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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二

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二
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二

第474章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二

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设计、建造及经营连接汀九与凹头的隧道及有关连道路,并就维修专营权区域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该区域收取使用费的事宜,规管使用该区域的车辆的交通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474章第4条专营权

第Ⅱ部

专营权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公司拥有专营权,可按照工程项目协议─

(a)设计、建造及完成建造工程;

(b)自开始经营日期起至专营期届满为止,经营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

(c)自开始经营日期起至专营期届满为止,维修─

(i)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在图则上所显示及描述为“operated facilities”的汀九桥高架道路的北行车路的一段以及毗连屯门公路的C连接路南段的一段除外);及

(ii)在图则上显示及描述为“maintained facilities”的南行车路的一段,即由该车路与C连接路的交汇处至汀九桥高架道路的一段;及(d)自开始经营日期

起至专营期届满为止,就公众人士使用第27(2)条所指的大榄隧道以及元朗引道收取使用费。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5条专营权的效力

(1)第4条须解释为赋予公司为专营权的目的而需要的通行权或其他权利。

(2)除第(1)及(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或专营权均不得将或解释为将正在进行建造工程或将会进行建造工程的土地的任何业权、权利或权益赋予公司,亦不得将或解释为将收费区所包括的土地的任何业权、权利或权益赋予公司。

(3)第(1)款不得影响或解释为影响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协议─

(a)依据该协议,土地会随后批租予公司以作与专营权相关的任何用途;及

(b)该协议是被声明为本款适用的协议。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6条禁止将专营权的权利转让等

第III部

转让、按揭等

(1)除第7条另有规定外,公司除非事先取得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同意并按照该项同意的条款,否则不得将其在本条例下所获的权利转让、再批出、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为该等处置订立协议。

(2)凡为遵从根据第51(2)条发出的通知书而作出任何安排,则总督会同行政局如信纳为使该等安排得以生效,第(1)款所述的处置是有需要或合宜的,并且信纳下列事项,总督会同行政局即不得拒绝同意作出该等处置─

(a)该等安排对遵从根据第51(2)条发出的通知书而言是足够的;及

(b)藉该等权利的处置而获得该等权利的人,是该等权利可适当地归属或转让予他的人。(3)在不影响总督会同行政局在第(1)款下的权力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凡作出任何处置的效果,是将专营权由在紧接该项处置前身为公司的人转让予另一人,则总督会同行政局可根据第(1)款同意作出该项处置。

(4)凡总督会同行政局已根据第(1)款同意作出任何处置,而该项处置具有第(3)款所述的效果,则局长须在宪报发出公告,述明该项转让的日期及获转让该专营权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7条按揭及押记

(1)凡公司为取得款项以─

(a)筹措或重新筹措资金作─

(i)设计、进行或完成建造工程之用;

(ii)与根据本条例或工程项目协议委予公司的任何义务有关的业务之用;或(b)作财政司司长藉向公司发出的事先书面通知而批准的其他用途,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而订立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则公司可将根据本条例授予它的任何权利用作按揭、作为抵押的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用作押记,或藉类似的安排,就根据该等协议或安排付款或偿还其欠款的事宜,作出担保,而作出该等按揭、转让、押记或安排,均无须得到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同意。

(2)第(1)款所提述的按揭、作为抵押的转让或其他押记,在其与一项授予公司的权利有关的范围内,不得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但如事先取得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同意并按照该项同意的条款或条件强制执行,则属例外。

(3)在不影响总督会同行政局在第(2)款下的权力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凡强制执行任何按揭或作为抵押的转让或其他押记的效果,是将有关的专营权由在紧接该项强制执行前身为公司的人转让予另一人,则总督会同行政局可根据第(2)款同意作出该项强制执行。

(4)如公司为担保其债务或义务,以其根据第VIII部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或以收取该等使用费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收入作为任何按揭或作为任何抵押的转让或押记,或作出与该等权利或收入有关的其他安排,则第(2)款及第6(1)条对该等按揭、转让、押记或安排并不适用。

(5)凡总督会同行政局已根据第(2)款同意强制执行任何按揭或作为抵押的转让或其他押记,而该项强制执行具有第(3)款所述的效果,则局长须在宪报发出公告,述明该项转让的日期及获转让该专营权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8条公司董事

