贸易 (4) 热点九:汇率问题 (4) 第二部分:关于“碳关税”问题的深入研究 (4) 一、“碳关税”的提出 (4) 二、“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4) 三、“碳关税”的实质:新型绿色贸易壁垒 (5) 四、我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 (5) 五、我国的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6) 六、我的个人观点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新中国成立60年,在党和人民的领导下,经过艰难曲折、不屈不挠的努力奋战,迄今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三位,进出口贸易而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世界经贸大国,对外经贸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多一说我们现在研究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对于我们自身国家来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第一部分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 热点一:中国经贸 中国出口贸易增长分解与机理分析,柴华,《国际贸易研究》2010.1。 中美经贸合作三十年,王丽军、周世俭《国际贸易》2009.1。 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研究, 高永富,《国际贸易》2009.2。 人民币兑欧元汇率变动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贸易》2009.2。 我国出口加工区现状及功能拓展分析,徐厚永、徐枞巍,《国际贸易》2009.4。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对策,马涛,《国际贸易》2009.7。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沈玉良、高耀松,《国际贸易》2009.8。 论中国的出口依存度:向复线型增长过度的中国经济,叶芳和,《国际贸易》2009.8 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新桥梁,朱洪,《国际贸易》2009.9 创建东亚区域经济共同体构想,金柏松,《国际贸易》2009.11 应对贸易摩擦是我国长期战略任务,刘日红,《国际贸易》2009.12 热点二:中外经贸关系 贸易投资一体化背景下FDI对美中贸易逆差的影响: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赵蓓文,《国际贸易研究》2010.1。 出口偏向性经济增长的要素收益分析——易中美贸易为例,范云芳,《国际贸易研究》2010.1。 中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陈梁,《国际贸易研究》2010.6; 中各产业内贸易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王金亮,《国际贸易研究》2010.6。 中国与欧盟贸易互补性和竞争性的实证研究,燕春蓉、张秋菊,《国际贸易研究》2010.7 发展中国家企业品牌国际化路经分析——来自韩国的启示,张敏、武奇,《国际贸易问题》2010.10;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前言: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五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私人借贷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私人借贷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在生活中私人借贷很是常见,往往在借贷规程中不了解法律法规,引起借贷纠纷,下面讲述:私人借贷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条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条件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 (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

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毕业论文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 (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记录)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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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名称及来源 (一)课题名称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 (二)课题来源:自选题目 二、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推进着生产力的发展。从商品交换的产生到今天,国际贸易的理论和贸易方式都产生了重大的变革。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来临,各国在经济中的依存度日益加深,国际贸易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传统的贸易方式也在面临挑战:高成本和低效率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亟待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自从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依托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产业,蓬勃发展的世界经济逐步向信息化经济过渡。与此同时,不同国家之间开始出现了电子化贸易,也就是说各国之间陆续的开展了电子商务。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网络技术更是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这使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电子商务时代,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走向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因素。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各种问题。国家信息化以及综合信息能力低;对于企业而言整体信息化程度比较低,使得电子商务在外贸应用中缺乏发展的内在动力;现在好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不够;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不好,很多交易链接脱节。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在在人们周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和新兴商机,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企业之间原有的合作法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特别是在世界性的产品市场上,电子商务的兴起,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形式,节约了国际贸易的时间,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成本,电子商务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联结着世界各地的供货商和采购商的渠道,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正在逐步改变着国际市场上贸易的组织结构与表现形式。具体说来,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贸易电子商务面向全球市场。第二,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更为便捷。;第三,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20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2012年) 禁不如疏。在法律制度史上,国家对民间盛行行为的禁止往往并不成功,更为合理的法律态度是疏导,为社会关系中的各主体提供利益安排与纠纷解决。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之类只是国家金融专营的另一种表现,可以填补某些需求领域,但不能替代民间借贷本身。“法律按其真正的涵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有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在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更不是通过与公民争夺利益来垄断金融市场,排斥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项财产权利,“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力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我们在承认民间借贷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

