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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1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1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中华人民共国海事局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海船舶[2008]418号 2008年9月8日

第1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海事执法人员在从事船舶登记、签证及安全检查时查验船舶检验证书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船舶检验及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在登记、签证以及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船舶检验证书的核查。

1.3 一般规定

本指南中主管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2章证书分项核查

2.1 证书格式

2.1.1 船长大于等于20米的所有船舶,证书簿分为两部分: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一同使用方为有效。

2.1.1.1 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气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船舶技术资料在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格式为HZS。

2.1.1.2 船舶单页证书包括:

A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格式HHC

B海上客船适航证书格式HKC

C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格式HDW

D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格式HYW

E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格式HFS

F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格式HZZ

G海上船舶免除证书格式HMC

H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格式HFD

I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格式HSY

J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格式HSZ

K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HGS

L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格式HFC

M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格式HCK

N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格式HWS

O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P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上述单页证书前A-P的编号只为本指南中方便索引而采用。

2.1.1.3 单页证书适用范围

2.1.2 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格式为XHZS。如船舶需运输特殊种类的货物,或船舶航行的水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要求,还需签发相应的单页证书适用部分,如D、

G、H、I、J等。

2.2 船名

船检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一致。

2.3 船籍港核查

船检证书上的船籍港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一致。

2.4 船检登记号

2.4.1 船检登记号由12位字符组成,1-4位是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第5位是计算机纠错码;6-7位是执行建造检验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对于《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海船检[1999]488号)生效前已授予船检登记号的船舶,6-7位是完成登记号转换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8-12位是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2.4.2 计算机纠错码为船检登记号中的11位数字除以23所得余数按下述对应关系用23个大写字母(I、O、Z除外)做为船检登记号的纠错码。

2.4.3 各省级检验机构编码:

2.5 检验编号

检验编号分三部分,前四位是第一部分,为接受申请时的年份;第二部分为接受申请或签发证书机构的代号,中国船级社系统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地方船检用4位数码表示,前两位为省级船检机构编码(见2.4.3中表格),后两位为船检分支机构编码,由省级船检机构授予;第三部分为四位登记流水号,自每年1月1日起按接受申请的先后依序登记。

2.6 发证单位

发证单位应是通过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取得A类或B类资质证书,可从事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2.7 船长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船长是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两者的船长数值可能不同。

2.8 型深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计算型深是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两者相差甲板边板的厚度。

2.9 吃水、排水量

空载吃水:压载出港时,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满载吃水:夏季载重水线对应的吃水。

满载排水量:船舶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

空载排水量: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参考载货量是指对应夏季干舷时船舶的设计载货量。

2.10 航区划分

2.10.1 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10.2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2.10.3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2.10.4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目前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包括山东省胶州湾部分区域、浙江省舟山地区部分区域、浙江省温州沿海部分区域。

2.10.5 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11 结构形式

对于载重量5000t及以上的油船,货舱区域结构形式应为双壳结构。

2.12 适用规则

船检证书中适用法规应以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日期之前最近生效的法规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至少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凡涉及变更船舶种类的重大改建(如货船改油船,货船改客船等),一律按改建时的现行技术法规规范执行检验。船舶改建后,检验证书上的建造日期应填写原建造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改建日期。对老旧运输船舶,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2004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国内航行海船应根据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吨位进行丈量。

2.13 船检证书有效期

2.1

3.1 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浮船坞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工程船、起重船、拖船、驳船和顶推船-驳船组合体的检验适用于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证书有效期到期应进行换证检验。

达到老旧运输船龄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并且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特别定期检验应该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标准进行。

2.1

3.2 证书有效期也可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认为有效:

2.1

3.2.1 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1

3.2.2 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签发,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2.14 检验类型

对于营运中船舶,正常应进行以下检验:客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1次);浮船坞安全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船龄超过10年后进行,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高速船安全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年

度进行)、船体外部检查(每年1次)、换证检验;货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5年至少2次);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换证检验;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船底外部检验即坞内检验,高速船不能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货船适航证书或客船适航证书上签署。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安排与定期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期进行。

2.15 证书展期

如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也不能再次展期,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16 印章与签名

2.16.1 印章

船检证书应使用船检业务用章。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章使用蓝色印油,仅限于证书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

径为38mm,使用红色印油的船检业务用章。

2.16.2 签名

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主任验船师签名一项应有主任验船师打印的签名以及主任验船师亲笔签字。

