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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

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
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

旅游学院

-------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

1206050103

任课老师:党玉侠

------------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

------------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

------------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

约,一切有民事自主权利的民事法人与个人都应当有权举办会展。大家都有权利并不等于大家都能行使权利,有权利的理解在于防止国家机关越权限制合法的主体办展览,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建立会展申报备案制度,将相关条件法制化,任何主体只要符合会展法规的规定,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就能办展。会展主管部门只能对形式上的要件依法作出判断,不能对会展的实质效果或者实体问题作出判断。

会展应当由承办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因此,办展者不能?锁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办展方扯着虎皮作大旗,以不正当的方式吸引参展者参展、观展者观展,参展商、观展者花费很大的成本来到展会现场,看到的却是“门可罗雀”的效果,大有受骗上当之感。其原因就在于办展者利用优势地位?锁了展会的真实进展信息。另外有一个附带问题,就是会展著作权保护问题,会展策划的知识产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归于创意发起人、主办者或承办单位。

由于展会具有独创性与临时性,展会失败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一个通用的标准,以便操作。

首先,会展承办者应当将会展信息发布在特定的媒体、网站,并且保证实时更新;

会展法规之完善是会展权利保护的前提。完善会展法规必须弄清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会展行为与会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以上关系确立会展立法的层级、会展的主管部门、会展的备案监控程序、会展纠纷处理机制,才能真正有所成就。

从会展的主要主体来看,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主办会展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自然人,并且应当预先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行业协会、国家机关不能再干预市场运作,主办展会,但可以作为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助会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展有可能是物质产品,也有可能是精神产品,许多产品具有可模仿性,因此,会展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会展组织工作本身也是一项智力作品,也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至于一些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更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加强保护。

会展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贸流通,推销自身产品,因此,会展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商务部而不是工商局,会展应当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信息交流场所,力求会展信息易读、易解、易得;会展场馆与会展商资源应当整合成会展业协会,专门自营或者代理企业组织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办展的,先向当地会展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方案报协会与商务部门备案;要求招标的,会展业协会负责将会展方案发送到拥有会展场馆与会展专业代理资质的企业,公平招标;提供会展场所的企业是会展代理商,代理秩序维护、场所看管、产权信息登记等工作,收取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并就所代理的领域承担法律责任;允许政府场馆在保证正常办公以后进入市场化运作,由当地会展业协会统筹安排参展。

明确以上几点以后,我以西安国际汽车展为例,其发布的信息不仅有固定的场所,而且有固定的格式和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具体内容将做如下调整:

西安国际汽车展

批准单位:西安市会展协会

主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交易会及展览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馆

协办单位:西安市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西安市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西安汽车工业(集团)分公司

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支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参展规模:参展台位××个,预计参展商××家,确认到位参展商××家

显然,通过如此安排,有力地保证了会展各方的权益,既调动了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多个积极性,化解了会展风险,而且使得会展信息易得易解。但依照以上格式发布信息,必须扭转几个观念:

一是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协助。我国有句话叫“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在会展业中的作用非常突出。

展览业期望什么样的法规面对频繁办展、侵犯知识产权和骗展现象,业界呼唤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相互促进,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如果说,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那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国营、民营、外资)竞渡、波诡云谲的航程。勿庸讳言,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如相同(近)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展览质量低劣

甚至骗展滋事等等。于是,业界在忧心忡忡,继而议论纷纷之后,不约而同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以期展览市场能“玉宇澄清万里埃”。

