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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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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定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定了销售合同。合同签定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方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案例3、

某年我进出口公司售以西欧甲商货号为A101,B201,C301的商品各5公吨,2—4月每月分别装5公吨,D/P即期付款。2月份A101,按约如数装运出口,并顺利收汇。但3月份的装运,因B201缺货,短少2公吨,拟用较低等级的同类产品B202。该公司在与甲商洽谈替代货物B202的数量和价格时,在电传中将应为每公吨RMB27000元的价格,少打了一个“0”,错成了2700元。随后甲商曾两次在电传中重复确认“2700元”的价格,但我方有关人员不仔细阅读电传,始终未察觉。3月间B201和部分替代货物B202装运出口,替代部分的价格,我方按RMB27000列发票,经银行向甲商托收,遂遭甲商拒绝。试分析我方应吸取何教训?

案例4:

l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伤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单据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案例5:

l有一份CFR合同,成交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造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装船时,品质符合合同规定。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问为什么?

第二章合同中的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品质

案例1:

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2、出口服装夹有断针引起的纠纷

案例2:

1986年,日本一女士在商店里购买里一套中国产的童装,其女儿穿上后,双手插进衣袋,不料右手被遗落在衣袋里的一根断针刺破,流出血来,该女士即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店赔偿100万日元。进口商为此向我某外贸公司提出索赔。

日本某株式会社是我某外贸公司的大客户,双方合作多年,互惠互利,业务逐年发展。1985年11月,日商向我方订购了15万套童装,合同规定翌年8月交货,同时,声明童装所需的纽扣、商标、吊牌、胶带等辅料均由日方提供,定于5月底运抵上海。

某工厂按照外贸公司要求备妥了面料,但因日方提供的辅料未能如期送到,而推迟了成衣生产日程。7月外贸公司收到日方开出的信用证,其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是8月30日。工厂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运,加班加点,突击生产,终于在8月下旬缉拿个5万套统装载“鉴真”号按时出运。

1986年1月,日本商店接到女士的投诉后,随即赔出100万日元,并停止发售这批童装,同时向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索赔要求。进口商应商店的要求,组织人力重新进行检验,又发现十余枚断针。

日商于1986年2月,派员到我外贸公司。递交了断针纠纷案的有关材料,日方提出:

要求中方赔偿已赔出的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已支出的商品重新检验的人工费用2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商店停止发售所蒙受的损失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改进质量,防止再发生此类事情。

中方认为,发生断针事件虽然应由工厂负责,但由于日方辅料迟到,工厂为了按期交货,只得加班加点,致使缝纫工和检验员忙中出错,发生问题。中方认为,双方对此事件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几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中方赔偿日本株式会社1万美元,并由日方在日本代购3台检针机。中方表示要

加强对生产厂商的质量把关,保证不再重复类似事情。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大豆的合同,数量为1000长吨,单位为每长吨80英镑CIF利物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赠送过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并出具了当地检验公司的检验证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价5%的要求。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但我方坚持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转运前的商检证明为证,所以坚持拒绝降价。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如何解决争议。

数量

案例1:

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2:

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3:

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么?

案例4: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公吨的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装于1500只箱子,年、每箱净重应为24.9公吨,所差100公吨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上装了30公吨,但所有的单据上注明装了24.9公吨。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异议。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合用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请问:

(1)、我方应如何解决该案例?

(2)、应从该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l

案例4:

l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5%,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有生丝104公吨,回潮率为9%,回潮率为9%。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为多少?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9%的生丝?

练习题:

1、什么叫“以毛作净”?什么叫“公量”?什么叫“溢短装条款”?

2、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圆的价格出售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增减,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一个什么条款?最多可多装多少箱?最少可少装多少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款多少?

包装

案例1: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2、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

中性包装可否接受?

一港商订购我某种“船牌”化工原料转口台湾。但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船牌”商标。为了打开销路,扩大出口,我方是否可接受?

第三章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与付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问:此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提示:风险划分界限、交货性质等)。

案例2、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5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赏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协议单据之一。我方3月—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

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银行也未发现弊端,在7月10日,同船由装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3、

有一CIF合同,规定:“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买方发现提单和商检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疑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而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买方能否坚持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4、

某公司以CIF马赛对法国出口冷冻品一批,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日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出口方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3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应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索赔30万美元。请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5、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始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时间晚了2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亦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索赔。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6:

l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CM X 30CM X 40CM,毛重为25公斤。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算标准是W/M,等级为十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港元,试计算运费为多少?

