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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基础知识培训

能源计量基础知识培训

能量计量的基本概念

1、能的分类

能是物体或物质系统做功的能力或做功的本领,是物质运动的量度。相应于不同形式的运动,能可分为多种。

(1).机械能

(2)、内能

(3)、电磁能

(4)、辐射能

(5)化学能

(6)、核能

3、能量计量单位

(1)、焦耳(J)

焦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的表示能、功和热量的基本单位。

焦耳的定义为1牛顿(N〉的力作用于质点,使它沿力的方向移动1米〈m〉距离所做的功:或者用1安培〈A〉电流通过1欧姆(Ω〉电阻1秒钟(s〉所消耗的电能。

(2)、千瓦小时(KW?h)

千瓦小时是电量的计算单位,与焦耳的换算关系为:

lkW?h=3.6×106J=3600kJ

(3)、卡(cal)

卡是热量单位,但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卡的定义为1克(g〉纯水在标准气压下,温度升高1摄氏度(℃〉所需的热量。

热量单位卡有20℃卡、国际蒸汽表卡及热化学卡。

焦耳是我国热量单位的法定计量单位,卡与焦耳间的换算按下式进行:

20℃卡=4.1816焦耳

1国际蒸汽表卡=4.1868焦耳

l热化学卡=4.1840焦耳

20℃卡是指1g纯水温度从19.5℃升高至20.5℃所需要的热量。

国际蒸汽表卡是在1956年伦敦第五届国际蒸汽大会上规定的热量单位。

热化学卡是在1910年到1948年间,考虑以往人们使用卡的习惯,继续保留卡的名称,人为地规定了1卡等于多少焦耳,但不再与水的比热有关系。

(4)、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1984年2月发布了《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同时选用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而构成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于1987年止,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一般只准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1990年全国各领域全面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有关量和单位的国家标准有:GB3100-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2.4-1993《热学的量和单位》等。

国际单位制经1960年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正式通过,其国际符号为“SI”。国际单位制共有七个基本单位,将经常用到的SI基本单位列于下表。

经常用到的有关国际单位制的导出单位列于下表。

部分Sl导出单位.

4、能源的有关概念

能源是指可以直接或通过转换为人类生产与生活提供能量和动力的物质资源,或指人类取得能量的来源,包括已开采出来可供使用的能量资源和经过加工或转换成人们所需要电能、热能、机械能等的能量的来源。如指已开来出来的原油、煤以及经加工出来的汽油、煤气等。

能量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可能为人类利用来获取能量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化石资源(煤、石油、天然气等〉、原子核能。

5、能源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基准,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A、按形成条件分类

按形成条件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1)一次能源

一次能源指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核燃料,以及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2)二次能源

二次能源也称“次级能源”或“人工能源”,是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和形式的能源,包括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氢能等。一次能源无论经过几次转换所得到的另一种能源,都被称作二次能源。在生产过程中的余压、余热,如锅炉烟道排放的高温烟气,反应装置排放的可燃废气、废蒸汽、废热水、密闭反应器向外排放的有压流体等等,也属于二次能源。

B、按使用性能分类

(1)燃料能源

原料是指燃烧时能产生热能和光能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并主要以热能形式提供能量的能源即为燃料能源。燃料能源既可按来源分为矿物燃料(如煤、油、气等)、生物燃料(如藻类、木料、沼气、各种有机废物等)以及核燃料(如铀、钍等),也可按形态分为固体燃料(如煤、木料、铀等)〉、液体燃料(主要是石油及其产品,常用的还有甲醇、水煤浆和煤炭液化燃料等)以及气体燃料(如天然气、氢气及煤炭气化制得的煤气等)。