主任验船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指定人员代其签字。

2.17 航行区域与季节期划分

2.17.1 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

热带:4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11月1日至4月15日。

2.17.2 汕头以南的中国沿海

热带:2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11月1日至2月15日。

2.18 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

甲板线系指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该线勘划在船中左右两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于干舷作相应地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字母高115mm,宽75mm。

载重线系船舶按照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载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上边缘为准。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货船载重线标志示意图(右舷)

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船舶载重线证书前应确认船舶配备了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装载手册》。

2.19 货物装运

2.19.1 国内航行装载散装谷物的海船,船上应备有船舶装载散装谷物的稳性计算资料及装运谷物批准书。无装运谷物批准书的船舶,在船长向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要求并取得其同意前不得装载谷物。

2.19.2 对谷物以外的其他散装货物,在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基本装载情况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

2.20 检验机构

2007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工的,海上航行乘客定额

100人以上客船、载重量1000吨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2007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上述船舶,现仍由已受理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国内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船、客滚船、客渡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

国内航行液化气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海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由中国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并颁发海上适拖证书。

第3章其他规定

3.1 在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中,输入单页证书格式码及发证地点下面的两个防伪码,可查询证书的真伪;也可通过证书纸编号查询该张证书纸使用去向。

3.2 对船检证书填写及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具体内容,可查阅《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

食品理化检验汇总

食品理化检验 加粗下划线的为老师上课要求掌握的,仅供参考 第一章绪论 1.食品理化检验的内容:食品的感官检查、食品营养成分的检查、保健食品的检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的检验、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检验、化学性食品中毒的快速鉴定、转基因食品的检验。 2.食品理化检验常用的方法:感官检查(视觉、嗅觉、味觉、听觉、触觉)、物理检测 比重:现称相对密度,是物质的质量与同体积同温度下的纯水质量的比值。我国规定标准温度是20℃。 1)比重瓶法:环境温度不能超过20 ℃ 2)比重计法①酒精比重计:测定酒中酒精的含量(V/V); ②乳稠度计:测定牛乳的比重 ③锤度计:测定蔗糖的浓度(注:比重计法测定结果不如比重瓶法准确) 3.薄层色普法;将适当细度的吸附剂作为固定相涂布在平板上形成薄层,把试样点在薄板上,然后用溶剂展开 4. 标准分析方法的制定 (一)分析方法的建立 1、检测条件的优化 2、校准曲线的绘制 3、样品前处理条件的优化 4、干扰试验 5、实际样品的测定 6、方法性能指标的评价 (二)标准分析方法的研制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 (4.5.6.7为ppt上补充内容) 4.极性大的被分离物,要选吸附能力小的吸附剂,但展开剂的极性应选大的。 5.死时间(tM ):不被固定相吸附或溶解的物质进入色谱柱时,从进样到出现峰极大值所需的时间称为死时间 6.保留时间tR 试样从进样开始到柱后出现峰极大点时所经历的时间,称为保留时间. 7.调整保留时间tR′:某组份的保留时间扣除死时间后称为该组份的调整保留时间,即: tR′= tR-tM

