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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包括了哪些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自然要想获得专利权就需要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自动获取的。专利权里面也是包括了一些更为明确的权利,那究竟专利权的内容都包括哪些呢?

专利权包括了哪些内容:

1) 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7)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8)如果错过了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补交,但要缴纳滞纳金。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可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补交年费和恢复费。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则专利权终止,无法恢复,申请人只能对其进行改进后重新申请。

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法》对专利权使用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假如没有这一限制,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制造并售出后专利权仍附着在专利产品上,将意味着后面流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以及到最终的用户和消费者手中被再转卖或者使用时,仍须征得专利权人许可才能进行。

这不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碍,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也使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失去了购买专利产品的意义。

从合理的角度考虑,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产品卖出时,应已经包含了购买方可以销售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默许。同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这一限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是有利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一般的商品购买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经过了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就是专利权人看书制造并售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让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不太合理。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

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一是为避免工业投资大量的浪费;所以在适用本规定时,“先用人”必须是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通常应理解为已经为制造、使用实际通入了相当的投资,而不能仅仅是有这方面的考虑或者已列入厂自己的生产发展规划。

不视为侵权的第二个原因是考虑到合理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用人”通常是独立开发出的这项被他人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技术,而并非因他人申请专利文件的公开才掌握了这项技术,并非是受益于专利权人的使用。

但是,为了促使发明创造的完成者都尽可能申请专利,从而使社会通过发明创造的公开而受益,所以专利法对合理地兼顾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时,又规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如超出“原有范围”,即超出原设计生产能力使用时,如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仍将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对这里“先用”原则的把握,还应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请目前,而不是专利授予之前。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主要是认为把这种情况视为侵权不太必要。因为临进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通常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

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国际间的航运。但适用本规定的前提是外国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属国必须与我国有相应的协议、条约或者互惠,并且该运输工具只能是临时通过我国。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这类情况不视为侵权,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

(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那么,“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当然就不应被视为侵权。

最新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汇总

2015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

2015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 2015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专利权的限制,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2)强制许可的类型: A、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条件: a、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b、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c、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B、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C、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礼仪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D、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 a、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b、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为了公平起见,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E、对于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A、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C、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D、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E、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F、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论文

(2014 -2015 学年第学期)重庆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专利权的申请及保护 课程名称实用专利基础 课程类别□学位课□非学位课 任课教师黄光辉 所在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理论与应用力学 姓名(本人签字) 学号11104070117 提交日期

摘要: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申请也需要经过一些严格的审核和条件。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我国专利保护问题,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政策。 关键字:垄断申请条件专利制度保护对策

目录 1.专利权的概念 (3)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3)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3.专利权的限制 (3) 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 (4) 4.1专利侵权行为 (4) 4.2专利制度的作用 (4) 5.专利的保护现状 (5)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 (5)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5)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 (6)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6)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 (7)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 (7)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7)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7)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8) 7.结论 (8) 8.参考文献 (9)

知识产权工程师网考试题

重要说明:单选题和多选题90%以上都对的。判断题我自己选的,请不要参考。 1. 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两周内,申请人提交的对申请文件所进行的下列修改()是不允许的?(1分) A. 由于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猪饲料”,据此将说明书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由“涉及一种动物饲料”修改为“涉及一种猪饲料” B. 将未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但由原说明书附图2测量得出的“反应容器的高度与直径的比例为3:1”的技术内容补入说明书实施例中 C. 将说明书附图中的反应器壁标记由“2”修改为“5”,使之与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使用的对应附图标记相一致 D. 删除附图1中的文字注释,并将所删除的文字注释补入说明书的附图说明部分中,而该文字注释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没有记载 2.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9日。某人针对该专利于2009年1月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日作出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的决定。下列说法()是正确的?(1分) A. 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B. 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期限自2008年1月9日起计算 C. 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视为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存在 D. 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视为自2009年6月1日起不存在 3. 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 B. 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 C. 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D.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4. 2004年11月9日,中国公司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4月28日,美国公司乙就同样的发明在我国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其于2004年5月11日在美国提交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该优先权要求符合规定。2005年11月25日,乙的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下列()说法是正确的?(1分) A. 乙应当在2005年6月28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美国申请文件的副本 B. 乙最迟应当于2007年5月11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C. 如果乙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乙的申请不会影响甲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D. 如果乙的申请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则该专利权将于2024年5月11日届满 5.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1分) A. 发明 B. 发明和实用新型 C. 发明和外观设计 D.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6. 下列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针对已经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B. 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C. 请求人可以在一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就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3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7. 张某和李某共同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指定张某为代表人。因两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费用减缓请求。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专利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专利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典于1944年5月29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现仅在台湾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法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制定的解决有关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和推广利用问题的法律。有资格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是: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 3.协作或者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符合一定 条件)。

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有三大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保护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规定5项技术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发明创造完成后,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要想获得专利权,还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白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