(2)非燃料能源

不作为燃料使用,直接产生能量提供人类使用的能源,如水能、风能、潮沙能、海洋能、激光能等。其中多数包含机械能,有的也包含着热能、光能、电能。

C、按被利用状况分类

(1)常规能源

常规能源又称为传统能源,是指在现有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已经大规模生产和广泛使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和核裂变能。常规能源是人类目前利用的主要能源,在讨论能源问题时,主要也是指的这些能源。

(2)新能源

新能源指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地开发利用的能源,是正在开发利用但尚未普遍使用的能源。

现在世界上重点开发的新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大多是天然的和可以再生的,是未来世界持久能源系统的基础。

D、按资源形态分类

(1)载体能源

载体能源指提供能量的含能物质,如各种燃料、蒸汽等可以直接储存和运输的物质。煤、石油、天然气是目前使用最广的载体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氢和微波会成为重要的载体能源。

(2)过程能源

过程能源指提供能量的物质运动,如水流、风力、潮沙、波浪等。过程能源存在于物质的运动过程中,一般很难储存和运输。

E、接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

(1)清洁能源

清洁能源是指在开发使用过程中,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程度很小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海洋能以及天然气、氢等气体燃料等。用太阳能直接分解水制氧和核聚变能利用的研究如果成功,则太阳的能量和地球上的水都可成为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清洁能源。

(2)非清洁能源

非清洁能源是指在开发使用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较大的能源,如煤、石油等;随着世界环保呼声的逐渐高涨,非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将逐步受到限制。

6、能源的计量

1.能源的实物量单位

能源的实物量单位是指对能源实物量计量时所采用的单位。

由于各种能源的形态不一,对能源实物量进行计量时,往往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例如,对固体能源采用质量单位,气体能源采用体积单位。而对同一种能源,各个国家和地区所用的计量单位也不一致。如,我国以及东欧各国对原油计量采用的单位为吨,西方各国采用桶为计量单位。再如,对成品油,我国采用公升为计量单位,西方各国采用加仑。关于能源实物量计量单位及其相互换算可查阅有关手册和标准。

能源计量培训讲义

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讲人:杨伟忠

培训内容: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常见问题解答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表》释义

◇企业应提交软件资料

◇工作程序

一、《通则》常见问题解答

1、《通则》是强制性标准

它代替了1997年发布的推荐性标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

按照《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通则》中有五条强制性条款

分别是:

□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3.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4.3.4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4.3.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4.3.8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3、进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和公司、车间(分公司)、装置(工段、工序、流水线)之间关系

4、能源种类

▽一次能源:直接从自然界获取,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

主要有: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太阳能、风能等。

▽二次能源: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

主要有:煤气、汽油、柴油、煤油、重油、焦碳、电力、蒸气、热水等。

▽载能工质: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介质是能量的载体。常用的主要有水蒸气。

5、如何核定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是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是用能单位的次级单位(如某车间)

▽用能单位设定的内部能源核算单位(有企业自主决定)

▽用能量大于等于《通则》表一规定的限定值

凡属于列入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部门,应形成书面文件。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核定表

6、如何核定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满足条件有:

▽单台用能设备的用能量大于等于《通则》表二规定的限定值

▽用能单元(几台用能设备,如装置、系统、工序、工段、流水线、锅炉房、泵房)的用能量大于等于《通则》表二规定的限定值

凡属于列入主要用能设备的,应形成书面文件。

主要用能设备核定表

7、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分类计量:水由水表计量,电力由电表计量,重油由流量计或地秤计量。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各用能单位应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能源分级分项考核要求

分级考核: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

分项考核:外购(供)能源、自产能源。

7、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本要求主要是对国家和省市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提出的,对非重点用能单位可按照自身的需要选配。

常用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包括温度计、烟气分析仪、电导仪、酸度计、超声波流量计等。

8、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配备率公式Rp=Ns/N1×100%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实配数

N1-应配数(理论需要量)

实配数:根据实际安装的数量统计

需注意三点:

