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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四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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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

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建筑应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中的适建范围执行;同时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公厕、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小

型游览、休憩、服务、管理设施,信号等、指示牌等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但应保证绿地率不低于70%。

第九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条城市单位的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并按《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绿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绿线的变化;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绿地;

(三)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三条对需要变更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

(一)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永久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绿线变更与绿地臵换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

(二)经审批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绿地的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

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绿线变更与绿地臵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绿地臵换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单元内变更与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简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绿线的变更与调整应遵循等量臵换,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三章城市蓝线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六条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除环境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它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

第十八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重大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蓝线的;

(四)其他经专家论证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第二十条确需对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应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审批

(一)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审批的同时予以审批。

(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具体变更和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

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城市紫线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进行划定。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三条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原批准部门批准,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二十四条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必要时,须编制该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城市紫线规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变更和调整城市紫线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紫线变更与调整方案后,再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实施城市紫线的变更和调整。

第五章城市黄线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

(三)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应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加固维护。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九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定期组织对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农田灌溉、退水渠系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市以及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七、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八、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城市内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 十一、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破坏河网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城市道路等级划分

城市划分标准道路指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道路包含众多种类,性质功能等均有不同,因此无法用一个唯一标准对所有道路进行等级划分,为此各国现行做法一般都是先划分道路种类,后针对各类道路的技术标准划分等级。城市道路等级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 我国按照道路使用特点,可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和乡村道路。除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有准确的等级划分标准外,对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和乡村道路一般不再划分等级。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我国目前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中快速路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是用中央分隔带将上、下行车辆分开,供汽车专用的快速干路,主要联系市区各主要地区、市区和主要的近郊区、卫星城镇、联系主要的对外出路,负担城市主要客、货运交通,有较高车速和大的通行能力。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联系城市的主要工业区、住宅区、港口、机场和车站等额货运中心,承担着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主干路沿线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行人和车辆入口,否则会降低车速。次干路为市区内普通的交通干路,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道网,起联系各部分和集散作用,分担主干路的交通负荷。次干路兼有服务功能,允许两侧布置吸引人流的公共建筑,并应设停车场。支路是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为解决局部地区的交通而设置,以服务功能为主。部分主要支路可设公共交通线路或自行车专用道,支路上不宜有过境交通。 城市道路等级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各级红线宽度控制:快速路不小于40米,主干道30—40米,次干道25—40米,支路12—25米。 ⑴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 ⑵主干路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⑶次干路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

中国城市分类标准

中国城市分类标准 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 中国城市的分类方法 经常看到有所谓的一级城市,地级城市之类的划分,是以怎么样的依据划分的?总共分多少级别?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 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中国城市分类标准 依据该城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市区人口和职工工资确定,排序为:(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GDP在2000亿元以

河道蓝线工作方案

目录 目录 (1) 1 编制依据 (1) 1.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 (1) 1.2相关规划及设计报告 (2) 2 蓝线规划工作方案 (4) 2.1诸暨市水系概况 (4) 2.2规划范围 (4) 2.3规划编制步骤 (6) 3 诸暨市河道蓝线划示和管理规定 (9) 3.1河道蓝线划示依据和方法 (9) 3.2河道蓝线划示的技术要求 (9) 3.3河道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办法 (9) 3.4明确蓝线调整的管理规定 (9) 4 河道蓝线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10) 4.1规划编制总则 (10) 4.2对河道现状及规划进行调查、整理、分析 (11) 4.3划示河道防洪规划线 (13) 4.4河道管保线的划示 (13) 4.5河道蓝线的规划 (14) 4.6河道信息本底数据库 (14) 4.7河道管理信息化平台 (14) 4.8河道蓝线管理 (15) 4.9河道运行养护机制 (16) 4.10河道管理保障体制 (16) 5 规划编制前期资料 (17) 5.1已有资料 (17) 5.2需要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7) 5.3地形图资料 (18)

