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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沉默术士也怕沉默 克制遗言光环的方法

研究:沉默术士也怕沉默 克制遗言光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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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沉默术士也怕沉默克制遗言光环的方法

2010-09-02 12:55 出处:PConline 作者:moope 责任编辑:chengjingyuan (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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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沉默术士的遗言光环一直都是所有英雄的噩梦,他能让犀利的combo 夭折在襁褓之中,也能让敌人GANK无功而返。那么究竟要如果对付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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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rn

沉默术士的遗言光环一直都是所有英雄的噩梦,他能让犀利的

combo夭折在襁褓之中,也能让敌人GANK无功而返。那么究竟要如果对付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以上技能能够让沉默恶心的遗言不触发。

但是的大招,小小强的的自爆,紫苑都对其无效。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本科毕业论文 ( 2016届) 题目: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兼谈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学院: 人文学院 专业: 广告学 班级: 12广本2班 姓名:黄诗琼 学号: 12105303206 指导老师:徐卫华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绪论 (4)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4) 1. 选题的背景 (4) 2. 选题的意义 (4) (二)研究的基本方法 (5) 二、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 (5) (一)广告代言人的概念理解 (5) (二)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和作用 (6) 1、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 (6) 2、广告代言人的主要作用 (7) (三)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 (8) 三、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 (9) (一)广告表演者的概念理解 (9) (二)广告表演者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10) (三)广告表演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转化 (11) 四、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12) (一)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 (12) (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3) 1、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不清晰 (13) 2、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4) 3、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规定存在漏洞 (14) (三)广告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15) 1、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15) 2、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 (15) 五、结论 (12) 参考文献 (17)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兼谈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 摘要:新《广告法》的施行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其中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认定模糊的问题,即普通的广告表演者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会转化成为大众眼中的广告代言人,这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论述,从而得出相关的结论。本文从该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的基本方法、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广告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着手研究,力图解决广告法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知名度;广告表演者;转化;认定模糊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e rtising Performance and Advertising Endor sement - Chapter II Article 5 of New Advertisement Law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Advertisement Law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s in the field. Some experts mention that the definition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is not very clear. Theoretically, advertising performers c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advertising endorsers in the eyes of public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Practically, some problems may arise.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dissert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ertising performance and advertising endorsement. This paper studies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basic methodologies of study, the concept and core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he concept and transformation of advertising performer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levant solutions of regulations of Advertisement Law, to solve the flaws of Advertisement Law in the 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Key words: advertising endorsers; reputation; advertising performers; transformation; vague definition.

浅析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

试论《广告法》中的广告真实性原则 随着后媒介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信息泛滥,另一方面媒介生态中的控制行为越来越多。广告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密切联系的一部分,其真实性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广告法中居于核心性原则的地位。在执法实践中,贯彻好《广告法》中真实性原则,是确保防止传播虚假广告信息,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对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认识入手,联系本人工作实际对我国《广告法》中真实性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贯彻落实及存在的热点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同仁参考。 一、对广告真实性原则的理解 如何理解广告真实性原则,笔者认为,就要认识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即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内涵上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只有认识其质的规定性,才能在《广告法》的执法实践中,准确地判断广告产品的真实性,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内涵上的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即质的规定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广告的真实性首先是广告产品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 根据我国《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广告法》中所称广告具体是指商业广告。而商业广告,一般来说,构成其广告信息传播的“原材料”的,就是具体的产品、劳务与服务。因此,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应首先表现为广告所指向的产品、劳务与服务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看来,产品是一个整体概念。它包括三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层次,表现为产品的有用性;形式产品层次,表现为产品的用料、规格、价格、品牌、包装、款式、造型、色泽等;扩大产品层次,表现为围绕产品的所有服务的综合,包括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因此,全面认识和判断广告产品、劳务与服务的客观存在性,就必须是由上述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产品

