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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

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

第十四条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治疗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医学中等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比例1:3:5为宜。

第二十一条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检定合格标识。

第二十六条关键设备应有惟一性标签标记,维护、校准及使用记录完整,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有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七、试剂与材料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实施血型鉴定、交叉配血、传染病因子检测等试剂与试验材料管理制度。包括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评估,试剂与材料的评估、选购、验收、储存、登记、发放、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证供给。

第三十条每批试剂使用前应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和接收标准等。

八、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应遵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应建立和实施输血科(血库)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应制定与实施清洁和消毒规程,配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

度、湿度控制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有安全防护与急救设施,标识醒目。储血室、治疗室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三十四条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条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包括HBsAg、抗-HCV、抗-HIV 和梅毒),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应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输血科(血库)工作区域。

九、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附件2)。

第三十八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九条临床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提供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四十条制定本院年、月、周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单位申

报;根据临床用血情况,设定本单位各类血液的安全库存量,一般不少于3天日常急诊用血量;根据供血单位血液库存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

第四十一条推行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临床输血,积极开展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为临床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指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或未接受培训人员取血。

第四十三条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处理规程,有专人负责对临床输血不良反应进行调查与处理。遇到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供血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开展的业务工作范围

(一)血型血清学检测(附件3)

(二)输血科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展自身输血、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及全血置换等输血治疗。

十、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负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定期考

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开展输血新技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定期对输血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与持续改进。

第五十条每月对本院用血情况统计分析,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报告输血管理工作。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血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五十一条建立与实施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从血液入库、配血到发放的全过程记录应完整,保证其可追溯性。记录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清晰可辨,更改应留有原记录痕迹并有更改者签名。记录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人用血记录至少保存10年。

十一、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二条应建立和使用临床输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血液入库、贮存、发放等整个过程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三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避免非授权人员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入侵与更改,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制度,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安全备份。

第五十四条实施全省血液安全网络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执行。

十二、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解释权归省卫生厅。

第五十六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指全血、血液成分。

输血:指根据病情的需要,患者输入血液或血液成分的过程。

冷链:指用于血液贮存和运输的系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组织和管理血液贮存和运送的人员;一是安全贮存和运送血液的设备。

年用血量:指全年全血与红细胞制剂用量之和。

输血文案:指输血科(血库)与血液工作有关的文字记录。

附件1:

仪器设备

输血科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200C以下)、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快速血浆融化仪、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微量移液器、普通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普通天平、净化台、生物安全柜等。

有条件的输血科可配备:血细胞分离机、酶标仪、血液细胞分析仪、温控离心机、微量振荡器、红细胞洗涤机等。

血库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200C以下)、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普通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

附件2

输血科(血库)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1、输血科(血库)主任岗位职责

2、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技术操作规程

1、血液接收、入库、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规程

2、临床标本采集、运送规程

3、标本接收、处理、保存、外送检测、安全处置规程

4、检测(实验)报告发放、收回、更改和重新签发规程

5、交叉配血操作规程

6、(ABO、Rh)血型鉴定操作规程

7、ABO标准细胞配制操作规程

8、抗体效价测定操作规程

9、ABH血型物质测定操作规程

10、不规则抗体筛选和鉴定操作规程

11、吸收、放散试验操作规程

12、新生儿溶血病鉴定操作规程

13、自身输血、输血治疗操作规程

14、输血前传染病因子检测项目操作规程

15、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16、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处理规程

17、差错的识别、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规程

18、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

19、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急救用血、关键仪器设备、供电、信息系统)

20、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管理规程

21、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

22、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管理规程

三、主要工作制度

1、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

2、人员培训与技术考核制度

3、值班制度

4、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

5、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6、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7、试剂与材料管理制度

8、库房管理制度

9、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0、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附件3:

输血相关实验室检查

输血科:

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唾液中ABH 血型物质的测定、吸收放散试验、其它血型鉴定。

二、血型抗体的检测:不规则血型抗体筛选、不规则抗体特异性鉴定、血型抗体效价检测。

三、交叉配血试验(盐水介质+酶、聚凝胺、抗人球蛋白试验其中一项)。

四、患者输血前检查:ALT、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血清学检查等。

五、有条件的单位应开展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其他项目,如:新生儿溶血病检查、c oomb’s试验、血小板抗体检测、白细胞抗体检测、白细胞HLA分型等。

血库:

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

二、血型抗体的检测:血型抗体效价检测、不规则血型抗体筛选。

三、交叉配血试验(盐水介质+酶、聚凝胺、抗人球蛋白试验其中一项)。

四、患者输血前检查:ALT、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血清学检查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卫生部关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的通知

