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Luft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原则1-3】建立质量控制部门
在审计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门,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一部分可能由专职的质量控制人员执行,一部分可能是由业务人员或职能部门的人员执行。
【原则1-4】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分述·原则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原则2-1】不利影响的及时告知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合伙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适当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雇用的专家和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
〖案例7〗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 注册会计师发现项目组成员B在外勤期间违反了独立性,立即采取了防范措施,并要求更具经验的项目组成员C对其编制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所发现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
【原则2-2】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案例8〗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所有员工须每年签署其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书面确认函。对参与业务的事务所外部专家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由项目组自行决定是否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解析〗
上述质量控制制度恰当。
〖案例9〗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政策规定,每年需要为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要求的培训,并要求高级经理以上(含高级经理)的人员每年签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分述·原则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原则3-1】业务接受与保持
会计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案例10〗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前提条件是: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已考虑客户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前提条件除了上述各项外,还需要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案例11〗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专门的系统用于记录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评估。该系统中记录的信息无需纳入业务工作底稿。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应将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评估结论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案例12〗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承接新的审计业务后,如项目合伙人认为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开展招聘,以满足审计业务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如会计师事务所不满足专业胜任能能力的要求,不应当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原则3-2】评价客户诚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
2.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4.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
【原则3-3】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
分述·原则四·人力资源
【原则4-1】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活动,招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案例13〗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负责招聘了五位实习生参与甲银行审计项目,并通知ABC会计师事务所人事部办理了实习生登记手续。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审计项目组实习生的招聘应由事务所人事部门负责。
【原则4-2】高级业务人员的招聘
在招聘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业务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执行额外的程序。例如,进行背景检查、询问是否存在未决的法律问题等。
【原则4-3】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中强调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内部或外部培训资源。
【原则4-4】业绩、晋升和职业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逍德基本原则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原则4-5】项目组的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对于高风险的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规定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第二项目合伙人或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加强风险控制。
分述·原则五·业务执行
【原则5-1】业务复核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案例14〗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之间相互复核工作底稿。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
【原则5-2】提出咨询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案例15〗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就一项重大会计问题咨询了ABC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部的C注册会计师,之后,甲银行管理层进一步提供了与该问题相关的资料,A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资料不改变原咨询结论,未再与C注册会计师讨论。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咨询过程中应当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原则5-3】记录咨询
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案例16〗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就拟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因技术部无不同意见,A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这一情况。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案例17〗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就一项疑难会计问题同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部门和外部专家,得到的咨询意见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决定采纳外部专家的意见,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记录向外部专家咨询的情况。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审计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向技术部门咨询的情况。审计项目组与技术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应当予以解决
【原则5-4】处理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案例18〗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规定,如果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当通过向技术部进行书面咨询,或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风险控制的合伙人进行讨论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分歧尚未解决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解析〗上述做法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重大问题分歧未解决前不应出具审计报告。
分述·原则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原则6-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原则6-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案例19〗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在委派其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之前,征求了A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征求项目合伙人的意见,不利于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案例20〗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由于事务繁忙,委托B注册会计师代为复核甲公司下属重要子公司乙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保持客观性,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案例21〗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由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共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程序以及如何调整,由项目合伙人执行调整后的业务计划。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应由项目合伙人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程序及如何调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应参与决策,否则影响其客观性。
〖案例22〗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在信息技术审计方面经验丰富,A注册会计师安排其负责与甲银行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工作。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复核合伙人参与审计业务,否则影响其客观性。
〖案例23〗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B注册会计师在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后,与A注册会计师共同签署了审计报告。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应参与签署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原则6-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案例24〗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非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确定,非审计业务是否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项目合伙人确定。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对于非审计业务是否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案例25〗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高风险的审计项目。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所有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均应执行质量控制复核。
〖案例26〗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其他项目根据相关标准判断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上市实体比上市公司的范围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分述·原则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原则6-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案例27〗甲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B注册会计师对该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通过实施下列程序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3)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该项业务的质量应当由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负责。B注册会计师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原则6-5】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从而可以避免在审计工作的后期出现意见分歧,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除非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否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