6 工作费用 (20) 6.1河道蓝线规划编制费用 (20) 6.2河道信息本底库建设费用 (21) 6.3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 (21) 6.4河道断面测量费用 (22) 7 工作进度安排 (23) 7.1河道蓝线划示管理条例进度安排 (23) 7.2浦阳江干流、五泄江、高湖南渠规划进度 (23) 7.3浦阳江其它支流规划进度 (23) 7.4城区主要排涝渠道及镇区河道规划进度 (23)

1编制依据 河道蓝线规划的工作依据如下: 1.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界定。 根据《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本条例明确了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145号,2006年3月1日)

绿线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

绿线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 一、城市绿线的概念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规划中的“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二、七台河市城市绿线建立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分为5大类,分别是: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本次城市绿线划定对象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3类。本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来划定城市绿线,以加强七台河市绿地系统的保护和控制,贯彻《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8年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组织编制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据此来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一)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的布局,充分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力求做到大、中、小型均匀分布,公园半径约为2000米,广场半径约为500-1000

米,小游园为300-500米。 公园绿地包括:桃山公园、仙洞山公园、万宝公园、人民公园、越秀湖公园。 1、桃山公园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39公顷。东临山湖路,西靠松涛园,南临旭日街,北靠净水厂。 2、仙洞山风景区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190公顷。东临东胜村,西靠湖滨广场,南临学府街,北靠桃山水库。 3、万宝公园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70公顷。东临二粮库,西靠检测中心,南临万宝水库,北靠依宝公路。 4、人民公园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10.3公顷。东临同仁路,西靠景丰家园,南临大同街,北靠旭日街。 5、越秀湖公园位于新兴区,总占地面积为30公顷。位于越秀桥以南,居民区内。 (二)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包括:湖滨广场、迎宾广场、矿工广场、东升文化广场。 1、湖滨广场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6公顷。东临仙洞山公园,西靠山湖路,南临银泉小区,北靠桃山水库。 2、迎宾广场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3.43公顷。东临七桦公路,西靠万博苑小区,南临沿河路,北靠清园。 3、矿工广场位于桃山区,总占地面积为14.9公顷。乌金桥以西,南临金厦家园以南。 4、东升文化广场位于新兴区,总占地面积为1.8公顷。位于

2018年度5全套规划术语: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

2015全套规划术语: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 阅读引语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 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 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市政工程等级划分标准[1]

市政工程类别划发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工程: 1.道路工程: (1)六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 (2)四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并有绿化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 2.机场跑道、停机坪。 3.桥涵工程: (1)二层或桥面最高高度16m及以上立交桥及路面; (2)单跨跨径Lo≥40m工程; (3)多跨总长度L≥100m工程。 4.最大管径DN≥1200mm及总长度L≥1200m的排水工程。 5.最大管么DN≥1000mm及总长度L≥1000m的给水工程。 6.机械项管工程及箱体最大宽度≥6m的渠箱沉井工程。 7.最大管径DN≥630mm的燃气工程。 8.高3m以上厚1m及以上的防洪墙工程。 9.截面净宽度Bo≥90m的隧道工程。 二类工程: 1.道路工程:四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 2.桥涵工程: (1) 一层或桥面最高高度小于16m的立交桥及路面。 (2)单跨跨径Lo≥20m; (3)多跨长度L≥70m的桥涵工程。

3.最大管径DN≥1000mm及总长度L≥1000m的排水工程。 4.最大管径DN≥600mm及总长度L≥800m的给水工程。 5.最大管径DN≥325mm的燃气工程。 6.具有明渠、暗渠及截洪沟单独排洪工程。 7.截面净宽度Bo≥7m的隧道工程。 8.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9.高3m以下,厚1m以下的防洪墙。 三类工程: 1.二条机动车及以上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道路工程。 2.桥涵工程: (1)单跨跨径Lo≥10m桥涵工程; (2)多跨总长度L≥30m的桥涵工程。 3.最大管径DN≥500mm及总长度L≥500m的排水工程。 4.最大管径DN≥300mm及总长度L≥400m的给水工程。 5.最大管径DN<325mm的燃气工程。 6.具有抛石石笼砌护底护脚及其相应配套的土石方附属工程等的单独护岸护坡工程。 7.截面净宽度Bo<7m的隧道工程。 8.截面净空面积So≥4m2的砌筑沟渠。 四类工程: 1.道路工程: (1)二条机动车道(不含快速路)以下工程; (2)单独人行道。 2.桥涵工程:

中国公路与城市道路分级标准

中国公路与城市道路分级标准 根据道路的不同功能,中国的车行道路一般分为公路与城市道路。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内的以车辆通行为主的道路为城市道路,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道路为公路。 一、公路的分级标准: (一)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辆。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二)各级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和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应按20年预测;具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以及二、三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应按15年预测;四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设计交通量预测的起算年应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 3、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走廊带范围内远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的影响。 (三)公路等级选用的基本原则: 1、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并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远期发展等,经论证后确定。 2、一条公路,可分段选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同一公路等级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但不同公路等级、设计速度、路基宽度间的衔接应协调,过渡应顺适。 3、预测的设计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时,拟建公路为干线公路,宜选用高速公路;拟建公路为集散公路,宜选用一级公路。 4、干线公路宜选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 二、城市道路的分级标准: (一)道路分类:城市道路的功能是综合性的,为发挥其不同的功能,保证城市中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交通运输经济合理,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1、快速路:完全为交通功能服务,是解决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主要道路。快速路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主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道路。是城市道路的主骨架。 3、次干路:是城市区域性的交通干道,为区域交通集散服务,兼有服务功能,配合主干路组成道路网,起到广泛连接城市各部分与集散交通的作用。 4、支路:为联系各居住小区的道路,解决地区交通,直接与两侧建筑物出入口相连接相接,以服务功能为主。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①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②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④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 建筑红线与城市绿线、蓝线、黑线、紫线 摘要: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建筑红线就是最大建筑范围。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红线指经过规划建设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蓝线也称水系规划控制线,指城市水面的管理,城市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水面,包括填

城市道路分级宽度

道路分类分级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以下四类: 1、快速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前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中、小城市不设快速道)。 2、主干路(全市性干道):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为城市主要客、货运输路线,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的进出口。一般红线宽度为30~45m。 3、次干路(区级干道):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性交通路线,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一般红线宽度为25~40m。 4、支路(街坊道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一般红线宽度为12~25m左右。 城市道路的分级: 除上列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居住区道路分级 根据功能要求和居住区规模的大小,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可分为三级或四级。 1.居住区道路是解决居住区的内外联系。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米, 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 2.居住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联 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7米,红线宽度12~14米; 3.居住组团级道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联 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6米; 4.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为3米。此外,在居住 区内还可能有专供步行的林荫步道。 北京目前车道宽度为3.75米,这个宽度是按照当时大挂车的宽度设计的,现在一般小汽车的宽度都在两米之内,而国外一般的车道只有2.5米宽。深圳为3.5米。 行车道宽度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

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

中国一二三线城市划分标准

目前国内常被提及的所谓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房地产市场,现在已演变成为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划分。专家介绍说,常规的划分指标包括: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发展与规模(建设水平、人口、面积等)、辐射带动力与影响力、对人才的吸引力、信息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交通通达能力等许多层面。 简单来说,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城市规模、区域辐射力是划分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主要标准。 一线城市是指对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具有重要作用的大都市。在城市规模、基建、财政收入、消费、对人才吸引力等各层面,一线城市一般均领先于其他城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也会将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城市称为一线城市。 同时中国最常被提及的所谓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概念起源于房地产市场。常规或主要的指标包括经济地位、城市规模(人口,面积等)、城市级别、影响力、辐射力、知名度等。 排行依据: 1、政治地位; 2、经济实力; 3、城市规模; 4、区域辐射力。 一、一线城市: (一)一线强——北京、上海(一个政治文化中心,一个经济中心,无