卫人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为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加挂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牌子,并由卫生部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承担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及信息网络、媒体管理、业务培训等有关技术与服务性工作。 更名后的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和卫生工作需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咨询及政策建议。 (二)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制定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 (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信息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六)收集、分析、编发卫生工作的重要舆情信息,承担卫生部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协助卫生部负责广播电视和新闻报刊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部公报》和《中国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 (八)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临床的用血管理制度.doc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一、具有执业资格的经治临床医生根据病人治疗需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提前一天向血库提出临床输血申请。紧急用血除外。 二、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备案,并记入病历。同时介绍医疗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和病员用血须知。 三、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由科主任核准签字,送医院医改办审批。 四、《临床输血申请单》填写必须准确、清楚、齐全。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血型、诊断、输血史、妊娠史、用血类型、数量、用血时间、用血理由及申请人、审批人姓名等。手术备血在“用血时间”栏边上注明“备血”字样,需用血时再电话通知输血科。 五、审批后,将《临床输血申请单》交由病区护士采集受血者血样连同《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一天送交输血科备血。 六、紧急用血,经治医师在《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用血申 请审核单》上加盖“急”字章,开放绿色通道,先输血再补办其它手

。 七、新全血、血小板等成份血提前一天向温州市中心血站 定制,一般在定血日的下午五后供血。即收,不退 。 八、血必在急室留,急室承担相能。 九、血前受血者采集血送科做染病学,内容包括:谷丙氨、乙肝三系定量、抗 -HCV、抗 -HIV1+2、梅毒特异性抗体。 十、理人在血交叉本采集,必格“三七” ,本必与申一致。并在申填上采血者姓名和采血。 十一、血科在接到《床血申》及本,真核,不符合要求的《床血申》及本及退回。 十二、血科人必格按照操作程在申用血前完成、取血 ( 向 市中心血站 ) 、血型复核、血交配、血等工作。 十三、于手血等不能确定是否血的情况,先按定血和血互助金。血科在接到用血通知后,先使用血冰箱内的血,同立即向中心血站取血 ( 正常工作内由血科,班由培的勤人 ) 。血科可分次配血、血,第二次血需手工告注明“ ?” 。若在手程中不需血,血科人 明情况后,退回血和血互助金。 十四、血前格做好各核工作,及注,并血操作人及。血程中密察受血者有无血不良反,异常情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7055233.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输血科重点专科(学科)科室发展规划

输血科科室发展规划 一.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 1.以人为本,不断培养和引进输血检验专业人才,向院里申请引进医学检验或临床输血检验本科人才两名,主要培养方向为临床输血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与临床输血质量目标软件建设与发展; 2.主动适应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积极学习、引进输血专业国内先进技术与业务,每年有计划的短期外出学习2-3次,主要学习临床输血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输血实验室功能建设与质量保证; 3.积极响应卫生部临床输血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培养科室人员完成输血专科培训与考核。 二.专科发展总体目标与具体任务: 1.按照三级医院标准,逐步完善科室服务功能和软件建设,达到相应标准; 2.强化科室业务和技能学习,加强科室基本技能和基本业务的稳步开展,满足临床供血需求; 3.积极参加“卫生部室间质评”工作,完善科室质量管理,稳步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技能; 4.根据地区和临床的需求,逐步开展“新生儿溶血病筛查”“疑难配血”“特殊血型鉴定”等临床输血专业相关项目; 三.科研工作与业务创新: 1.根据专业特点,加强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科室软件管理的同时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确保我科室在本地区的“重点专科”专业

水平; 2.有计划的申请输血相关科室人员外出学习与培训,每年度4-5人次,及时更新知识学习输血新技术新方法更新输血观念,为科研工作和业务创新打下坚实基础; 3.完成实验室“新生儿溶血病筛查”“疑难配血”“特殊血型鉴定”等临床输血专业相关项目; 4.有计划地开展自体输血技术。 四:需要医院协调解决的问题: 1.引进两名本科专业人才; 2.每年短期外出培训学习2-3次、长期(6个月-1年)外出培训1次。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 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血库或指应设置输血科、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第五条.

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

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

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基本需要,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一、输血前准备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收入病历保存。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务科/分管院长/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2、输血前检查:每次输血前完成各项相关检查,主要包括:血型鉴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两对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爱滋病病毒抗体(HIV 抗体)、梅毒试验、疟疾、抗体筛检。 二、输血申请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2、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性输血。 3、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4、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三、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1、确定输血后的,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核贴好与申请单联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可用编制条形码扫描核对。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 2、血液采集后,由所在科室护理人员或指定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四、交叉配血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采集的,超过3天必须重新采集。 2、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五、取血 1、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 2、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正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3、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输血科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输血科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本科工作人员技能、理论知识培训和考核的内容、方法与标准,以使工作人员具备娴熟的操作技能和丰富的理论知识,能够单独完成各项试验操作、处理一般性工作,胜任各岗位工作需要。 二、范围适用于本科所有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职责 科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培训大纲的审核、最终考核意见的审批。批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安排人员的外部培训。 教学秘书(或专职人员):负责培训大纲的起草,工作人员技能和理论培训,《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培训的实施、技能与理论考核,给出考核意见并负责建立和管理人员培训记录、人员档案。 四、工作程序 1 岗前培训: (1)实验技能要求:熟练掌握输血科各项试验的操作技能;熟练掌握输血科设备仪器的使用操作规程;熟知输血科各项工作程序;掌握各种血液成分的适应症血液制品的种类。 ( 2)理论考核大纲:免疫血液学基础(抗原与抗体反应、补体 系统)、红细胞血型系统:悉ABO Rh血型系统,了解MNS Lewis、 Kell 、Duffy 等血型系统;输血前血型血清学检测的主要内容(血型鉴