〖案例28〗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就特别风险的评估、集团审计策略以及重要性的确定向B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咨询。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进行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的咨询,否则影响其客观性。
【原则6-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责任,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
〖案例29〗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规定,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不受职业资历和经验的限制,履行职责时也不应受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
【原则6-7】总体复核工作量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案例30〗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定期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在保证复核质量、遵循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前三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发放奖金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可能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6-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案例31〗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就其执行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作出以下记录:1)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均已实施;2)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审计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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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上述做法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
分述·原则七·业务工作底稿
【原则7-1】归档期限
鉴证业务的工作底槁,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
〖案例32〗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规定,项目组应当自鉴证业务报告日后六十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归档后,项目组需要删除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须经主任会计师批准。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后,可以增加和修改、但不能删除或废弃业务工作底稿。
【原则7-2】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除以下特定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案例33〗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也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为提高工作效率,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成员与乙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互相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确认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往来余额。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的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给他人。
〖案例34〗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审计项目组部分成员首次参与银行审计项目,A注册会计师向这些成员提供了其他银行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作参考。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未经授权将其他银行审计工作底稿发给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违反了保密规定。
〖案例35〗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其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甲公司财务总监向A注册会计师私下透露,某电商公司正与甲公司秘密协商参股乙公司。A注册会计师就此事询问了其在该电商公司工作的朋友,并与朋友们讨论了该投资的可能性。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案例36〗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其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受聘对乙公司财务信息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经A注册会计师批准,借阅了过去3年审计工作底稿中与乙公司相关的部分。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在未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同意尽职调查团队借阅与乙公司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保密规定。
〖案例37〗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保密,未经客户许可,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业务工作底稿提供给他人。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在涉及到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行为,或者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等情况下,可以将业务工作底稿直接提供给他人。
【原则7-3】业务工作底稿的电子扫描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
1.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2.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3.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案例38〗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保管制度规定,推行业务档案电子化,将纸质工作底稿经电子扫描后,存为业务电子档案,同时销毁纸质工作底稿。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纸质工作底稿。
【原则7-4】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对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成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案例39〗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对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从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与集团业务报告日不同,从各自的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早于集团业务报告日,应当自集团业务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案例40〗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2年。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恰当。
【原则7-5】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案例41〗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托A注册会计师担任2016年度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审计报告日后,由于欠款纠纷,甲公司向A注册会计师提出要求,拟索取审计项目组在现场工作期间获得的乙公司询证函回函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经由ABC会计师事务所合规部批准,A注册会计师将回函复印件提供给甲公司。
〖解析〗上述做法不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
分述·原则八·监控
【原则8-1】监控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原则8-2】实施检查的频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案例42〗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业务检查,每次检查选取每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恰当。
〖案例43〗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三年为周期,选取每一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在连续两次的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以后可每隔五年检查一次。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业务检查的周期不得超过3年,每3年至少应检查每个合伙人的业务一次。
【原则8-3】检查的组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分支机构是否经授权执行自我检查,或只有总部才有检查的权力。
〖案例44〗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两年为限期,选取每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对分所合伙人的检查可以由总所授权由分所自行安排相关人员执行。
〖解析〗上述做法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规定分支机构经授权执行自我检查,也可以规定只有总部才有检查的权力。
【原则8-4】检查的时间和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案例45〗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针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由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执行复核的同时对项目组遵循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直接向负责业务质量的主任会计师报告检查结果,以实时监控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参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本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原则8-5】外部独立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案例46〗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检查制度规定,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如果事务所当年接受相关部门的外部检查,则当年暂停对所有业务的内部检查。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内部业务检查。
〖案例47〗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规定,以两年为周期,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位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考虑到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的甲集团公司审计项目已被选取为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项目,故不再选取A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进行内部检查。
〖解析〗上述做法不符合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内部业务检查。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原则8-6】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向相关项目合伙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案例48〗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实施监控,每三年至少一次将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如果发现重大缺陷,立即通报。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实施监控,每年至少一次将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