第二章食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和处理 8. 食品样品的采样原则:1)样品对总体应该有充分的代表性。2)采样过程中要设法保持原有食品的理化性质,防止待测成分的损失或污染。 9、食品样品的采集方法(具有相同属性的食品样品的采集):袋装样品按 (袋数 /2 )^ 1/2进行抽样,采用四分法缩分 四分法 1)固体颗粒或粉体混匀后采用三层(上、中、下)五点(周围四点和中心)法采样 2)液体或半流体混匀后采样 3)组成不均匀固体食品采样 采样量:1.5Kg, 供检验、复查、备查用 10.食品样品的保存原则:防止污染、防止腐败变质、稳定水分、固定待测成分 11.食品样品的保存应做到净、密、冷、快。 12.食品样品的前处理: 一、食品样品的常规处理:除去非食用部分、除去机械杂质、均匀化处理 二、食品样品的无机化处理 (一)湿法消化法(wet digeation) : 1)原理:在适量的食品样品中加入硝酸、高氯酸、硫酸等氧化性强酸,结合加热来破坏有机物,有时还要加入一些氧化剂(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或催化剂(如硫酸铜、硫酸汞、 二氧化硒等),以加速样品的氧化分解,完全破坏样品中的有机物,使待测的无机成分释放出来, 并形成各种不挥发的无机化合物。 2)注意事项:消化试剂应纯净,器皿及用具应不含待分析成分;加玻璃珠防止暴沸,注意 不要产生大量泡沫;补加酸或其他氧化剂时,应待消化液冷却后再沿内壁缓缓加入 3)优点→分解有机物的速度快,所需时间短,加热温度较干灰化法底,可以减少待测成分的挥发损失。缺点→消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试剂 用量较大,有时空白值较高。在消化初期,消化液反应剧烈产生大量的泡沫,可能溢出消化瓶, 消化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碳化,这些都易造成待测物的损失,所以需要细心操作。 (二)干灰化法(dry ashing) 1)原理:将样品放在坩埚中,在高温下灼烧使食品样品脱水,焦化,并在空气中氧的作用下,使有机物氧化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其他气体而挥发,剩下无机物供分析测试用。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主要内容和使用注意点解读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主要内容和使用注意点解读食品理化检验方法内容一般包括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技术内容、附录(如参考条件、典型图谱)等。其中,技术内容包括范围、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精密度及其他(如检出限、定量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食品检验要严格按照食品检验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方法)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对外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理化检验方法总体参照GB/T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该标准正在修订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 检验机构日常需动态关注检验方法标准(文本)的发布情况,及时做好新方法证实和新旧方法变更确认。对外出具具有证明性作用数据和结论时需获取资质,确保检验采用现行有效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明

确规定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但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法主要内容解读 1 范围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的范围规定,一般会明确方法适用的食品基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某方法下还会包括仪器原理或方法原理不同的方法,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97-2016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中,包括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特别强调气相色谱法不适用于白酒中该化合物的测定。而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适用于白酒、葡萄酒、黄酒、料酒中该化合物的测定。但配制酒采用液相色谱法,方法选择时需特别注意。一些化合物的测定可能还会

依据含量水平选择不同的方法,如水分、蛋白质。 日常开展检验对仪器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都较为注意,但容易疏忽的是常规理化项目方法的选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3-2016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包括直接干燥法、减压干燥法、蒸馏法、卡尔·费休法。其中,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g的样品;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g/100g的样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229-2016食品中酸价的测定,辣椒油应使用冷溶剂自动电位滴定法(第二法)。因此,在选择方法时,一定要结合产品配料信息及含量水平等综合评估。 另外,某方法的适用范围虽未包括某食品基质,但通用标准指定了检验方法,也可使用,但需做好方法的如回

《食品理化检验技术》课程标准

《食品理化检验技术》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食品理化检验技术 课程类型:专业核心类 适用专业:食品营养与检测 课程学分:8 总学时:144 1 课程定位 食品理化检验技术是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一门工学结合专业核心课程。 根据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趋势及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在充分进行专业调研的基础上,我院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以培养食品检验与质量安全控制技术人才为办学目标,主要为广东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培养食品检验与质量控制技术骨干,学生毕业后主要在食品检验与质量控制岗位上工作。 食品检验技术(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属于产品质量控制范畴内的专门技术,在企业实际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贯穿于食品产品研发、原料供应、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是食品质量控制与安全保证不可缺少的手段。食品理化检验技术是依据食品相关标准,运用分析的手段,对各类食品(包括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的成分和含量进行检测,进而评定食品品质及其变化的一门实验学科。理化检验是企业检验岗位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食品检验职业技能鉴定的核心部分。所以食品理化检验技术课程是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核心课程,是一门技术性、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本课程的建设与改革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素养的养成和专业的发展起主要支撑作用。 本课程是学生在完成分析化学、生物化学、食品营养与卫生等课程的学习后再进行学习,并通过食品检验校内生产实训、顶岗实习等后续课程的强化,使学生可以逐步获得独立进行食品理化检验的工作能力,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增强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提高自主学习、获取信息、团结协作、拓展创新等综合能力。 2 课程目标 本课程以“培养学生熟练掌握现代食品理化检验技术,熟悉食品相关标准,具有高水平的食品检验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教学目标。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中国船级社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 (2017) 2017年3月1日生效 北京

