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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强制收容流浪儿童一辩稿

不应当强制收容流浪儿童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今天我方观点是不应当强制收容流浪儿童.开宗明义,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强制收容是国务院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一项补充性规定,具体是指收容所采取强制手段收留流浪儿童并加以照顾。同时,请大家注意一点,收容不等于救助,收容本身便具有强制性与有偿性,而救助是一种自愿的,无偿的行为。今天我方之所以认为不应当强制收容流浪儿童是因为这项制度不仅违反了法理精神,同时也是不合情理与事理的。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具体论述我方观点。

首先,强制收容流浪儿童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理念,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流浪儿童作为公民的一员理应享有这样的权利。但收容所强制收容流浪儿童,擅自决定他们的日常行为和遣送方向,这是以保护流浪儿童的生命健康权为借口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赤裸裸的违背宪法理念的行为。同时,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不得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理应遵守这样的规定,但强制收容流浪儿童显然是与之相违背的。

其次,收容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既不利于流浪儿童身心健康的长远发展,也无法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当今收容制度专注于社会治安管理,社会救助功能日益弱化,逐渐沦落为流浪儿童的中转站。收容所多采取一种集体管理的模式将流浪儿童与三无的社会闲散人员集中在一起,容易致使一些流浪儿童染上社会恶习,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另一方面,收容碍于时间的局限,仅仅为流浪儿童提供一个短暂的居住场所,忽视其心理矫治和文化技能培训。除此之外,收容制度也会因为其强制性将责任完全归于收容所,导致其他救助机构责任感的一种缺失,同时也会致使一些因为家庭原因流浪的儿童被遣送后选择再次流浪。这些都说明了收容制度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最后。我想说,我方否定强制收容制度并不是忽视流浪儿童的权益保护,只是希望在不侵害流浪儿童权益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流浪儿童进行甄别并实施与之相适合的救助方法,同时也是倡导我们的救助机构打破传统的的救助模式,能够积极主动地走出去,伸出我们的援助之手,为流浪儿童提供一个真正有利于他们长远发展的温暖的家,而不是一个冰冷冷的集散中心。

综上所诉,我方认为,不应当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救助流浪儿童工作总结

2012年潍坊外国语学校 “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救助流浪儿童”工作总结 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现象。据由于与父母长期分离,这些儿童在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残疾儿童由于自身的残疾,也缺乏融入社会,融入学校的动力,也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急需学校的支持和教育,在这方面,学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教育中,我校采取了多项措施,保证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了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的功能。 一、多措并举关爱留守儿童 每逢过年过节,学校都会为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送去慰问款物,使孩子们切实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学校积极组织关爱活动,为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学校组织优势,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切实维护了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各项权益。 二、家教环节不容忽视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正确引导教育。如何与孩子进行心灵沟通、家长怎么看待考试分数……为有效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成立了“家长学校”,通过组织参观、培训等,帮助家长了解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的特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三、开辟“帮扶通道”,学校教职工对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进行帮扶,

