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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法治徐州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有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

构负责受理。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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