简要说明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在研究分析长江口至宁波舟山水域多年实测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江(河)海直达船舶,完成了实际航行水域风浪条件分析、结构强度、设备配备优化等研究工作,最终编制了“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 a、航行于长江至特定航线1-1和特定航线1-2。 特定航线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特定航线1-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b、船长范围: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 c、主尺度比范围:L/B≥4.5;B/D≤3.0;Cb≥0.6。 d、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2)船体章节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基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的风浪条件,对船舶总纵强度、扭转强度、船体货舱区外板、强力甲板、舷侧骨架等提出相关要求。 (3)轮机章节在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敞口集装箱船货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要求、轴系校中、轴系纵向振动的相关要求和起锚机工作负荷的要求。 (4)电气章节根据江海通航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性,提出船舶电气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尤其是针对内河船舶急流航段操纵性的需求提出了应急电源的配备要求。

目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1) 第3节材料与焊接 (4) 第2章船体 (5) 第1节一般规定 (5) 第2节总纵强度 (5) 第3节扭转强度 (7) 第4节外板 (9) 第5节甲板及骨架 (12) 第6节双层底 (13) 第7节舷侧骨架 (14) 第8节舾装 (16) 第3章轮机 (17) 第1节一般规定 (17) 第2节泵与管系 (17) 第3节船舶管系 (17) 第4节动力管系 (19) 第5节柴油机 (20) 第6节齿轮传动装置 (21) 第7节轴系与螺旋桨 (21) 第8节轴系振动与校中 (22) 第9节甲板机械 (24) 第4章电气装置 (25) 第1节一般规定 (25) 第5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28) 第1节一般规定 (28)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2011版海船法规修改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修改内容简介本次法规的改版主要涉及如下内容:包括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安全篇、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等。详细区别如下: 1、总则 1.1在责任条款中增加包括设计、建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的责任;明确了设计方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船厂应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 1.2增加了事故可能涉及法规修改的条款。 1.3在定义中增加了“验船师”的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2.1通则 2.1.1增加了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1.2增加了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检验要求。 2.1.3增加了船舶重大改装的检验,明确了重大改装的特征。未明确重大改装检验属何种检验。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法规。2.2检验 2.2.1检验种类增加了“特别定期检验”。 2.3证书 2.3.1明确了换证检验证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1)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3)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2.3.2明确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2.4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2.4.1初次检验增加了下列检验项目 (1)确认滚装处所的排水系统和排水口防堵措施符合规定的要求。(2)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3)确认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的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 (4)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 (5)油船增加了 ①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 ②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 ③确认惰性气体系统; ④确认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油船应急拖带装置已按认可的图纸布置。

食品理化检验技术试题及参考答案

《食品理化检验技术》试题及参考答案 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液态食品的相对密度可反应液态食品的和。 2.样品的制备是指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混匀等处理工作。 3.食品中水的有在形式有和两种。 4.膳食纤维是指有在于食物不能被人体消化的和的总和。 5.碘是人类必需的营养素之一:它是的重要组成成分。 6.食品中甜味剂的测定方法主要有、、薄层色谱法等。 7.合成色素是用人工方法合成得到的,主要来源于及副产品。 8.食品中农药残留分析的样品前处理一般包括三个步聚:即、和浓缩。9.赭曲霉毒素的基本化学结构是由连接到β-苯基丙氨酸上的衍生物。 10.镉是一种蓄积性毒物,主要蓄积部位是肾和。 11.丙稀酰胺由于分子中含和,具有两个活性中心,所以是一种化学性质相当活泼的化合物。 12.雷因许氏试验是常用于和快速检验的定性实验。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关于保健食品的叙述正确的是() A.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B、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C、适宜特定人群食用 D、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2.标准分析法的研制程序包括() A.立项 B、起草 C、征求意见 D、审查 3.食品样品制备的一般步骤分为() A.去除非食品部分 B、除去机械杂质 C、均匀化处理 D、无机化处理 4.在常压下于()0C()h干燥食品样品,使其中水分蒸发逸出,食品样品质量达到恒重。 A.950C-1050C B、900C-1000C C、2-4h D、4-6h 5.通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A.确定待测目标序列 B、引物设计和PCR扩增 C、PCR反应体系的构建 D、电泳及结果分系 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海豚毒素是一种小分子非蛋白类神经毒素,其毒性比剧毒药物青化钾还要大1000倍,与人的致死量为0.5mg() 2.塑料种类繁多,按受热后的性能变化可分为热固性和热塑性。() 3.将真核细胞中主要的已知基因mRNA通过逆转录PCR扩增合成不同基因的c DNA探针,并制 成基因芯片。() 4.现场样品的采集必须遵照统计学意义上的随机原则,从而使所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并能最终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5.食品中丙烯酰胺的主要来源是热力加工食品,其形成的机制目前基本的到确认。()6.PCBs不是公认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7.分光光度法是测定挥发性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方法。() 银白色软金属,原子量112.41,密度8.6,熔点320.90C,沸点7670C。() 8.C d 9.氨基甲酸酯是继有机磷农药后的一类重要的防腐剂。() 10.皂苷对人体的新陈代谢起着重要生理作用,它可以抵制血清中指类氧化,抵制过氧化酯质生成。()