注重解决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心理问题,对他们进行心理访谈,用真心呵护爱心缺位,用细心牵手监管缺位,用耐心关注学习缺位,用热心弥补生活缺位,用真诚的话语重燃残疾儿童的生活希望,用谆谆的教导指引留守儿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时刻让他们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四、引导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建立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关系,利用课余时间对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进行耐心细致的辅导,促进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学习成绩的提高;利用假期组织和带领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走进社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实践,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我校在关爱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问题需要亟待解决,在今后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学校关爱工作的实效,将工作落到实处。 潍坊外国语学校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 完整版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介入计划和评估方式 ——以社会工作为视角 刘建永一、背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我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剧以及城市人口流动的加速,流浪儿童的数量日益增多,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其负面效应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城市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极其恶劣。居住无定所。一般都把车站、码头、桥洞、城市待拆废墟作为暂时的栖身场所;衣食无保障。很多初次流浪的儿童以乞讨或拾破烂为生,常常忍饥挨饿、食不果腹;生病无人照料;受到家庭和社会歧视;受到不法的侵害。普遍存在下列问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生活习惯和行为偏差,几乎都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如邋遢、随意、无组织、无纪律、相容性较差等;存在消极的心理倾向,主流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给流浪儿童心灵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在当今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关注流浪儿童,对其进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亦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分析 “ERG”理论认为,人们共存在3种核心的需要,即:生存的需求(Existence),包括心理与安全的需求;相互关系和谐的需求(Relatedness),包括有意义的社会人际关系;成长的需求(Growth),包括人类潜能的发展、自尊和自我实现。具体而言,流浪儿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需求: 1.基本需求 基本需求指流浪儿童在衣、食、住、医疗等生存和安全层面上的需要。我们发现,无论是逃家儿童、打工受挫儿童还是长期在外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中很多都有过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露宿街头、有病无法医治的经历。在这方面,未保中心提供了比较完善和有效的救助保护服务,完全能够满足流浪儿童的需求。 2.心理健康的需求 调查显示,,流浪儿童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这些伤害在每个流浪儿童的身上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来,轻微的可能只表现为不适当的行为偏差,严重的则表现为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目前,在唐山市各个主要交通路口出现了一些妇女怀抱婴幼儿或携带孩童行乞。这些孩子小的仅有几个月大,大的也不过三、五岁。每到交通灯变成红色的时候,这些妇女便带领孩子穿行于车辆中间,向车内的人乞讨。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孩子成为行乞的道具。 从乞讨原由来看,现在的乞丐亦可归纳为三类:一类是生活无着人员,流落街头,确实需要政府救助的人员。二是从“传统”乞讨地区出来的人员,这些人主要来自安徽、河南、西北等一些乡村,一般选择在农闲季节外出乞讨,他们乞讨目的不是维持生计,而是以乞讨为第二职业解决家庭如盖房、子女读书等经济问题。第三是幕后有团伙操纵的乞讨,一般是由不法分子操纵一批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以收买、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们乞讨,从中获利。 利用幼儿行乞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首先,利用幼儿乞讨,有时甚至是强索强要,严重破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其次,在车流中穿行,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旦有事故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被携带乞讨的幼儿处于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久而久之就会染上诸多恶习,形成不良人格、不当价值观。设想如果从小就乞讨惯了,养成了惰性,长大之后又怎么会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自己的生活呢?因此对这些乞讨的孩子进行强制性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形成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原因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地方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乞讨人员数量增多。 目前,地方经济贫富差别明显,身处经济落后地区、个人生存靠天吃饭的人群,逐渐流入经济发达或较好地区谋生,因无一技之长或难以求职,特别是妇女儿童,便在城市里乞讨谋生,而乞讨所供给的生活标准又高于其家乡,故某些贫困地区存在着全家全村老、小、残、弱人员都外出乞讨的现象,形成众多的乞讨人群。 第二、利益驱动使乞讨现象成为痼疾。 据调查,乞讨者乞讨一天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这些钱财不仅可以养活行乞者及家人,还能供行乞者享乐或修房置业,乞讨带来的利益收获和不劳而获的敛财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催生着乞讨现象的繁衍 第三、个别家庭的不负责行为,造成流浪乞讨人员层出不穷。 个别家庭对其患精神病、危重病的孩子,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故意任其流浪,弃之于社会,造成该类人员被护送返乡后仍会被家庭所弃而再次流浪乞讨,以此恶性循环,难以有效遏制。 从法律的角度说,流浪乞讨人员指的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奔,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目前唐山街头的乞丐,却不是上面所说的那么单一,乞丐群落处于“结构复杂”的局面,因此在治理这些乞丐流浪人员方面,我们必须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齐下的办法。对有效整治街头行乞,保护流浪儿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市助管理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

