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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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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

(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2、[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妨

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

年零6个月。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5年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周某不服,进行申诉。1995年6月,周某在监狱中由于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管教态度不好,

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监狱管理人员将一只手打成残疾,丧

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当时,监狱管理机关为周某支付了医疗费,并

对打周某的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处分。1997年8月15日省高级人

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周某妨害执行公务

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撤销对周某盗窍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判决。1997年8月30日周某被释放。1997年9月20日周分别向

中级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中级人民法院

以周某存在犯罪行为为由不予赔偿,监狱管理部门以周某超过请求

时效和已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赔偿。

[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

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言。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

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

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

予赔偿。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

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而对于超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

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也是错误的。首先,周某没有超

出赔偿请求时效。周某在监狱受到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在1995

年6月,并且此违法行为是在这一时间内监狱管理部门对其工作人

员的处分而确认的,请求时效应从这一时间开始计算,但根据《国

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周某向

监狱管理部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从1997年8月30日被释放时起计算的。

其次,监狱管理部门对周某支付的医疗费只是赔偿金额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

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周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所以,监狱管理部门还应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

(3)周某对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

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

可以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

赔偿决定。

此案属于刑事赔偿,赔偿请求人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

赔偿程序请求赔偿。即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

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

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案情] 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

中有一伙人聚众赌博。乡人民政府告知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联防

队立即前往单家抓赌。派出所和联防人员进屋后收缴桌上的赌具和

赌资,并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并出具了公安局罚款决定书。在

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元太多,过节几个

人玩玩不能算赌博。”这时,联防队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

其左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又在家中休养半个月。赵某向乡人民政

府请求国家赔偿,乡人民政府认为赵某左臂骨折是齐某所致,决定

不予赔偿。

[问题] (1)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赵某应怎么办?

[分析与答案] (1)赵某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此案中,乡

人民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此案虽然是由乡人民政府告知派出所

单某家中有人赌博,但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不是由乡人民政府

委托的,因为派出所并未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派出

所与联防队是具体执行查处赌博行为者,但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县

公安局的,即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为,因此,派出所与联

防队查赌行为应视为受县公安局委托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

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赵某应当向县公安

局请求国家赔偿。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

法院受理是以违法行为已经确认为前提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的确认,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但对于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则不能通过复议与诉讼,只能通过其他有关途径进行,这其中多数

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不加以确认,使得赔偿请求人无法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利于对某合

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有关事实行为的违法,如果赔

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赔偿诉讼,所以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案情] 原告王某曾与农民孙某共同外出打工,二人因结算工资发

生争执。一日孙某同其弟到原告家索要未果,孙某将王某家中的电

动工具拿起就走,原告追出,与孙某厮打起来,将孙某行打伤并抢

回工具。嗣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了担孙某医

药费80%,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工作领

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

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被

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期间,被告经人民法院院

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原告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何种身份?

(2)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分析与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

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7条的规定,由行政案件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

答复,所以应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要求撤销的请求,并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

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

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

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当应分别按不同性

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劳动教养决定违

法性的确认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

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5、[案情] 丁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音象制品专卖店。一

日丁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马某来到丁某的店里,要拿几张影碟光盘

回去看,丁某不让。马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光盘,要对

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丁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马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丁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马某的罚款行为,不是

法律、法律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丁某对此向有关机

关申请复议,马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丁某卖淫秽光盘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丁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丁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

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

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马某给予了行政处他。丁某对此先向赔偿义

务机关申请赔偿,但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数额不服,

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

下协议:(1)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2)赔偿吊

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3)按正常营

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问题] (1)丁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2)本案中丁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4)马某与赵某对丁某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与答案] (1)丁某对1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市工商局。对丁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马某作出的,马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马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2)丁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马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丁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所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丁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4)对马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

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

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马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丁某

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6、[案情] 王某在某公路旁经营一水果专卖。某个夏天,王某经有关

部门的批准在店门前,支起大棚卖水果。一天,本市某区公安分局

的几名工作人员分别驾驶两辆警车追捕一个在逃犯。前一辆警车,

在追至王某的水果棚旁时,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为照顾路上行人,不慎将水果棚撞塌,并砸烂许多水果。事后王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1)人民法院对此案能否受理?