船舶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艺

编写说明 本工艺根据技术设计图纸及CCS船级社国内航行钢质海船建造规范、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工艺执行的行业标准为《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CB/T3909-1999)。 1、本船电气特点 本船为适航于近海航行的成品油船,交流电站总容量525KW,单发电机最大功率150KW,配套电缆芯线截面积大,外径粗,在电气设备安装时,设备定位、进线、接线,主干电缆至分支电缆、终端设备的安装工艺要综合考虑,既要保证电缆保护的连续性又要方便设备的进线和接线。 2、设备安装的基本工艺要求 2.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安全及便于使用和维修。安装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通风良好。 2.2 电气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船上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板上,不得钻孔以螺栓或螺钉紧固电气设备。 2.3 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船壳板上。 2.4 在易燃、易爆的舱室,如蓄电池室、油漆间等处所,除该处必须的防爆设备外(如防爆灯),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蓄电池室防爆级最低为EXdⅡCT1, 油漆间为EXdIIBT3, 油灯间为EXdIIAT3) 2.5 在蒸汽易于积聚的地方,除该处必须的防水设备外,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 2.6 安装在有油水浸蚀或易受到机械损伤场所的设备,其防护型式(性能)应与安装场所相适应,露天安装的设备一般应有防护罩。 2.7 舱室的封闭板内,一般不应安装电气设备,但线路的分支接线盒(箱)可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封闭板内,并应有明显的开启标志。 2.8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安装。若必须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但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如各类电阻器), 禁止安装。 2.9 安装场所如有剧烈震动,对设备足以影响正常、可靠工作时,设备的安装应设有减震装置,如机舱等处所。 2.10 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如电阻、电热器具等应尽量远离木质隔离板等易燃物体,必要时中间应用绝热材料隔开。温度超过80度时应加防护罩或布置上予以适当安排,以防工作人员偶尔触及而灼伤。 2.11 开启式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专用舱室内,否则带电部分应加装防护网罩,以防偶然触及。 2.12 除工作时电压不超过50V(对交流此项为方均根值,且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且对无线电收讯机不产生干扰的设备及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外,其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3、设备安装的附加要求 3.1 配电板(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 3.1.1配电板应安装在甲板上的底座上,引入电缆的电缆框应不影响舱室的防火或水密性能,接线完毕应以填料封闭。前、后应有足够的通道、前通道宽应不小于0.8m。后通道宽应不小于0.6m。左、右两侧均设有通道。配电板的上方和后面,不应装有水,油及蒸汽管,如不可避免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接口不应在配电板的上方和后面。另外,主配电板前、后地板上,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橡皮)或经绝缘处理的木格栅。 3.2电动机 3.2.1发电机在安装时(一般是以机组形式由轮机人员安装),其转轴应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其它卧式电动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第一篇总则 1.1 法令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 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 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8)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法定检验。 9)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10)中国水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水域。 11)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研船、实习船及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12)非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内作业、航行的渔业船舶。 13)休闲渔船:系指在休渔期或捕捞淡季从事观光、垂钓的渔业船舶及类似用途的船舶。 14)国际航行:系指由一国港口驶向另一国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15)新船: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或有关篇章所涉及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渔业船舶。 16)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7)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8)船用产品:系指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备和材料。 .1.

