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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2011年(10次)

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

【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

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

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

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

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

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后历经10次调整,其调整如下:

第一次调整---1997年

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

【执行日期】:1997-1-1

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次调整---1999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7-29

【法律文号】:大政发(99)77号

【执行日期】:1999-6-1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1999]123号),我市从1999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50元调整为27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港新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00元调整为320元。

第三次调整---2000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5-13

【法律文号】:大政发[2000]50号

【执行日期】:2000-6-1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0]76号),我市从2000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20元调整为26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70元调整为31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20元调整为360元。

第四次调整--- 2002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12-12

【实施时间】:2002-01-0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1]30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80元;

二、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20元。

第五次调整--- 2004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辽政[2004]68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2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44O元。

第六次调整--- 2005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大政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50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5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为4.5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为5.5元。

第七次调整--- 2006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6]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5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50元。

第八次调整--- 2008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6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5元调整为7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4.5元调整为6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第九次调整--- 2010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第十次调整--- 2011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11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86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9元调整为11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

大连市社平工资调整

大连市社平工资调整 (一)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766元,月平均工资3231元。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047元,月平均工资为3171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0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93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693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231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939元/月。 1、“五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险、基本医疗险、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和住房公积金。 2、交费基数为当月标准上报工资或岗位平均工资,交费比例为: 单位: 养老19%、医疗8%、生育0.5%、失业2%、工伤0.5~2% 个人: 养老8%、医疗2%+24、失业1%。 3、必须缴这部分钱 从今年7月10日起大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200元 ( 2010-07-08 07:51:43)稿件来源:大连天健网 从今年7月10日起,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北三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同时,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7元调整为9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据了解,这次调整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 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拉动职工收入增长,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市委、市政府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是第九次调整。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二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

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辽宁省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 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对关键因素经济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 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 (1) 第二节大连市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指标分析 (3) 一、大连市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现状统计 (3) 二、全省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现状统计 (3) 三、大连市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占全省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比重统 计 (3) 四、大连市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大连市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大连市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同全省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分析 (7) 一、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大连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占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比重统计分析 (7)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 4 g) u% `( V: E% f1 z) a8 L& i' J x 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 G1 E+ m& q( t) x9 G . d8 C. c0 n0 M # i V1 e! m* S9 X" T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3 i5 y9 F& K7 X. f7 p g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1-1-8] 共阅[558]次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10号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 【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 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 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 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 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大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发布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发布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 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5/4/22 颁布日期: 2015/4/22 发文号: 大人社发[2015]82号 发表日期: 2015/5/12 主题词: 发表部门: 政策法规处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工资分配的 指导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双向选择效率,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将我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以下简称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 一、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软件,对全市不同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正常的3,238户企业、17.8万名劳动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得来的,基本反映了2014年以来我市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

资水平,既可作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包括高、中、低和平均4 个价位。其中,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10%位数的数据,中位数为排序中间的数据,如果排 序数据是偶数,中位数则为中间2个数的平均数,低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90%位数的数据,平均数为全部 样本数据的平均值。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运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标准。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可参考高位数;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可参考中位数或平均数;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可参考平均数或低位数。但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根据学历、职业技术等级、工龄及个人能力等情况进行参考。 四、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共涉及371个职业(工种),基本覆盖了我市通用的职业(工种)。同时,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继续编制了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常用的8个职业

上海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执行日期 标准(元/月) 备注 文件依据 1993.06.01 210 沪劳资发(1993)42号 1994.07.01 220 沪劳综发(1994)47号 1995.04.01 270 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 (两项按30元剔除) 沪劳综发(1995)22号 1996.04.01 300 沪民救(1996)第16号 1997.04.01 315 沪劳综发(1997)27号 1998.04.01 325 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沪劳综发(1998)22号 1999.04.01 370 沪劳保综发(1999)37号 1999.07.01 423 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沪劳保综发(1999)69号 2000.12.01 445 沪劳保综发(2000)55号 2001.07.01 490 沪劳保综发(2001)45号 2002.07.01 535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2003.07.01 570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2004.07.01 635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2005.07.01 690 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2006.09.01 750 沪劳保综发(2006)29号 2007.09.01 840 沪劳保综发(2007)31号 2008.04.01 960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2010.04.01 1120 不包括: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 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