案例7:l

我方拟出口某商品10公吨,原对外报价FOB黄浦每公吨1500港元。先客户要求改报CFR新加坡问:我方应报价多少?(该商品按重量计收运费)

第四章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案例1: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案例2: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案例3:

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案例4: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案例5:

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6:

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滞,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

案例7: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挪威出口一批货物,装于某某号货轮上。同一货轮上还有日本和韩国的货物,三家货物的价值分别为:60万元、75万元和80万元。船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底部发现一处裂口,涌入大量海水,致使舱内部分货物遭水浸泡。船长命令将船始向浅滩进行修补,而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请问:在这些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又是单独海损?

案例8:

国内某厂以到岸价CIF广州进口数批机械,在货物到达广州后,我方会同有关单位,预先检验,发现外行良好,无破损,但没有开箱检查(事实上在广州无法开箱),但当货物运到工厂时,箱子的外表仍然完好,开箱复检时,发现破损及短少。请问:

(1)我方应向谁索赔?(外国出口公司附有出口独立公证报告)

(2)如果船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出口商互相推脱,不予以理睬,我方应采取何种措施挽回

损失?

案例9:

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下令往舱内灌水灭火,呼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事后调查。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至少应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案例10、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船内部分乙方商品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船只,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船体撞裂和部分乙方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圆将船舶驶向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圆,试问:应如何分摊这些损失?(已知:获救后的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圆;船上货物甲、乙丙三家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圆;待收运费两万美圆)。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题目:CIF术语使用的风险防范 摘要:当今中国经济想要取得发展,便需要不断深化“走出去”战略,强化对外贸易发展行业。如何把握机遇,规避外贸风险,将成为影响企业成败兴衰的关键。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为了降低贸易中的风险,越来越多地采用了CIF贸易术语。本文通过对CIF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进行分析,进而对CIF术语进行成交提出风险规避的相关建议。 引言:CIF术语是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近几年,国际货物贸易诈骗频频发生,规避贸易风险十分重要。因此,本文便通过探讨CIF贸易术语使用过程中买卖双方易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建议。 正文:一、国际贸易术语与CIF术语的定义 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含义包括两部分的内容:(1)表明了交易商品的价格构成;(2)说明在买卖双方货物交易过程中,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 CIF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术语,具体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二、CIF风险责任划分 (一)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到目的港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安排和签订租船合约,支付到达目的港的运费。(4)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5)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要的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手续。(6)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买方交单。作为买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和风险:(1)接受单据和货物并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二)买方义务 (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3)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4)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 三、CIF术语使用注意事项 1、装卸问题:按CIF术语成交,卸货港(目的港)时合同的要件,因为它关系到进口方的利益,如果出口方违反了,进口方有权撤销合同。 2、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CIF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地点是相互分离的(它不同于 FOB 术语, FOB 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是同一地点。)费用的划分——指定的目的港。风险的划分——装运港船舷为界。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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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风险防范综合案例分析(11外贸班)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1.我国内A.S.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的规定为:“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Doha by steamer not over l5 years Of age,not later than 31st May,1994。”(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轮船从中国港口装运至多哈,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5月31日前。) A.S.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信用证规定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轮船装载,必须落实本条款,应找轮船公司出具证明。A.S.进出口公司即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要求出具船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理由是A.S.进出口公司在托运单(Shipping order)上并未要求如此条款,而且该轮系第一程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程船能配载什么样的船,多少船龄的船,目前无法了解。A.S.进出口公司将上述情况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必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明显与证不符。最后由A.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由议付行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及“凭担保议付”的字样。单据寄到开证行,开证行于5月23日即提出:“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第x X x x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单据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案情加以分析,经研究认为:在议付当时出具不符点的补偿保证书,“凭担保议付”的作法是错误的,信用证虽然规定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但未规定有关落实该条款的单据。对这样非单据化的条款,受益人可以不予理睬,所以说原单据仍然是单证相符。受益人与议付行不但没有依据UCP600的相关条款据理力争,反而自己主动制造单证不符的说法,向开证行“表提”寄单,请求开证行通融接受,做法是错误的。 A.S.进出口公司正准备根据上述分析向开证行申述单证相符的意见时,5月25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称:“5月22日我行接到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根据议付行面函提出单据的不符点情况,我行即与申请人商洽,结果申请人无法接受单据,故我行于5月23日即电告你方不能接受单据,并且我行在随后审核单据时发现,在你方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不符。信用证规定:‘Canned Bamboo Shoots’,而你发票为‘Canned Bamboo Shoots Shredded。’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现暂代保管单据。” A.S.进出口公司即查核原单据留底,发现发票的品名确实比信用证多了“Shredded',,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为“竹笋罐头”,实际货物的品名为“竹笋丝罐头”。A.S.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当时认为信用证品名属于统称,发票和其它单据如按实际货名名称出具并未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如果按信用证规定品名出具单据,而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又只能按实货名称,不会同意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出证,又会造成单与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当时决定按实货名称制单。 A.S.进出口公司最后经研究决定,于5月26日立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补寄正确的发票,同时向开证行申述关于“由不超过15年船龄船只装载“的所谓不符点的异议。 6月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方5月26日补寄来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之更正发票,虽然已收到,但你方于本信用证规定的5月25日前交单的有效期之后寄单,该证已过期失效,我行无法处理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寄来的单据,单据仍在我行暂时代为保管,速告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再三研究也毫无结果,因为信用证已过期失效,补寄去发票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只好同进口商商洽,以降价10%而结案。 请回答:

最新浅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模拟论文

浅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模拟论文 中国加入WTO已经10年,这期间中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尽管世界各种经济危机不断,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模拟。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世界各国的交往仍然不断加强与深化。为此,社会对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层次逐年提高,从外贸业务员、跟单员、单证员、报关员到业务经理、涉外律师、商务谈判师等,各种国际经贸职位在高速增长后保持了稳定需求态势。因而,高等教育要适应与时俱进的要求,适应当前的社会合理需求,培养应用型的国际贸易高素质的人才,其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模拟教学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开设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一方面可以使学生通过实验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外贸业务知识的应用能力,真正为社会培养所需的应用型人才。 贵州财经学院开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模拟实验教学已6年,在这6年的仿真实验教学开展和探索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如仿真实验室硬件建设已具规模、教学模拟软件试用和选购工作完成、仿真实验教研室已成立、教学管理组织和制度已确定、仿真教学大纲编写及习题库建设已完成等。但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复合性专业知识、较强的实践技能操作性和良好的综合素质的外贸人才深受用人单位喜爱,对此给高校提出了更高的人才培养要求,我校国际贸易仿真实验教学改革也势在必行。如何在初具规模的国际贸易仿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如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课程实验转化为专业综合实验、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外贸人才、实验教学和科研结合及创建国际

贸易实验教学特色等问题,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Facing Business Challenges at Levi Strauss Can a company be socially responsible and successful? Levi Strauss & Company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Bob Hass had some problems on his hands. After taking over leadership of the world-famous blue-jeans maker in 1984, Haas had worked hard to revitalize the company's long-standing commitment to ethical and socially responsible behavior. However,changes in consumer tastes and stiff competition from rival clothing manufacturers were hitting the company hard on all sides. In order to remain competitive, Hass would have to make some tough decisions that could threaten the company's principles. The original Mr. Levi Strauss had a simple business mission—make and sell quality work pants for San Francisco's gold-rush miners. However, Strauss also demonstrated a strong social conscience and commitment to employees early on. During the Great Depression , workers were paid to lay a new floor in the factory until business picked up. By the 1960s, the company had become a vocal advocate for racial integration and a leader in corporate diversity programs. However, by the time Bob Haas (great-great-grand-nephew of Levi Strauss) took over in 1984, the company seemed to have lost its social conscience. Levi's had expanded aggressively into product lines that were ultimately unprofitable. The company was bloated , profits were falling, and management was more concerned with numbers than with values. Haas believed that public shareholders and stock analysts had blurred the company's vision by demanding short-term profit gains over long-term goals. So with the help of friends and family, Haas bought up the remaining public stock and set out to turn the company around. Haas began to streamline the company, which meant taking the painful step of cutting the work force by a third. To reward and motivate those who remained, he developed an aspirations statement with companywide goals based on ethics,diversity, environmental stewardship , teamwork, trust, and openness. He backed up his statement by training employees in leadership, diversity, and ethical decision making and also by linking employee compensation to performance in these areas. “A company's values —what it stands for, what its people believe in—are crucial to its competitive success,” Haas exhorted . “Indeed, values drive the business.” Levi's also spent large sums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its operations on the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ny shed unprofitable clothing styles and refocused on traditional jeans and the new casual “Dockers” products. With revitalized company values, soaring staff morale, and revamped product lines, Levi Strauss enjoyed double-digit gains in sales revenues and profits. However, the 1990s brought new crises. First, reports of widespread human rights abuses in some Asian countries led the company to question the ethics of its operations there. Second, Levi's discovered that some of its suppliers in Asia were making Levi's products with child labor. And third, Levi's own failure to spot new clothing trends,modernize its production facilities, and keep retailers happy resulted in declining jeans sales. The situation worsened as new competitors undercut Levi’s pricing by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5.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 6.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7.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8.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浅谈国际贸易的几种常见方式