▽准确度等级低于《通则》规定的准确度要求的

▽已确定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未投入使用的

上述三种情况都不能计算入实配数。

8、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应配数:根据本单位使用的能源种类、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划分和确定数,按照能源进入本单位后的流向,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需求分析表或能源计量网络图方式统计出应配数。

8、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某企业天然气能源计量网络图:

8、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计算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注意要点:

▽对进出用能单位这一级,如某类能源的计量数据是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认为已配备了该类能源的计量器具。

▽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这一级,如配备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与《通则》中表四不一致,应以文件形式作规定。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如使用多种能源,只要求对消耗量大于《通则》中表一和表二限定值的能源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8、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天然气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进出用能单位:Rp=1/1×100%=100%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Rp=3/3×100%=100%

符合表三规定

二、《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表》释义

1、*领导重视

●主管领导应了解“节能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及《通则》中强制性条款“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

●制订有关能源计量工作计划

●有无实施情况记录

2、组织落实

●能源计量工作归口到部门

●能源计量管理覆盖全公司(三个层次)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2、组织落实

三级管理人员网络图

3、计量管理制度 至少包含5项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职责

●能源计量器具溯源和周期检定制度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制度 ●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制度 并有相关实施记录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器具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的购置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计量器具申购表(见表一),经专职计量管理员审核后,由物流部门进行采购。

?新购能源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开箱清点验收,建立卡片,按规定编号,保管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

?严格执行不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和超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能源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在操作前首先检查仪器设备各部位,认为无问题时再接通电源;

?在操作过程中应谨慎小心,轻拿轻放;在使用中发现仪器有故障、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解决;操作完后应切断电源,并做好仪器设备清洁工作;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定期通电去潮,防止霉变。 ?

各种能源计量器具必须由使用人定期进行保养,经常保持清洁。注意防尘、防潮、防撞,存放在安全位置,计量器具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职责 1总经理

1.1负责审批本公司能源计量仪器设备的采购、更新方案,批准用于计量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1.2负责审批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3审查批准质量保证部制订的能源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对本公司重大能源计量工作进行决策。 1.4决定能源计量机构及专职计量人员任免事项。 2质量保证部

2.1质量保证部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直接负责各部门的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的计量管理体系,制订公司年度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保证本公司能源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2.2负责审批由专职计量管理员制定的计划。

2.3执行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执行本公司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将执行情况报告总经理,并负责对各项制度的有效性提出和实施改进。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职责 3专职计量管理员

3.1在质量保证部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如下计划并安排实施。 a)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报、统计、备案计划; b)能源计量器具编号立卡工作;

c)能源计量器具ABC 分类管理工作;

d)能源计量器具维护、保养、检修、溯源计划; e)负责审核计量仪器设备的更新与添置计划; f)计量检测仪器的周期检定计划

3.2负责本公司能源计量器具的送检,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完好,量值准确,为生

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计量数据。

3.3指导各基层计量管理员以及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的计量管理工作。

3.4在质量保证部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建立和保管能源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职责

4计量器具使用人员

4.1 严格按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4.2在使用前,应检查和确认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与被测对象的适应能力。发现技术状态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逐级报告。

4.3 保管好各自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做好日常使用前、后的保养维护工作。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器具溯源和周期检定制度

a)本公司自己不开展检定传递或溯源工作,这些工作一般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b) 对于目前尚不能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由本公司自行制订校准规范进行检测。

c) 本公司的所有计量器具均由专职计量管理员负责规定检定或溯源周期:

d) 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周期执行;

e)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计量器具的使用频率,生产工艺的要求,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周期,但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

f) 由专职计量管理员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合理编制年度周期检定计划。

g) 周期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入库、领用和投入生产现场使用。

h) 周期检定不合格的或发现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制度

a)本公司的能源计量数据由统计员负责定时采集。

b)数据采集时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记录表式。

c)数据采集时,要按照规定路线采集每种能源计量器具的数据。

d)记录数据要字迹清楚,用钢笔或墨水笔书写,不能涂改。确实在现场发现书写错误的,应以“杠改法”改正。

某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示例

●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制度

a)采集来的能源计量数据由统计员进行审查、计算、汇总。

b) 统计员应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定期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c) 统计对采集来的数据在汇总时,发现异常变动或差值过大,应及时汇报,分析原因。