定、抗体筛查、抗体效价测定、吸收放散等) ,各种检测方法 (盐水法、酶法、凝聚胺法、经典抗人球法、Coombs卡抗人球法) 的原理、优缺点及应用范围;输血反应的分类、引起的主要原因、实验室检测内容及临床处理原则;新生儿溶血病定义、病理生理、免疫学基础、产前、产后实验室检测;各种血液成分的保存条件、保存时间、主要用途;各种血液成分的临床输注(全血输注、红细胞输注、血小板输注、血浆输注、冷沉淀输注) 。 2 培训考核: ( 1)培训结束后进行技能和输血理论综合考试。 ( 2)填写岗位培训登记表》要求注明参训人员详细信息、带教人员详细信息、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内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试成绩及时间等,带教老师鉴定意见。 ( 3)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各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科主任拟定各层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培训方式、安排外出专业学习、学术交流会、进修的培训。 (4) 医院内举办专项讲座、专项培训或专业学术报告会。 ( 5)科内举办的业务学习活动 培训内容根据人员的岗位,安排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此外, 还包括下列培训内容:实验室认可、标准化知识、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实验室安全知识。

医院输血科基本标准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的20%。 第五条房屋及仪器设备要求 (一) 房屋:输血科(血库)房屋应建在合适的位置,环境清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设配血室、储血室、办公室、值班室等,输血科还可设立血液治疗室。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二) 仪器设备: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二。 第六条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 有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 输血科(血库)除执行医院有关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有如下的工作制度: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血液检查核对、用血申请、血液报废以及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输血反应及输血后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输血器材、检验试剂购进及使用制度和有关输血诊断治疗常规及操作规程(SOP)等。 (三)建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附表三)和血液质量控制指标(附表四)。有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考核考评资料。

输血科年度工作总结

输血科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输血科年度工作总结 输血科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输血科在医院党政领导的关心支持、各临床科室的大力配合以及科室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社会需求、群众满意和医院自身发展的需要为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齐心协力,开拓进取,顽强拼搏,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XX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促进输血科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在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救治四川大地震伤员工作中贡献一份力量。以下是对输血科在XX年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一、业务工作 1.主要业务统计:全年实现累计业务总收入元,与去年同比去年期增长?%;其中检验收入?万元;人均收入达?元,增幅?。总用血量达?毫升,其中完成了配发红细胞?毫升、血浆毫升,血小板单位,冷沉淀单位。 2.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血液质量万无一失,临床用血呈现出稳步发展的良好局面。坚持质量第一,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在我手中的全员质量意识,全面加强科室质

量管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输血科工作制度、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技术操作等规程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科室今年参加了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全国血液相容性试验室间质评活动,都以满分的成绩顺利通过所有的测评。科主任着力狠抓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按照“病患至上”的要求,坚持“在医疗安全无小事,病人利益无小事”、“所有缺陷都是可以避免的”等质量理念。众所周知:一般病人不输血,输血病人不一般;一般输血没问题,出了问题不一般!“输血工作无小事”是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句口头禅。因此,科主任坚持加强全科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和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为确保医疗安全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输血医疗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促进质量改进持续化,有效控制输血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临床输血治疗的安全、及时、有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效果。也使我院的输血工作流程走向了规范化、络化和科学化。响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号召,并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及督查整改工作。在XX年卫生部“医院管理年”对临床用血工作的检查以及卫生厅对采供血机构 为掌握临床用血现状,的专项专项督查中,输血科各项工作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 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 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 2,贮 血室不少于30m 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

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它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两局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直属单位子站 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

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 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司(政法司)主要职责: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医政司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妇社司)主要职责 :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实施《母婴保健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卫生政策、法规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卫生监督局(监督局)主要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规范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

【标准】急诊科建设标准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号 (2009年5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儿科急诊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基本需要,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一、输血前准备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收入病历保存。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务科/分管院长/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2、输血前检查:每次输血前完成各项相关检查,主要包括:血型鉴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两对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爱滋病病毒抗体(HIV 抗体)、梅毒试验、疟疾、抗体筛检。 二、输血申请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2、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性输血。 3、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4、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三、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1、确定输血后的,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核贴好与申请单联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可用编制条形码扫描核对。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目录 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二、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四、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五、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六、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九、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管理制度 十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十三、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十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十五、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工作制度 十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十七、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八、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市卫生局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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