广告法的感悟

无规矩不成方圆 ——对《广告法》认识及感悟 2008级广告2班 张琪 2008474116

我国自古有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教育我们行事要有严格的尺度才不会偏离主题,才不会走上歧途。身为广告业的准从业人员,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就是我们这个行业的“规”和“矩”,因此认真学习《广告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仅是广告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是我们每个广告学专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首先谈谈我个人对广告法的认识。 《广告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广告活动,约束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证,是广告活动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的施行弥补了我国广告业的法律空白,从而使广告活动有法可依。而《广告法》又不单单是一部法律,更是为广告从业人员答疑解难的“工具书”和镜子。说它是“工具书”是因为《广告法》规定了广告活动的范围,即哪些产品能做广告,哪些产品不能做广告。广告从业者必须利用《广告法》普及专业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若某广告经营者没有认真学习或者查阅广告法,不了解相关规定而为烟草创作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说它是镜子,是因为广告从业人员面对《广告法》可以“正衣冠”,摆正自己的态度,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拒绝违法广告。 而广告作为广告主向消费者传达重要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前线,是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广告活动也存在同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相同的问题。《广告法》对于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约束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首先,《广告法》是广告活动和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的准绳。它规定了在我国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循和避免哪些行为。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这就对比较广告产生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我国的广告作品中就绝对禁止出现类似美国“百事可乐将可口可乐踩在脚下”这样的直接比较广告。 其次,《广告法》对打击不法广告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GDP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欲望不断膨胀,这使得部分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专业知识不了解等弱点进行虚假广告的宣传,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广告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为广告活动的监督部门,对我国的广告活动起到依法监督,违法必究的作用,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广告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广告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广告法》不仅在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约束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对于我们广告学专业的学生同样意义重大。 首先,通过学习《广告法》,了解到了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定,在头脑中初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这四个字的雏形。 第二,我们学习《广告法》是必须的而且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广告法》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意味着它只是在出现违反《广告法》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的时候才起作用,相反,《广告法》的作用在于在广告从业人员脑海中时时刻刻起到警醒和约束的作用,在不法广告行为发生之前就将其彻底杜绝。作为广告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必须尽早学习并且认真学习广告法,牢记什么能做、什么绝对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向谁问责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向谁问责 据报道,名人代言广告,几年前就成为焦点,前不久,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又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这10则点名批评的广告,涉及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这一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而且,11月9日上午,本市一名市民已将侯耀华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侯耀华曾代言两种产品违法为由,要求销售产品的商场和侯耀华赔偿并向所有消费者道歉,法院已正式为该市民立案。据悉,这两种商品就在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批评的商品之列。 这几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屡出现,尤以电视广告为重灾区,已成社会公害。尽管有论者给出不少建设性意见,也有《广告法》予以规范,但为什么禁而不止呢?这里我们不想针对哪位名人代言了哪些产品进行纠缠,只想请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法律专家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该由谁来监督执行? 关于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55条,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食品卫生法》第55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确实十分严厉,一旦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事”、极有可能会“倾家荡产”。 至于该法的监督执行,《食品卫生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行政监督,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充当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其次是行业监督,由食品行业协会充当主体。该协会为全国食品行业广大企业所组成的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在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第三为社会监督,由全体社会成员充当主体。具体来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行为,也一并受制于该监督体系功能的发挥。 现行《广告法》对于名人代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以追究责任。 尽管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联系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代言明星追究法律责任也是可以做到的。例如,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其中的责任主体不包括代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代言人的责任。因为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帮助广告主实施侵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代言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当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为了更方便地追究代言人虚假代言的责任,有必要将代言人列入《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中。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杨红灿先生,在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透露,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将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进行规范,以弥补现行立法之不足。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广告法》完成了如此修订,则《食品安全法》第55条所确立的责任模式将被推广到整个广告行业,代言人的各类广告代言行为将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 对于违法者最严厉的制裁莫过于刑罚,那么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是否规定了可以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施以刑罚,众说不一。 在此问题上,应该说理论界的看法与司法界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有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新闻媒体发布过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入罪的报道,但就我国目前的现行刑事立法来看,暂无这方面的切实规定。虽然最新的《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个规定是个总括性、开放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名人入罪的明确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专家倾向于强化这方面的刑事立法,尤其是要对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适用刑罚。 然而,从司法界的观点来看,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等行为,现行的刑法方面的根据是存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曾经就此问题明确发表过自己的看法。其所提到的根据是《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该《解释》的实施,无疑将会对明星

新广告法 代言人

新广告法代言人 据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记者佘颖)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例如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力度,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明星不能随意代言虚假广告代言人要负连带责任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由他们代言的广告大量出现在媒体上。但是,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因此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为产品代言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作为演员出现在广告中是可以的,但是儿童如果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都将被视为代言人。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不仅是小明星,新《广告法》实施后,保健食品广告以后再也看不见明星的影子了。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代言。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新《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

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加强监管屡次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今年4月28日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已正式启用,目前,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600余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全国169个综合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团购类等网站,3年后监测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800多个县。张国华表示,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 除了加强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张国华说:“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 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屡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或将面临最高200万的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例如,湖北省工商局对违法量大、违法率高、在全国同级同类媒体中排名靠后的媒体,一律暂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五类广告发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