简述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简述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专利权的限制 1.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专利的强制许可和政府征用许可制度。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完整版)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章专利权客体 第一节专利客体概述 一、概念 专利客体(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也可翻译为“可专利主题”、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在专利法的范畴内,它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人们在产业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取得专利权(第5条;第25条)。 二、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尽相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多数国家专利权的客体仅指发明。 二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给予专利保护,但专利法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 三是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由统一的专利法保护。 我国属于第三种情况。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节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发明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物质实体。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1)能够实施,但不要求已经实施; (2)利用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不是发明: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等。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永动机等。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科学发现、能量守恒定律等。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造性)。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 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按照发明人国籍划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按完成发明的人数划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划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根据表现形式将发明分为方法发明、产品发明、物质发明、首创发明、组合发明、转用发明和选择发明。 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比如将发动机、轮胎、车厢、方向盘组合成一种交通工具,使组合的结果产生了单独特征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原有产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组合,有时能 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美国的 称之为为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而一项潜艇副翼的发明则属于转用发明。有人还研究了洗衣粉的某个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业上,作为饲料添加来喂猪,可以达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这种新用途就是应用性发明。 是化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发明形式。比如,在标准大气压下,50°~100°C 时,A物质的产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据进一步实验表明,如果设定在70°~80°C时,A物质的产量有明显的大幅度增长。这种发明就是在很宽的温度限制范围内做出的选择性发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专利申请人想把自己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范围划得很宽,而又没有足够的实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发明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发明。 (一)产品发明 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按照发明创造对象的不同,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的发明,如各种设备、机器及生活用品;材料物品的发明,如人造金刚石、人工合成胰岛素、人工牛黄等;物品新用途的发明。 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件产品的某部分。如果一件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和创制,仅是有人发现和认识了它,则不属于产品发明而属于发现。各国专利法对产品发明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修正后的《专利法》扩大了产品发明的保护范围,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权,但 (二)方法发明 是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6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 审查指作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该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对专利无效程序人们通常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审查指南规定的也是“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但审查指南规定也有例外,即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该一定的情况或者条件就是:一是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二是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三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那么,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如果提出无效,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提起,这点好理解,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而审查指南规定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利益。即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那么,为何允许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而不允许提出全部无效呢?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其不想要了,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大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程序,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为何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一)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一) 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解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限制,对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正确处理专利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专利权的界定 怎样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界定方法,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则采取了另一种界定方法。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周边限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界定方法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也较快速、简洁。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对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人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做到文字表达精确无误、完美无缺是很困难的。如果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完全采用“抠字眼儿”的方法,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权利要求书所记载内容的字面含义上,而不考虑其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就可能留下漏洞,使权利保护的范围变得过窄,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因而也是不太可取的。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这种界定方法的实质是将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作为权利要求的中心,但同时又将这个中心周围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到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这种作法虽然对专利权人较为公证,但却可能因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的一部分在权利要求书中(甚至在全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记载,因而使他人感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不好确定而无所适从,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处理起来也较复杂和困难。因此这种界定方法也不够理想。 ③折衷的方法。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不予保护,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才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遇到权利要求书的措辞不够准确而发生异议,则可以引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相关内容来解释。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权利要求的措辞不够准确而使专利权人本应受到保护的部分权利得不到保护的不公正现象,同时又不至于使专利保护的范围界定过于模糊,他人无所适从,纠纷处理困难的现象大量发生。因而相对来说是界定专利范围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我国专利法即采用了这一方法。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如果是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提到的内容,即使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并且也确定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也不能受到专利保护。这部分未被写进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创造,通过说明书被公开后,应被认为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如果这部分发明创造的内容不仅未被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甚至也未被写入说明书及其他专利申请文件中,那就更不能进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这

专利申请授权条件以及不予授权的客体介绍

专利申请授权条件以及不予授权的客体介绍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通常说的专利保护对象其实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专利客体,在专利法的范畴内,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2009)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 在专利授权的过程中是有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虽然说专利法保护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一些客体是不属于专利授权客体。超凡知识产权特将此类不授权的专利客体总结如下: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的成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进而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树立值得信赖的品牌,从而走向世界。

专利申请书组成内容

专利申请书组成内容 篇一:关于申请专利的文字材料 关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文字材料 一、首先介绍现有技术的状况,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二、本发明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三、技术方案 (一)、对有结构的产品 1、介绍产品的结构,由哪几大部分组成;其发明点在哪,发明点部分的结构应详细介绍; 2、工作原理(或操作过程 )。 该部分内容可结合产品装配示意图进行说明。因为装配示意图上不能有尺寸、文字,故对图及图面的说明均放在该部分技术方案的文字材料中描述。 (二)、对药品的配方及制作工艺

1、介绍配方的组成及成份的量。 2、按工艺路线介绍工艺过程。 四、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优点。 篇二:专利所需材料 结构专利技术交底书 一、名称注:即申请技术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不得超过25个字。 二、所属技术领域注:指申请技术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三、背景技术注:该背景技术是指与该申请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现有的专利或者文献)/ 或者市场上现有产品,或者该申请技术是基于何种现有技术而研发的。 如果是现有专利,请给出专利号;如果是现有文献,请给出该文献内容并说明具体的 文献出处; 如果是现有的结构,请说明该结构的组成及实施方式。并请客观地、实事