食品理化检验知识点

食品理化检验知识点 名词解释 1.水溶性灰分是指总灰份中可溶于水的部分、 2.水不溶性灰分是指总灰份中不溶于水的部分; 3.酸不溶性灰分是指总灰份中不可溶于酸的部分。 4.食品的总酸度是指食品中所有酸性成分的总量,它的大小可用碱滴定来测定; 5.有效酸度是指被测液中H+ 的活度,其大小可用酸度计(即pH计)来测定; 6.挥发酸是指食品中易挥发的有机酸,其大小可用蒸馏法分离,再借标准碱滴定来测定; 7.牛乳总酸度是指外表酸度和真实酸度之和,其大小可用标准碱滴定来测定。 8.粗脂肪是经前处理而分散且干燥的样品用无水乙醚或石油醚等溶剂回流提取,使样品中的脂肪进入溶剂中,回收溶剂后所得到的残留物,即为脂肪(或粗脂肪)。 9.还原糖是所有的单糖和部分的双糖由于分子中含有未缩合羰基具有还原性故称为还原糖。 10.总糖是食品中还原糖分与蔗糖分的总量。还原糖与蔗糖分的总量俗称总糖量。 11.蛋白质系数是一般蛋白质含氮量为16%,即一份氮素相当于6.25份蛋白质,此数值(6.25)称为蛋白质系数。 12.密度是指单位体积物质的质量。 13.相对密度(比重)是指物质的密度与参考物质的密度在规定条件下的比值。 14.食品理化检验学:是研究和评定食品品质及其变化的一门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 15.食品污染:是指食物中原来含有或者加工时人为添加的生物性或化学性物质,其共同特点是对人体健康有急性或慢性危害。 16.干法灰化:是用高温灼烧的方式破坏样品中有机物的方法,也称灼烧法。 17.湿法消化:利用强氧化剂加热消煮,破坏样品中有机物的方法。 18.样品采集:就是从总体中抽取样品的过程; 19.样品:就是从总体中抽取的一部分分析材料。 20.可疑值:在实际分析测试中,由于随机误差的存在,使多次重复测定的数据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存在一定的离散性,并且常常出现一组测定值中某一两个测定值与其余的相比,明显的偏大或偏小,这样的值称为可疑值。 21.极值:虽然明显偏离其余测定值,但仍然是处于统计上所允许的合理误差范围之内,与其余的测定值属于同一总体,称为极值。极值是一个好值,这是必须保留。 22.异常值:可疑值与其余测定值并不属于同一总体,超出了统计学上的误差范围,称为异常值、界外值、坏值,应淘汰。总酸度:指食品中所有酸性成分的总量。 23.有效酸度:指被测溶液中H+ 的浓度。 24.挥发酸:指食品中易挥发的有机酸。 25.酸性食品:经消化吸收、代谢后,最后在人体内变成酸性物质,即能够产生酸性物质的称为酸性食品。 26.碱性食品:代谢后能够产生碱性物质的食品。 根据食品的物理常数与食品的组成及含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检测的方法称为物理检验法:27. 物理检验法。 28.灰分:食品经灼烧后所残留的无机物质称为灰分。一般食品中的灰分是指总灰分而言。

IMO强制要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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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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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相关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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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食品理化检验考试重点汇总

第二章食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和处理 1、食品中无机元素的测定:可分为湿消化法和干灰化法。 2、湿消化法:是在适量的食品样品中,加入氧化性强酸,加热破坏有机物,使得测的无机成分释放出来,形成不挥发的无机化合物,以便进行分析测定。 3、干灰化法:是将食品放在瓷坩埚中,先在电炉上使样品脱离水,炭化,再置于500C-600C 的高温中灼烧灰化。使样品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其他气体而挥发,留下的无机物供测定用。 4、扩散法:加入某种试剂使待测物生成气体而被测定,通常在扩散皿中进行。 5、顶空法:常与气相色谱法联用,通常可分为静态和动态分析法。静态顶空分析法是将样品置于密闭系统中,恒温加热一段时间达平衡后,取出蒸气相用气相色谱法分析样品待测成分的含量。动态顶空分析法是在样品顶空分离装置中不断通氮气,使其中挥发性成分随氮气逸出,并收集于吸附柱中,经热解析或溶剂解析后进行分析。 6、固相萃取:实际上就是柱色谱分离方法。在小柱中填充适当的固定相制成固相萃取柱,当样品液通过小柱时,待测成分被吸留,用适当的溶剂洗涤除去样品基体或杂质,然后用一种选择性的溶剂将待组分洗脱,从而达到分离、净化和浓缩的目的。 第三章食品营养成分分析 1粗脂肪:用有机溶剂在索氏提取器中直接提取食品中的脂肪时,因少量脂溶性成分与脂肪混合在一起。故称粗脂肪。 2总脂肪:在用有机溶剂萃取以前,先加酸或碱进行处理,使食品中结合脂肪游离出来再用有机溶剂萃取后所测得的脂肪。 3维生素:维持机体生命活动过程所必须的一类低分子有机化合物。 4膳食纤维:指存在于食物中不能被人体消化的多糖类和木质素的总和。 5粗纤维:表示食物中不能被烯酸、稀碱、有机溶剂所荣解,不能为人体消化利用的物质。6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或饮料,以及传统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7营养价值:食品中所含的营养素和能量能满足人体营养需要的程度。 8食品中的营养素成分主要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和水。 9蛋白质主要来源于肉类、豆类、粮谷类。脂肪主要来源于油料作物和肉类。碳水化合物主要来源于粮谷类。维生素A\D\E主要来源于油脂类,维生素E在植物油中含量较多。维生素B1在粮谷类外皮中含量较多,B2在内脏中较多。 10食品中的三大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维生素。 11测定食品中营养素成风的意义:1、了解食物中营养素的含量,评价食品品质的优劣和食品的营养价值。 2、指导人们对不同食物进行科学搭配,设计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3、控制和管理食品加工生产运输储存环节提供技术指导。 12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作用:1、溶剂2、电解质电离、3、生化反应介质4、物质运输 水分存在状态:结合水;游离水:滞化水,毛细管水,自由流动水。 1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直接法:直接干燥法、减压干燥法、真空干燥法、蒸馏法。间接法:卡尔费休法。 1、直接干燥法:95-105°常压干燥适合:热稳定、不含挥发组分。 2、减压干燥法:40-55kpa 50-60°2-3h 适合:高果糖、高脂肪等结合水较多,易分解的 3、蒸馏法:根据蒸馏出水的体积计算含量,适合:热敏性,易挥发组分,含水较多样品。