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状况及需求

第一章中国的贫困儿童:概念及规模 一.概念的界定 基于研究主题,与贫困儿童有关的概念包括两类,即基础概念和与现行救助政策有关的操作性概念。 ㈠.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主要有两个: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如有需要,本报告也会把贫困儿童的概念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1.儿童 本报告指称的“儿童”,采用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的年龄界定相同。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指的是同一群体。 2.贫困家庭儿童 本报告把贫困家庭儿童简称“贫困儿童”。由于贫困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特别是我国城乡、地区之间贫困状况和实践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要认定科学统一的贫困儿童概念实属不易。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之所以如此界定,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衡量儿童贫困的标准相对统一,即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所有儿童,一方面避免了贫困儿童多样性特征给本研究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上述数据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可及性也较为理想。 3.低收入家庭儿童 低收入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低收入儿童”)。由于“低收入家庭”尚无全国性标准,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尊重各地各部门的现行标准,不刻意强求统一。从目前的情况看,低收入户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150%之间的家庭。

㈡.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 讨论了概念以后,还要将这些基本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这就引出了一系列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这包括: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农村五保儿童、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1.低保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在本报告中亦简称“低保儿童”。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简称“城镇低保儿童”)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简称“农村低保儿童”)。之所以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作为农村低保儿童统计,是因为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仅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其覆盖人口将于2007年绝大部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孤儿 是指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集中或散居的孤儿、弃婴;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暂时查找不到家庭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3.农村五保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特指已经或即将被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救助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报告中亦简称“农村五保儿童”。这包括两个部分人: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和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儿童是我国农村孤儿中处境较为困难的群体。 4.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系指由城市中的专门的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集中收养的孤儿或被家长遗弃的儿童(弃婴)。 5.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系指由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乞讨、捡拾的未成年人。 6.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是指受艾滋病打击的儿童。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 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 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很多救助场所是由收遣站旧设施改建而成的,起点低,条件简陋,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很低,许多救助教育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救助方式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流浪儿童在中心必需的衣、食、医疗、安置等均无专项经费,工作难度很大;教育培训困难重重,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必需的器材设备,新方法难以引入实际工作;生活经费、包干费标准低,实际花费多,挤占收容遣送经费越来越严重。 3、矫治方法的专业化问题 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的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流浪儿童曾经被自己最可敬可亲的人欺骗、抛弃或虐待,从而对衡量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标准有了偏颇的认识;流浪期间的艰难生活不仅使他们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内心世界也承受了创伤。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目光看待大千世界。与正常少年儿童不同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扭曲,他们把说谎作为家常便饭,谎言就像一个痼疾一样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身体中,使真正想帮助他们的好心人无从下手,也为他们自己与外界的交流加

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1.治标不治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家庭的功能发生变化,养育能力变弱,许多父母没有时间、精力或者能力来照顾孩子,“这使得传统的以家庭养育为主导的养育模式失灵,而同时,社会照顾模式还未能跟上,这种矛盾形成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困境。” 程福财说。 在救助中心,许多孩子进来后,不愿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家庭地址,或者说谎,增添了救助工作的难度。“我们现在的救助工作仍是保护性的,最终目的是送孩子回家,而正是这个‘家’迫使他出来流浪,他自然不愿回去。”程福财谈到。 青春叛逆期,这样的孩子出来流浪被送回家后,很难再融入当地的生活;他们学习很差,又见过所谓的“世面”,不满于当地困难和单调的生活,通常会选择再次流浪。 强制收容的法规早已废除,连救助都得是被救助者自愿才行。 他们现在的处境是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不但不利于他们今天的成长,也不利于 他们未来的成长。第二,就他们现在达到的心智发育水平,他们无法对自己作 主,或者由于生活习惯等等,他不愿意接受你的劝导。第三,对许多孩子来说, 他现在本身就是有这个意愿,他自己也做不到,因为背后已经有人在强制他们。 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不是有政府出面,他们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 注意分寸,避免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侵害了这些被保护的孩子的权益。佟丽华介绍说,2003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 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然后,我们开始实施 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的救助制度,这个是中国社会发展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进 步。 “为什么制度上我反对强制救助,如果我们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大量的孩子可能被送到一个强制的场所,这是 非常可怕的一个制度设计。”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所有的强制性都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 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个是我们要强制的对象。但是本身对流浪小孩进 行救助,可不可以强制呢?周安平认为,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 手段可能会给小孩带来一种身心伤害。“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强制的手段对小 孩子带来的身心的负面影响,恐怕远远是我们没有估计到的。采取强制的办法, 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了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心里滋生一种对社会 的仇恨,是最可怕的。” 佟丽华说,“比如父母虐待孩子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制止?有的父母根本不承担这样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有的家庭非 常贫穷,确实养不起孩子,这样的孩子,当地政府为什么没有给基本的物质上 的帮助?实际上我说的是,违法行为的父母要受到追究。还有一些就是父母确 实家庭非常贫穷,这种情况不能回避。那么针对这样的家庭,我们当地的政府 就要给物质上的帮助。” 佟丽华谈到,很多强迫乞讨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父母和亲戚,一些司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结课作业 论文题目: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院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摘要: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是我国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很好的解决流浪儿童的管理救助事关未成年弱势群体的未来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解决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本身具有很大难度,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分析来阐述中国的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改进的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一、我国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成因 (一)基本情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street child)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 流浪儿童数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不断成上升趋势发展。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 岁的占63%,16~18 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我国流浪儿童无论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却几乎都是集中在城市进行流浪乞讨。流浪儿童群体的形成,对城市环境和治安构成一定的威胁,也对现代文明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城市犯罪后备军。 (二)成因 造成儿童离家出走、四处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困