2020各地新劳动法底薪的规定

2020各地新劳动法底薪的规定 日前,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7年)》,提出“十 二五”期间(2011-2015)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将达13%以上。 也即是说,2017年的最低工资至少是2011年的1.63倍,五年 增长63%。以此测算了四年后(即2017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结果是:到2017年,深圳的月最低工资将以2160元排在第一位。上海最低工资水平略低于深圳,为每月2086元。北京和天津也接近2000元。几乎所有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都在1000元以上。 上述的数字只是保守的估计。去年12月,多个省份、地区已经 宣布了上调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大多不止上调13%。比如,四川 省最低工资上调了23%,江西省和吉林则分别宣布上调21.5%和20% 以上,陕西上升16.27%。北京调整的幅度较小,仅8.6%,至1260元。 深圳已于2月1日起实施1500元每月的最低工资,全国最高。 2015年以来,全国至少已有23个地区上调了2017年最低工资 标准,今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其中, 上海、深圳两地最低工资水平超过2000元大关。值得注意的是,东 北三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两年多没有上调。 23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江西近日宣布将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贵州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江西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 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此外,浙江宣布将于1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 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大连市退休人员2019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大连市退休人员2019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 方案 大连市退休人员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4月12日讯:大连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辽宁大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从今年1月1日起,大连市连续第10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达到2100元,继续位居全省第一。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同时补发前3个月应增加的养老金,全市共有70.5万退休人员享受这一实惠。 从2005年至今,大连市已连续10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后,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涨10%,人均月养老金标准首次突破2000元,达到2100元。这对于全市70.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来说,无疑是好消息。然而,每个退休人员的情况都有所不同,除了宏观上的平均数值外,他们更想了解自己的养老金账户里到底能进多少钱?为此,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带我们一起细读养老金政策,明明白白算清这笔养老账。 今年的调整政策比往年多了一项利好,即增加了“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钱”。 本次调整办法规定,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调整办法和标准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K政策亮点缴费年限超过15年,超过部分每满一年月增1元。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K政策亮点符合特殊条件的,按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 作者:王现辉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18506163.html,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 法律咨询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2011年(10次) 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 【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 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 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 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 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 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后历经10次调整,其调整如下: 第一次调整---1997年 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 【执行日期】:1997-1-1 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

广东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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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 8]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并报市劳动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粤办函[1998]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 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8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9-04-27 10:23 全国2860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超过8小时为加班。8小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 四、休息日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 另外: 社保费目前的职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2%(20%),个人8%,各地比例不同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元 实行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 实行地区: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邯郸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5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8元 实行地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青龙、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标准5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3元 实行地区: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宽城、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最全最权威的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6-2012)

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6-2012)2012年 渝人社发〔2012〕7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均适用。 此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2011年 渝人社发〔2010〕2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

辽宁省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辽宁省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序言 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剖析和阐述。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主要行 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对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 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专题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 大化,是了解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 (1) 第二节大连市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指标分析 (3) 一、大连市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现状统计 (3) 二、全省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现状统计 (3) 三、大连市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占全省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比重统 计 (3) 四、大连市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大连市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大连市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同全省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分析 (7) 一、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占全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大连市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6-2018)统计分析 (8)

大连社保缴费标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 规定: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25%,个人15%。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减少缴费比例,大连市内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各在10%~15%之间,开发区单位18%、个人14%。 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6、公积金: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25%、个人15%执行。 参考资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18506163.html,/和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18506163.html,/

大连采暖补贴标准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201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1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资讯快递 ?2016-07-19 09:35 ?来源:天津本地宝 176 【导语】:2016年各地的工资,北京和天津也接近2000元。几乎所有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都在1000元以上。天津2016年平均工资是多少?和周边城市相比怎么样?天津本地宝整理了相关信息. 最低工资调整最新消息:截止至2016年5月26日,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民生#【今年已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最低省差920元】据新浪微博消息称,#截至5月26日,全国已有山东、上海、天津、江苏、辽宁、重庆、海南等7省份对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作了明确。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为全国最高,比位居第二位的天津高出240元,比排在最后的青海省高出920元。 详情: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下一轮全国最低工资调整将在两年至三年后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NO.1: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 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整体的状况是: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为全国最高,比位居第二位的天津高出240元,比位列第三位的广东省高出295元;青海的最低工 资标准为1270元,为全国最低。 原因: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拔得头筹,似与经济总量相关。翻看上海市2015年的GDP总量接近2.49万亿元,比同为直辖市的北京(2015年的GDP总量为2.29万亿元)高出0.2万亿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高出北京470元(北京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北京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可谓不小。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NO.2: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 天津上一轮最低工资标准是185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00元,天津新一轮最低工资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NO.3: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95元 广东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2030元,其次是广州1895元,其他城市如佛山1510、东莞1510、珠海1510、惠州1350、湛江1210、汕头1350、中山1510元;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排名最低:青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70元 青海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最低,为1270元,与最高的上海相差920元。查看2015年青海省的GDP总量为0.24万亿元,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似乎最低工资跟当地的经济增速也密切相关。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的省份还有山东、江苏、辽宁、重庆、海南4个省份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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