第IV部

与公司有关的条文

(1)公司的董事中,须以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占多数。

(2)即使《公司条例》(第32章)或其他法律、公司的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其他文书有任何规定,总督有权委任2名董事进入公司的董事局。

(3)在第(1)款中,“通常居于”(ordinarily resident) 指在任何公历年居住180日或以上或在连续2个公历年居住300日或以上。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9条财政司司长的权力

(1)财政司司长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为确定─

(i)在开始经营日期前,关于进行建造工程而招致的开支及作出的财务安排;或(ii)根据第X部须拨入基金的款额;或(b)为第X部的施行而确定实际净收入,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公司的帐簿、凭单、收据或其他纪录(包括公司按照第25条备存的纪录),并可摘录该等文件的内容或取去该等文件作进一步`审查。

(2)在第 (1)款中,“文件”(document) 或“纪录”(record) 包括簿册、凭单、收据或数据材料,亦包括以非可阅读形式纪录但以或能以可阅读形式重现的资料。

(1995年制定)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证建设公司、南方公司的安全生产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有序、稳定的良好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 (一)南方公司实施一个体系、两个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统一执行以管理制度标准化、组织建设标准化、安全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内业格式标准化、事故处理标准化和应急救援标准化等为主体内涵的安全生产管控标准化体系。 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建立、运行趋势分析与掌控、政策性指导与服务和体系持续改进与维护为核心。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和现场安全生产运营的执行力为中心。 (二)安委会管理分级 安委会建立两级安全管理系统,第一级为公司安委会,第二级为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两级安委会由管理职责范围不同而各司其职责。 承担新核电项目筹备工作的筹备处,正式成立项目部后,应当按照本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安委会。 第二条安委会职责

(一)公司安委会职责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适应核电施工管理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安全生产体系; 2、分析与掌控全局性安全运行趋势、形势; 3、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4、研讨、部署安全管理专业化安全人力资源构成的实施办法; 5、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 7、安全管理运行执行程度的有效性管理评审; 8、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持续改进与完善。 (二)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职责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是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体系执行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上级机构的各项政策、决策及公司安全生产体系要求; 2、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问责制度; 3、按照组织集约化规定建立与施工生产文明、标准化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赋予责权; 4、形成施工生产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估、预防、交底、监控的规范化,隐

宁波市三区道路通行最高时速出炉 新规今起实施

宁波市三区道路通行最高时速出炉新规今起实施 东方热线12月10日讯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今日发布《宁波市三区部分道路机动车通行最高时速的公告》。今起将开始实施限速新规,主要路段将按照如下公告规定的限速值执行,交警提醒,请机动车驾驶人注意限速标志并自觉遵守。 一、在无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②、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③、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每小时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每小时90公里。 二、以下道路最高时速除个别特殊点段按现场限速标志规定执行外,主要路段按照本公告规定的限速值执行。 1、机场北路:骆观线—新星路,高架限速80km/h,地面、匝道限速60km/h。 2、机场路:新星路-启运路,高架限速80km/h,地面、匝道限速60km/h。 3、丽园北路:姚江东路-新星路,限速50km/h;新星路-联丰路,限速60km/h。 4、丽园南路:联丰路-启运路,限速60km/h。 5、洪大南路:北环西路-云飞路,限速60km/h。 6、北海路:北环西路-云飞路,限速50km/h。 7、江北大道:北环西路-江北大桥(含江北大桥),限速70km/h。 8、青林渡路:江北大桥-新星路,限速70km/h。 9、环城西路:新星路-启运路,限速70km/h。 10、宝庆路:北环西路-丽江西路,限速60km/h。 11、双东路:胜利堰路-环城北路,限速50km/h。 12、翠柏路:环城北路-中山西路,限速50km/h。 13、苍松路:中山西路-南站西路,限速50km/h。 14、蓝天路:环城西路-柳汀街,限速50km/h;机场路-环城西路,限速60km/h。 15、康庄南路:北环西路-丽江西路,限速60km/h。 16、育才路:丽江西路-范江岸路(含华辰大桥),限速50km/h。 17、新芝路:范江岸路-西河街,限速50km/h。 18、柳庄街:西河街-中山西路,限速50km/h。 19、马园路:中山西路-南站西路,限速50km/h。 20、永丰北路:环城北路-望京路,限速60km/h。 21、望京路:永丰北路-中山西路,限速60km/h。 22、长春路:中山西路-柳汀街,限速50km/h;柳汀街-立交路,限速60km/h。 23、孝闻街:永丰路-中山西路,限速50km/h。 24、镇明路:中山西路-长春路,限速50km/h。 25、永丰路:望京路-解放北路,限速50km/h。 26、和义路:解放北路-中山东路,限速50km/h。 27、开明街:和义路-解放南路,限速50km/h。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020年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年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细化安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依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573-2010)、《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京福安质【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1、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因公死亡事故、杜绝严重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2、隧道工程质量目标:洞身开挖完整,无欠挖;锚杆、小导管、管棚、钢拱架、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等符合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洞身衬砌钢筋、三肢钢架、衬砌厚度、强度满足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衬砌背后无脱空及不密实现象;衬砌表面色泽均匀、曲线圆顺,整改轮廓清晰。砼接茬处无较大错台、跑模现象;表面无蜂窝麻面,内实外美。 正洞和设备洞室衬砌不渗水,道床不积水,洞身范围内无湿渍。 水沟流水坡面平顺,水流通畅,不积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畅无堵塞。 洞门及附属工程符合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二章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条分级督办制度。 1、项目经理部根据隧道规模、地质复杂程度、工程风险等情况,将在建隧道划分为重(难)点隧道和一般隧道,进行分级督办管理,