流浪儿童教育问题_困境与出路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青少年研究·2013年第6期 流浪儿童教育问题:困境与出路 毕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100005) 【摘要】流浪儿童教育是中国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浪儿童续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基础,同时也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当 前流浪儿童教育还面临着制度缺失、资源短缺、内容失衡等问题,需要整合政府 与社会资源,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社会能力。坚持导向性与发展性并重, 以分类教育为原则,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流浪儿童接受规范的义务教育,力争从 整体上提高中国流浪儿童群体的教育水平。 【关键词】流浪儿童教育问题救助保护 流浪儿童是伴随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而出现的一个极其特殊的儿童群体。自20世纪90年代流浪儿童问题引起学界与社会的注意以来,流浪儿童的流浪原因与救助保护等研究领域得到了较多的关注。但与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儿童群体的教育相比,流浪儿童教育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既有研究中,尚晓援、吴文贤的调查发现,流浪儿童教育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指导思想尚不清楚、员工队伍不健全以及教育方法单一等几个方面。张苏辉在《关于流浪儿童教育的涵义、特征和本质的思考》中探讨了流浪儿童教育的涵义、意义、特征和本质。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务方面,流浪儿童教育方式方法领域也有了许多有益探索,并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既有的教育模式中,有代表性的是昆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的自选式教育模式、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提供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石家庄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长效教育”。但遗憾的是,石家庄的经验当前很难在只对流浪儿童进行短期保护的机构中推广①。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流浪儿童是流浪者与儿童的结合体,具有双重身份。就其社会性来讲,一些流浪儿童的思想与价值观明显呈现出非主流化状态。流浪儿童教育在实践层面上也与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有本质的不同。当前,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主要由户口所在地解决,并经历了一系列政策演进过程。而在国内的一些二三线城市,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受到流入地政府一定程度的保障。 尽管在波及面上不及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但流浪儿童教育的复杂性、艰巨性却丝毫不逊收稿日期:2018-09-05 作者简介:毕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金融学院金融伦理研究所副所长,社会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社会政策、儿童社会工作、金融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课题“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流浪儿童群体研究”(课题编号:09CSH007)的研究成果之一。 ①参见尚晓援吴文贤:《对我国流浪儿童教育问题的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1期。 7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情况总结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情况总结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广大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教育肩负着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为了让广大少年儿童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近年来,房寨中学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流浪儿童工作方面采取多种积极措施,成效显著。 一、关爱留守儿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社会上一个新的群体。他们大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爷爷奶奶是实际的监护人,缺少关爱。 1、成立组织。我校首先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玉江 副组长:孟祥斌霍增良 成员:杨喜才、李铜坤、郭鸿哲、 罗闯、各班班主任老师 2、摸清留守儿童数据、健全留守儿童台账。由学校政教处牵头,各班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建立包括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电话、务工地点、实际监护人等信息的全校留守儿童台账。同时,结合任课教师,对留守儿童建立“一生一档”,明确帮扶教师、帮扶时间、细化帮扶目标。保证留守儿童数据的真实可靠,建立起“一对一”的帮扶台账。