食品理化检测 考试重点知识(整理版)

食品理化检测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按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可分为4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食品安全标、地方食品安全标、企业食品安全标 误差分类: ⒈系统误差: ⑴方法误差:由分析方法本身造成的误差。 ⑵仪器误差:由仪器本身不够精确造成的误差。 ⑶试剂误差:由于试剂不纯或蒸馏水不纯、含有待测物或干扰物导致的系统的误差。 ⑷操作误差:由于检测人员对检测操作不熟练或有不良的习惯,个人对终点颜色敏感性不同,对刻度读数不正确等引起的分析误差。 ⒉偶然误差 ⒊过失误差 样品的采集简称采样(又称检样、取样、抽样),是为了进行检验而从大量物料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样品分类 按照样品采集的过程,依次得到检样、原始样品和平均样品三类 ⒈检样: ⒉原始样品: ⒊平均样品:将原始样品按规定的方法经混合均匀,分出一部分做检验用,称为平均样品。从平均样品中分出三份:一份用于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份用于对检样结果有争议或分歧时做复检用,称为复检样品;一份作为保留样品,须封存保留一段时间(通常为1个月),以备有争议时再做检验,但易变质食品不作保存。 湿法分解样品,又称消化法,是通过加入液态强氧化剂对样品进行加热处理,是样品中的有机物完全氧化分解。 感官分5种: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从生理学角度来看:甜、酸、苦、咸为基本味觉,人对咸味的感觉最快,对苦味的感觉最慢,但苦味比其他的味觉都敏感。 消杀现象:也称为味的掩蔽和变调现象。两种刺激同时或先后出现时,一种造成另一种刺激的感觉丧失或发生根本变化的现象,如喝了浓食盐水后再喝普通水会感到甜。 感官分析实验室,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实验区和样品制备区。 感官分析评价员分类:⒈评价员⒉优选评价员⒊专家评价员

