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试行)

××××—××—××发布××—××—××实施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

目录

前言 ........................................................................... II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2)

3.1 监理单位 (2)

3.2 监理机构 (3)

3.3 监理人员 (3)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5)

4.1基本工作程序 (5)

4.2 主要工作方法 (5)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7)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8)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8)

6.2工程质量控制 (8)

6.3工程进度控制 (11)

6.4工程投资控制 (12)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4)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5)

6.7工程信息管理 (18)

6.8监理协调 (20)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20)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3)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23)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3)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24)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38)

附录E(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39)

附录F(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系列表格 (40)

条文说明 (67)

1 总则 (68)

2 术语 (68)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68)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9)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9)

7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

I

前言

为使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地质灾害调查及勘测设计水平、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及管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参考行业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结合贵州实际编写而成。

本标准共包括:总则、术语、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等7章,资料性附录A、B、C、E、E。

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勘察规划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有色勘察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光祥、陈玉奇、沈春勇、杨秀江、杨兵。

本标准经赵国宣、丁坚平、魏康林、谢树庸、刘仁义、伍锡举、莫安儒等专家审查。

II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试行)

1 总则

1.0.1为统一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标准,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指导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在贵州省境内进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所实施的工程活动的监理。

1.0.3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相关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划分为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

1.0.4地质灾害防治的特大型、大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中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小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以上资格的监理单位承担。

1.0.5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8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涉及相关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也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等合同文件。

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0.10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术语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Be Prepare Against Geological Eisasters Engineering

本标准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潜在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围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包括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统称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2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业主 employer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3监理单位 supervisio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1

2.4质量监督单位

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门授权或委托,负责省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的单位或部门。

2.5设计单位 Eesig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2.6承建单位 contractor

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7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8监理人员 supervisory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人员。

2.9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10副总监理工程师vice -general 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11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12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13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过程监督管理。

2.14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15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编写。

2.16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 executive EetaileE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 编写。

2.17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E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18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2

(2)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3)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

3.1.4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

3.1.5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监理机构

3.2.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2.2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2.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8条规定的条件外,尚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特大型和大型项目的总监必须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专业的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其它项目也必须由具有以上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2)副总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9条规定的条件外,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10条规定的条件外,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4)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2.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

3.2.5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选择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审核承建单位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

(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参与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主持工程承建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解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3监理人员

3.3.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监理,应由监理单位派出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实行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2)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建单位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

3

利益关系。

(3)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3.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5)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工程承建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工程承建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防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对于其它项目,如总监理工程师需担任两个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 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

(3)预审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4

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建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建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向下兼职,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但任何监理人员都不可向上兼职。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以及职责和权限。

4.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3了解并熟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4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5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

4.1.6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7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1.8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建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4.1.9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4.1.10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及时反馈、回复,并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4.1.11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1.12结清监理费用。

4.1.13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14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收回的文件资料和设备时,监理机构应进行移交并办完手续。

4.2主要工作方法

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5跟踪检测。在承建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应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

5

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建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4.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以核验承建单位的检测结果。

4.2.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解决。

4.3主要工作制度

4.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批方可实施。

4.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建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不应支付。

4.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除第一次工地会议外)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举行,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情况;

(5)承建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负责人联

合主持。

2)监理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与会各方。

4.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并指示承建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4.3.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6

照本标准附录E编写。

4.3.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参与、组织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专业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3接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合同约定条件配置场内交通、办公设备;及时配置检验测试设备及测量仪器。

5.1.4熟悉工程合同文件,熟悉工程标准,熟悉合同工期,对合同文件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录,提出处理建议。

5.1.5进行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基准许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组织、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编制首批项目开工施工措施计划。

5.1.6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完善监理质量体系的组建和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报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结合监理项目过程开展情况,对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合同文件监理表报表式以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性监理文件。

5.1.7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开工前应检查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占地及临时用地的征用和补偿。

(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工程承建合同中约定应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检查开工前承建单位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承建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定。

(2)承建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要求。

(3)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

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承建单位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承建单位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建单位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

施的准备。

(7)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质量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等。

(8)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承建单位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0)应由承建单位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1)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

5.2.3审核承建单位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7

(1)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转发承建单位。

(2)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5监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1.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向承建单位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建单位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承建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建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5)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担。

6.1.3工程项目划分及单位工程开工申报

(1)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如工程需要及规程规范另对项目有要求的可进行单项工程及扩大单元划分。

(2)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根据批准文件向监理机构申请单位工程开工。

6.1.4分部工程开工及单元工程开工

(1)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建单位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但必须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文件要求;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相关签证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量的,在开工前,还需要同时完成此方面的签证;

6.1.5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1.6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1)承建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因抽查或联合检验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监理机构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合检验的,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送监理机构确认。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特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贯彻和落实。

6.2.2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签发,施工图与招标图有较大出入的,应组织召开专题8

会议澄清,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条件,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可以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研究。

6.2.3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6.2.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5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核查承建单位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承建合同规定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完成申报开工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应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

6.2.6施工准备的检查与发布单项工程的开工令

(1)监理机构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①必须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的各种参数选择已经批准;②设计或安装施工图、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③施工资源配置已完成;④开工所需要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⑤生产辅助设施就绪;⑥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能满足开工要求;⑦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2)施工准备的检查合格或部分不足、但不影响正常开工且开工后能陆续完善,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开工指令。