根据WTO的行业分类,展览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而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第四章就是专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另外,鉴于参展商的异地或跨境参展,展览主办方的异地或跨境举办展览,为了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统一、规范的全国性市场,这部期待中的法(规)应该定位于《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或者是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对外贸易法》或者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对外贸易法》先进、科学的立法理念仅从这部法律的名称就能体现出来。它的名称不是什么“对外贸易审批法”,也不是什么“对外贸易管理法”,就是“对外贸易法”,其蕴涵的核心立法理念就是:法律是为了保障权利,尽管《对外贸易法》中也有不少涉及管理甚至审批的内容。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命名中也有反映。当年在制定“商标法”时,曾有一种意见力争将其命名为“商标管理法”,但终究因有悖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而被摒弃。反观现行涉及展览的林林总总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冠以“管理”或“审批”的字样。如果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和出台有其历史的原因;那么,在已跨入二十一世纪并融入全球市场经济潮流中的中国,当业界普遍希望制定一部展览法(规)的今天,有良法在先,我们何不“见贤思齐”呢?值得称道的是,2004年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

上终于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个人也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并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连普通的经营贸易活动也深受“涉外无小事”思维的束缚,谈“外”色变,对外贸易笼罩着神秘的帷幕。中国加入WTO之后的第三年,WTO的规则终于挑落了笼罩在对外贸易上的神秘帷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国际展览又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同时应受《对外贸易法》的规制。《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然而,根据现行的展览审批制度,展览实务中完全有可能会出现极为尴尬的情形:展览主办方签定的展览合同因未经批准不得履行,另一方以违约为由起诉展览主办方,而法院如果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判决合同有效,主办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则主办方将进退维谷。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按学理上的通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从以上引述的诸多法律条文来看,法人从其依法成立时既赋予了主体资格,同时又获得了行为资格,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具体到某一个“展览公司”,其名称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就向主管行政机关表明该公司就是为了举

办展览而设立;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而该展览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赫然列明:主办展览。那么,当该展览公司已具备了上述“两个能力”,准备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在中国境内独立举办一个国际性展览时是否必需另外单独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呢?如果确属必须,又应根据哪一位阶的法规呢?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来看,展览活动能“有幸”勉强“跻身”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大概也就是第一项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又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展览秩序主要涉及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应切合展览会周期短、时间紧的特点制定出展览期间知识产权的应急临时性救济措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初联合颁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在这方面跨出了可喜的一步,可资制定展览法(规)时借鉴。在反垄断方面,《对外贸易法》虽有提及,但语焉不详。展览法(规)中应当界定、禁止并惩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严重破坏展览业秩序的行为。

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分析

旅游学院 会 展 法 律 法 规 -------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 1206050103 任课老师:党玉侠

------------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 ------------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 ------------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

会展承办代理合同-标准

会议承办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代理甲方之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举办的会议安排交由乙方代理。 会议地点是。 会议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提供如下会务服务: 1、会议场地联络及预订; 2、会议资料设计、制作、加工; 3、会场环境布置; 4、会议现场服务; 5、会议用餐安排; 6、会议住宿安排; 7、会议参会人员邀请; 8、会议媒体宣传。 ■费用明细:

三、变更及核算原则 1、甲方确认: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否则甲方不存在撤销或变更本协议理由-如果撤销或变更,乙方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撤销或变更给乙方造成的预期损失: (1)战争或政治事件; (2)甲方进入破产程序; (3)甲方实体进入重组变更程序; (4)因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5)由于政策或法律变化导致会议不可能举行。 2、甲方如在预定的期间内变更参展时间,但变更通知必须于预定期限前天抵达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以电邮方式回执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确认文件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就参展时间的变更达成一致,双方间的协议除参展日期外,其余不作变更。 3、乙方服务的变更除非发生如下情形,否则乙方无权变更服务: (1)乙方签约的下游服务商出现法律规定的破产、停业或者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服务中止事件,同时乙方更换的下游服务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 (2)展会地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包括急性传染病); (3)展会地点出现重大政治事件(包括政府征用会议场所) 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乙方要求变更服务,将赔偿甲方由于服务变更而导致的预期损失。出现本条款所列事项时,乙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在甲方收到通知后作出变更预案供甲方选择--乙方保证变更的服务应当不低于原来协议水准。 4、基于友好合作的精神,所有变更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同时双方约定: (1)甲方变更或取消参展应当在协议生效后展会正式举办前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除乙方已经支付的成本外,乙方放弃预定收益的索赔;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 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 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 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 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 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 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 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 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 制过渡。 2.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 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 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且大都以办法、通 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 ,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3.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 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会展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的产品进行展览展示 事宜,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会展服务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相关的会展服务工作,为甲方实现良好的招商销售,健康 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展览展示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 __元,(大写: _ ______元整)。 2. 付款期限: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 元,大写:,服务结束后,付清剩余元,大写:。 (2)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应系统地对展览平台进行定位,对全场营销方案进行整体策划,有序组织 会展服务工作。 2、乙方应统一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展览平台的形象和知名度。 3、乙方应维护正常的环境秩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进行展览展示,坚决打击假冒 伪劣、信息欺诈等违规行为,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予以更正或改进。 甲方责任: 1、甲方及甲方参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要求;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知晓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4、甲方展示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协议中约定的原厂生产的品牌产品。