【原则8-7】投诉和指控的方式
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如果收到匿名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人员表明,与实名的投诉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诉和指控更难调查和反馈,鼓励用实名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表明所有的投诉和指控都将得到记录、调查并会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和指控人。反馈调査结果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原则8-8】投诉和指控的处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本所内部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査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査工作。
〖案例49〗ABC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了不当行为举报热线,并制定了有关调查和处理举报事项的政策和程序。对所有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均需执行监督,该项工作由具有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业务部门的A合伙人兼任。
〖解析〗上述质量控制制度不恰当,投诉或指控所涉项目可能是A合伙人负责的项目,由其执行监督不具有客观性。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分述·原则一·“75256”原则
【原则1-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
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帅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原则1-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
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原则1-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
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原则1-4】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
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原则1-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分述·原则二·具体运用原则
【原则2-1】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案例1】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托A注册会计师担任2016年度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
乙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其委托。考虑到A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经验,在将相关情况告知甲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后,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托A注册会计师担任乙公司上市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原则2-2】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原则2-3】过低收费
如果收费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2】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客户,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ABC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与甲公司商定按六折收取审计费用,据此,审计项目组计划相应缩小审计范围,并就此事与甲公司治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所述情况表明,降低收费导致事务所不恰当地缩小了工作范围,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2-4】或有收费
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案例3】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客户,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甲公司如上市成功,将另行奖励ABC会计师事务所,奖励金额按发行股票融资额的0.1%计算。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不得采用或有收费,否则因自身利益严重影响独立性。
【原则2-5】介绍费或佣金
(1)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2)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案例4】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客户,甲公司与AB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甲公司向其客户推荐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每次推荐成功后,由ABC会计师事务所向甲公司支付少量的业务介绍费。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支付业务介绍费。
【原则2-6】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但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5)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案例5】本年,ABC会计师事务所与XYZ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业务合作协议,ABC事务所以“强强联手,服务最优”为主题在多家媒体刊登广告,宣传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事宜。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强强联手,服务最优”夸大宣传了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违反职业道德守则中有关专业服务营销的要求。
【原则2-7】礼品和款待
(1)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
【案例6】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甲公司是F1赛事中国站的赞助商,向ABC事务所主任会计师A注册会计师赠送5张中国站的贵宾票。A注册会计师将门票分给了审计项目组成员。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注册会计师不得接受审计客户礼品,否则因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严重影响独立性。
【案例7】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 注册会计师受邀参加了甲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全体参与人员均获得甲公司生产的移动硬盘作为礼品。
【解析】上述做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受甲公司的任何礼品,否则属于不当行为。
【原则2-8】保管客户资产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考点23】独立性
分述·原则一·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2)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常见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股票、债券、认沽权、认购权、期权、权证和卖空权等。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原则1-1】审计客户中的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除了包括为执行审计业务成立的项目组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成员:①能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②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如针对与审计相关的准备计提或价值评估工作进行复核的财务交易咨询部的专业人员);③对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等。
【案例1】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2015年10月,审计项目组就某重大会计问题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的B注册会计师,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于2015年6月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于2015年12月卖出。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B注册会计师的咨询意见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其妻子在审计期间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2】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2013年10月,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25%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重要联营公司。审计项目组经理A注册会计师在收购生效日前一周得知其妻子持有乙公司发行的价值1万元的企业债券,承诺将在收购生效日后一个月内出售该债券。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收购日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关联实体,A注册会计师及其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主要近亲属不得在乙公司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应在收购生效日前处置该直接经济利益。
【案例3】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自2012年度起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其妻子在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布后购买了甲公司股票3000股,在2014年度审计工作开始时卖出了这些股票。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因针对甲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201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至2014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期间仍属于业务期间,A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在该期间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4】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重要联营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父亲从银行购买了200万元定向信托理财产品,根据该产品的说明书,其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乙公司的房地产项目。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关联实体,项目组成员C的父亲在乙公司中拥有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1-2】审计客户相关的其他实体中的经济利益
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原则1-3】其他合伙人的经济利益