3、开展好“代理家长”活动。留守儿童常年得不到父母的关爱,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他们与爷爷奶奶往往存在着思想隔阂。为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更多扶持、更多锻炼,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我校实行了“代理家长”制度。首先制定好关爱留守儿童“代理家长”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其次,开展好相关活动。例如和留守儿童谈一次心、对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家访、赠送书籍、送去生日祝福等等,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学校和社会的温暖。最后,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严格考核,对工作创新、效果明显的“代理家长”要大力表扬;对工作拖拉、敷衍了事的“代理家长”要进行惩戒,甚至更换。 二、关注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同样是我们关爱的重点群体。 1、成立组织。我校首先成立了关爱困境儿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房寨中学关爱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玉江 副组长:吴艳勇霍增良 成员:孟祥斌、李铜坤、郭鸿哲、 罗闯、各班班主任老师 2、对于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孤儿、单亲等家庭困境儿童,完善相关档案,落实国家扶贫政策,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保证资金发放到位。同时,确定帮扶人员,不定期对这些困境儿童进行家访,

关于流浪儿童的问题的研究

社会学课题论文关于中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研究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行政管理二班 学号:20120704310079 姓名:卢璐

摘要:随着中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流浪儿童出现得越来越多且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根据2006年全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以及几个典型城市流浪儿童与流动人口的比例规律,推算出全国流浪儿童大约有100万。流浪儿童的大量出现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危险,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流浪儿童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救助流浪儿童过程中遇到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的方法,对策以及预防等方面出发。 关键词:流浪儿童,原因,政策,解决方法,预防 一、流浪儿童的概念及其救助保护理论 (一)流浪儿童概念。 “流浪儿童”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含义略有区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概念是一种“把流浪儿童就其居住方式而区别开来”的定义。此定义把流浪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与家庭脱离关系,居住在街头包括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里没有任何负责的成人来保护、照顾、指引的儿童(children of the street),称为完全流浪;另一类是白天在街头从事某种工作以帮助家庭维持生活,晚上回家同家人同住的儿童,称为“不完全流浪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将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贫困的人。在这里,流浪儿童的内涵要相对狭窄,不完全等同于国际上使用的“street children”的概念。“street children”既包括所讨论的流浪儿童,相当于“vagrant children”,同时还包括在街头打工的儿童,即童工。(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理论。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将人类需求从低到高分成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与爱情)、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上述需要的五个层次是逐级上长的,当下级的需要获得满足以后,上一级需要才会产生,再要求得到满足。春秋时期管仲所说的“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即阐述了人类需求满足的这种先后层次关系。我国当前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首要的任务是满足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安全归属需要,使他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一、问题分析 1、小刚在行窃被抓住之后被送到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是一个为流浪儿童提供暂时住所,并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的机构。该机构提供儿童基本的生活需求,并负责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流浪儿童送回家。除了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我国还有一些面向流浪儿童的服务,如孤儿院,儿童福利院等。 2、这些机构和一些福利、服务并不能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正如材料中提到的,小刚不喜欢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因为在他看来一点都不自由,生活枯燥;另外,这里缺少基本的人文关怀,小刚提到在“儿保”挨打,工作人员“不管”,一方面可能是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不善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管理人员认为只是儿童的打闹,没有过多的制止;而且上的课形式化,不满足儿童的兴趣。 3、窥一斑可见全豹,可见“儿保”在管理流浪儿童方面的工作还要进一步改善。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会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其带回,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小刚根本不想回家,以至于回家一天后就又去上海流浪了。要想彻底解决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二、救助方案 如果我是社会工作者,我会从两个角度找出最佳方案 (一)直接服务角色角度 1、找到流浪儿童,先将他们安置在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在