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 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 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 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 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要约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答:错误。改“要约”为“承诺”。或改“不能”为“也能”。 2.承诺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答:错误。改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3.首先发出要约的人,可能是最终的承诺人。() 答:正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要约。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了承诺的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 答:错误,改“撤销”为“撤回”;或在“可以”前加“不”。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承诺送达要约人后,可以撤回。()答:错误。承诺送达要约人后,承诺已经生效,不存在撤回的问题;或改“可以撤回”为“承诺生效”。 6.同一国家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答:正确。合同的约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7.当事人之间可在合同中将“阴天”约定为不可抗力事故。() 答:正确。不可抗力事故来源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对于特定的合同,“阴天”可能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8.因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对方的损失,遭受方不承担责任。() 答:错误。加“一般”或“在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 9.当事人约定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约》的规定处理。() 答:错误。改为“按当事人约定处理”。 10.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制造的产品,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卖方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正确。卖方在明知买方侵权的情况下实施该技术,需承担侵权责任。 11.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出口国价格。() 答:正确。出口国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首选方法。 12.一国在初裁前,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答:错误。加“不”。或肯定性初裁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前提。 13.反倾销税率的高低由进口国自行决定。() 答:错误。进口国决定反倾销税率受倾销幅度的限制。 14.我国的自然人可能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者。() 答:正确。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确认满足条件的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的主体资格。15.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可以双向转化。() 答:错误。改“双向”为“单向”。 16.专有技术的权利人,可同时拥有该技术的专利权。() 答:错误。同一项技术不可能同时处于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状态,专有技术强调秘密性,专利技术强调公开性。 17.某一主体可同时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 答:正确。某一主体可同时拥有多项技术。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在特定情况下属于要约。()

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西部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入世后 两岸三地投资经贸关系发展研究 中国纺织品出口国际竞争力研究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现代物流的发展与国际贸易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思考 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世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地区外贸出口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

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 国际贸易创新与中国外经贸的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 论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我国投资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美国对我贸易保护及我国的对策 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其防范 地区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案例研究 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 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 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低价现象探讨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后配额时代的中国纺织品贸易 影响中国贸易条件诸因素的实证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制造业出口 中国与东盟贸易互补和贸易竞争分析 浙江省民营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探析 对华外商直接投资地区性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中印两国对外贸易战略比较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增长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我国技术引进的新特点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古典比较利益论与中国制造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及对策研究 贸易磨擦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企业 的区位选择分析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及金融监管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与监管完善的思考 绪论 1.1案例引入:“吴英案” 吴英,XX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18岁开始经商,涉及美容足浴服装等多种领域,累积资金超过千万元。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吴英的迅速暴富引来社会各方的非议,其中对她原始资金来源的质疑尤为强烈,纷纷质疑吴英傍大款或者洗黑钱得来了原始资金。而吴英将其神秘发家,归结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货,并声称“资金主要来源于期货”。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11日,东阳市政府发出通告,表示吴英及其本色控股集团XX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并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短短数月“吴英神话”从辉煌走向了破灭。根据XX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 吴英案于2009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吴英提出上诉,2011年4月7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并于2012年1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尤其在其创业的初期和发展初期,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绝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借贷渠道借贷。在XX,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像吴英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政府对企业的扶植能力有限,民营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较困难,同时受区位条件影响,与XX吸引港资的做法相比,XX的民营经济也不易获得外资的支持。正式的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民间投资者投资的欲望,又不能满足中小借贷者对资本的需求,这就迫使资金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遂产生了“XX模式”,这种模式有效的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借贷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XX民营经济的

专题4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十二章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指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试图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制定一套国际上统一适用的合同法。 国际货物贸易中,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1964年的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 构成条件: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具有确定内容,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美国商会等1941年修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 FOB、CFR、 CIF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1.共同点: a)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d)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货越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e)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出口清关由卖方负责,进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由买方负责)。 2.区别: a)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 b)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浙江为例