6.2.7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建单位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8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建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建单位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

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监理机构发现承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建单位补做检验;若承建单位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建单位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建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建单位立即整改。

6.2.9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建单位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3)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建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建单位增加或撤换。

6.2.10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建单位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建单位进行联合测量。

6.2.1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2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建单位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

9

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建单位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3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建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建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建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3 %,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 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5 %;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 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7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担。

(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必须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在应完工的分部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4监理机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建单位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现场监督可根据合同约定作出指示:

(1)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监理机构可以采用进入现场、制造加工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建单位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可以要求承建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2)监理机构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进行检查,有权对承建单位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4)对承建单位施工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5)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建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7)指示承建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6.2.15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建单位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6.2.16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建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

处理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10

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建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2.17质量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监理记录上详细写明。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6.3工程进度控制

6.3.1工程招标阶段,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查承建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协助审查工程投标书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文件并提出审议意见。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制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程进展及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按合同文件规定受理承建单位申请的工程延期索赔申请;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关于施工进度的建议及分析报告;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报工程进度表报。

6.3.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3)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报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建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制定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资源供应计划以及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的基础性文件。6.3.3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总工期要求、资金使用及可能的商务条件的变化,这些批准应事先得到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批准。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与批准,不减免工程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合同责任。

(2)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在项目开工前由承建单位随同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送或专门报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开工的项目、主要生产机械台班或生产定额、主要工序的循环时间、进度网络图及节点目标、工程设备安装时间、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施工资源投入情况、进度计划控制措施、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3)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①承建单位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②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建单位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③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建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④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②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③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④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⑤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⑥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⑦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⑧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⑨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⑩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4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及时进行进度分析;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机构递交当月、季、年施工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或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量、资源配置及消耗情况、形象进度、工期对比、下一步的计划措施、质量与安全事项、水文气象资料与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建单位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建单位的同期记录。

11

(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工程进度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而要求承建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发出要求承建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可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建单位作出安调整排、编制赶工报告,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督促其执行。

(7)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因加快施工进度可加速施工的费用事宜。

6.3.5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

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

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6.3.6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①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时。②承建单位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③承建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④承建单位有违反工程承建合同的行为时。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①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③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④承建单位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⑤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若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建单位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建单位执行。

(7)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工程施工暂停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或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创造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发出复工令并督促及时复工。

6.4工程投资控制

6.4.1工程招标阶段,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条款和商务文件的审查;投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文件的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参加工程建设合同谈判。

6.4.2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制分年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对已完成实物量的支付计量,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分析比较;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受理合同索赔;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完工结算。

12

6.4.3工程计量: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或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②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③承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

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①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完成原

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②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建单位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③在接到承建单位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建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④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建单位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⑤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⑥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当承建单位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4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只有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完成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才可以进行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

(2)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承建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中的表格式样,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建单位付款申请后,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②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③质量检验签证齐备。④工程计量有效、准确。⑤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建单位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5)合同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于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

6.4.5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建单位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2)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6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②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③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④价格调整金额。⑤承建单位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⑥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⑦保留金扣留金额。⑧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承建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13

6.4.7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8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建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工程承建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建单位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合同约定不采用计日工的,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特殊工作处理。

(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承建单位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9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

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10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建单位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①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②承建单位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③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建单位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①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②承建单位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③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2工程承建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承建单位违约造成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建单位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由承建单位承担的违约费用: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②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③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④承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因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违约造成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建单位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②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③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④承建单位退场费用。⑤由于解除工程承建合同给承建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⑥承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因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就承建单位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②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③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④承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5)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承建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3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14

施。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加强对施工安全作业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国家法律项目施工监理过程有专门规定的,必须遵守相关方面的规定。

6.5.2承建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机构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同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置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或工作部门,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指导管理,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6.5.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审批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防护规程、手册等,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备案。相关条文对安全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必须落实与实施。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建单位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合同约定相关保险条件的,应检查承建单位的相关保险落实情况。

6.5.4施工过程安全监督

(1)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建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建单位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5.5防洪渡汛措施检查

每年汛前,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制定的防洪渡汛预案和承建单位编写防洪渡汛度方案或措施,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安全渡汛大检查,并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防汛值班检查。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做好安全渡汛与防灾工作。

6.5.6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建单位的施工。

(5)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工程变更管理

1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①确定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②确定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15

③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建单位实施。

2 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建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通报,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建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6.2合同索赔

工程建设合同索赔可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出索赔,也可以由承建单位提出索赔。监理机构应履行合同职责,提请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合同索赔可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

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字提供失实或失误,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其按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审核后认证为有效部分的赔偿;

在合同索赔事项发生后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6.6.3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建单位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建单位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建单位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①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②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③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④对于由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⑤必要时要求承建单位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并抄送承建单位。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建单位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建单位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建单位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6.6.4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①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②及时向承建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③承建单位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④承建单位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说明承建单位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16

⑤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向承建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对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①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建单位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建单位的损失,并促使承建单位尽快恢复正常施工。②在承建单位提出解除工程承建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解除工程承建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5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督促承建单位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建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建单位违约,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6.6.6工程保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建单位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建单位在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承建单位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①指示承建单位尽快补办保险手续。②当承建单位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建单位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当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6.7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建单位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承建单位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分包的管理:①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②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③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建单位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6.8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建单位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6.6.9工程承建合同解除。

监理机构在收到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10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

17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