第四条协议的终止、解除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告终止: (1)本协议期有效期满; (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双方之间的协议于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起即行解除: (1)甲方展览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超过30天;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展览展示; (3)甲方自行中途撤展; (4)甲方参展工作人员在展览展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索拖欠款。 2、在乙方提供服务或被搭建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人员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受到侵害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含甲方向甲方客户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及受损害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商议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 第八条协议生效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世界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制定了与本国会展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期保障本国会展业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展法律体系。而反观我国对于会展业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处以初级阶段,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会展业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散乱;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关键法律衔接困难。从微观方面上讲,我国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国外展审批严格;产权不清;行业协会未形成体系;会展保险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会展业法律规制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关于会展业发展的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会展法来规制我国会展业的运行,其指导原则应为遵循市场运作为前提,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行业协会管理为主导。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于会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应当统一立法,建立统一会展机构管理下的行业协会体系,明晰展馆的产权,完善会展保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会展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但与国外会展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会展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会展场馆规模不大且布局不合理、缺乏品牌展会等问题。因此,要努力开创中国会展业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中国会展业健康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打造会展品牌,进一步增强我国会展业的竞争能力。 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编号:________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15 页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一) 甲方:________会展主办公司 乙方:________会展服务公司 就_____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此会展服务合同,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此次活动所需提供会展服务项目的时间及会展费 1、设备清单及费用明细详见:附件《_____会展服务公司报价单》 2、甲方会场布置使用时间为___日。 3、金额总计(含税):人民币______小写:______¥元。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设备安装地点及配合乙方顺利进入场地并顺利展开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乙方进入的工作场地的出入相关证件,工作时间的安排等)。 (2)提供所需制作的电子文件确认。 (3)保证会展合同款项按时支付。 第 2 页共 15 页

2、乙方责任: (1)___年__月__日__时进入现场布置,下午___时之前完成布置。现场实际效果与效果图要基本一致。 (2)负责所签定合同项目按时完成并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3)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等相关工作。 (4)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本次活动,不出现因技术问题带来的意外情况。 (5)不破坏损坏会场硬件设施、设备。 (6)负责布置会场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各自责任同时,全力配合对方工作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完成。 (2)甲乙双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变动信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变动提供详细信息及建议可行性解决方案。 (3)由于政治,军事,经济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免除责任;但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 第 3 页共 15 页

浅谈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前景

浅谈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前景 班级:A14旅游2 学号:140807113 姓名:郑小丽 [摘要]现阶段我国会展产业呈高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我国会展业起步较晚,较欧美发达国家相对落后,因此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制约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因素,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提升我国会展业发展水平,推动会展行业走向成熟。 关键字:会展业发展现状 一、会展业的概念: 会展是指会议、展览(Exhibition,Trade Show,Exposition,Trade Fair 或Trade Events等)、大型活动等集体性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其概念内涵是指在一定地域空间,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销活动、大中小型会议、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特定主题的会展是指围绕特定主题集合多人在特定时空的集聚交流活动。狭义的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的会展是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和各类产业/行业相关展览的统称。 二、我国会展业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我国会展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此期间,会展数量不断增加、展览面积迅速增大、会展组织能力大大增强、场馆经营能力得到提升、会展公司数量在增加、实力在加强、具有竞争力的会展品牌和成功申办会展的城市越来越多。会展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建设、提升公众生活质量、改善公民居住环境、增加就业机会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这期间,我国会展业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发展混乱无序、产业化程度较低,产业综合竞争力薄弱,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会展场馆规模偏小、配套服务水平偏低、品牌展会偏少、专业人才素质偏低。未来几年是我国会展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必须把握机遇,尽快找出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保证我国会展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制约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因素: (一)会展组织管理模式落后 1、行业协会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的主要载体,好的行业协会能够规范市场机制,对本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能够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