(1)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如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其所隶属的分部。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隶属不同的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2)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案例5】上市公司甲公司从事保险业务,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执行客户和业务的接受评估过程中发现,C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保险业务部主管合伙人,其父亲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持有甲公司股票5000股。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C注册会计师作为同一分部的合伙人,其主要近亲属不得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6】非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基金管理公司丁公司是甲银行的子公司,甲银行审计项目组同时负责审计丁公司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2015年度财务报表。金融业务部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不是项目组成员,其妻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发行的投资连结型保单,金额重大,该保单选择了丁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如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原则1-4】其他近亲属的经济利益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原则1-5】退休金计划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1-6】主要近亲属受雇于审计客户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但是,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案例7】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不是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分部,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在甲公司任职,并因此持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可行权的甲公司股票期权3000股,B注册会计师承诺在禁售期结束后尽快予以处置。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否则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原则1-7】与审计客户同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案例8】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甲银行持有上市公司丁公司3%的股份,对丁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投资对甲银行也不重大。甲银行2014年度审计项目经理D注册会计师于2014年11月购买500股丁公司股票。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为3000元。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虽然D注册会计师与甲银行均拥有丁公司的股票,但因其持有的经济利益并不重大,且甲银行不能对丁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上述投资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原则1-8】与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原则1-9】受托管理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原则1-10】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分述·原则二·贷款和担保
【原则2-1】事务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担保
(1)如果审计客户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即使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影响重大,也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因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未接受该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已执行的工作等。
【原则2-2】项目组成员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担保
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2-3】从不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原则2-4】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
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
【原则2-5】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
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案例9】甲银行是A股上市公司,系ABC会计师
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银行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其于2012年10月按正
常商业条件在甲银行开立账户,并购买10000元甲银行
公开发行的三个月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
品。该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基金。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
注册会计师按正常商业条件在甲银行开立账户并购买甲
银行的产品,且交易金额不大。该理财产品投资的各类
债券基金也属于不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事
项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分述·原则三·商业关系
【原则3-1】共同开办、捆绑销售和互相推广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
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
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
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
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
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
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
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
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
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
髙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
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时接受的水平。
【案例10】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
常年审计客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XYZ公司是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从
事咨询业务。2013年2月,丁公司与XYZ公司合资成
立了一家咨询公司。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丁公
司与XYZ公司合资成立咨询公司,属于职业道德守则禁
止的商业关系,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
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11】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
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
网络,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咨询服务,
与XYZ公司组成联合服务团队,向目标客户推广营业税
改增值税相关咨询和信息系统咨询一揽子服务。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XYZ
公司和丁公司以双方的名义捆绑提供服务,因自身利益
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上述关系属于
守则禁止的商业关系。
【案例12】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
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
网络,甲公司的子公司丙银行和XYZ公司签署协议,由
丙银行向其客户推荐XYZ公司的税务服务,由XYZ公司
将有融资意向的客户介绍给丙银行。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XYZ
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属于网络事务所,由甲公司的子
公司丙银行向其客户推荐XYZ公司的税务服务,由XYZ
公司将有融资意向的客户介绍给丙银行,属于禁止的商
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
的不利影响。
【原则3-2】共同商业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
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
益,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
性产生不利影响: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
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
体;
【原则3-3】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
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
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交易性
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13】上市公司甲公司从事保险业务。2013年
5月,ABC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业务,在执行客户和业务的接受评估过程中发
现,ABC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起每年按通行商业条款购买甲公司的员工医疗补充保险产品。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 会计师事务所按正常商业程序购买甲公司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14】非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自2015年7月起按市场价租用甲银行名下两层办公楼,因租赁金额重大且租期较长,根据甲银行的政策享受减免物业管理费的优惠。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因租赁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15】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审计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通过银行按揭,按照市场价格2500万元购买了甲公司出售的别墅一套。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该交易金额对B注册会计师而言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16】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在对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经甲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按成本价购买甲公司的产品,每人限购2000元。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该交易不属于公平交易,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分述·原则四·家庭和私人关系
【原则4-1】主要近亲属处在重要职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或者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担任上述职务,只有把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原则4-2】主要近亲属可以对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不涉及其主要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案例17】上市公司甲公司从事保险业务,2013年5月,ABC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执行客户和业务的接受评估过程中发现,B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保险业务部的合伙人,其妻子是甲公司某分公司的人事部经理。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B 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不属于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能够对甲公司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员工,因此该家庭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4-3】其他近亲属处在重要职位或可以对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不涉及其他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原则4-4】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人员具有密切关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员工存在密切关系,并且该员工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即使该员工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也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使其工作不涉及与之存在密切关系的员工的职责范围。
【原则4-5】非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人员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或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能产生的影响;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作。