隧道技术方案(2)

隧道消防报警系统 技 术 方 上海能美西科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

隧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选用 公路隧道地形复杂,结构封闭,交通量大,一旦发生火灾产生极大的危害性且逃生困难。所以其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选用必须做到可靠、先进并具有高灵敏度和极低的误报率的特点,这样才能立足于防患未然及早期自救上。 公路隧道中最常见的火灾是汽车燃烧,其主要特征是耀眼的明火及强的辐射热(危险性在于汽车的动力燃料)且发展速度极快。公路隧道是一种特殊的建筑物,终年阴冷且保持一定的风速,常年保持的风速为(2-10米/秒),并且一年四季的季节变换,环境温度变化较大,给测温方式检测火灾带来不稳定性及滞后性。感温线型探测器安装于隧道顶部,感温线型探测器达到报警温度时则火灾已发展到相当规模,不利于早期消防灭火。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曾在该所的200米实验隧道中作火灾试验,当时环境温度为3℃,作点火试验用的汽油完全燃烧,隧道顶部的温度最高只能上升到9℃。双波长火焰探测器在风速小于12米/秒的工况下,监视半径30-40米内,对0.5平方米的油池火灾30秒内报警。由于监视半径较大,所以能检测三车道或四车道隧道。 由于线型感温探测器安装于隧道顶部,给检修调试带来困难(需要登高设备且影响交通),成本高且不便。作为危险大的重点工程,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测设备功能的完好情况,以期真正发生火灾时发挥应有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双波长火焰探测器安装在隧道侧壁,且有专用便携式试验器,能低成本地随时维护和试验探测器功能的情况。 常用的隧道火灾自动探测器按检测原理可分为二类 1.线型感温探测器 2.点型感光探测器 线型感温探测器主要产品包括线性感温电缆;空气管差温探测器;分布式光纤感温探测器。点型感光探测器主要产品有双波长火焰探测器。 线性感温电缆属于电缆产品,一般安放在隧道车道上部,当发生火灾时,只有在隧道内燃烧使空气温度升到特定值时而引起报警,由于隧道内交通量大,风速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隧道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开挖 由技术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应交至作业人员。由项目部领带班人员监督指导工班作业人员按技术交底进行操作。 未按技术交底作业:炮眼个数不够、深度不够、角度或间距不符合要求,处罚当班领工员50元/个,处罚作业班组100元/个。 二、支护 1、钢架安装:钢架安装位置由技术员放线定位,确保隧道净空,钢架的安装间距可适当调节,但严禁过大、超过验标值,每榀钢架误差不能超过设计值10cm,且总量必须符合设计值,检查时按每榀间距和每5米范围内的钢架总数两种方法进行检查。钢架拼装接头必须连接牢固,钢架基脚严禁悬空、被水浸泡。钢架连接筋长度、数量和预留搭接长度满足要求。 ①钢架安装净空尺寸不符合技术人员测量交底的,处罚当班领工员200元/次,处罚作业班组500元/次; ②钢架间距超标,处罚现场技术员100元/处,处罚架子队队长2000元/榀; ③接头不牢固,处罚当班领工员50元/颗螺栓,处罚作业班组100元/颗螺栓; ④连接筋未按要求设置,处罚当班领工员50元/根,处罚作业班组100元/根。 2、钢筋网安装 钢筋网搭接1~2个网格,焊接牢固,并与钢架和连接筋进行焊接固定。未按要求进行施作,处罚当班领工员50元/处,处罚作业班组100元/处。 3、锚杆施作 锚杆根数、长度满足要求并与钢架进行牢固连接,每孔锚固剂数量符合技术交底要求。锚杆根数、长度、与钢架连接不符合要求、锚固剂数量不足的,一经检查发现,处罚当班领工员50元/根,处罚作业班组100元/根。 4、小导管施作 施作小导管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确保数量和长度,进行注浆,与钢架牢固连接。未按要求施作,一经检查发现,处罚现场技术员50元/根,处罚架子队队长100元/根。 5、喷射混凝土:保证初支砼厚度、钢架保护层厚度及初支面平顺,在超挖部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隧道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目录 一、编制依据---------------------------------------------------------1 二、施工范围---------------------------------------------------------1 三、质量目标---------------------------------------------------------1 四、组织机构保障-----------------------------------------------------1 五、工艺流程---------------------------------------------------------2 六、质量管理制度保障-------------------------------------------------8 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12 -------------------------------------------------13八、质量奖优罚劣制度. 