广告法中代言人的认识

广告中代言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法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对商品、服务做引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代言人的定义: 就是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二、广告代言人的理解和认识: 广告代言人是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增的广告活动主体。名人在社会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广告中所进行的推荐、证明会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 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荐证广告之规范》中规定代言是代言人反映商品之意见、信赖、发现的信息。 美国:《广告荐证指南》中规定可能使消费者认为广告主以外的他人的意见、信赖或者亲身体验的广告信息,包括个人的口头陈述,示范、签名、肖像等其他可以能够可以识别的个人身份特征的人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是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应用。代言人在广告中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推荐、证明意见,对商品起到了隐性担保的作用。所以,代言人有义务规范自我的行

为,承担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未进行先行体验在客观上就是存在不实陈述的行为),代言人应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相关法律(消法、产品法、食品法、反法)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做推荐、证明。 实践中辨识代言人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 1、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告主给自己的产品进行推荐是自我宣传,自我服务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利用了自己可被公众识别的名义、形象等人格特征信息对消费者表达对自己对产品的推荐、证明,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不仅在广告中标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利用代言人的名义,形象。即使在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从广告画面展示中能够辨别出代言人的身份的相关信息,此人又在广告中从事推荐证明的活动即属于广告代言人。 3、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 推荐-好的事物向人介绍希望信任或者接受 证明-用可靠的材料来标明或者断定事物的真实性 推荐、证明行为不仅包括代言人直接向广告受众表达自己对商品的推荐、证明,也包括虽然没有名师表达,但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默示表达自己的推荐意图,特别是某些

广告法试题答案综述

《广告法》复习题 (共80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13.禁止在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4.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15.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1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18.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9.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20.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 A )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A.广告主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经营者 D.广告代言人 2.下列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说法错误的是

广告法试题答案综述

《广告法》复习题 (共80题) 、填空题(每题1分,共20 分)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 《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 健康 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 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 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 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 楚、明 白。 8.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 仝相使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 徽。 10.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 11. 广告应当具有 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 13. 禁止在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 14.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 准确、清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 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确, 并表明出处。 品、 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姓名学号年级 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屡屡出现在社会大众面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毒瘤”。在本文中,将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原因对策 所谓明星代言,通常是利用名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工具。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广告宣传尤其是利用明星效应进行广告宣传,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却愈演愈烈,从刘嘉玲的众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到侯耀华“代言门”事件,以及范冰冰代言“曲美”,名人代言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 (一)商业利益的本能驱使 明星为产品做代言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高额的代言费使很多明星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已经失去了理智,他们不清楚代言的产品的功能和质量如何,甚至从来没有使用过代言的产品,却在媒体面前装作已经使用了他们代言的产品和服务,并且鼓吹该产品的好处。 (二)大众媒体缺乏自律 大众传媒是最主要的广告发布者之一,媒体多元化格局导致虚假广告传播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媒体面对经济回报往往会降低审查标准,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存在利用职权获取利益现象,由于媒体和监管部门在发布的关键环节未把好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广告发布机构对虚假广告把关不严或放松把关的现象。 (三)制造商缺乏质量意识 制造商依靠明星代言所取得的知名度,一味追求利润,忽略了对产品自身的质量管理,从而因被媒体曝光后面临倒闭,信用破产的险地,sk-ⅱ便是典型。 (四)立法存在漏洞、监管体制不完善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这几种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的虚假广告,对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另外,国家对商业广告监管的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治理意见 (一)建立“明星广告诚信档案”,力求端本正源。 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严格的规定,如果广告中明星具有导向性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明星必须是该商品的真实用户。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就要负法律责任。建立“明星广告诚信档案”,力求从根源清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 (二)大众传媒应强化自身,规避虚假广告报道。 大众传媒的宗旨是服务大众,大众传媒若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合理良性的媒介理念,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坚持“责任优先,效益并重”,营造公信力,提升媒体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地位,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对社会道德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 (三)充分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无信不立”,这应是商界恪守的格言。经营和宣传真实、合法、健康的广告产品和信息,关系到其长远的营销战略和市场竞争力,是企业保持生存并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经营者只有