【精品】会展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1章 会展法律概述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1章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1 会展概述 “朝阳产业” 1.1.1 会展的起源与发展 1)国际会展发展的历程 (1)萌芽期——集市大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至19世纪中叶) 欧洲是世界上公认的会展业发源地。 公认最早的国际集会交易会是公元629年在法国巴黎近郊的圣丹尼斯举办的交易会。 (2)发展期——博览会大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40年代) 1851年第一届伦敦世界博览会(“万国工业大展览会”) 1928年11月22日,巴黎成立国际展览局(BIE),形成《国际展览公约》,最初31个国家,截至2002年底已有89个成员国。 (3)成熟期——会展旅游阶段(20世纪中叶至今) 二战后,会展经济的热浪(每年定期举行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有4000多个,国际会议40万个) 会展业在各国受到重视 2)我国会展旅游发展的历程 (1)尝试阶段(1851—1926年) ①出国参加世博会 1851年,中国商人徐荣村以私人身份参加首届世博会 1873年,英国人包腊代表中国参加了维也纳博览会 1876年,中国政府第一次派代表以国家身份参加费城博览会 1915年,参加巴拿马博览会 ②国内办初期展览会 1926年6月—11月,南京,晚清中国第一次全国博览会(南洋劝业会) 1929年,杭州,西湖博览会 (2)起步阶段(1949—20世纪90年代) ①1951新中国参加莱比锡春季博览会。 1953年第一次接待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业展览会 198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诺克斯威尔世博会 ②起步阶段的快速发展 1978年,中国贸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十二国农业机械展览会” 这一时期总体水平较低 (3)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 新世纪,各地会展业纷纷出现 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会展产业带初步形成。西部大开发西南会展业产业带正在形成。中部崛起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

会展政策与法规试题

会展政策与法规考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3分) 1. 合同订立的程序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 免责事由包括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 。 3.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4.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____________ 。 5. 对会展业本身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为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 。 6. 专利的客体是____________ 。 7.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______年。 8.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____________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7分) 1. 《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 A.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 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是()。 A. 侵害行为 B.违约行为 C. 过错 D.过失 3. 商标权的核心是()。 A.禁止权 B.使用许可权 C.转让权 D. 专用权 4.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年。 A.10 B.20 C.30 D.50 5. 某公司在2002年1月1日注册商标F,有效期为3年。该商标F的宽展期为()。 A.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B.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C.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D.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6. 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 A.安全保障权 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7.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中消费者权 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属于消费者行使()。 A.求偿权 B. 求教获知权 C. 受尊重权 D. 监督批评权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选对得2分,少选得1分,多选或选错不得分,共20分) 1.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1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A. 未经批准,出国办展的 B.涂改、倒卖批件或多次转让批件的 C. 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D.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的 E.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的 2. 下列属于导致合同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原因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会展业管理模式

