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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货运业认定管理方案

规模以上货运业认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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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货运业认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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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在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第二条为培育壮大汽车货运产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规范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顺序。

第三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规范可随产业发展不时调整。参照国家规范委员会公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现状予以确认,

第四条由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负责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请、职能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认定规范

第六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规范:

1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

2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3车辆应征吨位在100吨以上的

4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

5年货运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

6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平安生产、信息化、内部管理等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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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认定顺序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汽车货运企业均可向市物流办递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企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审核顺序:

相关部门须在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由市物流办将申请资料送相关部门确认。报市物流办;市物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予以公布。

未报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企业,第十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每两年重审一次。公告予以取消。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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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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