(2)区公安公局应否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分析与答案] (1)人民法院对此案不能受理。对于本案,先抛开致

害行为的违法与否不提,就致害行为本身来说,是公安机关在执行

职务中的事实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事实行为所造

成损害的赔款偿程序,应是单独提起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请求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区公安分局不应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国家

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是:第一,要

有损害事实;第二,侵权行为主体应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损害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违法所致,违法是我国国家赔偿的归

责原则。对于前两个要件本案都具备,但在第三个要件上,虽然,

公安人员对王某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属执行职务行为,但该行为并不

违法,是合法的行为对王某造成了损害,因此,这一案件不能构成

行政赔偿,区公安分局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篇二:念彬案赔偿案例】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下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撤销此前赔偿决定中关于“消除

影响、精神抚慰金”等内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

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4年8月22日,8年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宣布无罪释放,12月25日,念斌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今年的2015年2月15日,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

赔偿决定书,念斌获赔113.9万元。

今天下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念

斌的律师公孙雪:公孙雪:我是下午3点钟左右到了福建省高院,

把材料向福建省高院立案厅的工作人员提交了,他们经过审查,认

为材料已经符合要求,并出具了材料收件清单,告知从今天开始7

天之内,他们会做一个立案审查,在做出立案决定以后给我们送达

正式的立案决定通知书,这样的话立案程序就算是完成了,我们只

需要静等他们的立案决定,然后下一步的话,就是三个月审理期限。公孙雪介绍,此次复议的赔偿请求为:撤销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

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

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据念斌提供的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为:“在侵权行为影

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公孙雪:我们认为他这么写非常地抽象,我们看不到他们将来进行

落实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我们在这一次的申请复议的申请书里是明

确要求首先他们必须当面赔礼道歉,这对念斌的心理创伤的康复是

很有帮助的。还要求在全国性的媒体上以福州中院的名义,进行公

开的赔礼道歉,给念斌恢复名誉。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不能代表福州

中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三项:“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

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公孙雪认为,判决中的衡量标准和念斌

实际遭受的损害不符。

公孙雪:念斌不仅被4判死刑,而且有一次死刑被维持之后被移送

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长达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念斌遭受的日复一日的精神折磨,他每天早上3点,不用闹钟

就会醒来,因为6点钟,看守所,如果是执行死刑案件的话,就要

把人拉出去,这种执行从现行的方式来看是没有任何预兆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这块这个事实被忽略了。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他们现

在仅仅是以结果论,认为说八年羁押四次死刑,那我

给你精神抚慰金是多少钱。但是,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包括

法院,审判机关,他们依法办事还产生的错案和严重违法产生的错案,对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第四项:“驳回赔偿请求人念斌的

其他赔偿请求。” 公孙雪:福州中院把伤残赔偿金这一块给驳回了,

事实上,念斌确实是已经达到八级伤残了,念斌的八级伤残和八年

的错拘错判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福州中院在这个过程中三次判处

念斌死刑,这个时间周期是非常长的,因为这个涉及到他后续的治疗,如果这笔赔偿金都拿不到的话,那他后续的治疗根本无从保证。关于1500余万元的申请赔偿总额,公孙雪说:

公孙雪: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为他挽回损失,抚慰他的精神创伤。因为现在可以预计不管将来福建省高院作出什

么样的决定,给付念斌多少赔偿,现在都可以预见到是不可能填补

他所遭受的身体损伤、精神的损害还有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也是希

望通过念斌的案子,通过个案,尝试国家赔偿法的一些完善,将来

也能在立法的时候,能够把在个案中做的尝试和努力吸收到立法的

过程中去。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白宇)

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

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许先丛,该院院长。

念斌于2014年12月25日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

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月22日送达(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念斌现不服该决定书,特此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撤销(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

1、向赔偿请求人当面赔礼道歉,并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全国性媒体上

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

2、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3、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5、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