船体结构分析

第一章绪论 §1-1船舶结构力学的内容与任务 船舶是一个复杂的水上工程建筑物。它航行于江河湖海,担负着运输、生产、战斗及其他各种任务。我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无数的内河湖泊,还有广阔富饶的海疆,为此就需要大量的、各种类型的船舶来从事各方面的工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 为了保证船舶能很好地完成上述任务,船舶应具有良好的航行性能、工作性能和具有一定的强度。 船舶具有一定的强度,是指船体结构在正常的使用过程和一定的使用年限中具有不破坏或不发生过大的变形的能力,以保证船舶能正常地工作。由于一般船舶的经常工作状态是航行状态,因此设计人员应首先保证船舶在航行状态有足够的强度。 船在海洋中航行,它所受到的外力是相当复杂的。这个外力除了船的载重和装备等重量以外,主要就是水作用于船体的力。除非船是静置于水中,否则船上受到的力总是动力。动力包括水动压力、冲击力以及船在运动中的惯性力等等。这些力显然取决于海面的情况,波浪的大小(即所谓环境条件),并且还是随机性的,这样就使得船体外力的确定显得相当复杂了。 尽管如此,人们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分析了船体受力和变形的主要特征,认为在考虑船体强度问题时,首先把船整体当作一根梁来研究是合理的。这时将船——或者如一些文献中所说,将“船体梁”’(ship hull girder)静置于静水中或波浪上,计算在船纵向(船长方向)分布的重力与浮力作用下的弯曲变形与应力。这种将船作为一整体来研究的强度问题就叫做船体的“总纵强度”或简称为“总强度”问题,如图1-l,图中(a)称为“中拱状态”(hogging condition);(b)称为“中垂状态”(sagging conation)。长期以来,总强度一直是船体强度校核的主要方面。 除了总纵强度以外,船体的横向构件(如横梁、肋骨、肋板等)及船体的局部构件(如船底板及底纵桁等)也会因局部荷重而发生变形或受到破坏,因此亦需研究这些横向构件或局部构件的强度问题。这类问题通常称为“横向强度”问题或“局部强度”问题,如图1-2及图1-3,以便与前述的总纵强度问题有所区别。 把船舶静置于波浪上或静水中,按简单梁的弯曲理论来研究总纵强度当然是初步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认识在总强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从而使船体强度的计算更接近 于实际。首先提出来的是稳定性问题。十九世纪后期,由于船舶尺度的增加,发现船在总弯曲时船体受压的构件(主要是中垂状态时的上层甲板)常常会因为受压过度而丧失稳定性,这样就大大减低了船体抵抗总弯曲的能力。因此在总强度计算的同时,稳定性问题就被提了出来。亦就是说,我们在研究船体总强度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受压构件是否有失稳现象,并要分析构件失稳后的应力再分配问题,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船体总强度的承载能力。

食品理化检验实验指导书

食品理化检验实验指导书 适用课程: 食品理化检验(实验) 食品理化检验实训 食品检验技术(实验) 食品检验技术实训 食品卫生与营养检测(实验) 食品卫生与营养检测综合实训

目录 实验部分 实验一常压干燥法测定面粉的水分含量 (1) 实验二面粉总灰分的测定 (3) 实验三果汁饮料中总酸及pH的测定 (5) 实验四牛乳中还原糖的测定 (8) 实验五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10) 实验六索氏提取法测定花生中粗脂肪的含量 (12) 实验七牛奶粗脂肪含量的测定 (14) 实验八酱油中氯化钠含量的测定 (16) 实验九酸水解法测定火腿肠中脂肪含量 (19) 实验十油脂酸价、过氧化值测定 (21) 实验十一分光光度法测定火腿肠中亚硝酸盐的含量 (23) 实验十二硫代巴比妥酸比色法测定食品中的山梨酸含量 (24) 实验十三水果中维生素C含量的测定 (28) 实验十四果胶的提取 (33) 实验十五果胶的测定 (35) 实验十六高效液相使用技能训练(色谱法测定茶叶中提取物) (36) 实验十七银耳中SO2(漂白剂)的含量测定 (40) 选做实验 实验一比重瓶法测定酱油的相对密度 (42) 实验二酶水解法测定食品中淀粉含量 (43) 实验三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中游离蔗糖的测定 (45) 实验四白酒中甲醇的测定——品红亚硫酸比色法 (47) 实验五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鸡蛋中的维生素A (49) 实验六薄层层析法测定果酱中苯甲酸、山梨酸的含量 (51) 实验七纸层析法测定β-胡萝卜素 (53) 实验八分光光度法测定海带中碘的含量 (55) 实训部分 模块一基本技能训练 (57) 实训一常用电器的使用技能 (57) 实训二常用的物理检验仪器使用技能训练 (60) 实训三酸度计和电动磁力搅拌器的使用技能 (68) 实训四索氏提取器的安装和使用技能训练 (73) 实训五微量凯氏定氮仪的安装和使用技能训练 (75) 实训六薄层板的制备技术和薄层分析的点样技术训练 (77) 模块二综合实训 (78) 实训一糕点产品的理化检测 (78) 实训二酱菜类产品的理化检测 (79) 实训三肉制品的理化检测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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