广告法试题A卷

2014-2015 第 1 中外广告法规(A )卷 法学院 广告113-4 (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将所选项的字母写在答题纸上。 1.广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指广告法律关系的: A .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哪种商品允许做广告: A.安全套 B.烟草 C.治疗癌症的药品 D .处方药品 3.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有()条。 A.39 B. 49 C.69 D.109 4.美国最重要的广告管理法规是: A.《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B.《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 C.《谢尔曼法》 D. 《广告法》 5.下列( )不属于违法广告。 A .某报在为一烟厂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出现了世界冠 军XX身披国旗在赛场上奔跑的画 面 B .某著名的扮演毛泽东的特型演员身着西装出现在一 则房地产广告中。 C .本药品治愈率达88% D .走走看看,首选XX家具 6.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 A .出处 B.配方 C.技术参数 D.工艺流程 7.农药广告中必须标明的内容包括: A.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B.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C.农药登记证号 D.农药产品标准号 8.《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课程考试试题 学期学年 拟题学院(系): 适 用 专 业:

A.10% B.20% C.30% D.50% 9.医疗广告内容的出证者是: 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的工商局 C.市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工商局 10.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 A.要约邀请 B.邀约 C.要约 D.承诺 11.耐克专卖店橱窗张贴费德勒所穿高科技战靴的广告,只标明“正在出售”,该广告应视为: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12.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A.20 B.15 C.10 D.5 13.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人身、行为、货币 D.商品、货币、财产权利 14.中国传统律学集大成的标志是: A.《秦律》 B.《大清律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15.广告语()不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A.“德芙巧克力,只给最爱的人。” B.“欢迎顶级模特来现场表演。” C.“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伊利奶粉产品全国销量第一”。 D.“走走看看,首选金海马家具。” 16.下列广告不违法的有: A.协和G3寻呼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 B.公益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C.全国播音员首选感冒药 D.本中心长年举办各类风水班,随到随学,学成收益丰厚 17.小王想和自己的几位朋友成立一家广告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3万元 B.人民币10万元 C.人民币500万元 D.不做任何限制 18.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形式发布广告。 A.报告文学 B.产品介绍 C.新闻报道 D.文艺表演 19.美国法院对于虚假广告的罚款最高可达()万美元。 A.10 B.100 C. 1000 D. 10000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下列哪种情况时,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C.认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合适的 D.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多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角度分析名人代言广告问题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角度分析名人代言广告问题 关键词:名人代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 论文摘要:社会舆论的力量正在壮大,这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社会的信息平衡, 同时,这枚双面硬币也被一些人滥用着,名人广告就是其中之一。因而,如何正确地引导规制名人代言广告问题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又一重要任务。当2007年的3.15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被曝光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又一度进入法学讨论的范围内。究竟是执法不严还是立法不严密?本文试图去寻找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 首先,以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为例,我们分析该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谁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该怎样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后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范围。 针对上述规定。首先可见“虚假宣传”违反法律的,但该事件中郭德纲是诸多主体中的哪一个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但由于我国集团诉讼并不发达,因而受害的消费者可以针对郭德纲的代言行为惊醒诉讼么?诉讼理由又是什么呢?从该法中我们不得而知。第二个问题,在整个事件中,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消费者四个主体,他们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大部分都由《广告法》来规制。所以本论文将着重从《广告法》角度对以上提出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从《广告法》角度深入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 首先,对无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模型的分析。该事件之所以轰动是因为代言人是一个恰逢红时的明星,但这是否本案的症结所在呢?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做一个假设,即该广告的代言人不是名人,其他特征不变,结果会怎样呢?调查表明,消费者购买“藏秘排油”的第一原因是:本广告中宣传的疗效十分神奇。那么,第一个问题,该广告宣传疗效是否合法呢? 广告分为两大类:普通广告和特殊广告,后者如药品、农药、烟草、酒类、食品等。而“藏秘排油”则属食品类。“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商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的功能目录“藏秘排油”因具有“减肥”和“改善长刀功能(润畅通便)”功能而属