会展业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内容摘要:政府对会展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扶持,是会展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根据政府对会展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将会展业管理模式分为三种:政府支撑型模式、政府市场结合型模式和市场主导型模式。并结合实例,对三种会展业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会展业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会展业管理模式政府支撑型政府市场结合型市场主导型 会展业是会议业与展览业的总称。从产业角度看,会展业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是第三产业中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会展业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综观会展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其会展业管理模式不仅各具特色,而且有可供我国发展会展业参考和借鉴的成功经验。 会展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发达和完善,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该国政府对会展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可以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展业管理模式分为政府支撑型模式、政府市场结合型模式以及市场主导型模式。 政府支撑型模式 德国是世界展览业强国,其会展业的突出特点是专业性、国际性展会数量多、规模大、效益好。德国是政府支撑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政府在当地会展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鼎立支持 德国地方政府将会展业作为所辖区域的支柱产业,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规划时,首先考虑会展业发展的需要,积极调配资源,优先扶持会展业发展,形成会展产业链。以汉诺威为例,汉诺威是德国下萨克森州首府,也是北德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曾承办过两届世界博览会,拥有全球最大的展览中心—汉诺威博览中心。世界十大展览会有五个在汉诺威举办,而全球排名第一的展览公司—汉诺威展览公司也在该市。汉诺威会展业发达的原动力来自于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该市几个大的展览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如汉诺威展览公司的两大股东下萨克森州政府和汉诺威市政府就分别持有其49.8%的股权。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汉诺威展览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也带动了整个城市会展业的蓬勃发展。 德国地方政府对展馆及其配套设施和交通建设均予大力支持,几乎所有的展览中心都拥有先进的设施,为举办高水准展会打下良好的基石。为办好每个展览,政府会出面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举全城之力保证展会顺利举办,如交通管理部门增派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现场疏导、保证道路畅通;公交部门增加车次、临时开辟从市中心各主要路段到展览馆的公交线路;机场大巴不停穿梭于机场和场馆之间,以方便参展商、观众参加展会;场馆配套设施便利、齐全,场馆内常设有邮局、银行、通讯、宾馆等服务设施。展会期间整个城市犹如一个巨大的场馆。 (二)协会作用显著

{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1、关于对设计的保护 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2、关于对专利的保护 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

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的和深入的探讨。 3、关于对会展品牌的保护 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会展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独有的资源与无形资产,也就是“核心竞争力”。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竞争力会引领企业的长足发展。由于目前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会、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从长远考虑,也应开发我国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至于个别组展商冒用他人旗号进行招展或者直接发生携款潜逃的骗展事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有些更涉嫌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如何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上体现,这些也是需要予以分辨清楚的。 三、行政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 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与会展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都是为行政机关执行有关法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多为程序性的条款。还有一类是对一些新型

会展展位销售合同完整版_1

会展展位销售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展展位销售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进一步维护_____会参展秩序,维护企业及大会组织者双方的共同权益,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签订此次销售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展位确认 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_____所述,经双方共同确认购买甲方展位位置,现予书面确认:甲方参展展位面积为:室内净场地_____平方米,原价:_____,

会展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编号:HTZY-P11-R06 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会展政策与法规》 教 学 大 纲 二O一三年九月编制

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大纲审批表

《课程名称》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1、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课程学分:3学分; 学时数:48学时; 适用专业:会展策划与管理 开课系部:经济管理系 2、课程教学目的及课程任务 该课程是高职高专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必修课。本课程结合会展管理的实践需要,既介绍与会展业联系紧密的通用性法律法规,又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了会展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其内容从会展业的发展、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入手,从3个层面具体剖析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以及会展市场运行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课程说明 《会展政策与法规》介绍了与会展业相关的通用性法律法规,又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了会展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其内容从会展业的发展、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人手,从3个层面具体剖析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以及会展市场运行与管理的法律制度。本书有理论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可作为高职高专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和旅游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教材,也可作为各类会展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用书。 三、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教材包括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会展保险法律制度、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等十一章内容。要求学生能从概念知识到实践运用、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所收获。 第一课题 一、教学要求:了解会展的起源及发展;掌握会展的概念、类别和功能;分析会展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管理体制;阐述我国会展业存在的问题、立法状况及法律体系。