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浙江为例 马诗铭 摘要: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下,私营中小企业起着日渐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银行紧缩银根,信贷减缓,使得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处境更为艰难。在这里,一直在地下存活的民间借贷便顺势发展壮大,一方面成功的成为民间闲置资金疏散的另一途径,另一方面解决了中小企业对于周转资金的需求。但是,对于缺少监管的民间借贷,任其发展,不但会冲击本不稳定的国内金融秩序,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危害。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专门立法,进行金融创新并加强综合监管,深化资源配置,从而有效的规制民间借贷,使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改革;监管;中小企业 “放贷人的江湖游自己的规则和道义,也有更残酷直接的弱肉强食。有时候,老A也不知道自己是羊还是狼。”这是一段《商界道德》中话,很好,也非常恰当的描述了现在存在的盛行的民间借贷的残酷与疯狂。 一、浙江民间借贷的现状 随着现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的个人收入也在与日俱增;但是基于对财富的不断追求和积蓄的闲置资金,人们开始去寻找好的高效率投资机会,借贷,趁机便开始盛行起来。根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1;借贷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2%;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由此可见,对于较为发达的浙江来说,温州并不是特例,借贷正在浙江火爆发展。同时,进一步细致的看,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镇中小企业,根据网上的一份调查,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都在80%以上,由此可见一斑。再就全国来说,06年9月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更不用说尚未纳入调查的巨大的地下资金链。“因贫富差别,从比例上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银行资金充足,民间借贷所占比例相对量弱些,反之则强。从量上来说,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地方,民间借贷发生额就大,反之则弱。”2民间借贷,是指不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 1张佳玮:“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1100亿元”《温州日报》2011年7月22日。 2张欣邻淮钮明民间借贷:现状与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08期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融资行为,是绍兴市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绍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文章通过对绍兴市的三区一市二县的600名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了解了绍兴市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并提出了民间借贷利率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建议,以期使民间借贷发挥融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建议 一、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概况 民间借贷活动在绍兴地区广泛存在,当地的居民和中小企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短期的融资需求。绍兴市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差异很大,具有较大的浮动幅度。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总体水平可分为三类: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中等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其中,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而当前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则以中等利率为主,一般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数倍,甚至出现高利率的借贷。 在这次调查中,总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的有效问卷为536份,在536个有效受访者中,有农民、个体户、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中有民间借贷经历的有455人,占到总人数的85%。而在455位具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受访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为92%,无利率的受访者有35人,仅占8%。并且对于节余现金的投资,有超过1/3比例的受访者会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从数据可以反映出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参与十分广泛。 二、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调节性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具有非正规金融属性,一般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监管。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市场调节性特征,即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贷不是由政府规定的,而是由民间借贷市场根据资金的供需来调节利率的,具体表现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资本供应与需求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的定价规则。“市场调节性”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本质和要求。然而,市场在调节民间借贷利率时,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国家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上限。民间借贷市场在借贷信用上具有固有的基础,在借贷风险的防范上也具有内控优势,这提供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前提和空间,同时也产生了借贷市场的缺陷,导致借贷市场具有区域上的分割性与资本供给上的垄断性等市场缺陷,实质就在于民间借贷没有实现高度的市场化。资本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民间借贷信息的披露又不充分,这使得资本的供方容易获得垄断地位。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 1、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国家的形成和国际分工的存在。 2、按照清偿工具划分国际贸易可以划分为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3、国际市场价格按其成因及变化特征,可以分为国际“自由市场”价格和国际“封闭市场”价格。 4、绿色壁垒是一种新兴的关税壁垒措施,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入。 5、外汇倾销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进行商品倾销,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 6、关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在此基础上,又有混合税和选择税。 7、国际货物贸易程序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围绕合同,主要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工作、贸易洽商、签订合同。 8、贸易洽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9、正式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约首、正文、约尾。 10、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英文缩写来表示价格的构成和交易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11、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包括成本、费用、和预期利润三部分。 12、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 13、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单价和总值两部分。

14、单价通常由四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 15、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买卖双方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价格、暂不固定价格、部份固定价格,部分暂不定价、暂定价格、滑动价格。 16、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凭实物样品表示和凭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 17、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交货的溢短装条款和约量条款。 18、商品包装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19、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等。 20、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的订立,是买卖双方交货物的依据。 21、国际货运代理人按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分为居间人型、代理人型、和当事人型 22、目前世界上主要有3条大陆桥:西伯利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和新欧亚大陆桥。 23、滞期费是指实际装卸时间超过许可装卸时间,租船人支付给船东一定的补偿金。 24、海上风险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25、海上损失按照程度不同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6、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27、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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