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

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

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6、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7、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8、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9、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所申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错误追诉,遭受刑事拘留、逮捕、四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曾被移送死

刑复核程序,长期遭受可能被随时执行死刑的精神折磨,直到2014

年8月22日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八年,

共计2936天。

八年审理最终证明指控赔偿请求人的证据无一成立,平潭县公安局

为了破案立功,采取的违法侦讯手段数量之多,违法程度之恶劣,

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侵害之严重前所未见、令人发指:(1)以昼夜

熬审、吊打、抓捕亲属相威胁获取认罪口供;(2)将审讯录像中刑讯

逼供内容剪辑,送至公安部鉴定时调换检材,骗取影像完整鉴定;(3)非法控制律师会见,钳

制律师与赔偿请求人谈话内容,强行录制会见录像作为有罪证据;(4)隐匿重要证人房东陈炎娇的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送检鉴定中伪

造证据,关键性检材“水”无中生有,关键性质谱图反复三次出现“一

图两用”;(6)隐匿关键性证据质谱图长达5年时间,至今仍有大量与

可疑毒物“毒鼠强”相关的质谱图被隐匿。(7)错误拘留赔偿请求人之后,在案发地、在新闻媒体上大规模宣传案件告破,导致亡者家属

聚集冲击赔偿请求人的住所,肆意砸毁、焚烧赔偿请求人家中财物。但是对赔偿请求人亲属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报警置若罔闻,不出警、不作为。赔偿请求人的父亲因家中噩运不断,家人安全朝夕不保,

四个月后病倒去世;

(9)没有任何新证据,报复性地将无罪释放刚刚10天的赔偿请求人

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平潭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办错案之荒唐、

办假案之恶劣,难以一一历数!他们的行为令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蒙羞,让请求人沉冤八年,被判死刑执行四次,更耽误了查清真相的

最佳时机,令死者难以瞑目,致使赔偿请求人至今还在承受无端的

怀疑,名誉无法恢复,生活无法正常。

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及两级法院,特别是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公安

机关的违法侦讯行为视而不见、对赔偿请求人及辩护律师对于刑讯

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三次判决赔偿请求人死刑立

即执行。特别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因为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回重审而引发自省,反而在没有任何

新证据的情况下无理固守错误,重复做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福州

中院的行为对赔偿请求人的身体、精神、生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一,福州中院恶意破坏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纵容了平

潭公安的违法侦讯行为,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监督失效,是案

件之所以积重难返,久拖不决,最终绵延八年之久的肇始根源。漫长、无休止地带“工字铐”羁押,导致赔偿请求人身体活动长年受限,甚至生活都无法完全自理。赔偿请求人被羁押之前为出国打工进行

的医院体检显示身体健康,但是八年羁押后,赔偿请求人的肌体功

能已经严重退化,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

的脊柱钙化病。经医院诊断,赔偿请求人无罪释放时疾病缠身,身

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胆囊多

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经法医鉴定,赔偿

请求人的身体损伤已达到8级伤残的程度;第二,福州中院三次判

决赔偿请求人死刑,每一次都在加剧对赔偿请求人的侵害,导致赔

偿请求人患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至今无法痊愈;第三,福州中院固守错误、三判死刑的结果,不断加深念氏家族与

亡者家族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导致亡者亲属从一开始的冷静旁听,

逐渐升级到开庭前对赔偿请求人的亲属和辩护律师大打出手,赔偿

请求人至今有家不能回,无法恢复正常生活。第四,2008年一判死刑,2009年二判死刑,2011年三判死刑,在这三次审理中,福州中院只要抓住任何一次审理机会,查明真相纠正错案,法律程序就可

以提前终结,赔偿请求人不会被漫长羁押致残,赔偿请求人的母亲

不会死不瞑目,母子二人不会连最后一面也无法相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错误维持死刑判决移送最高人民

法院死刑复核,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即作出不核准决定。但

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拖延,赔偿请求人直到2011年4月才被告知不

核准结果。2010年4月-2011年4月整整一年时间,赔偿请求人承

受着随时被执行死刑的非人折磨,造成的精神创伤至今难以恢复。

赔偿请求人所经历的八年羁押,穷尽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法律

程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加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六次延长审理