求是地指出 该现有技术存在的主要缺点。 四、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注:是指该申请技术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既上述的背景技术)存在的哪些技术问题。 五、发明内容: 注:解决现有技术问题所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并说明该技术的有益效果 六、具体实施方式:该方法包括如下几个步骤注:该技术由哪几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主要技术特征;各部分的连接关系;操作过程。 七、附图说明 篇三:专利申请写法 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技术交底书通常写法八个部分 专利申请人交给我方的专利技术交底书一般按下述八个部分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可以在我方指导之下撰写):发明创造的名称:反映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要简单而明了。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主体:即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外国人在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 在这里讲到专利权的主体和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有时是不一样的。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在经过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而我国容许专利转让,继承和赠与,所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未必是同一人。 二、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个权利,因而当不同的申请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权时,如何确定专利权人便成了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1. 先发明原则。 给最先发明的人。因为后发明人有可能是抄袭别人的。这样公平合理,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少数国家采用,如美国)。但是弊端是实际操作性差。首先确定先发明人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效率。其次,发明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急于申请专利,影响技术的早日公开。最后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技术推广和引进。 2. 先申请原则 给最先申请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对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避免重复研究,避免资源浪费(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中国)。讨论: 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时间,什么时候最好? 要尽早;但是不能太早,可以改进专利,但是不能对专利做权利内容扩大化的修改。 三、继受主体 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获得专利权的人。 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在我国,专利权转让属于要式行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后方生效。同时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登记公告,转让自登记之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字】专利权限制先用权权利穷竭强制许可 【论文摘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

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计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篇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样本 第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专利权评估所需资料(精版)

专利权评估资料清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委托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如技术为自然人所有,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方企业简介; 3.委托方公司章程; 4.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 5.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有关该项技术的媒体报道资料、政策扶持文件。 7.近期的资产评估资料; 8.其它。 二、专利技术资料 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2.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实原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其他相关的专利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3.与同行业比较,委估技术的先进性、垄断性的比较资料。 4.技术实质性内容的详细资料(包括文字、图纸、图片、实物模型等),其中文字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的适用领域、功能、结构、运行原理、技术和技术产品特点、工艺流程等内容; A.如属于自创技术,提供该项技术的研发过程简介、主要研发人员简介;

B.如属于外购技术,提供该技术历史交易值及交易情况;如属于自创技术,提供自创技术的有关成本、工时等历史资料; 5.专利技术获奖证书、技术产品获奖证书等相关荣誉证书; 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素资料、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项技术的评价及技术鉴定资料、用户使用报告; 7.专利技术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或技术改造方案; 8.最近年度缴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三、财务资料 1.委托方企业近五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委托方未来发展规划; 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五年的收益预测。 四、其它资料 1.技术产品市场潜力分析、市场竞争分析; 2.关于实施该项技术的最新可行性研究报告; 3.委估技术目前的实施状况、未来实施面临的积极积极因素和不利因素分析; 4.专利技术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函; 5.委托方承诺函; 6.部分资料还需现场考察后再行补充。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一场利益的博弈“专利”(patent)一词起源于拉丁文“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信,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一直沿用至今。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加强保护的趋势日益增强。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同时还应看到,专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的设计,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也就是是说专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专利权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 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

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tters Patent),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Patent”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垄断。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专利制度是随着工业和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据文献记载,世界上最先实行专利制度、最早颁布专利法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威尼斯有记载的第一件专利是1416年2月20日批准的,它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474年颁布的,是世界专利法之始,也是各国专利法的雏形,虽然这部专利法比较简单,但它却表达了对发明要用专利法律进行保护的思想,给人们提供了最早的以法律形式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模式。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可追溯到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1624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定专利的对象是新创工业领域中最早的发明,专利期限规定为14年。该法虽然内容简单,但它取代了过去的封建特权制度,初步勾划出现代专利制度的轮廓。因此可以说,英国1624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诞生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与公司制度一起被人们称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总的来看,专利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审查制度、公开通报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国际交流制度等4方面内容。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来源与称谓 (一)知识产权的来源 1.法国说: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被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 2.德国说:“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 3. 瑞士说 “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的,是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 Rudolf Thurneisen)。他在1738年巴塞尔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就探讨了知识产权,称之为“智力创造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称谓 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法文“Propriété Intellectuale”、德文“Gestiges Eigentum”,日本以汉字译为“知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一词译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香港地区译为“智力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完全列举法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 3、关于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二)抽象(概括)定义法 第一,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1.郑成思:“人们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李明德:“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3.世界贸易组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rights given to people over the creations of their minds. 第二,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1.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刘春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其它说: 张玉敏:“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注意:知识产权的不同含义 自主知识产权 一般是指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软硬件、信息产品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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