隧道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措施 一、编制依据 1、渝利铁路隧道设计图纸; 2、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补充规定(暂行); 4、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 5、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范围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渝利铁路二分部隧道工程。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具体目标: 隧道开挖、初期支护、防水与排水、衬砌施工等工序、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实现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质量创优计划:拟创部优工程(火车头奖)项目有胡家坡隧道、观音岩隧道、石缸坡隧道、方斗山隧道、南白洞隧道共5座隧道工程,其中方斗山隧道、南白洞隧道共2座隧道工程创国优工程(鲁班奖)。 四、组织机构保障: 为保证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分部工程质量由工程部负责,各工区成立以工区经理为组长、工区总工、分部派驻工区质检工程师为副组长的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工区副经理、技术室、安质室、物资机电室及工班班长等工作人员,组织隧道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验施工质量。 组织机构 质量保证体系小组: 组长:工区经理 副组长:工区总工 成员:技术室、安质室、物资机电室、各工班组长 组织措施: 1、分部每月召开一次质量会议,分部派驻工区质检工程师书面通报本月质量检查记录的内容和次数,以及质量检查过程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时间;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 年10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 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

隧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隧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 式版

隧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细化安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1、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因公死亡

事故、杜绝严重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2、隧道工程质量目标:洞身开挖完整,无欠挖,锚杆、小导管、管棚、钢拱架、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等符合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洞身衬砌钢筋、衬砌厚度、强度满足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衬砌背后无空洞及不密实现象,衬砌表面色泽均匀、曲线圆顺,整改轮廓清晰。砼接茬处无较大错台、跑模现象,表面无蜂窝麻面,内实外美。正洞和设备洞室衬砌不渗水,道床不积水,洞身范围内无湿渍。水沟流水坡面平顺,水流通畅,不积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畅无堵塞。洞门及附属

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隧道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管理措施

隧道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和管理措施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目录 一、编制依据---------------------------------------------------------1 二、施工范围---------------------------------------------------------1 三、质量目标---------------------------------------------------------1 四、组织机构保障-----------------------------------------------------1 五、工艺流程---------------------------------------------------------2 六、质量管理制度保障-------------------------------------------------8 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12 八、质量奖优罚劣制度-------------------------------------------------13