期限。赔偿请求人在鬼门关上往返数个来回,被执行死刑的阴影始

终笼罩其上,八年之后虽然重获自由,但赔偿请求人的父母双亲因

冤案的打击在折返不断的司法程序中先后故去,天人永隔的巨大遗

憾永难弥补;赔偿请求人身心崩溃,精神严重创伤,需要漫长而艰

难的治疗;年幼的孩子难以抹去多年来流言及歧视形成的阴影;赔

偿请求人的姐姐念建兰为解救赔偿请求人,四处奔走呼告,丧失了

平静的工作、生活,甚至放弃了婚姻;其他亲属们为了应付八年来

十余次法院庭审开支、申诉开支而四处举债,家庭经济陷于瘫痪。

亡者家属砸坏了赔偿请求人的祖屋,赔偿请求人的全家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长达八年,直到今天,祖屋仍还在尘土和灰烬之中,

无力修复。

鉴于赔偿请求人及其亲属因刑事错案、假案遭受巨大的伤害,依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提交医疗

机构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申冤费用开支凭据、祖屋被砸毁

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支持。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作出的赔偿

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113万余元。该赔偿决定书是一份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违反法律程序的决定。第一,其赔付结果与赔偿请求人

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巨大悬殊。这一赔偿决定与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害,抚慰创伤的宗旨背道而驰,

不仅不是赔偿反而是对赔偿请求人的二次伤害!第二,福州中院对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衡量仅仅考虑了长期羁押、四判死刑的结果,其

被错误移送死刑复核,且死刑复核结果因人为原因拖延超过半年的

情节被完全忽略。其他冤假错案中被夺去生命的人,遭受的是瞬间

痛苦,其家属遭受最大的打击也是确定的。但是赔偿请求人遭遇的

是无休止的、绝望的精神折磨,随时可能到来的死刑执行令人惊恐

而不知所终!生命被剥夺之痛,与赔偿请求人日复一日遭受如此非

人折磨之痛,与赔偿请求人无端蒙冤遭逢丧亲之痛,是完全不同性

质的精神痛苦,本不具有可比性,如果非要与类比,只有“生不如死”一个结论。以赔偿请求人生命未被剥夺仅仅是为了少赔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借口,是极不科学,也极不人道的!第三,赔偿请求人因长

期羁押致残,与错拘分不开,与错捕分不开,与错判四次死刑分不开,福州中院拒绝赔付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

工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是推诿责任之举;第四,从现实结果上看,赔偿请求人亲属为申冤所借的外债至今尚有126万及利息未还清,113万的赔偿款赔偿请求人及其亲属仅仅清偿外债尚且不足,遑论实现对赔偿请求人本人身体伤害、精神创伤进行弥补和抚慰!这样的

赔偿结果,对于赔偿请求人于事无补!

赔偿请求人对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特此提请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三:国家赔偿申诉书样本】

国家赔偿申诉书

个申赔[2013] 第二份书函

申诉人:张海龙系受害人党员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

************* 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131******** 137******** 被申诉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地址:

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100078

申诉事项

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5

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确认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公开开庭示证、质证十三组证据情况下,申诉什么也没有看到双方任何证据的

情况下,枉下决定,请求撤销并依法公开重审听证、示证。

申诉内容

一、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海公刑赔字[2012]008号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书京公赔复字[2013]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三份法律文书不予赔偿决定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双方调查笔录进行提供给申诉人,申诉人对这三