题目:浅谈国际贸易的几种常见方式 学院:农学院 班级:农学1003班 学号:20100883 姓名:胡丽海 序号: 100

摘要 国际间进行商品买卖所采用的具体形式和各种具体的交易做法,通称国际贸易方式。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往来的发展,国际贸易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和日渐增多,因此我们必须充分研究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参照和运用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用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采用单边出口或单边进口,即逐笔销售的方式。但这种贸易方式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容易造成多头成交,不利于巩固市场,扩大销售,争取高价。有的商品如果单纯使用一般的逐笔销售的方式,甚至不易销售出去。于是,就出现和发展了另一些贸易方式,如包销、代理、招标、拍卖、寄售、展卖、期货、对销贸易、加工贸易和协定贸易等等。 关键词:包销;代理;招标;拍卖;寄售;展卖;期货交易;对销贸易;加工贸易;协定贸易

目录 1摘要 (2) 2关键词 (2) 3包销 (4) 4代理...................................................................................................4—5 5拍卖 (5) 6招标 (5) 7寄售 (6) 8展卖 (6) 9期货交易.............................................................................................6—7 10对销贸易. (7) 11加工贸易.............................................................................................7—8 12协定贸易 (8)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分析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分析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

国际贸易实务浅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课程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升本_ XXXXXXXXXX ____ 号学____ X X X________

姓名 月年2015_12_ _29_日 .. . 浅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分支,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促进国内的进出口,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无论发展速度还是总体规模的增长方面都很快,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但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中仍普遍存在着通关服务差、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结汇方式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尽快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随着相关措施的不断落实,未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重点着力于优化支撑体系,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跨境电商合作力度,拓展跨境电商平台发展空间,如此趋势表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高增长潜力,预示着未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强大助推作用。 一、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总体发展情况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却非常快,其发展规模和所取得的成就令世界瞩目,下面就发展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和介绍。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式 按进出境货物流向划分,分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模式还可细化为外贸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即B2B。外贸企业对个人零售电子商务,即B2C;以及外贸个人对个人网络零售业务,即C2C。B2B 和B2C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总额中占主要地位;进口模式主要有外贸B2C和海外代购模式这两种。按运营模式划分,可分为跨境B2B 贸易服务和跨境网络零售两种类型。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受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影响,我国传统外贸发展速度明显放缓,而跨境电子商务却保持高水平增长速度。这一点,可从商务部的数据中看到: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总的交易额达到了1.6万亿元,和2010年相比增长超过三成;2012 年,总交易额又进一步增长,已经突破了到2万亿元大关,增长速度虽有所放缓,但也有25%。经营主体上,国内利用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外贸企业已超20万家,电商平台企业突破5000家。以近年增长趋势,中小企业及个体商.. . 户占新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大部分,超过90%,跨境电子商务展现出它巨大的发展潜力,未来有望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发展的主要力量[2]。分析其动因主要有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

国际贸易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一:选择题 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相关费用的是()。 D、EXW 2、象征性交货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C、凭单交货 3、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4、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 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 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C、均由买方承担 6、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B、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合同而制定的。 C、CIF 8、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前者大 9、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 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C、FOB Vessel 10、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站 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 C、CPT 1.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 B.凭样品买卖 2.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的增加幅度。 A.10% 3.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4.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选题

1 浅谈进口业务中卖方风险的规避方法 2 出口企业外汇风险及对策 3 我国海洋运输业的发展策略 4 出口报价方法研究 5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6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7 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比较研究及其理性选择 8 《UCP600》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9 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与违法例外 10 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研究 11 论信用证交易中严格相符的条件 12如何避免提单“过期”及其收汇风险 13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的货代问题探讨 14国际贸易中的佣金问题 15 剖析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16 国内信用证应用状况浅析 17论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18 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其防范 19 出口退税的经济分析 20 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及对策 21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22 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3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24反信用证欺诈的对策研究 25外贸出口谨防商标侵权 26 L/C项下的押汇与议付 27提单纠纷的类型与防范 28浅议企业外汇风险的规避技巧 29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其预防 30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和利弊以及应对措施31对INCOTERMS2011 RULES的认识 32集装箱标准化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 33整箱货与拼箱货的操作流程 34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 35如何规避CFR合同的风险 36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 37浅析商业信用条件下出口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 38例证进出口业务中佣金和折扣的作用和运用 39三种常用的出口收汇风险防范措施的运用及利弊分析 40报关员职业前景与素质要求 41EDI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影响 4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交易磋商 43信用证审证技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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