*4、核定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提供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核定表

*5、核定主要用能设备

提供主要用能设备核定表

*6.1.1、输入输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应按照能源种类分别核算配备率

▼理论需要量和实际配备量有依据

▼配备率达到100%

*6.1.1、输入输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输入用能单位能源一览表

*6.1.1、输入输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输出用能单位能源一览表

*6.1.1、输入输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二点说明:

▽进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由于长期形成的惯例,有些是只依据供能方的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因此,对以下二种情况,可以认为是已配备。

i. 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正计量机构出具能源计量数据,作为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

ii. 以供能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用能单位没有再配监督用的计量器具,但采取了监督管理措施,如要求供能方提供计量器具已进行过强制检定的有效证明,规定了允许量差并以内部管理用的各个分表数据之和与供能方提供的数据比较,对比较之差值大于规定的允许量差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6.1.1、输入输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计量器具有以下情况不能列入已配备数:

i. 未安装使用

ii. 准确度等级低于《通则》表4的要求

iii. 计量器具未检定(校准)或检定不合格

iv. 计量器具损坏

*6.1.2、准确度等级符合《通则》规定

▼提供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证书上给出的准确度等级符合规定

*6.2.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应按照能源种类分别核算配备率

▼理论需要量和实际配备量有依据

▼配备率符合《通则》规定

6.2.2、准确度等级符合《通则》规定

▼提供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证书上给出的准确度等级符合规定

▼证书上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如低于《通则》规定的,需有本单位的审批记录

*6.3.1、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应按照能源种类分别核算配备率

▼理论需要量和实际配备量有依据

▼配备率符合《通则》规定

6.3.2、准确度等级符合《通则》规定

▼提供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证书上给出的准确度等级符合规定

▼证书上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如低于《通则》规定的,需有本单位的审批记录

*7、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提供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能源计量器具总台帐

▼能源计量器具合格证标识

说明:

依法检定:指由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检定。

8、统计报表对能源计量的溯源性

▼采集记录应有规范的表格式样

▼统计数据的产生过程有明确规定

▼抽查一个统计数据(如一个月用电量),进行溯源性检查

检查结果的处理:

1、带“*”条款(1、4、5、6.1.1、6.1.

2、6.2.1、6.3.1、7)不合格,

(1)按检查机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向检查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检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不合格的严重程度、整改情况的符合性和印证材料的完整性)决定是否再次到现场核查。

(2)再次检查仍不合格,按《节能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罚

2、带“*”条款虽达到合格分,但还有不足,按检查机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向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不再到现场检查。

3、第2、3、条款不合格,要求整改并向检查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第7条款不合格,检查机构应向统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企业提供软件资料

1、能源计量网络图或统计分析表

2、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台帐)[包括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组织机构图

4、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核定表

5、主要用能设备核定表

6、输入输出用能单位一览表

7、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表

三、企业提供软件资料

8、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职责

●能源计量器具溯源和周期检定制度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制度

●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制度

三、企业提供软件资料

9、能源计量器具档案[仪器说明书、连续2个周期检定证书/校准报告、使用和维修记录、报废记录]

10、量值传递/溯源图

11、能源计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12、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13、能源统计报表

14、能源计量数据原始采集记录

四、工作程序

1、确定输入输出用能单位的能源种类

2、核定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3、核定主要用能设备

4、画出能源计量网络图

5、编制和整理软件资料

6、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7、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表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3、进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和公司、车间(分公司)、装置(工段、工序、流水线)之间关系

公司

车间(分公司)进出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

装置(工段、工序、流水线)

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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