份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证据不服;并根据列行赔偿义务证据和调查

笔录提供给申诉人后提出异议,并申诉开庭当庭质证听证、纠正三

决定书错误决定,依法重新确认并开庭当庭对质审理,而不是不公

开也不提供审理调查笔录和证据质证枉下决定。

二、依法提供对申诉人实施伤害的杜凯、曹宇、“顾某”等三人身份

信息;不殴打晕打伤怎么体检怎么会强行体检,还将门牙打断并开

庭当庭质证;海淀看守所明知申诉人第19天递交给海淀检察院王福荃、刘勇两份控告和笔录,对其监控录像删除并未保留,显然已经

触犯我国刑法徇私舞弊、包庇和渎职枉法;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二

中院未调取控告和笔录这两份证据,枉断决定国法何在?三、依法

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查明部分内容,

申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一直配合”,对这份决定载明申

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决定书载明的到309医院形成语言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行为,请依法撤销该决定,另外正常在看守所医务体检就可以入所,不配合体检才遭受暴力殴打头部打晕致左下侧切齿打折致病(在309医院);309医院对其颅脑部分进行ct检查,医生建议做神经检查,杜三人直接将满口是血的申诉人抬回看守所并收押、依法提供体检

签字和手印不是我按上去的收押体检手续,我没有签字并撅手指按

上去的手印;被打后入所后架到402监室后多次晕厥并到999急救

中心抢救过的事实。

请将999急救中心血样、血压、ct和核磁扫描相关证据进行提供。

多次检查都是表征检查(即抽血、测血压、ct)、并未对打伤后麻木、晕厥、门牙打折、眼睛观察事物黄色等症进行神经检查和司法鉴定,孟维新管教做的笔录已经记录及看守所出所到999急救中心审批手续。

四、将申诉人初讯问笔录、体检手续、收押物品清单和逮捕手续等

复印件、管教和检察官做的20份笔录、监控录像进行提供,这是此

次赔偿关键证据链,足以证明我为什么不签字,他们对不签字怎么

作为的;监控录像记录抬到看守所、打伤后架到402监室并多次晕厥,以及记录相关财产没有登记也没有返还所以我未签字;在402、702两监室体罚虐待;并要求开庭听证审理此案;因为第19天已通

过海淀检察院王福荃接收控告及笔录,402管教孟维新也做了笔录;到702监室申诉人又向海淀检察院驻所刘勇检察官递交第二份控告,与此刘勇也做了笔录;对其这三份笔录和控告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并

提供给申诉人。而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并未提供给申诉人所有证据,

要求提供。

五、申诉人在4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供9

份及前20天监控录像;以到7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提供8份及

前7天监控录像,如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申诉人列行要求提供的证据,则证明三份决定书是错误的,要求撤销重新开庭审理并确认证

据与事实;本人签字和不签字的均形成事实证据链;这17份笔录其

中有我做的证据记号,说明虐待事实存在;看守所放纵犯人强迫、

体罚和虐待申诉人。

六、对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载明本机关认为:不存在殴打、虐待行为、不存在侵犯财产权进行开庭当庭举证质证;并对眼睛观察事物

全然黄色、门牙打断、长期虐待坐凉板、财产损失至今也未返还等

所致后果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你对其致害行为不承认,所以必须提供合法证据,那就是监控录像,对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后

果(因为入所时提交了控告),应推定过错责任,应负完全赔偿责

任和刑事责任。

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5号决定书中明显调查事实不充足、证据确实

不充分(控告后保留监控录像缺失),并未提供申诉人上述证据及

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也未提供监控录像等申诉人认可证据证明两级

公安机关决定书的正确性,应重新确认证据,重新听证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举证质证,而不是申诉人要求提供的证据什么都不提供的

情况下,一纸决定书,否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事实,为了让案件

更透明,更具有国法性和公信力;此次未提供13组证据情况下,草

率枉法决定,对其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权申张保障,以及国家

法律的严重破坏和渎职,申诉人要求纠正、监督和开庭听证公开再审。

十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应以申诉人在海淀看守所第19天

递交的第一份控告,以及检方王福荃和海看孟维新做的笔录,以及

检方调取的监控录像做为案件的突破口,以及检方给申诉人答复;

如果海检王福荃,第二份控告刘勇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书面答复,

二人以及看守所均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责任,推定事实包庇及刑

事责任;

第二组证据:申诉人分别向检方王福荃、刘勇递交两份控告;

第三组证据:申诉人分别向检方王福荃、刘勇递交两份控告答复及

做的笔录;第四组证据:通过看守所递交给检方控告时,孟维新做

的关于左侧下切齿被打断笔录;