争议)等; (二)一线——广州、深圳(南粤双雄,实力旗鼓相当,公认一线)等; (三)准一线——天津(原本属于二线强,近几年国家重视、发展极快,步入准一线)。 二、二线城市: (一)二线强——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都属于区域中心城市)、重庆(直辖市)、杭州(经济发达、副省级)、青岛、大连、宁波(三个经济发达的计划单列市)等; (二)二线中——济南、哈尔滨、长春(剩下的三个副省级城市)、厦门(计划单列市、规模小所以只能是二线中)、郑州、长沙、福州(经济发展较好的三个非副省级省会城市)、乌鲁木齐、昆明(国家重点发展的边疆国际化城市)、兰州(西北重工业城市、兰州军区)、苏州、无锡(最发达的两个非省会地级市)等; (三)二线弱——南昌、贵阳、南宁、合肥、太原、石家庄、呼和浩特(七个实力相当的省会城市)等; (四)准二线——佛山、东莞(两个制造业经济强市)、唐山(环渤海经济圈重工业大城市)、烟台(环渤海经济圈重要港口、经济强市)、泉州(闽南经济中心城市)、包头(重工业大城市)等。 三、三线城市: (一)三线强——银川、西宁、海口、洛阳、南通、常州、徐州、潍坊、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 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

中国几线城市划分

中国城市划分依据: 1、政治地位; 2、经济实力; 3、城市规模; 4、区域辐射力。 一线城市 一线强 北京上海(一个政治文化中心,一个经济中心,无争议) 一线 广州深圳(南粤双雄,实力旗鼓相当,公认一线) 准一线 天津(原本属于二线强,近几年国家重视、发展极快,步入准一线) 二线城市 二线强 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都属于区域中心城市) 重庆(直辖市) 杭州(经济发达、副省级) 青岛大连宁波(三个经济发达的计划单列市) 苏州无锡(最发达的两个非省会地级市) 二线中 济南哈尔滨长春(剩下的三个副省级城市) 厦门(计划单列市、规模小所以只能是二线中) 佛山东莞(两个制造业经济强市) 郑州长沙福州石家庄南昌(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乌鲁木齐昆明(国家重点发展的边疆城市) 二线弱 太原兰州贵阳合肥南宁呼和浩特(剩下的的地级市省会) 烟台(环渤海重要港口、经济强市) 唐山(环渤海重工业大城市) 温州(重要的经济城市) 准二线 淄博(重要工业城市) 泉州(闽南经济中心城市) 包头(重工业大城市) 邯郸(钢铁及棉纺工业城市) 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

济宁(鲁南经济带中心城市、山东省三大工业中心城市之一) 常州南通赣州(新兴的经济强市) 三线城市 三线强 银川西宁海口潍坊淄博绍兴台州大庆鞍山九江中山珠海汕头泰安吉林柳州临沂 三线中 拉萨保定秦皇岛沧州鄂尔多斯东营威海扬州洛阳德州滨州湖州嘉兴金华泰州镇江盐城桂林惠州湛江江门茂名株洲岳阳衡阳宝鸡咸阳宜昌襄阳开封许昌平顶山萍乡宜春上饶新余景德镇商丘芜湖绵阳齐齐哈尔牡丹江抚顺荆州 三线弱 本溪丹东辽阳锦州营口葫芦岛承德邢台张家口连云港大同榆林延安天水克拉玛依喀什石河子南阳濮阳安阳焦作新乡枣庄日照聊城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安丽水衢州安庆抚州吉安鹰潭湘潭常德郴州漳州清远揭阳梅州肇庆玉林北海德阳宜宾遵义大理 四线城市 剩余的所有城市.

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坐标、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界限划定,其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蓝线的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因城市规划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三)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九条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应提出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住建、水务和渔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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