分述·原则五·人员交流
【原则5-1】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
(1)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
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a)修改审计计划;
b)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c)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案例18】上市公司甲公司从事保险业务,是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曾任ABC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1年12月退休后担任ABC 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顾问及甲公司独立董事。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前任合伙人加入甲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作为技术顾问继续参与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活动,与事务所保持重要交往或联系,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5-2】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原则5-3】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原则5-4】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企鹅号 提供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从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至最早可以加入客户的这一期间,被称为“冷却期”。
【案例19】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甲公司在2014年对固定资产计提了重大的减值准备,XYZ公司合伙人X作为内部专家在审计中负责评估管理层的减值测试是否恰当,合伙人X将于2015年11月退休并受聘担任甲公司董事。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合伙人X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案例20】甲银行是上市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银行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银行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并签署该年度审计报告。B注册会计师于2012年4月30日辞职,于2012年末加入甲银行下属分行担任财务负责人。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作为甲银行201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B注册会计师适用职业道德守则对项目合伙人的规定。其离职加入甲银行下属分行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时间,早于甲银行发布2012年已审财务报表之日,尚在“冷却期”内,因此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5-5】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案例21】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2014年度甲公司财务报表,C注册会计师原来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于2014年1月退休后担任甲公司董事。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C注册会计师作为高级合伙人在离职后十二个月内加入甲公司担任董事,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原则5-6】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属
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
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
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
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
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
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与治理层讨论。
【原则5-7】临时借调员工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
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
出员工,并且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
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
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案例22】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
常年审计客户。在对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
发现,甲公司在海外有一家规模很小的分公司,其财务
经理突然离职。在新聘财务经理上任前,由ABC会计师
事务所的海外网络事务所借调一名审计部经理临时负责
其财务经理工作,借调时间为一周。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财务
经理涉及管理层职责,短期借调员工不得承担甲公司的
管理层职责,否则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5-8】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任审计客户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秋 提供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
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
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案例23】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
常年审计客户。2010年4月1日,ABC会计师事务所与
甲公司续签了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甲
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D曾在甲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于2010年2月10日离开甲公司,加入ABC 会计师事务所。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尽管审计项目组成员D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曾在审计客户工作,但只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不对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原则5-9】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案例24】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任甲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出纳,2014年10月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参与审计固定资产项目。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审计项目组成员C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加入事务所,且其在审计项目组中的工作,不涉及评价其就职于甲公司的子公司时所作的出纳工作,因此,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5-10】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25】非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2015年9月,XYZ公司的合伙人C受聘兼任甲银行独立董事。C不是甲银行审计项目组成员,也未向甲银行及其关联实体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 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是处于同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原则5-11】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讲师:金鑫松 @青年Luft
【案例26】上市公司甲公司从事保险业务,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执行客户和业务的接受评估过程中发现,2016年1月起,ABC会计师事务所智利网络事务所的D合伙人担任甲公司智利子公司的公司秘书,提供公司秘书服务。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网络事务所的D合伙人担任甲公司子公司的公司秘书,将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5-12】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审计客户管理层作出,通常不会损害独立性。
分述·原则六·长期业务关系
【原则6-1】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和冷却期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如果某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职务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在确定其任职时间时,担任这些职务的年限需要合并计算。
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在两年的冷却期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案例27】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09年度至2012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的工作。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 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09年度至2012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但未参与2013年审计工作,任职年限为4年,未超过5年的任期限制,可以继续担任2014年审计项目合伙人。
【原则6-2】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的延长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原则6-3】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1)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案例28】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甲公司于2015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 注册会计师自2011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 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时间没有超过2年,因此不违反有关独立性规定。
【案例29】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非公众利益实体,于2014年6月被甲公司收购,成为甲公司重要的全资子公司。B 注册会计师自2009年度起担任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乙公司被甲公司收购后,继续担任乙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并成为甲公司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B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合伙人后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分述·原则七·提供非鉴证服务
【原则7-1】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
(3)对交易进行授权;
(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
(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客户从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跟踪法定申报资料规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案例30】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甲银行持有戊公司5%的股份,对戊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2015年5月,戊公司聘请XYZ公司为其代编财务报表,戊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甲银行和戊公司不属于关联实体,且戊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分述·原则七·提供非鉴证服务
【原则7-2】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1)对会计准则或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运用;
(2)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资产、负债计量方法的适当性;