第五组证据:对申诉人实施伤害刑讯逼供的杜凯、曹宇等三人身份

信息,抓捕时曹宇和顾某(因为知姓氏代称),什么原因申诉人不

签字,当庭听证、举证、示证和质证;

第六组证据:海淀看守所枉法,将打伤人员收押,包庇杜三人犯罪

行为;(申诉人家人分别请两名律师接见,两名律师均将伤害和刑

讯逼供等行为告知家属),看守所明知申诉人通过一科第19天递交

控告,对监控录像不提供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第七组证据:对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部分内容,“申诉人”一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对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载

明到309医院形成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应依法撤销;

第八组证据:在海淀看守所,体检形式、求医形式要求所方提供相

关手续;第九组证据:什么原因到309医院,及入所体检手续;为

什么没有签字有手指印(三民警“顾某”撅手指按的手印);

第十组证据:对左侧下切齿打断,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要求司

法鉴定伤残等级;

第十一组证据:抬到看守所、架到402监室监控录像,309医院监

控录像,在监室402多次晕厥,多次到医务室,又到999急救中心

等审批手续和相关调查笔录,二中院应与海检方索取;海检方不能

提供,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十二组证据:将申诉人初

讯笔录(曹宇和顾某做的)、体检手续(谁经手未知)、收押物品

清单(经手签字情况)和逮捕手续等复印件,做为证据提供因为这

些可以形成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还有管教孟维新和管教黄海分别做

的9份和8份生活笔录,黄海应再加一份(总计18份)、以及在

402监室前20天监控录像;702监室前7天监控录像以及入所监控

录像;

第十三组证据:海淀公安分局隶属单位杜凯、曹宇和顾某三民警,

及所属单位看守所对自己违法行为不承认承担监控录像提供责任,

否则决定书是无效的,如果提供不了,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第19天

申诉人递交控告给所方和检方;监控记录所致后果和事实1、对申诉

人殴打;2、对申诉人体罚、虐待;3、财物至今也未返还;4、强迫、体罚和虐待等书证申诉人均做了证据性记号,还有强迫书证;及海

淀市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对决定书列行的证据及调查笔录当庭

示证、听证和质证。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简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司法条文和解释;——公安机关侦查不合法、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或者不起诉、法院

审判不合理、不充分、不正当,应免于刑罚(对信用卡犯罪);——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公安机关)对入所第19天控告应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存和留存,将17402孟维新生活笔录9份,702指按上去的)进行提供,“二中院”应对显然隐瞒包庇,公然两级公安机关出

具的赔偿决定书没有录像事实依据,显然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对其两份“决定”提到的书证和人证及当事人也没有开庭当庭

对质;更没有将证据提供给申诉人进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两级赔偿义务机关出具的决定,监控录像证据缺失,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二、内容提要

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动机和事实以及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

赔偿决定书”,对证据、证人和证言应当庭质证;

2、对看守所收押条件、收押前后遭遇多次殴打、刑讯逼供致后遗症、导致我后半生生活质量和身体机能生命质量受到严重破坏,以及对

上述殴打、体罚和虐待导致后果进行依法处理,还有所属财物至今

也未返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进行依法监督和执行,以及监控录像证据提供;

4、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不法行为,依法履行宪法和相关法律

赋予的法律责任,承请司法机关及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国家赔

偿委员会依法为民服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没有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一家银行报案,其它银行

也罗列其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其内容如下: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列为诈骗,显

然不顾我与银行交涉信函和电话内容,更不顾我本人因工作和生活

变故给还款带来困难的事实以及我国没有任何一条司法条文支持;