我对广告法的诸多看法

第一,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了广告是无处不在但是>没有就现在的广告进行明确的分类和定位.我是这 样认为的应该将广告分为3大类1为行政广告发布者为政府或着政府的机关单位,这样的一些方面的 广告应该由发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想必大家也知道现在有很多的形象广告都有某级政府发布 了)2为商业广告这样不用说大家就明白是什么了.是一些公司或个体经营着为推广其产品而发布的 内容.我想>将广告准确的分类便于管理很有必要.商业广告就不能想在什么地方出现就可以在什么 地方出现啊!商业广告广告的主管还是工商行政机关3为公益广告 第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约束>应该明文规定在广告中出现的以现实人物说明其产品的功能功效的证明应 当真实有效如不则不但可以处罚广告发布者也可以同时处罚出现在广告中的现实人物并可以责令向 大众道歉.事例就说去年某名人代减肥茶就可以算上啊 第三,对于广告载体的审核责任加强管理.现在的一些媒体为了金钱不关广告的内容随意的发布,只要有钱 什么都可以广告都可以发.这样是很不正常的行为>应该规定作为广告载体的媒体责任.媒体对其发布 的广告有严格审查的责任,否则出现为规违法的广告其发布媒体承担连带责任并处其广告收入的3到5 倍罚款. 第四,关于广告发布者在其发布的很多广告上大玩文字游戏.在最后都写上其最终解释权归广告发布者我们

可以堵上这样的漏洞,规定凡是出现最终解释权归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为违法广告并处罚金.还有一个关 于房地产的广告虚假问题可以专门规定关于房地产的广告最后都要强制标明次广告可否为房产合同的 一部分.这样大家就很清楚的知道可以相信的广告为次广告可以示为房产合同的一部分.而上面标明次 广告不可以示为房产合同的一部分.就是为宣传而做的了. 第五,关于公益广告的发布媒体应该有个比例占其年投放广告的5%相信大家也理解我们的公益广告播放现在 应从发现、认定、处罚等各个环节加以修改与完善,特别是加大违法成本、塑造多渠道的发现机制与追究机制,改变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传统思路。 (一)完善违法广告的举报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广告法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机关难以掌握违法广告的全面信息,即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因而所谓的严格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建立和完善违法广告的举报机制,就是要解决此种信息的不对称状况。 1、现行举报机制的问题 就笔者所了解,有关广告领域举报问题,适用的是国家工商局 1996年制定的《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虽然以19条的篇幅对举报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报的流程与职责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也相信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大亮点无疑是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依据该法第56条规定:普通商品或服务,如果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或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何为广告代言人?何为代言行为?其将产生何种后果?代言人是否一概承担连带法学责任?新法颁布后,这些问题仍需探究。 一、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得益于科技的进步,广告形式灵活多样,不论是电视画面的展示、微博上名人的推荐、还是淘宝店中的好评、买家秀,广告无形之中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这些微博上、淘宝上的推荐人是不是代言人?对于他们的行为应不应该规范?如果是代言人,那么,存在虚假推荐时,其是不是要依据新《广告法》去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代言人的释义 1.广告代言人具备的积极条件。《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

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必须在广告中有积极地推荐、证明行为,单纯的装饰行为或则说是背景烘托行为,不可认定为代言行为。一些广告里的配角,为了衬托画面或者渲染氛围,并未有积极地推荐或证明产品的行为,所以,即便出现在广告里,其也不是广告代言人。 2.广告代言人具备的消极条件: (1)未“使用”不得代言。未“使用”不得代言是否意味着从此以后男人不能代言女人的商品、成年人不得代言未成年商品?那么从此,婴儿奶粉将无人能代言,因为婴儿虽然符合“使用过”这一条件,但是,其年龄条件欠缺,也不能代言该类产品。“使用”一词该作何理解?笔者赞同对其进行广义理解。即:代言人以婴幼儿监护人的身份在广告中表示“使用效果很好”,监护人可视为“使用人”,该监护人可以担任代言人。未使用不得代言原则要求代言人必须亲身体验过或以监护人的身份体验过自己代言的产品或服务,这也是获得代言资格的前提。 (2)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因其年龄、智力等原因,不适合出现在广告中,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并不能清楚的辨别一项产品的性能或效果,让其代言某种产品或服务无疑是让其从事与其智力水平不相符的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该法禁止的是利用儿童

新广告法关于药品代言人

新广告法中关于代言人的要求对比 ?(二)严格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定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现行《广告法》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广告活动主体,本次修改增加了一类广告活动主体,即广告代言人,新《广告法》将在广告中进行推荐、证明活动的主体,包括明星、名人等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新增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注意把握广告代言的类型 ?以下三种类型都属于是从事了推荐、证明活动。根据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不同作用,可以将广告代言分为3类。 ?(1).背景提示型代言 ?(2)推荐或劝诱型代言 ?(3)证明或证言型代言 ?注意把握立法宗旨来理解适用本规定 ?(1).并非只有名人才可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2).并非所有出现在商业广告中的人物形象都属于代言人 ?注意把握广告代言的行为规范

?真实代言义务 ?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 ?特殊领域的禁止代言义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 ?特殊主体的禁止代言义务: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不得出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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