隧道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措施 一、编制依据 1、渝利铁路隧道设计图纸; 2、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补充规定(暂行); 4、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 5、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范围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渝利铁路二分部隧道工程。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具体目标: 隧道开挖、初期支护、防水与排水、衬砌施工等工序、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实现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质量创优计划:拟创部优工程(火车头奖)项目有胡家坡隧道、观音岩隧道、石缸坡隧道、方斗山隧道、南白洞隧道共5座隧道工程,其中方斗山隧道、南白洞隧道共2座隧道工程创国优工程(鲁班奖)。 四、组织机构保障: 为保证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分部工程质量由工程部负责,各工区成立以工区经理为组长、工区总工、分部派驻工区质检工程师为副组长的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工区副经理、技术室、安质室、物资机电室及工班班长等工作人员,组织隧道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验施工质量。 组织机构 质量保证体系小组: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隧道装饰工程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

装饰工程施工方案 第一节总体施工方案 1.1设计概述 1.1.1罗圈背隧道洞内装饰设计 (1)边墙施作光面瓷砖贴面; (2)拱部施涂丙稀酸环保型耐火涂料。 1.1.2人防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1)地面:除卫生间防滑地砖面外,其余均为30厚水泥豆石地面,水泥砂浆踢足线; (2)墙面:进排风机房、泵房、发电机房为水泥珍珠岩浆墙面,刷白色水泥浆两遍,卫生间、洗消间为白色瓷砖墙裙,高1.8m,其余房间及通道为整平后刷白色水泥浆两遍。 (3)顶棚:进排风机房、泵房、发电机房为水泥珍珠岩浆顶棚,刷白色水泥浆两遍,其余房间及通道为整平后刷白色水泥浆两遍。 (4)油漆:钢质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漆银灰色油性调和漆,木门漆黄色油性调和漆。 1.2总体施工方案 (1)涂料施工除罗圈背隧道洞内拱部采用高压无气喷涂机施工外,其余涂料的施工均采用人工涂刷,涂料的拌制、调匀均由人工完成;施工时采用先上后下、先里后外的原则进行。 (2)瓷砖的镶贴采用人工由下往上,由阳往阴的顺序进行,水泥砂浆采用人工拌制。 (3)相应的施工工艺流程见图3-7-1和图3-7-2。 第二节罗圈背隧道洞内装饰施工 2.1施工工序 原则上是先上后下,先拱部后边墙。 拱部:基层处理、施涂封底涂料、分层喷涂丙稀酸环保型耐火涂料、涂料修整。 边墙:施作光面瓷砖贴面。 页脚内容1

2 2.2拱部涂料施工 拱部涂料施工采用粒状喷涂法施工 2.1.1施工准备 (1)自制可移动、可升降式作业台架,准备好空气压缩机、高压无气喷涂机(含配套设备)。 (2)涂料在使用前必须将涂料倾倒于大容器中充分搅拌,使之均匀,在使用过程中仍需不断搅拌,以防涂料厚薄不均,填料结块或色泽不一致。 (3) 首先作试验段,确定工艺参数后,再进行正式喷涂。喷涂前清洗砼面。 (4)根据施工方法,选用相应稠度和颗粒状的涂料,并采用同一批号,一次备足,以免颜色和稠度不一致影响装饰效果。 图3-7-1涂料施工工艺流程框图

隧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5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隧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隧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细化安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1、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因公死亡事故、杜绝严重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2、隧道工程质量目标:洞身开挖完整,无欠挖,锚杆、小导管、管棚、钢拱架、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等符合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洞身衬砌钢筋、衬砌厚度、强度满足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衬砌背后无空洞及不密实现象,衬砌表面色泽均匀、曲线圆顺,整改轮廓清晰。砼接茬处无较大错台、跑模现象,表面无蜂窝麻面,内实外美。正洞和设备洞室衬砌不渗水,道床不积水,洞身范围内无湿渍。水沟流水坡面平顺,水流通畅,不积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畅无堵塞。洞门及附属工程符合设计及《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二章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条分级督办制度。 1、隧道由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项目总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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