会展法规模拟试题与答案

会展法规模拟试题与答案

《会展政策与法规》模拟试题与答案 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要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要约发生效力( D) A、要约被撤回 B、要约被拒绝 C、要约被依法撤回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的变更 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将汽车交付甲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品而予以查封。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 B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指的是( C )抗辩权。 A、同时履行B、后履行C、先履行D、不安 4、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 D ) A、应返还定金 B、定金应收归国有 C、定金不返还 D、应双倍返还定金 5.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基础是(D) A. 注册资本B.法定公益金 C.法定公积金D.公司的资产 6.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出资形式为(B) A.专利技术B.劳务 C.非专利技术D.货币 7.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为(B) A.利润B.资本公积金 C.盈余公积金D.法定公益金 8.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B)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C.监事会指定 D.工会指定 9.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对外的代表机关是 (A) A.清算组B.债权人大会 C. 董事长D.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10.我国公司的设立原则为(D) A.特许主义 B.核准主义 C.准则主义 D.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 二、多项选择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BCD )。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一、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文化会展业,发展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五)广告和会展: 坚持国际、国内会展并重,吸引国内外会展商在京举办会展,吸引国际著名会展商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办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展览。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建立健全会展服务体系。到2010年,文化会展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经全球展览协会认证的名牌展览达到15个以上。 《支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做好沟通协调,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各类来华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二)加强沟通,明确海关监管要求和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支持新国际展览中心等展览场所尽快投入使用。

(三)为国际展会经营者、展览场所经营者、物流企业等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加强参展商品通关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四)发挥展品监管仓库作用,对大型国际性展会实行驻会监管,减少参展企业运作成本。 (五)积极支持发展常设展示厅,并作为大型展览会的有效补充,形成北京地区展览行业的点、面结合;通过展览会与保税物流功能的衔接,拓展展览会业务功能。 《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有关会展的相关法律条例

有关会展的法律法规 1、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3、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4、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5、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6、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7、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 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10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订) 11、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3、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举办经贸活动管理办法 14、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1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6、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18、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管理办法 19、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20、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21、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22、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23、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24、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25、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暂行规定 26、日本《关于促进进口及便于对内投资事业的临时措施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28、《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 29、宁波《关于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 30、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1、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会展服务协议

会展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人员指定 为便于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人员(甲方指定:______;乙方指定:______)为本合同项目中各自的联系人,处理各自在本合同下的事宜,包括进行协商,向对方作出同意、确认或认可的意思表示等,但本合同已指定其他特定人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若指定人员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变动方通知前,有权拒绝变动方其他人员代为做出的意思表示; 为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经一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发至对方的传真件同样视为发出方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_________等服务工作(详情见附件)。 第三条、合同费用 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元(明细报价见附件),此总金额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合同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费用结算和支付

1、费用支付: 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款□汇票 首付,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实际站点的运营时间,乙方提前___天开具内容相符之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合规发票后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单站______%费用; 尾款,所有项目及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于甲方全年活动结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产生费用,经双方确认的对账单结算尾款。尾款款项确认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内容相符之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合规发票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2、所有结算按实际产生为准。 3、甲方开票资料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的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内容:□会展服务费□展览展示服务费□服务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向甲方汇报委托业务履行情况,有权监督乙方业务执行。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一、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就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就是, 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就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 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世界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制定了与本国会展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期保障本国会展业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展法律体系。而反观我国对于会展业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处以初级阶段,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会展业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散乱;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关键法律衔接困难。从微观方面上讲,我国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国外展审批严格;产权不清;行业协会未形成体系;会展保险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会展业法律规制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关于会展业发展的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就是应当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会展法来规制我国会展业的运行,其指导原则应为遵循市场运作为前提,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行业协会管理为主导。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于会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应当统一立法,建立统一会展机构管理下的行业协会体系,明晰展馆的产权,完善会展保险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会展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但与国外会展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会展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行业自律机制与自律规范、会展场馆规模不大且布局不合理、缺乏品牌展会等问题。因此,要努力开创中国会展业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引导中国会展业健康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打造会展品牌,进一步增强我国会展业的竞争能力。 3、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就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就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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