这之间不要急于找寻他的家庭地址,而是先和他进行沟通,了解他离家出走的原因,了解他在流浪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修复流浪儿童身心与情感的创伤,矫正其不良行为。和他进行一次深入的交流,尽力拉近和他的距离。 2、对于联系到家长的孩子,先到他家了解情况,主要从经济、家庭、学校按各方面进行调查走访,充分了解各方的情况。和孩子的父母交流,让他们知道孩子的想法,以及自己的孩子在流浪的日子里所经历的苦痛。鼓励父母亲自去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自己的孩子,使孩子在亲情的感化下自愿回家。 3、孩子到家之后和孩子以及父母坐在一起交流,或许他们之间的交流不会那么顺利,尽量做好他们之间的沟通工作,让孩子与父母之间加深了解。 (二)间接服务角色角度 1、依靠基层政府,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保障这些儿童的基本生活。对问题家庭,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要做好工作,必要时要依法停止或者转移监护人,来保证儿童的权益。对一些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区,将对这些地区进行警示,对工作不力的将提请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积极开展外展工作,实施街头帮服,主动救助,并且在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公共场所设立引导牌。现实中有些流浪儿童因年幼、智障患有重病等原因无能为力求助;有些流浪少年儿童受成年人的控制并被当作赚钱的工具,不能求助;还有些流浪少年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2009年第2期?精彩推荐: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作者:仇雨临郝佳| 最后更新:2009-7-12 【摘要】本文首先从政策体系、组织机构和儿童发展指标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然后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儿童;儿童福利;政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福利状况的好坏是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老儿童问题日益严峻,如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孤残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推进我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描述 儿童福利的概念内涵丰富,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本文试图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组织机构、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三个维度,对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做一个总结和描述。 1.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概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 Abstract 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 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

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

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必要性分析 [内容摘要]:政治社会化是人们获及本国政治文化的过程,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是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保护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本文从四个角度探讨了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的必要性,以其为寻找完成政治社会化的现实途径奠定基础。 [关键词]: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政治文化 流浪儿童作为一个全世界共性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此相关联,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保护这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逐渐起步了,而流浪儿童的政治社会化恰恰是对其教育保护的一个方面。戴维〃伊斯顿、杰克〃邓民斯《政治系统中的儿童:政治合法性的起源》、阿尔蒙德的一个关于早期的社会化经历对以后政治态度的影响的课题、北师大发展心里研究所教授陈会昌的系列文章《儿童社会性发展与教育》等都谈到了儿童政治社会化问题。而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特定意义上的劣势群体,其政治社会化研究尤显必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探讨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的必要性,从而为寻找其完成政治社会化的现实途径以及其政治社会化的功效分析奠定一定的基础。 一、儿童时期是一个人政治社会化过程的开端。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①我采纳了阿尔蒙德的观点,通俗地理解,政治社会化就是人们获及本国政治文化的过程。而政治文化是一种观念形式的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对于政治信念、政治倾向和政治价值及道德习俗的积淀。比如,对权威的态度,对各种政治象征的情感,对政治体系的热爱和疏远。通过学校教育及大众传媒的影响,我们获及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我们有民族情感,有民主和法制的观念等等。这不是一朝一夕获得的,它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政治体系培植政治文化和其成员学习政治文化的过程的统一。一个自然人从其来到世间就开始了政治社会化,直到其成为有政治意识的政治人。而儿童时期则是这个过程的

救助流浪儿童

救助流浪儿童 【背景链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 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宣布全国公安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在6月1日前全国将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决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的侦破工作。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 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网络上正式发起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引起全国网友以及各地公安部门的关注。网友在遇见乞讨的儿童时,纷纷拍照并将照片传到微博上。 收养中心更名体现儿童福利 2011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这标志着中国的儿童福利不再仅仅关注机构内的孤儿,也开始关注散居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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