(3)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原则7-3】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审计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2)分析和积累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3)将按照某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案例31】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丙公司是甲公司新收购的海外子公司,为甲公司不重要的子公司,丙公司聘请XYZ公司将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化为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向甲公司递交以供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该服务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不属于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7-4】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相关的服务,只要属于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并且已采取措施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会损害其独立性。此类服务包括:①根据来源于客户的数据提供工资服务;②在客户确定或批准账户分类的基础上记录交易;③将已记录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④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入试算平衡表;⑤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只要提供的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务的人员不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其独立性:①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②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3)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①工资服务;②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③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原则7-5】评估服务
(1)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并且评估结果涉及高度的主观性,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3)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案例32】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非公众利益实体,于2014年6月被甲公司收购,成为甲公司重要的全资子公司。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在收购过程中,甲公司聘请XYZ公司对乙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了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该评估结果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7-6】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编制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例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已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
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査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33】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甲公司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服务,服务内容为协助整理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资料。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提供该服务,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提供该税务服务,且未承担管理层职责,一般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7-7】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原则7-8】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1)在提供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此类服务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认可,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①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②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34】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XYZ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一项对甲公司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税务建议,该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审计项目组对该项会计处理存有疑虑,正在进行协调。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XYZ 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属于网络事务所,XYZ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对甲公司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税务建议,该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且审计项目组对该项会计处理存有疑虑,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原则7-9】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其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并且税务机关或审计客户已将该问题纳入正式的法律程序,则可能因过度推介或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公开审理或仲裁的税务纠纷中担任审计客户的辩护人,并且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重大,将因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在公开审理或仲裁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例如,协助客户对具体问题作出回复,提供背景材料或证词,或分析税收问题。
【原则7-10】内部审计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案例35】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甲银行内审部聘请XYZ公司对与甲银行不良贷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 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是处于同一网络,不得提供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服务。
【案例36】上市公司甲公司从事保险业务,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执行客户和业务的接受评估过程中发现,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美国网络事务所与甲公司美国分公司正就2016年度有关精算系统的内审服务进行洽谈。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因甲公司是公众利益实体,该内审服务涉及财务会计系统,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37】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甲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
评价。由于缺乏人手,甲公司聘请XYZ公司对其中3家子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测试,并将结果汇报给甲公司内审部。该3家子公司对甲公司不重大。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该项服务属于内审服务,因其涉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38】甲银行是上市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 XYZ咨询公司与ABC会计师事务所同在一网络。乙保险公司与甲银行均为丙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乙保险公司于2012年2月聘请XYZ咨询公司为其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并由乙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层职责。乙保险公司及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解析】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乙保险公司是甲银行的关联实体,但因其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且XYZ咨询公司为其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结果不会构成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银行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因此不会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鉴于由乙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层职责,因此该服务也不存在其他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原则7-11】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1)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①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①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②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③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④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案例39】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甲公司购买的成本核算软件由XYZ公司和一家软件公司共同开发和推广,该软件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或其关联实体。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参与了甲公司重要财务系统的设计,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40】甲银行是A股上市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咨询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甲银行于2016年初收购戊银行,为将两个银行的财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聘请XYZ咨询公司重新设计财务信息系统。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重新设计后的财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因此,XYZ咨询公司不能为甲银行重新设计财务信息系统,否则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7-12】诉讼支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计算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涉及的估计损失或其他应收、应付的金额;
(3)协助管理和检索文件。
【原则7-13】法律服务
(1)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2)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应对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则应当评价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案例41】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担任某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诉讼结果将对甲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解析】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 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XYZ公司为审计客户担任诉讼代理人,且该纠纷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7-14】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原则7-15】招聘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提供下列服务:①审查申请者的专业资格;②对申请者是否适合相关职位提出咨询意见;③对候选人进行面试;④对候选人在财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