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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就贵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将公司现有注册资本X万元增加至万元,受贵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贵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下列文件

1、《关于井王水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

2、《井王水公司增资可行性报告》

二、基本情况及法律可行性

(一)主体情况

经审查,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的火星省井王水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王水公司)是经火星省@@@部门(20##年)***号文件文件批准,由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井王水公司目前持有火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火星省###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为火星省地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股权投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按规定进行管理。经核查,井王水公司已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没

有出现终止的情形。

井王水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为: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独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井王水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增资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资的授权及批准

依据《公司法》及《井王水公司章程》,井王水公司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决定;因此本次增资行为务必取得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同意方能启动。同时在增资行为启动前应进一步明确增资方式,如:是否引入新股东,出资方式系现金或是其他,以便做更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井王水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获得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有效批准后,可依法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 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 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 、人” 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 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私募基金产品合规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 (以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 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 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最新整理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担范文.docx

最新整理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致:XXX 应贵公司要求,本所律师就贵公司关于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是否影响与贵公司在变更之前签订的合作合同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 一、法律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 二、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于本意见书出具前贵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贵公司应保证它们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在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后,若贵公司发现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我们将根据新情况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并依赖本意见书出具前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出具,本所律师不能保证在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后所颁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本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诚信、尽职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并非本所律师所能掌控,特提示贵公司本意见书持审慎采信态度。 三、基本事实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法律事务咨询单;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测井施工企业入围通知书、中标通知书;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基本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可得出以下基本

事实: XXX实业有限公司在XXX市注册了子公司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参加贵公司XXX等三个项目的招标,而且分别中标,后经相关手续,于 7月1日与贵公司签订XXX。但由于子公司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XXX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现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变更后,将由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承接原XXX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相关责任,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5月15日通过公司登记机关XXX市工伤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公司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变更后为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属于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变更后的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是否能够继承变更前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所以,变更后的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能够继承变更前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可以承接原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各种业务,但是民事责任,即法律责任由总公司XXX实业有限公司

浅析私募机构异常经营情形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浅析私募机构异常经营情形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李四敬 2018年3月27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私募机构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 本篇短文将结合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专项法律意见书”(下称“专项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分析。 一、约束对象 在本次公告中,中基协意图通过对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加强对以下对象的约束:(1)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 需引起关注的是,在本次公告中,中基协第一次正式提及“主要出资人”。鉴于中基协对于何为“主要出资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在理解上容易出现以下分歧:①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认缴出资额最多的股东或合伙人,或②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中出资最多的股东或合伙人,而不论其认缴出资额的多少。从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的目的出发,本文作者认为,主要出资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认缴出资额最多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依照公告,当约束对象出现下列异常经营情形之一时,私募机构应向中基协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除上述异常经营情形中的(1)(2)(4)(5)具有客观标准、易于判断外,对于其他异常经营情形的认定,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但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持续合法规范经营,并使之持续符合登记规定。 三、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 依据公告,私募机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如下: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声明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作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文件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正文...............................................................................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错误!未指定书签。【律师签字页】...............................................................................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 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 重磅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

法律意见书详解以及指引

PE专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DD清单详解及法律意见书指引全文 (2016-02-15 23:21:10) 转载▼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解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 一、相关解读 1.相关背景与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

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专项债政策汇总分析

专项债政策要点汇总 1、专项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 2、分配额度。坚持项目优先、质量优先、进度优先,严格按照国家反馈的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确定债券额度,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国家核准项目多的地区倾斜,项目多、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项目少、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确保债券即发即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3、各地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新增债券资金后,原则上要在30日内拨付至在建项目实施单位。(鲁财债〔2019〕50 号) 4省级财政部门要在专项债券发行前 5个工作日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等资料。(鲁财债〔2019〕50 号) 5、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予以倾斜。(鲁财债〔2019〕50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11.4) 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⑴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⑵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⑶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