一家报案将另几家也被动立案。在上面两种因素下,进行抓捕我,

我不同意签字进行两次殴打和强行体检,以及入所前将我打麻木、

头晕、眼睛观察事物黄色到中国

人民解放军309医院做ct花我的钱急诊,在309医院不晃头不让做

脑ct,杜凯实施伤害将左下侧切齿打断,已构成轻伤;还有入所后

多次昏厥到北京999急救医院,这样还进行收押。我的犯罪事实和

动机是什么?不签逮捕手续受到张鑫及管教的体罚和虐待,并扣押

我十多封信件也没有上报检察机关。这一切监控录像为证。(还有

我包内所有纸制文件物品及其它随身身着衣物至今也没有归还,所

携带钱款也不符)。入所前打坏致病后,看守所为了隐瞒、包庇和

掩饰杜凯、曹宇等三民警殴打行为,强行体检收押,证据是体检手

续手指印是民警撅我手指按上去的(如果配合我应该签字按手印),还有监控录像为重要依据,现在造成我后遗症,对我的后半生生活、家庭和身体机能受到严重破坏。

杜凯说一些没人性的话如下:、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

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

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管教指派和放纵402张鑫、702王洪岩、707靳博管理整个监室,并且对我多次让其坐板来虐待和体罚,甚至对其它人进行打骂。多次反应司法鉴定也无果,至今海淀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也未将相关

证据呈交给二中院,并转给申诉人,怎么能证明三份决定书的正确

和公平?审理也是不公开的纸上决定;

我要求从702监室调到707监室管教指使靳博不让我五天中午午休,管教指使放纵王洪岩、靳博守着我的面让我天天坐板(虐待体罚性

的臀坐)。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多次接到我控告和书面控告没有做出答复,检察机

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提取和保全。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

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

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作为证据链二中院也没有调取和提供给申诉人。

——徇情枉法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徇私舞弊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我携带的纸制文件及物品、高档办公包、皮鞋、皮带、带血衬衫等至今没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A、德国B、英国C、日本 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A、B、C、D ) A、权利救济功能 B、制约预防功能 C、公务保护功能 D、侨民保护功能14、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B、C、D )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 C、损害 D、因果关系 15、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d经济活动16、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A、戴西B、庞德C、狄骥D、伯纳德?施瓦茨17、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 c )A、中国B、美国C、瑞士D、瑞典 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A ) A 国家不承担责任 B 国家承担责任 C 国家承担部分责任 D 视情况而定 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A ) A 权利救济 B 制约预防 C 公务保护 D 利益调整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B )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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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解析 1.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表现在()。 A、赔偿主体不同 B、赔偿的程序不同 C、发生的时间不同 D、归责原则不同 答案:ABCD 解析: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⑴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2.最早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答案:B 解析:法国是最早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1799年规定了国家对公共工程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873年2月8日,权限争议法庭对布郎戈案件的判决首次明确了国家责任,成为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标志。1860年英国颁布了《权利请愿法》,根据该法,申请人可以向英王提出权利请愿书,国王根据内务部长的建议,批准公平审理,然后由法院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审理这个请求,请求人因此可以得到国家赔偿。英国的有限赔偿责任开始出现,英国国家赔偿制度真正建立的标志是1947年7月31日公布的《王权诉讼法》,该法规定:“任何人于本发施行后,具有控诉王权之请求权。” 3.在1948年以前,()的中央政府是不能做被告。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法国 答案:B 解析:英国在“国王不能为非”宪法原则的支配下,中央政府在1948年以前是不能作被告的。因为中央政府是国王陛下的政府,公务员是国王的仆人,国王本身就是国家的代表,故国王不能在自己的法院受到追诉。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的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分析

《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答案:正确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答案:错误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 答案:正确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答案:错误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 1 -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 答案:正确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答案:错误 8、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9、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答案:正确 10、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答案:错误 - 2 -

11、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答案:错误 12、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案:正确 13、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错误 14、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答案:错误 15、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 3 -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 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 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1)合法。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

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 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对李某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 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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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 B、过错违法原则 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违法原则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家赔偿法考试题库

国家赔偿法试题 判断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 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对)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错)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对)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 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 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对)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错) #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错) 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对)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错)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错) 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 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对) 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对) 15、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50题,单选30题,多选2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1994 B.1995 C.1996 D.2010 答案:D.2010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 A.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B.打击预防犯罪 C.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D.规范国家经济秩序 答案:A.C.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 3.()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 B.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C.D.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答案:A.B.C.D.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A.违法征收财物 B.行政裁决不当 C.制定的法规错误 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 答案:A.违法征收财物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A.违法冻结财产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答案:A.D.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7.在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不可抗力的损害 D.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摊派费用 答案:A.B. 关键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3-4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三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 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4. 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6分1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C 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 刘某15周

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D A 甲公安机关赔偿 B 乙检察院赔偿C 丙法院赔偿D不予赔偿3 章某因故意杀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被B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C法院因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为此――B A A公安局赔偿 B B检察院赔偿 C C法院赔偿D不予赔偿4 吴某依据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拟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要求赔偿为此――B C A 向县法院提出B 向县检察院提出 C 向县公安局提出D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三、问答题共40分1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已经执行的行为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2 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答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标准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 A、德国B、英国C、日本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A、B、C、D ) A、权利救济功能 B、制约预防功能C、公务保护功能D、侨民保护功能14、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B、 C、D)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C、损害D、因果关系 15、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d经济活动16、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 A、戴西B、庞德C、狄骥D、伯纳德?施瓦茨17、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c ) A、中国B、美国C、瑞士D、瑞典 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A ) A 国家不承担责任B国家承担责任C国家承担部分责任D视情况而定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A) A权利救济B制约预防C公务保护D利益调整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 B ) A 行政管理行为 B 行政合同作为C行政受议作为D行政诉讼作为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B ) A 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D不赔偿 22、法学上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需受法律的制限,该说法出自(D ) A人权保障论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徐某独自一人从江西到福建泉洲市下属某县一制衣厂打工,原定10月19日返乡参加入伍的体检,并经其10月13日打电话回家里确认。不料,徐某于15日乘上开往省城的长途汽车后便音信全无,其所在制衣厂老板于15日晚给徐某家里打了电话,确认徐某未到后打电话报警。制衣厂所在县的公安分局经举报在距离该厂3里远的一处河道边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在未贴认尸公告、未找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将死因定性为自然死亡,将尸体定性为无名尸体并焚毁。但死者父母于尸体发现前接到自家亲戚从制衣厂打来的电话称:“徐某浑身是血怕活不长了。”很多人都知道,徐某与制衣厂老板长期来一直有矛盾且当地公安局长和制衣厂老板是本家。死者父母再给那位亲戚打电话时,那位亲戚什么也不肯说了。于是,死者父母便怀疑公安局对尸体进行的处置有毁灭证据之嫌,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简要评析:本案从尸体的发现经过、公安局对尸体的处置行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反应来看,都有颇多疑点,但这些随着证据的消灭,从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无法查

知,所以这些都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本文将从分析公安局的行为性质入手,对自由裁量这一行政法上无法解决的悖论做出一些探讨。包括: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四个问题。 一、对公安局行为的定性 公安局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未请法医的情况下将尸体焚烧的行为究竟是违法的行为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呢?这是看到这个案件首先需要辨析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什么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这些要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权限合法;三是行为内容合法;四是行为程序合法;五是行为形式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行为主体满足了法律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依据此条,公安局验尸行为权限、

国家赔偿法复习题

《国家赔偿法》复习题 一、判断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只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两大类型。 (对)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错) 3、行政赔偿诉讼讼适用于调解。 (对) 4、外国人、外国企业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错)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对)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 (对)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错) 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 (错) 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与恢复原状。 (对)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错)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错) 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对) 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就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对) 1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 1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错)

《国家赔偿法》2002年-2015年 司考真题

《国家赔偿法》2002年-2015年司考真题 1、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85题卷二)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2、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00题卷二)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0题卷二)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25分) 1、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2、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基于特别法律关系,对其所管辖的公务员有强制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却负有服从的义务。 3、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4、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5、诉讼时效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6、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7、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8、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将依法丧失诉请法院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的制度。 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3、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1、国家赔偿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3、金钱赔偿 4、行政赔偿程序 5、行政追偿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已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民主。 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大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3、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恢复原状为主,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4、世界各国的赔偿法中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慰抚性原则。 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7、我国国家赔偿飞体现出来的性质兼具行政法和民法的特点。 8、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必须执行。 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篇一: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 (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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