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7、《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2)新增限额分配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 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 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 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中基协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发行首只备案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此规定,众多私募机构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上演“生死时速”——尽快依法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与备案,准备《法律意见书》、《年度审计报告》等。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2、本所律师一行二人多次到达*******公司现场考察办公。经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刘菊接待,本所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场收集和整理材料;审核*******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分别检索了企业征信记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3、本所律师试图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资料,但因 工商管理机构的业务流程原因,变更满一个月后方可调取工商底档,故无法及时调出变更后的材料,但本所律师于工商信息网上核实了变更情况。 文件审查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下列文件: 1、*******公司提供的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文档;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检索的材料; 此外,*******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部分)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 水利部 2010年10月

目录 一、总体思路 (1) 二、工作原则 (2) 三、工作内容 (3) (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3) (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5) (三)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6) 四、组织分工 (7) (一)组织体系 (7) (二)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工 (7) 五、进度安排 (9) 六、工作要求 (9) 附件: (11)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未来5年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我部需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全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的编制工作。为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防洪的要求,针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洪涝灾害暴露出的防洪重点薄弱环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薄弱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为重点,以中小河流、江河主要支流、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山洪灾害防治、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力争用5年时间,使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防御洪涝和山洪

XX基金公司私募法律意见书-修改稿.doc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别墅B-17-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63年12月17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二)公司存续沿革: 2013年12月18日,股东王应刚、胡宗琼共同出资设立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大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藏大信验

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 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法律意见书的写法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

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设计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篇一:房地产建筑企业法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一、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施工等各个阶段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分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件,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1、在土地前期开发期间,为贵集团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协商、招标、拍卖,为贵集团依法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受贵集团的委托,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法律评估、调查; (3)草拟、修改、完善地块前期开发合同,起草土地受让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参与市政配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并协助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2、在施工建设期间,为贵集团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制定,帮助贵集团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修改工程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 (3)协助贵集团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确定工程承包合同; (4)协助贵集团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5)协助贵集团依约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对履约、反索赔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6)协助贵集团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 (7)参加贵公司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3、在房地产经营期间,为贵集团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 a、解答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专项法律咨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 b、受贵集团委托,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策划和制定化解法律风险的相关方案; c、根据贵集团的委托出具律师函;为客户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过程中保全己方权利或证据,进行法律交涉。 d、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相关合同的策划与分析,制定所需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文本并参与谈判。 e、全程跟踪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活动,提供全方位动态法律服务,包括:审查有关法律文件、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致: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项目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以向贵公司索取文件,供本所指派律师审阅。 贵公司应保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由贵公司或相关单位在提供的文件上加盖公章以资证明。 我们建议贵公司按照清单所列项目顺序整理文件,并在《尽调清单复函》每一项目下说明文件提供情况,如无法提供相应文件,请说明原因,如不适用于贵公司,请注明“不适用”,如有需要特别说明事项,请在相应项目下说明。 请注意,本清单仅是初步的调查清单,在收到并审阅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后,我们可能会要求贵公司提供其他文件或信息。 第1条主体资格 1.1 请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证照: 1.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1.1.2 银行开户许可证;

1.1.3 统计登记证(如有); 1.1.4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如有); 1.1.5 外汇登记证(如有); 1.1.6 财政登记证(如有)。 1.2 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需政府批准)。 1.3 请提供现行有效的基金管理人章程或合伙协议。 1.4 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的出资协议或股东合同(如有)。 1.5 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公司之任何形式的补贴或优惠政策的批文(如有)。1.6 请提供自基金管理人就本次重大事项变更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决议文件。 1.7 请提供自基金管理人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档案,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登记文件,并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 第2条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如公司本次重大实现变更涉及股权变更,请提供本条相应材料;如没有,则无需提供) 2.1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建议采用表格形式),变更前后股权结构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2.2 如存在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请提供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2.3 如存在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如下材料: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三、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的要求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符合如下条件: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四、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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